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工程會工程企字第0九四000九六一九0號函,辦理後續擴充,議價程序不得免除。 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但如果該工程案已含後續擴充,如需增加原有契約項目時,依94年函釋,如果未事先敘明依原單價核算,就得辦理議價。 如依該函釋,工程採購案就算未含後續擴充,如有增加原有契約項目之需求時,在符合22.1.6之前提下,即得依原單價給付,免辦議價。 三、依工程會工程企字第0九五00四五九一五0號函,辦理契約變更,契約原有項目之數量,依原單價給付較為合理。
3.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貴府依旨揭一覽表辦理原有契約工程項目數量之增減,其議價程序不得免除。 如該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之項目及數量給付,且僅係原有契約工程項目數量之增減,並在契約金額容許範圍內者,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契約變更議價: 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以公共工程為例,於採購契約範本中已有提供若干機制可供締約雙方參考。 雖然是不同法條,但是後續擴充既屬契約變更態樣之一,且均為原有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為何不能一併討論? 如A工程案,公告含後續擴充,未敘明依原契約單價核算,所以需議價。 依據契約第12條規定,無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30日內辦理驗收,但使用單位逾期提出驗收。 依採購契約範本第4條第8項規定,若屬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承包商增加履約成本,由於業主仍然受有承包商履約之利益,因此成本增加之風險原則上由業主負擔,並非不合理;但若成本增加之風險主要是因承包商未依約辦理保險、承包商逾期履約,或是屬保險契約之自負額部分等,則相關損失應由承包商自行吸收。
- 基前,最高法院認為:該件爭議雖交由鑑定單位鑑定合理單價,然該院認為鑑定單位所援引的契約單價仍須與實際工作相符;若未施作則應扣除。
- 若工程驗收結果,發現承包商之工作成果與原先約定者不符,但在不影響通常致用,或更換工作物有困難等情形,參考民法第492條、第494條規定,採購契約範本第4條第1項有提供「減價收受」的機制。
- 因此,採購契約範本第3條第3項就此亦有明定,如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或減少達30%以上時,得予調整。
- 依據採購契約第9條第6款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機關得予拒絕,廠商應免費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 除契約另有規定,如無機關之書面同意,廠商不得提供上開文件,供與契約無關之第三人使用。
- 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在該得增購之期間、數量或金額以內,依原招標文件及契約規定辦理者。
- 採用實作實算方式者,常見使用在土木工程及開口契約工程,因一般土木工程,其工區範圍較廣,工區內地質或地下物情況,恐無法明確全盤掌握,須俟現場施工或開挖後之情況調整。
看來似乎是要辦理議價了,契約是以最低價標承攬,所以廠商是低於底價得標,如果要依低於原契約單價來議價,恐怕爭議會辦不完,哎。 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1‰計算逾期違約金。 依據契約第4條第1款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契約變更議價2025 依據採購契約第9條第6款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機關得予拒絕,廠商應免費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採購金額超過150萬元(含),指定軟體、系統或資料庫名稱,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或第4款辦理。 有關中央法規資料係由本系統於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網站所發布之法規資料蒐集編排製作,若與政府公報或各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以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刊載之資料為準。
契約變更議價: 工程採購完工結算有關減作項目問題
若工程驗收結果,發現承包商之工作成果與原先約定者不符,但在不影響通常致用,或更換工作物有困難等情形,參考民法第492條、第494條規定,採購契約範本第4條第1項有提供「減價收受」的機制。 亦即,業主倘決定接受承包商完成之工作成果時,得減少該部分價金之給付。 1.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5%以上時,其逾5%之部分,依原契約單價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
- 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要求廠商於_____日內(機關未填列者,由主驗人定之)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
- (四)「核准規定」欄,係指機關辦理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核准權責規定,其核准與否應考量契約變更、加減價及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之適法性及妥適性。
- 注意:廠商如期完成測試交貨,單位有契約(規格明細表)以外之測試需求(例如單位要請第三方公正單位進行測試,但合約上並無要求廠商提送),故展延驗收。
- 但是工程往往施工期間甚長,若客觀環境變化,或遭遇締約時不可預見之情況,若仍嚴格遵守契約神聖原則,一概不得請求增減契約價金,反而將發生顯失公平之情形。
