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統一商法》第2-328條規定:除非推出貨物時明確表示無保留,拍賣均為有保留拍賣(即有底價拍賣)。 強制拍賣2025 無底價拍賣通常用於動產拍賣,而不動產拍賣因其價值昂貴,幾乎都採用有底價拍賣。 在強制拍賣時,一般都採用有底價拍賣,其目的是體現強制執行時能公平、合理、有效地維護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密封式拍賣與非密封式拍賣 不管是任意拍賣還是強制拍賣,都有密封式拍賣(即招標拍賣)和非密封拍賣。
這不同於民法上平等主體之間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屬於雙方法律行為,而委托拍賣則屬於法院單方行為,執行法院與拍賣機構之間處於不平等的地位,拍賣機構不得與法院討價還價,也不能簽訂委托拍賣合同,拍賣師只能在執行法院授權範圍內實施司法拍賣活動。 法院只需出具委托拍賣函,或者出具聘任書即可,拍賣師必須在法院的監督下具體實施部分拍賣行為。 法院依《拍賣規定》第二十條撤回拍賣委托時也無須向拍賣機構承擔“違約責任”,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托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拍賣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款)。 為了貫徹及時執行原則,《拍賣規定》要求執行法院在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後應儘快確定拍賣期日,不能間隔時間過長,務求查封期日與拍賣期日之間保持合理的、適當的時間距離,不能像以往那樣過長。
強制拍賣: 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在編定的聆訊日如果某一方不能出庭,可委派代表前來土地審裁處處理案件。 強制拍賣2025 假使需要延期或取消已編定的聆訊日期,任何一方均可以非正審申請方式申請安排一個新的日期。 除非事先得到對方同意並在傳票上簽註,否則與訟各方須向土地審裁處法官或審裁處成員申請及解釋延期的原因,由法官或審裁處成員決定是否批准延期申請。 強制拍賣 強制拍賣和任意拍賣的根本區別在於兩者引起的原因不一致。 法院委托拍賣與自行拍賣是法院行使強制執行權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價的兩種方式,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和二百二十六條首次正式確立了法院的司法拍賣權。
差餉估價上訴案件、地租上訴案件及房屋上訴案件的各方應注意,若在提交反對通知書後的14天內無人申請排期聆訊,則上訴程序將失效。 土地審裁處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條例》而設立的,現有四位專業法官,包括由一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處長,以及由三名區域法院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法官。 庭長和法官可單獨或會同審裁處成員審理案件,審裁處成員亦可單獨審理案件。 為協助業主解決有關強制拍賣引起的爭議,發展局推出調解先導計劃,並提供財政支持,協助涉及或即將涉及強制拍賣申請的業主,進行自願性質的調解。 3、執行法院的強制拍賣權並非來自債權人的授與,而是國家權力體系中一項獨立的司法強制權,其法律淵源不在於拍賣法,而是民訴法或強制執行法。 因此,強制拍賣程式不能直接適用拍賣法,而首先適用民訴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
強制拍賣: 申請擱置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
任何人若要提出上訴,必須把審裁處指明格式的通知書填妥,然後把通知書送達有關法律程序中的其他各方,要求他們在通知書指明的日期或按指示的其他日期,在法官席前出席聆訊。 強制拍賣2025 若沒有人提交反對通知書,法庭會根據(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第15條規則,頒令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如果答辯人不服法庭的命令,可盡快發出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以申請擱置法庭的命令。 審裁處會在傳召訴訟各方傳票的聆訊中,對這項申請作出裁定。 申請人執行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必須首先向司法常務官提交申請通知書,然後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張貼在涉案的樓宇的大門入口的顯眼處;申請人必須同時把將「致實際管有或居住者通知書」的副本連續3天張貼於該樓宇的大門或入口處。 如果申請人沒有張貼有關通知書,他/她必須在審裁處作出收回管有權的判決或命令後,把判決通知書連續3天張貼在該樓宇的大門或入口處;判決通知書是向答辯人和所有實際佔用樓宇的人士發出,要求佔用樓宇的人士在通知書內註明的日期前遷出。 在張貼通知書的4個工作天之後,申請人可以誓章形式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申請人須支付繳交費用。
- 政府於2010年降低重建強拍門檻,只要擁有該地段八成業權,就能強制拍賣餘下業權,引來外界質疑政府將小業主物業「賤賣」予發展商。
- 有底價拍賣和無底價拍賣 在拍賣活動中,拍賣企業通常會和委托人商定一個保留價格(底價),這種拍賣稱為有底價拍賣 ,不確定拍品底價的拍賣稱為無底價拍賣。
