答:可以為渠道加裝止回閥,但會令污水倒灌問題推高至樓上住戶。 原理是令用閥單作單向出水,如水倒灌閥門是不會打開。 「水質測試」也可抽出水份檢測,觀察水份究竟是清水還是污水,藉以分辦是「來水管」或「去水管」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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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顧問公司職員到有關處所調查時均會帶備其職員證,以資識別及供公眾核實其身分。
- 商業廢水渠將廢水引導至隔油池,然後再引導至下水道排水管。
-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 不過北市以外縣市區域,還是得和管委會和住戶協調,避免引起爭議。
職員會先作現場視察,然後進入被投訴的單位,有系統地進行非破壞式測試,以嘗試確定滲水源頭。 就簡單容易處理的個案並且得到有關業主/住戶的合作,調查及測試工作通常可於90個工作天內完成,以及將結果通知投訴人。 若未能於90個工作天內完成調查,聯辦處會書面告知投訴人調查進展。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每份租約的協議款文皆有所不同,有關維修保養責任誰屬,以業主及租客所協議的條款為依歸。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大廈管理日常運作
網上有不少 DIY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2025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方法去減輕漏水問題,例如更換防水膠、玻璃膠、油上防水漆又或者是「打針」,即是滲漏防水注射等等。 但其實這些方法普遍都是「治標不治本」,而且自己「打針」更是頗為危險,有機會令自己受傷,亦有機會引致更嚴重的裂痕,在沒有足夠知識的情況下很容易弄巧成拙,令問題更嚴重。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若果未能與鄰居達成共識又或者鄰居拒絕提供協助和維修,可以向其作出民事索償,從法律途徑進行追究。
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民法第184條第2項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訂有明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亦屬保護他人之法律,故如因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未善盡維護、修繕責任,導致造成公共管線漏水之情形,除非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否則遭受損害之一方,亦得向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求償。 都會區因地狹人稠,許多民眾都居住在公寓大廈內,惟在人情淡薄之現代社會,樓上、樓下鄰居互不相識之情形亦非少見,一旦住家發生漏水問題,如無法及時釐清修繕責任歸屬,除延宕修繕時程外,也容易造成住戶間不必要的誤會和摩擦。 本文特別整理現行法令規範下,公寓大廈管線漏水之相關修繕、賠償責任及協力義務等事宜,俾供大家日後處理相關問題時參考。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滲水辦
你可以自己試下探頭出外(可以的話)、或用鏡反照望下d窗或冷氣機邊是否膠邊老化。 順便望下外牆牆身有否裂痕,如有,可通知管理公司跟進,外牆應該屬大廈維修 … 順便望下外牆牆身有否裂痕,如有,可通知管理公司跟進,外牆應該屬大廈維修的。
- 最近,該部份受「西鐵」工程的影響而遭政府收回其中部份業權,但有關的補償金卻全進入了大業主房屋委員會的口袋裡!
- 其後維修公司也試過用水浸天台,雖然沒有發現滲漏問題,但卻建議在天台多塗一層防水層,陳先生也無奈接受,但問題仍舊存在。
- 約租的一般做法是,業主負責有關外部及結構性的維修,租客則負責內部及非結構性的部分。
- 原理是令用閥單作單向出水,如水倒灌閥門是不會打開。
中嘉閣剛落成時,中電就將其中一個二千餘呎的地鋪,以七百萬元售予母公司中華電力,至今一直用作客戶服務中心,其他賣散,但外牆業權仍在中電手中。 而湯君明持有的鋪位,則於○五年以二千七百八十萬經招標買入,當時湯還一併購入該大廈地下天井及一樓的廿三個車位。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根據該廈的業主會議記錄,三年前,中電突向法團提議,「無條件」轉讓外牆及公共面積予對方。 中電在與法團商討期間,還「釋出善意」,找法團而非自行清拆兩個中電廣告招牌,並付款八萬八千元。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責任源頭
外牆(External Walls)誰屬外牆面積大,在大廈維修時往往涉及最多維修費。 外牆哪個部分屬於單位業主、商鋪業主,又或是公共地方,公契通常都有寫明。 業權份數(Undivided Shares)點分業主要就大廈事宜表決,每票所代表的業權份數會起左右大局的作用,而部分住宅的管理費用,亦按業權份數繳交。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漏水檢測費用