- 3.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 加帳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並須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廠商應核對全部文件,對任何矛盾或遺漏處,應立即通知工程司/機關。 另外減少達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其道理相同,均在降低施工廠商履約風險及避免有超額利潤。 次 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情形 核准規定 監辦規定 備查規定 一 辦理契約變更,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未達公告金額。 一、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核准規定。 二、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減價收受之情形者,從其規定。
契約變更議價: 政府採購資訊
九 原招標文件敘明機關或廠商得就原標的決定減購或減供應之數量或金額。 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在該得減購或減供應之數量或金額以內,依原招標文件及契約所列計價方式減價。 一、由機關決定減購者,由採購機關自行核准。 二、由廠商決定減少供應數量或金額,不必事先徵得機關同意者,無核准程序。 3.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 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契約變更議價: 第1365期-「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修正草案」應有查證條款
二、有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減價收受之情形者,從其規定。 三 辦理契約變更,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自累計金額達查核金額之時起。 一、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上級機關監辦規定。 四 契約價金變更,原「採購金額」未達查核金額,契約價金於變更後達查核金額之當次變更。 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契約變更議價: 政府採購法第99條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補具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契約價金變更後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者,除本表第四項之情形外,亦同。 二 辦理契約變更,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自累計金額達公告金額之時起。 加帳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並須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契約變更議價: 機關獎項專區
補具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上級機關得決定免送備查。 七 由機關決定增購,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機關得就原標的決定增購之期間、數量或金額。 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在該得增購之期間、數量或金額以內,依原招標文件及契約規定辦理者。 適用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情形,由採購機關自行核准。 契約變更議價 增購部分之累計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適用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監辦規定;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而未達查核金額者,適用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監辦規定;累計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者,適用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第一項監辦規定。
契約變更議價: 採購專業人員相關資訊
(六)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公制為之。 (七)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 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 該無效之部分,機關及廠商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八)契約正本2份,機關及廠商各執1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契約變更議價: 公共建設計畫執行
上述所提到的工程案例,希能引領讀者親身體驗一番,也刺激讀者反思進步。 針對這個議題所持的認知及正確作法立場應如何? 筆者謹就自己過去工程履約管理經驗及所觀察到的情況,再加上個人淺顯分析論述,分享給各工程讀者先進們參考。 契約變更議價2025 」可舉證,無論當時低估數量的人是不是你,現在最重要的善後就是要免責並保護好自己。 至少,後續的接任者沒辦法把「圖利的合理懷疑」推給你這位前手。
契約變更議價: 工程契約之種類有哪些? 2020/09/23
依據契約第13條第3款保固期內發現之瑕疵,應由廠商於機關指定之合理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 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廠商追償。 契約變更議價2025 綜上,雖司法實務常交由鑑定單位就合理單價作成鑑定報告,然,法院仍會審酌相關單價組成工作內容是否合理?
契約變更議價: 公共工程技術資料庫
由於施工材料通常會受到市場波動及國際情事之影響,且施工期間工料之漲跌有可能超出雙方預期。 而工料之漲跌,除非係承包商未依約或依工程進度採購而有遲延致實際購料時遭遇價格大漲,否則通常係不可歸責於雙方,因此,工程實務上多肯認就工料成本如有超過一定幅度之漲跌時應予合理調整價格,以減少因工料漲跌之影響。 實務上就此類調整通常係參考營建物價指數,其計算方式可參考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 契約變更議價 於單價契約中,因業主係以契約單價及承包商實作數量結算,故不會有如前述總價契約之契約預定數量與實作數量不符之情形。
