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控方也毋需證明該駕駛者是否「無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條J所述,「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而該人當時正受指明毒品影響,程度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該汽車,該人即屬犯罪」。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條所述,「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駕駛或企圖駕駛或正在掌管汽車,而該人當時是受酒類或藥物的影響,其程度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該汽車,即屬犯罪」。 駕駛者在駕車時必須小心注意其他的道路使用者(特別是行人),大概已毋須多言。 因此,駕駛者應時刻保持警覺,以免危害甚至殺害無辜的市民。
當警方接觸C先生時,他充分合作,向警方提供所有有關資料。 因此,C先生大概不會因同一條例第56(2)條(即有關提供詳情的責任)而被起訴。 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當然不會如此不合情理地要求該駕駛者在夜半無人之時停下車輛,然後無限期地等候有人過來向他索取詳情。 因此,該個案中的駕駛者應該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到就近的警署報告該意外。 與駕駛執照有關而又更嚴重的罪行,是「被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
不小心駕駛刑事: 駕駛及道路交通罪行
干犯此罪行者「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除非有特別的理由,首次被定罪者,法庭將進一步取消其駕駛資格至少12個月,再犯者將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3年(《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4條)。 沒有持有相關的駕駛執照,當然不可以在道路上駕駛車輛。 但允許沒有合適牌照的人士駕駛車輛,同樣也是刑事罪行。 不小心駕駛刑事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2(3)條,「任何人不得容受或允許並無持有有關車輛所屬種類的駕駛執照的人駕駛汽車」。 不小心駕駛刑事2025 因此,把汽車借給朋友之前,請先確保這位朋友持有適當的駕駛執照。
因此,在那一刻,M女士可能已違反了第42(1)(g)條。 儘管如此,沒有實際拿起電話,而只是按「接聽」鍵然後使用免提裝置通訊,大概不會構成「手持」。 對該條款作出如此嚴格苛刻的解釋,也許不是立法者的原意。 然而,拿起流動電話並按鍵以撥出電話,即使整個按鍵過程只需要很短時間,但肯定已屬於「手持」了。 違反交通燈或交通標誌,首次被定罪者,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再犯者可被判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香港法例第374G章)第61(1)條。 不過,除非有關事件導致嚴重人身傷害或財物損毀,涉案的駕駛者通常僅需支付定額罰款制度下的罰款。
不小心駕駛刑事: 道路使用者守則
然而,如果他/她上訴得直,其定罪判決便會被撤銷。 不小心駕駛刑事2025 出於實際考慮,《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第632章)頗有創意地偏離了這個一般原則。 它引進了「內地口岸區」的概念,把西九龍站內部分範圍,和高鐵香港段上營運中的客運列車車廂,列為「內地口岸區」。
- 一般來說,構成「駕駛」的基本原則是:駕駛涉及駕駛者控制車輛的郁動,而一旦駕駛者刻意驅動車輛,就已經是駕駛。
- 但從嚴格的法律角度來看,《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香港法例第374E章)第25條規定:「任何汽車不得在任何道路上出現…除非該車輛的有效車輛牌照展示如下…」。
- 也就是說,除非有非常例外的情況,駕駛車輛撞向前方車輛者,通常都會被視為不小心。
- 如果可能判處的刑罰是超過7年的監禁,案件將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
- 然而,很多駕駛者都傾向於在該標誌前慢駛,然後繼續前行,忽略了他們必須把車輛完全停頓下來的規則。
- 《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109(5)條指明,違反《道路使用者守則》的行為,雖然不會直接引致刑事責任,但該等行為可在法律程序中用以「確立或否定該等法律程序中所爭議的法律責任問題」。
- 要決定上述情況是否「駕駛」,必須考慮事件中所有事實環境。
- 當然,每一宗案件或意外,事實情況都不盡相同,上述例子也僅作參考之用。
路過民眾開玩笑表示,可能醫院玻璃擦太乾淨、太亮,駕駛沒注意到才會撞上,詳細賠償細節有待院方與肇事者協商。 落警誡供詞後,你會收到法庭傳票,裡面會通知你警方正式落案起訴你不小心駕駛,需要在指定日期出席法庭「提訊」(英文為 Mention,俗稱提堂或過堂」)。 閣下發送給我們的資料僅用於初步諮詢之用並將嚴格保密。 希望閣下能明白我們初步回答您的問題並不等同或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初步諮詢後,我們也有權利拒絕代表閣下。
不小心駕駛刑事: 道路交通罪行
該條例規定,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或致使或允許任何其他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必須備有一份對該車輛的使用者相關的有效第三者風險保險單。 綜觀《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6(1)條和第56(2)條,我們可以放心地假定,「停車」乃指停下車輛及在意外現場逗留一段足夠長的時間,致使任何人士可以獲取該駕駛者的相關詳情。 即是說,一旦被告人完成有關行為,即屬犯罪;他的心態如何,與案件無關。 因此,一名行人所認為的是甚麼,並不重要,否則每個人都可以在自己「認為」安全的情況下亂過馬路。