- 審裁處可以在作出決定的一個月內,決定覆核該項決定,並可按其認為足夠的理由,將該項決定作廢、或推翻、更改或維持該項決定。
- 因此,強制拍賣程式不能直接適用拍賣法,而首先適用民訴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
- 近年發達國家人口老化和癡肥兩個問題備受關注,就如近日因提高退休年齡導致法國全國騷亂,可見這些人口因素實在對政經環境有莫大影響。
申請人須衡量追討所欠金額之機會和會涉及有關的執達主任費用,然後請自行決定所需要的執行方式。 如果審裁處只是因為答辯人欠租而發出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答辯人可以有最少1星期的付款期,讓他/她支付所有拖欠的租金/中間收益和訟費。 如果審裁處已經批准答辯人在付款期內付款,而答辯人也遵從命令在付款期屆滿當日或之前把所有拖欠的租金/中間收益和訟費支付給土地審裁處,答辯人可以避免被沒收租賃權,而有關樓宇的租約也可以恢復,審裁處所發出的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將不能執行。 如果答辯人既沒有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所有的欠租/中間收益和訟費,也沒有遷出,申請人可以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針對答辯人和所有逗留在樓宇內的人士,強制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如果申請人或上訴人沒有在編定的聆訊時間和地點出現,審裁處可撤銷有關法律程序。
強制拍賣: 案件的排期、延期和撤銷
在法制國家裡,公民的財產權非經正當的法律程式不受剝奪和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律特別授權都不享有強制執行權,不能對他人的財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對公民財產的強制拍賣只能由執行機關依職權而為,未經授權的其他單位不能實行強制拍賣。 除非審裁處另有指示,在有關法律程序中根據(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第30A條規則提出的上訴,不具有擱置該法律程序的作用。 除非審裁處另有命令,通知書必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14天之內,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及必須在送交存檔後5天內送達。 在土地審裁處進行訴訟的各方,可以親自應訊及陳詞,也可以延聘大律師或律師代表應訊,或在獲得審裁處的許可後授權他人代表應訊。 任何一方若要申請許可,可以在聆訊前以書面提出申請,或在聆訊中提出口頭申請。
一般來說,在本審裁處所進行的審訊,方式與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的民事案件相若,但會較不拘泥於形式。 強制拍賣 本審裁處會在不損害公平原則的情況下,向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作出指引。 提交各樣文件或使用服務,須按照(香港法例第17B章)《土地審裁處(費用)規則》的附表支付法庭費用。 付款可以用現金、「易辦事」或支票,支票收款人應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強制拍賣: VIII. 強制售賣
有關通知必須在聆訊前的14天或之前發出,或在各方所同意的其他期限前發出。 申請強制售賣時,大業主須提交一份估值報告,列明有關地段上各物業的評估市值。 估值報告須在申請當日之前的3個月內擬備,並須訂明該地段的每項物業的評估市值(評估以空置物業為基礎),評估時毋須考慮發出強制售賣令的可能性及該地段的重建潛力。 強制拍賣 強制拍賣(又稱強制售賣,或簡稱強拍),是香港特區政府於1999年香港立法會通過的一項公共政策。 该政策由《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香港法例第545章)(英語:Land (Compulsory Sale for Redevelopment) Ordinance)授权,目的為改善高齡樓宇收購重建效率。 該政策由《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香港法例第545章)(英語:Land (Compulsory Sale for Redevelopment) Ordinance)授權,目的為改善高齡樓宇收購重建效率。
強制拍賣: 香港文匯網
如果審裁處拒絕這項申請,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可以在申請被拒絕後的14天之內,向上訴法庭提出進一步的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可排期作指示聆訊或審訊,指示聆訊的目的是就案件如何進行向法庭尋求指示。 在簡單的案件中,如收回管有權的案件,則可排期在首次聆訊中直接審訊。
強制拍賣: I) 執行令狀
不過,及時執行也要適度,不能操之過急,不能要求執行法院查封之後立即進入拍賣變賣程式。 確定拍賣期日時,應當與查封期日之間保留適當的時間:對於動產而言,至少7天;對於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至少保留15天(《拍賣規定》第十一條)。 原因有四:債務人有時間籌措現款清償;提前發佈拍賣公告,讓更多的人知悉拍賣的情況參與競買;債務人或第三人有提出執行異議或執行異議之訴的時間;其他債權人有申請參與分配的機會。 如處所關涉分間單位的規管租賃,而申請人就該分間單位而言是上級業主,則申請人在取得收回樓宇管有的命令後,須連續3日在分間單位(或分間單位屬其組成部分的處所)的大門或入口處,張貼「收回物業通告」。 除非由張貼「收回物業通告」最後一日以後起計的60日期限已過,或除非分間單位的租客已交回分間單位的空置管有,否則法院不會批予發出收樓令狀的許可。 審裁處可以在作出決定的一個月內,決定覆核該項決定,並可按其認為足夠的理由,將該項決定作廢、或推翻、更改或維持該項決定。