視乎滲水情況,可能需要作出多次測試和收集多個樣本作化驗。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2025 對拒絕合作的業主/住戶,聯辦處會向法庭申請手令進入有關單位調查,所需的時間可能因而延長。 如依此見解,王先生主張其因4樓住戶之侵權行為(拒不修繕漏水問題所致損失),他為主張權利之必要,而前後總共支出律師費用12萬元,此部分費用亦應由4樓住戶負責,應有理由。 且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亦有明文。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滲水投訴調查聯合辦事處
由於這些業權持有者通常未必能即時就問題進行處理,小業主難免忍受較長時間的滲水情況。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四)一般而言,有關私人樓宇外牆渠管欠妥或漏水的投訴會由屋宇署處理。 在接獲有關投訴或來自其他政府部門的轉介後,屋宇署便會進行視察。 若發現樓宇外部的渠管有欠妥或因破損而造成滲水及衞生問題,屋宇署會引用《建築物條例》第28條所賦予的權力,向有關業主發出渠管修葺令,着令他們在指定時間內進行所須的修葺工程。 若涉及緊急情況,例如渠管因嚴重破損而造成大量滲水或嚴重衞生問題等,屋宇署會即時安排政府承建商進行緊急修葺工程,然後向有關業主追討費用。 (三)為協助有需要的業主進行樓宇保養及維修工程,屋宇署、香港房屋協會(房協)及市區重建局(市建局)已推出多項財政及技術支援計劃,包括「改善樓宇安全綜合貸款計劃」、「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及「樓宇維修綜合支援計劃」。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檢測手法
朋友當初買樓時只顧單位的間隔,誰會想到整幢大廈的外牆設計會影響小業主維修咁大件事! 最後,由於公契條款牽涉較複雜內容,加上對「外牆」一詞亦沒有清晰定義,業主們在不同情況下應就個別公契內容、相關法例,甚至法庭裁決作出研究,及尋找專業人士的意見。 從最基本的目視檢測法,到測壓器、管線攝影機,甚至是利用熱顯像儀進行檢測,隨著檢測儀器的複雜程度與價格不同,抓漏收取的費用也不同。 管線發生漏水時,有時甚至會進一步造成家中家具或財物毀損,除該管線漏水係因天災或自然耗損等無法歸責於任何人之事由所致者外,被害人依法得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並非採用律師訴訟主義,當事人所支出之律師費用,自不在訴訟費用之內;通常原告請求賠償之費用,實務上認為並不包括律師費用之支出。 王先生主張起訴前已支出修理費1萬5000元,是否可以求償?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公寓大廈房屋漏水的修繕責任-林正椈律師、王耀緯律師
協助新民黨的律師駱健華指出,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業權擁有人有責任維修,而太古地產最初保留外牆業權,至1990年代管理公司才聲稱代表業主向太古地產買下外牆業權,以託管人身分接管,他質疑業主並無授權管理公司,有權追回錯付的維修費。 太古城業主吳銳堂亦稱,管理公司並無得到業主書面同意授權。 太古城西區議員趙家賢則認為,大廈公契列明業主須分擔公共地方,包括外牆維修費用,但指《建築物管理條例》就有關信託人部分需釐清。 處理滲水投訴時,調查人員需要相關人士合作,進入投訴人單位及懷疑引致滲水的單位進行測試及收集証據,以確定滲水源頭。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外牆漏水責任歸屬STEP 2 : 釐清修繕責任
聯辦處會根據相關法例賦與的權力調查有關滲水個案有否違反法例的規定。 倘若沒有確實證據顯示該個案違反相關法例的規定,聯辦處便無法律依據採取執法行動。 至於,王先生於發現漏水後(應先拍照存證,相片上顯示日期者為佳),相關協調經過,應保留證據(如協調日期地點及記錄、在場證人姓名等)。 協調不成,而準備採行法律程序者,應儘早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其限期修繕完畢,作為日後之證據。 第二、且王先生已委請管委會多次協調不成(或多次聲請調解委員會或公益團體調解,而不能達成協議),請求4樓住戶解決漏水問題,均未獲置理後,始向法院提出以上請求(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五號民事判決參照)。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家居保養及維修
推翻決定成數(Resolution)要知如何推翻「無良」法團的決定? 以中嘉閣的公契為例,只要業主夠團結,有多過七成五業權支持,便可推翻法團的決定。 睇埋附屬公契(Sub-Deed of Mutual Covenant)不少大廈公契均附有附屬公契,作資料上的補充,部分「魔鬼」細節,可在此中尋。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明報專訊】太古城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就外牆業權及維修費用的爭拗仍未了結,業主表示,多年來從未授權管理公司代為買入外牆的業權及交予管理公司託管,堅持對方要賠償多年來億元計外牆維修費。 另一邊廂,九龍灣德福花園業主亦表示,港鐵雖然將約1000萬元錯收的大廈外牆維修費用交還業主,但認為港鐵將業權歸還業主,其實是有鑑於大廈開始老化,才將維修責任卸回給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