法庭決定被告人有沒有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是會以一位合理、合格及謹慎的駕駛人的客觀的標準來衡量;至於是否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就要視乎案中的駕駛方法是否為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帶來不便。 不小心駕駛的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如案情嚴重或駕駛紀錄差的話,法庭亦有可能判停牌,如果是職業司機,就會很影響生計。 控方當然可以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5條 (有關魯莽騎踏單車)或第46條(有關不小心騎踏單車)對A提出檢控。
不小心駕駛刑事: 定額罰款制度
法庭只會衡量:衝紅燈這個行為,是否符合一名合理而慎重的駕駛者應有的表現。 不小心駕駛刑事 當時,蓄意衝紅燈是更為嚴重的,也很有可能構成干犯危險駕駛。 法庭對不小心駕駛沒有指引,刑罰輕重取決於事情的嚴重性,可以是罰款,可以是停牌,當然,根據上述法律,若果事態嚴重,也可以是監禁。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2)條,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不小心駕駛。 重要聲明:本討論區是以即時上載留言的方式運作,香港討論區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不小心駕駛刑事: d. 駕駛超載的車輛
在美國、加拿大(至少在安大略省[1])、香港、英國和愛爾蘭,不小心駕駛[2](careless driving)是一個專指較輕的交通違法行為的法律術語。 不小心駕駛刑事2025 該罪行通常可判處罰款或在駕照上簽註(endorsement)。 《道路使用者守則》中列明:「除非肯定超車對自己及他人不會造成危險,否則切勿超車」。 如因扒頭而造成意外,涉事駕駛者就需要面對不小心駕駛這項控罪 (如非危險駕駛的話)。 上述情況只是舉例,每宗個案須單獨研究,並根據天氣情況、道路情況和事發時的交通量等實情,判斷司機是否危險駕駛。 警方表示,肇事駕駛陪同家人前往醫院看診,不小心撞上醫院收費亭外玻璃大門,駕駛酒精測試無酒精動,但因地屬私人土地沒有交通肇責問題,將由醫院及民眾雙方協調賠償事宜。
不小心駕駛刑事: 危險駕駛的定義
法庭最終判定R先生的母親(而非R先生)有「極度困苦的情況」,因而允許R先生毋須取消駕駛資格。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在傳票日當日,裁判官應要處理大量傳票,以及被告人對控罪的答辯,因此檢控官必須以最高效率協助法庭,以及在控方的檔案作出相關記錄,例如法庭的判罰金額等。 在傳票日之前幾日,檢控官已經會從警察部獲得相關案件的檔案,檢控官需要預留時間「睇票」,查閱案件檔案文件資料是否齊全,以及控罪是否合適等等,繼而作出合適的跟進。 嘉義市聖馬爾定醫院29日上午位於停車大樓二樓的收費亭入口遭一自小客車撞上,導致門框架整個扭曲變形,玻璃大門也整片碎裂,警方到場後了解民眾疑似未注意車前狀況,轉彎時不慎撞壞玻璃大門。
不小心駕駛刑事: Q3. 電動高爾夫球車是否受交通法例規管?
《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117和118條清楚指明,所有主要交通罪行均適用於私家路,一如它們適用於道路。 如果R先生認為他可以在其私人土地(或私家路)上任意使用他的跑車就錯了。 此外,根據同一條例第2條,「道路」和「私家路」兩詞均被賦予極廣闊的定義,幾乎包括各類可以使用車輛的地方。 實際上,「道路」和「私家路」的定義均包括「地方」。
不小心駕駛刑事: 香港
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元,再犯者可處罰款1,000元及監禁3個月。 假設閣下在深夜駕駛一輛經過改裝而馬力大增的車輛,在蜿蜒的山路超速行駛,同行還有好幾輛同樣經過改裝的車輛。 某些駕駛者作出了一些危險的超車動作,但閣下沒有。
不小心駕駛刑事: a. 罰款及監禁
理由是:市民需要受到保護,以免這類駕駛者足以做成嚴峻 / 甚至悲慘後果的駕駛方式,為市民帶來重大風險。 既然「危險」必須是「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顯然易見的」,法庭便須從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的客觀角度,來考慮每宗個案。 因此,和不小心駕駛的情況一樣,駕駛者的主觀意識並不重要。
不小心駕駛刑事: 法庭程序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7(4)節,如果一個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遠低於一個合格謹慎的司機所期望的水平,並且以這種方式駕駛的危險對一個合格謹慎的司機來說是顯而易見的,那麼這個人已經犯了危險駕駛罪。 第37條第(6)款進一步將「危險」一詞定義為「對任何人造成傷害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危險」,是刑事罪行。 這個和解協議對您當然具約束力;但這不能否定該駕駛者危險駕駛的事實,也不能阻止警方對他提出檢控。 在該和解協議中,雙方可能已經同意不會向警方報告事故。 但即使您已同意不向警方報案,該等協議亦無效力,因為它可能構成了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 因此,真正的問題是:允許我的兒子,即現有保單上的未命名駕駛者,駕駛車輛,我是否違反了《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第4(1)條?