強制拍賣: 土地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
現行法律制度下,由於查封、扣押基本無期限限制,加上拍賣變賣期間扣除在執行期限之外,導致一些法院執行案件嚴重遲延,經年累月沒有得到執行。 一些執行人員存在等待心理,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財產後,遲遲不予拍賣變價,導致被執行人長期無法處分其財產,財產價值貶損,於當事人雙方都不利。 按照執行不間斷原則,法院在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後,應當迅速及時採取拍賣措施,此即所謂的及時拍賣原則。 及時拍賣原則是《拍賣規定》的亮點之一,符合民事執行的效率取向,意義重大。
強制拍賣: 香港自殺率見新高 抑鬱症康復者籲加強精神健康支援
自強拍門檻降低後,土審處過去5年共收到161宗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作出的強制售賣土地申請,當中51宗獲發強制售賣令,其中50宗均以底價賣出。 土審處指,在發出強制售賣令後,一般會批准由獨立專業人士訂定底價,並委任信託人透過公開拍賣方式出售,底價一般會高於有關地段所有單位總計的現有用途價值。 所謂拍賣優先原則,是指執行法院在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分時,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採用拍賣這種方式。 相反,變賣措施則缺乏公開性、透明度和競爭性,程式上也比較隨意,不僅不利於執行財產賣得最高的價格,而且容易導致權力濫用。
強制拍賣: 覆核
為了鼓勵重建破舊大廈,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香港法例 第545章 )於1999年6月7日生效。 要解決兩幢危樓的問題,單靠小業主顯然是不足夠,唯有待發展商收購重建。 理論和實踐中對於法院委托拍賣存在著不少有爭議的、模糊的認識,比如法院委托拍賣究竟是民事法律行為還是司法行為? 法院撤回拍賣委托時要不要依據該合同向拍賣機構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歸責於買受人的原因而致使拍賣無效或買受人無法取得拍賣物時如何處理?
強制拍賣: 土地審裁處
若要由執達主任執行法庭判予金錢的裁決而追討欠款,勝訴一方可申請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令狀。 若同時要收回管有權和追討裁定應得而仍未收到的款項,則必須申請「收樓及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綜合令狀」。 條例旨在容許在地段擁有一定業權份數的大業主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要求土地審裁處為重建該地段而作出命令,強制售賣該地段。 新一份《施政報告》今日(6日)提到,將研究降低《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下的強拍門檻,以加快舊樓重建。
強制拍賣: 重建及收購物業
本文從此兩個角度著手,嘗試在不同國度中尋找在這方面的潛在贏家。 現場可見,大廈結構已有少許傾斜,需在外圍加固支撐;內部則有多個牆身出現因滲水而導致的「水泡」,部分天花石屎剝落,露出鋼筋,牆身部分裂痕闊到可放入一隻手指。 屬實申述是述明提出有關文件的一方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或就有關證人陳述書或專家報告,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及(如適用的話)其中所表達的意見屬真誠地持有的。 若無法尋獲小業主,大業主需要證明小業主的物業,在估值報告中獲評估的價值,不少於公平及合理的價值(包括與大業主的物業的價值比較)。 截至2011年6月,香港共有約4000座樓齡50年或以上的大廈。
強制拍賣: 條例
過程中,發展局會充分考慮小業主利益、樓宇狀況等因素,並聽取持份者意見。 事實上,早前市場已傳出政府有意修訂「強拍條例」,放寬樓齡達50年或以上的舊樓強拍門檻,由現時須集齊八成業權降至七成半,甚至七成。 對擬拍賣的財產,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以及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可以不進行評估(《拍賣規定》第四條)。 評估的目的一是幫助執行法院準確地確定拍賣物的價值,避免出現估價畸高畸低的情形。 強制拍賣 強制拍賣2025 2、基於強制拍賣權的獨占性和不可分割性,聘任或委托拍賣師進行拍賣的行為,性質上屬於司法授權行為,拍賣機構成為法院的輔助人,拍賣成為法院執行活動的延伸。
強制拍賣: 遇有「強制拍賣」的問題?
因為執法機關做出的裁判、處罰決定,如果尚未生效,案件的處理仍然處於不確定狀態,因而不能對已查封扣押的物品進行拍賣。 政府於2010年降低重建強拍門檻,只要擁有該地段八成業權,就能強制拍賣餘下業權,引來外界質疑政府將小業主物業「賤賣」予發展商。 強制拍賣2025 發展局今日回覆立法會指出,土地審裁處過去5年共發出51宗強制售賣令,當中有50宗的地段均以底價賣出。 審裁處並不保證申請人能夠討回全部或任何欠租或判額,或已支付或需要支付的執達主任費用,一切視乎執達主任執行「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令狀」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