律 師 的 叮 嚀從法律人的學習訓練環境現況觀察,書讀五年六載(就學期間+補習),未必務實;執業就業後,未必專業。 契約變更議價2025 實因國家教育並無法律人職專的鼓勵政策,在此訴訟制度下的法律專業者,常被稱之為「程序玩弄者」,離一般人民之情感甚遠。
契約變更議價: 採購資訊中心
(三) 由前述見解可知,若廠商就契約變更內容未曾表示異議,甚且簽訂契約變更書,或就結算內容簽認,是否得再主張契約變更單價不合理,容易被法院以雙方已合意,或未曾表示異議為由,駁回請求。 當雙方議價不成時司法實務究竟如何處理類似爭議? 筆者試從司法實務相關見解淺析契約變更議價不成時,應如何解決。 至於,採用部分總價、部分實作實算方式者,工程項目可能分別兼具上述兩種性質,擇用這種結算方式,應於契約規定,所有項目各自採用之結算方式,才不會產生執行疑義。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如有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契約變更議價2025 所謂議價程序不得免除,係指應召開議價會議;但如果是實做實算的契約,且在契約原有項目,及契約金額上限之下者,可以直接換文處理。 契約變更議價2025 間就價格以外其他內容也有所議定,自應基於公平合理原則,以「契約變更後之契約價金882,532元為102年續約之決標金額」,反之,未載明,「102年續約之決標金額,就是以議定之決標金額為準」。 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要求廠商於_____日內(機關未填列者,由主驗人定之)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 逾期未改正者依第14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應先進行評比,再與最優勝廠商辦理議價。
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3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有3種方式,可供勾選:(一)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 (二)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三)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前述(一)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二)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下分別簡稱為「總價結算」、「實作實算」;招標機關在選擇結算方式時,大多不假思索沿用以前的作法,本文擬再多一點深入探討。 」該判決認為,就鑑定報告及參採詢價結果,因此採信該鑑定單位報告。
契約變更議價: 工程契約中,如何保障雙方之權利義務 2020/09/03
(五)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一條(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決標公告)或第六十二條(定期彙送決標資料)規定傳輸至本會資料庫後,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亦應依上揭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換言之,若契約原有項目辦理契約變更然無價格或施工條件之改變,或新增工作包括原有契約項目,亦無顯失公平情形,似應依原契約單價估算。 (三)承上,公共建築工程採總價結算方式者,應再審視工項:是否有計算個數明確並無困難者? 該等項目建議以實作數量結算之,並請於契約勾選第3種部分總價、部分實作實算方式之選項。 換言之,目前筆者認為,就公共建築工程採購而言,結算較佳之選項,應為第3種方式,並應於契約規定所有項目各自之結算方式。 本工程工期只有50日曆天,且在履約期間均無辦理任何契約變更程序,相關工程項目數量之需求增減,均在每週之工務會議討論達成協議後施作,並逕於結算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契約變更加減價結算,並修正竣工圖。
部分工程項目數量及成本,尚非可明確估計或掌握,故實作實算較能符合公平合理原則;另開口契約,因履約期間項目及數量不確定,大多以單價訂約,依每次通報單履約內容,採實作實算方式結算計價。 契約變更議價 (一)契約變更,指原契約標的之規格、價格、數量或條款之變更,並包括追加契約以外之新增工作項目;其變更,得分別適用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為之,但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應合計之。 (四)C公共道路工程之契約規定採用實作實算方式,其道路旁懸臂式擋土牆,基礎寬度及深度,於施工階段均稍有超挖之情形,且基礎澆置混凝土後,其實際寬度尺寸(2.82 M)略大於圖說要求(2.8 M),該超挖、結構物斷面尺寸略大於圖說要求之情形,一般尚非屬實作實算之範疇。 超挖若導致基礎下方之墊底混凝土數量增加,其增加之成本,由施工廠商自行吸收;另結構物斷面尺寸略大於圖說要求,解釋上或屬優於契約規定而已,其實際沿道路施作之擋土牆總長度,大於(或小於)圖說之設計長度,方屬實作實算之範疇。 2.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契約變更議價: 公共工程經費審議
五 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不涉及契約價金之契約變更。 六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不涉及契約價金之契約變更。 此處所稱之一定比例,由早期規定的10%,於99年12月修正降低為5%,最近109年1月又修正降低為3%,顯示找補空間更加縮小,可降低雙方履約數量誤差之風險,但統包工程則不適用該找補規定。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20 條規定:「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採購法第 46 條第 1 項之規定。契約原有項目,因機關要求契約變更,如變更之部分,其價格或施工條件改變,得就該等變更之部分另行議價。新增工作中如包括原有契約項目,經廠商舉證依原單價施作顯失公平者,亦同」。 (六)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不包含漏列項目),該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為基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