法庭如果認為控方已經「毫無合理疑點」證明閣下駕駛態度並非小心謹慎專注,則會裁定罪名成立。 一般來說,如果事件中沒有人命傷亡,法院通常會處以罰款。 不小心駕駛刑事 (b)危險駕駛罪是否成立,不取決於交通事故的嚴重程度,而取決於有關駕駛員的駕駛方式或造成事故的汽車的狀況。 危險駕駛的法定判刑可分為三大類,即危險駕駛、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重傷。 被捕或首次定罪、經簡易程序或循公訴程序被定罪的刑罰不同,如因危險駕駛引致死亡而被循公訴程序刑事檢控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10年。
如何決定一個人是否「無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大概是涉及在酒類或藥物影響下駕駛的罪行中最困難的部分。 不小心駕駛刑事 不小心駕駛刑事 當然可以有客觀證據(通常藉醫療報告支持該等證據),例如駕駛的車輛飄忽不定、發生意外、駕駛者滿身酒氣、或無法以直線行走等,但這些證據全部需要舉證,方可成立,被告也很容易對這些證據,提出激烈抗辯。 基於同樣道理,該名駕駛者是蓄意還是無意衝紅燈也並不重要。
根據《道路交通(泊車)規例》(第374C章)第9條所述,「任何人致使或允許車輛停留在道路上不動,而停留的位置、狀況或情況,是相當可能危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的」,即屬犯罪,並可被判罰2,000元。 但是,如果該計程車發生任何意外,不管該意外如何輕微,同時使用多部流動電話這個事實,足以成為證據指控他/她在駕駛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不小心駕駛。 明顯地,該駕駛者已觸犯《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4條所述有關「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汽車」的罪行。 但顯然,上述第37(1)(b)條僅為來訪的駕駛者提供臨時解決方案。
不小心駕駛刑事: b. 取消駕駛執照
駕駛者亦須注意,除非有特殊原因,超速逾每小時45公里者,要面對的不只是金錢上的刑罰,更會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6個月(《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1(3)及41(4)條)。 第39A及39K條只是分別處理在酒類及指名毒品影響下駕駛的客觀控罪元素。 對於受非指明毒品影響下駕駛的控罪,控方仍然需要提供足夠證據,顯示駕駛者因藥物引致他 / 她「無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 不過,儘管如此,在上述的假設性情況下,鑒於閣下當時持有車匙,閣下大概需要提供更多間接證據,以證明閣下當時不可能會駕駛那輛汽車。 因此,若出現上述加重刑罰的因素,即使案件沒有涉及嚴重受傷或死亡,法院將毫不猶豫地判處即時監禁的刑罰。
任何人在香港駕駛,都必須熟知有關的交通法例,才不會為自己或其他駕駛者及行人造成危險。 這星期,快而保將為你講解各種常見罪行的有關法例 — 包括危險駕駛、在酒精或藥物影響下駕駛,以及在未購備第三者責任保險下駕駛等。 香港的刑事檢控程序是先逮捕,繼而是提出控告或發出傳票。
不小心駕駛刑事: 香港對深圳灣口岸、港珠澳大橋及廣深港高鐵的司法管轄權
因此,閣下已觸犯了《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香港法例第374E章)第25條。 所謂持有有關駕駛執照,並不單純指在法律上已獲取適當的駕駛執照。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2(2)條,「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駕駛汽車,除非他於駕駛時攜有其駕駛執照」。 違反本條的人士,初犯可被判罰款1,000元,再犯者可被罰款2,000元(《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2(5)條)。 就駕駛執照而言,汽車被分為 13 類,最普遍的是私家車、 電單車及輕型貨車。
不小心駕駛刑事: 違例泊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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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B因這次事故死亡,因此控方也可以考慮更嚴重的控罪:誤殺。 在此僅指出,誤殺一般乃指因非法的行為或罔顧生命的疏忽而造成意外死亡。 在本案中,控方自當研究既有的證據,以確定A在案發時騎踏單車的方式,以便以合適的控罪控告A。 有關作出檢查呼氣測試責任的主要法規,可見於《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B條。 條例基本指明,穿着制服的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正在道路上駕駛、企圖在道路上駕駛、或掌管道路上車輛的人士提供呼氣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呼氣樣本,即屬犯罪。 換句話說,不論是否發生交通意外,穿着制服的警務人員已獲該條例授權,可隨機進行抽樣呼氣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