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遺囑時,按照香港遺產繼承法律規定的順序繼承,具體參加《香港遺產繼承法-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的詳細說明。 概括而言,(a)有配偶和子女時,由配偶和子女繼承,父母等其他人沒有繼承權;(b)有子女無配偶時,全部由子女繼承,其他人無繼承權;(c) 無子女有配偶和父母時,由配偶和父母繼承;(d)無子女、無父母,有配偶和兄弟姐妹,由配偶和兄弟姐妹繼承。 4.2 如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則申請人不須先向遺產稅署提出申請有關文件,而可直接向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申請承辦。 申請人應使用編號末為“a”的指明表格,另外,除一般申請表格外,還須填妥因取消遺產稅而制訂的適當表格(即“N”字頭的表格)。
- 但家家有本難念的經,繼承人之間因故失和,無法和平辦理完繼承手續的狀況其實非常常見,此時可考慮先委請專業律師介入協調,在更了解彼此法律權益的同時,也比較能夠建立理性有效的溝通。
- 被繼承人於遺囑中,將特定的遺產分與特定繼承人時,此時究應解為係分割方法的指定?
- 就像本件案例,現今已不再是從前重男輕女的傳統社會,只要符合法律明定的繼承人順位及特留分等規定,無論男女皆有繼承權,小夢的哥哥想要霸佔所有遺產,在法律上是絕對不可行的。
- 「律師,我爸生前有說過,他百年後,遺產一毛都不要分給大哥。」客戶氣憤的表示。
- 所謂的特留分,指的是法律特別留給法定繼承人的遺產比例。
這也體現了為什麼有很多意大利人討厭他,因為他明顯的性別歧視和不尊重他人的行為,但另一些人則崇拜他是「人民的男人」。 不要以為凡是大排筵席和大事宣傳,便認為他倆一定有註冊登記,有否這樣做過,要向當事人查問才會清楚。 大事鋪張向人聲稱倆人是夫妻,即使人們也以此稱呼,也不足以受到法律承認他們是夫妻關係。
遺產爭議: 3 遺產承辦處的傳真號碼是甚麽?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這是最經濟和簡便的解決方式,先是解決原則問題,若爭議過大,便先行協商誰繼承多少,繼承什麼。 遺產好比是一塊餅,份量是固定的,以大家分到滿意數目為宗旨,至於誰多誰少則以互諒互讓態度處理,除了份額,亦可以其他因素作忍讓考慮,如分配的時間,協議達成,便按協議分割遺產。
- 如果遺囑沒有為死者生前供養的人士(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留下充分的資產供養該等人士,則該等受供養人士可以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的規定,向法庭申請獲得合理地供養,以維持生活。
- 就執行而言:贈與非遺囑,則無提示、開視的問題,故不需要遺囑執行人。
- 就死者在香港的遺產,本處只會根據申請人在申請遺產承辦時所選用的法定語文(中文或英文),簽發一份授予書。
- 我接著問:「王先生,請問您母親在什麼時候過世的?遺產稅有申報完成了嗎?」因為,如果沒有申報完遺產稅,拿到國稅局的免稅或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的話,繼承人們是不能提起分割遺產訴訟的。
- 假設阿發在生前留有遺囑,即便他再如何喜歡小兒子,對於太太、及其他兩名子女至少應可分得特留分即遺產125萬(計算式:250萬÷2=125萬),也不可任意剝奪。
- 一套電視劇,其中一位律師的客人,死前訂下遺囑,將名下的三千萬遺產全部歸比該位律師,於是便有人出來,包括死者的兒子指稱該份遺囑是無效力的。
- 由於不認可對方的身份關係,從而不認可對方取得遺產管理人身份的權利。
所有已存檔的文件均構成法庭紀錄的一部分,通常不會退回。 副本每頁收費4元,而經法庭核證的文件副本每份收費125元,另加收費每頁4元。 另外,在授予書發出日期起計6個月後,如果你有充分理由的話,可以向司法常務官申請取回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及死亡證(死者的死亡證除外)的原件,他會視乎情況作出決定。 如果你的申請獲得批准,司法常務官通常會要求你確認收到文件的原件,並承諾在法庭提出要求時把文件的原件交回,以及向司法常務官提交一份副本作法庭紀錄之用。 授予書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通常授權承辦人全權處理遺產。
遺產爭議: 第三部分 死者的資產位處的地方
同時,即使不在死者的名下,某些財產也可能是屬於死者的,或者死者享有債權。 相關費用(如有)繳交後,完成修改通常需時大約4至8個星期。 不過,如果司法常務官提出提問(包括之前沒有發現額外資產及負債的原因,將擔保人的擔保加額或修改支持誓章的要求等),處理時間將會較長。
因此,受遺囑人申報遺產稅,應先請求繼承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於遺贈人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先行申報繳納遺產稅。 倘有遺繼承人應為辦理繼承登記,可以訴訟方式促使繼承人辦理,由於遺贈係屬另一處分行為,依據民法第759條的規定在繼承人未辦竣 繼承登記前,仍然是不得辦理遺贈登記的。 四、 申報土地增值稅: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處申報土地增值稅,並取得免稅證明書。 五、 申請遺贈登記,至於無遺囑執行人者,由繼承人與受遺贈人會同申請辦理登記。 有遺囑執行人者,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登記。 而在繼承人有無不明的情形,由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經由法院「公示催告」的程序後,經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再行會同受遺贈人辦理遺贈登記。
遺產爭議: 1 遺產承辦處在哪裏?
