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英格兰及威尔士是陪审制的诞生地,但由于缺乏类似美国的成文宪法的规定,同时由于陪审制对于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的负面影响,上述地区对于陪审制采取了限制性的政策。 从19世纪中叶开始,陪审制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衰减尤为明显,目前仅仅局限于欺诈、损害名誉、恶意追诉、诬告、非法监禁等相当有限的类型。 对于刑事陪审,从19世纪起到20世纪,由不实行陪审审理的治安判事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逐步扩大,因此实质上也导致了陪审审理受到了某种程度的限制[74]。 与刑事陪审不同的是,美国宪法对于民事案件中接受陪审审理的权利规定并不当然适用于各州法院。
在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陪审团做出裁决之前,严格限制对案件的报道,其目的就在于防止对陪审团产生影响[115]。 成文法或普通法均规定了对于报道案件的媒体可以课以高额的罚金或拘禁处分。 在审理前,仅允许报道当事人姓名或预备审问的时间地点等最低限度的信息。 陪審團申請2025 尽管预备审问在原则上应公开进行,但相关法规则禁止将其内容对外广泛散布。 在审理开始后,新闻报道也必须正确地传递有关程序的消息,而不能带有可能有损进行中或将进行的程序的内容。
陪審團申請: 陪審員每日可獲多少薪金津貼?
根據現行的《陪審團條例》,任何人如符合資格擔任作為陪審員,在法律上經已負有陪審責任及義務。 如任何符合資格的陪審員,在未有合理原因的情況下,又未能履行陪審責任及義務,該陪審員已觸犯法例並有可能被檢控。 在2007年,一名陪審員因訛稱扭傷,並多次缺席參與審訊,被判藐視法庭罪成立,判即時入獄3星期並留有案底[2]。 陪審團申請 此案成為香港首宗陪審員因藐視法庭及無法履行陪審責任而入獄的案件。 在刑事案件審訊中,陪審員須根據案件中的事實,決定案中的被告人是否有罪。 在死因研訊中,陪審員則須決定死者的致死原因及與死亡事件有關的情況。
- 任何人仕如需要求將其姓名從臨時名單內刪除,均需在14日內用書面形式向司法常務官提出申請,根據在該申請書內正式提出的因由,司法常務官會作出合理的決定。
- 如今,在英格兰及威尔士等地进行的民事案件中,仅有不到1%的案件会进行陪审审理,其中大多数为名誉毁损案件[92]。
- 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会就被告人有罪或无罪做出判断,而在民事诉讼中则会就被告有无责任或损害赔偿金额等做出判断。
- 根據1999年的一次對1800名美國人的調查,有24%的受訪者表示其有過擔任陪審員的經驗。
- 为此,一部分美国法院特别规定报道部门不得对陪审员进行采访,但几乎没有对陪审员自身进行限制的规定[127]。
- 根據《陪審員津貼令》,出任陪審員的的律貼是每天930元,按該人出任陪審員的每一天(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論)計算。
- 对于陪审员而言,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其工作或学习,如辛普森案案件中陪審員被隔離了整整8.5個月。
陪审制(英語:jury trial、jury system)是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裁。 法庭一般會向被抽中人士發出最少21天通知,曾接受傳召而出席的陪審員,一般在兩年內不會再被傳召。 出任陪審團的人士亦可據條例獲發每天725元的津貼,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計算。 在許仕仁案中,由於陪審團壓力不少,共審113日,法官麥機智決定發放雙倍津貼,按當時每天410元津貼而言,每名陪審員總共可獲92,660元。 除了按日支付給陪審員的津貼和交通費外[146],從陪審員的傳喚、選任手續直到審理和裁決為止,陪審過程會產生高額的費用。
陪審團申請: 豁免出任陪審員
因此,在美國司法實踐中,防止媒體偏向性報導案件的效果,是透過限制律師或檢察官向媒體透露訊息這一職業道德規定來完成的。 絕大多數州都採用了美國律師協會製作的三部法曹倫理模範規定中的某一個版本。 這些規定中都嚴格限制律師參加記者會或接受採訪等法庭外言論,並規定了處罰措施。 聯邦司法機關,也對檢察官在內的職員做出了相同的限制性規定[120]。 《1981年最高法院法案》(Supreme Court Act 1981(英語:Supreme Court Act 1981))第69條修正了上述的1933年法規第6條,進一步縮小了高等法院中民事陪審的適用範圍。
而这种要求也必须在最后的答辩文书受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送达,此后也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否则视为放弃接受陪审审理的权利[54]。 但是,除了在事实审理前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情况外[55],在当事人一致认为对于重要事实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官也可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不再进行实时审理,而直接以summary 陪審團申請 陪審團申請 judgement的形式终止一审程序[56]。 此外,在事实审理前双方达成和解的概率也很高[57](参照#美國統計數據部分)。 在美国,宪法保护因重罪被起诉的被告人接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 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所有犯罪的审理均应通过陪审方式进行。 审理应在该犯罪进行所在地的州进行” [19],另外,该法修正案第6条再次规定了“所有被追诉的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均享有在犯罪进行所在的州或地区,通过公正的陪审程序,接受快速而公开的审理的权利。
陪審團申請: 成為 陪審團 成員 需何資格?
自1960年開始,每隔一年,司法常務官均準備一陪審員臨時名單。 陪審團申請 其後,司法常務官會將之刊憲及刊登在一中文及一英文日報,並對有關人在發出通知。 任何人仕如需要求將其姓名從臨時名單內刪除,均需在14日內用書面形式向司法常務官提出申請,根據在該申請書內正式提出的因由,司法常務官會作出合理的決定。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每星期以隨機抽選的方式,從陪審員名單內抽出若干數目的陪審員。 一般會向你發出最少 天通知,並請你在指定日期前往高等法院或死因裁判法庭。
- 在形成评议结果的情况下,全体陪审员回到法庭上,由陪审员长或书记员负责宣读裁决[41]。
- 另外,即使在不下达法律问题判决的情况下,对于明显存在疑问的证据,法官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职权,命令进行再审理(new trial)[66]。
- 此外,各方當事人還有有限的「無理由迴避」(peremptory challenge)申請權[38]。
- 但此后迫于各州的强烈要求,1791年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中确保了当事人接受刑事陪审及民事陪审的权利(修正6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7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在刑事案件審訊中,陪審員須根據案件中事實,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 但是實際上,除了科羅拉多州外,其餘49個州的憲法也都保障了民事陪審的權利,而在科羅拉多州,雖然沒有憲法明文保障,但也存在民事案件的陪審審理[53]。
一般來說,陪審團的裁決需要全體一致意見才能形成,但聯邦法院系統內,只要當事者同意,無需全體一致也可以形成有效裁決[59]。 在州法院中,很多情況下也不要求陪審員達成全體一致意見[60]。 在聯邦法院中,除了有理由的迴避申請外,各方當事者均有3次行使無理由迴避申請的權利[61]。
陪審團申請: 陪審團的組成
在刑事審判中,亨利二世也在1164年的克拉倫敦法令中,創設了與日後大陪審團制度類似的追訴陪審制度,由具有法定資格的男性公民組成的團體在宣誓後報告犯罪的嫌疑者。 在刑事公訴案件中,被提審的人(即辯方)或其代表律師和執法機關(即控方)或其代表,均可向即將準備出任該案件的陪審員作出詢問。 辯方可根據陪審員的回答或表現,在附上合理的解釋下,提出不限次數的有因由反對,將該準備出任是次案件的陪審員剔除並禁止參與是次案件。 另外,《陪審團條例》第29條更給予辯方最多5次的無因由反對(pre-emptive challenge),即辯方可以在沒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剔除並禁止不多於5名的候選陪審員參與是次案件。 控方也可以如辯方一樣,可以對候任陪審員作出不限次數的有因由反對,但卻沒有權利作無因由反對。 陪審員由香港居民出任,他們宣誓後可參與刑事案件及某些民事案件的聆訊,並就案件作出裁決。
陪審團申請: 陪審員的資格
另一方面,苏格兰的民事陪审是于1815年从英格兰引入的制度,因此在陪审员人数、裁决必要票数、裁决的种类等方面都与英格兰相同[103]。 陪審團申請 民事陪审仅在蘇格蘭高等民事法院(Court of Session(英语:Court of Session))的一部分案件中适用,且需要当事人申请。 案件类型包括人身伤害(包括致死)的损害赔偿案件、名誉毁损案件、因过失或准过失的侵权行为之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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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则根据检察官的选择,分别在高等法院(量刑无限制)、郡長法庭的正式程序(可选择的量刑上限为自由刑3年)、郡長法庭的简易程序(量刑上限为3个月)或區域法院(量刑上限为60日)被起诉[97]。 陪審團申請 治安判事决定在其所在法院通过简易起诉程序的情况下,被告人也可以选择在皇室法庭接受陪审审理。 通过上述方式被移送至皇室法庭的案件,均由陪审团进行审理[76]。
陪審團申請: 美国的陪审制
因此,在美国司法实践中,防止媒体偏向性报道案件的效果,是通过限制律师或检察官向媒体透露信息这一职业道德规定来完成的。 绝大多数州都采用了美国律师协会制作的三部法曹伦理模范规定中的某一个版本。 这些规定中都严格限制律师参加记者会或接受采访等法庭外言论,并规定了处罚措施。 联邦司法机关,也对检察官在内的职员做出了相同的限制性规定[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