又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如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的規定可資參見)。 遺產爭議2025 遺贈雖可使繼承人以外之人也可以取得遺產,惟其為要式行為,必須以遺囑為之。 因此受遺贈人主張權利,首先須確認遺囑是否為真正,按遺贈係遺囑人依遺囑對於受遺贈人無償給與財產上利益之行為,故遺贈必依遺囑為之。 遺產爭議 遺產爭議2025 又遺囑方式應依下列方式之ㄧ為之: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倘若其效力有爭議者,除各該遺囑之提示程序外,另得訴請法院確認遺囑之真正及效力。
遺產爭議: 遺產承辦
不過,簡單來說,居籍指死者去世時合法逗留並打算以之作為永久居所的國家或地方。 遺產爭議 死者的居籍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居籍決定了適用的法律,規管應向何人發出授予書,以及如何分配死者的遺產。 遺產爭議 法律並無限制授予書的申請須於死者去世後何時提出,所以理論上死者去世後任何時間你都可以申請授予書。
遺產爭議: 有遺囑的繼承訴訟: 遺囑是否有效?
法律制度是設計來解決人們的糾紛,因此若繼承人不配合辦理遺產繼承、對遺產無法協議時,就必須訴諸法律解決,此時若可尋求律師的專業協助,將可以幫您解決繼承人間難解的僵局。 遲遲不辦理繼承登記,依據土地法規定,除了罰錢以外,如果繼承事實超過1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會公告3個月並通知繼承人申請登記。 「吳律師,其實是我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單!我妹妹告我,要分媽媽的遺產。通知單上寫下個月開庭,但我不會在國內,因此我想請吳律師幫我處理。」說著說著,王先生就把法院的開庭通知書遞給我了。 例:趁被繼承人還在世時,但身體精神狀況不佳時,將不動產過戶或設定抵押權,這兩者皆屬於重要的法律行為,必須在精神狀況清楚、認事能力完整下,才可進行或辦理。 不過,若死者去世時以香港為居籍,而其的遺產又處於香港,你可以首先考慮以下兩項因素:(a)死者的死亡日期,及(b)遺產的價值和性質。
遺產爭議: 香港禁歌、吳釗燮專訪、芯片戰、發展中國家地位之爭等本周重要故事
遺產承辦處印有這些表格備取,其網站亦有這些表格可供下載。 另外,你必須帶同一切有關的證件、文件和證據,以證明你有權獲得授予書。 遺產爭議2025 如果遺產是由手頭現金、(死者個人賬戶的)銀行存款及/或強積金組成,且合共數額不超過150,000元,通常遺產管理官會提供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其實,究竟是哪個子女真心對自己好,長輩心中自有衡量。 遺產爭議 但長輩的口頭表示,往往無法留下證據,徒增之後子女間的矛盾。 遺產爭議 因此,律師建議不管是百年後希望某人多分、或某人喪失繼承權,最好都在遺囑中清楚交代。
遺產爭議: 第十六部分 知會備忘
根據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知會備忘錄(Caveat)是向遺產承辦處發出的通知,要求遺產承辦處在沒有通知知會備忘錄提交人的律師之前不要處理有關死者的遺產承辦申請。 在實踐中,如果有人想要阻止遺產承辦處發出遺產承辦書,則可以按照遺產承辦處規定的格式向遺產承辦處發出知會備忘錄。 知會備忘錄可以起到如下作用: 當有人向法院就死者的遺產申請遺產承辦書時,法院將通知知會備忘錄提交人,而知會備忘錄的提交人就可以向遺產承辦申請人就相關爭議事項作出詢問和溝通。
遺產爭議: 3 遺產承辦處會回覆我的來信嗎?
在法律上是否合法夫妻會影響承繼,因為依照遺囑法例,在婚前所訂下的所有遺囑,會因結婚的緣故令至完全失去效力。 這樣的法律是為了保障死者的配偶,因為在未結婚之前,死者極有可能已寫下遺囑,將財產分給自己的父母或兄弟姊妹。 “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是關於死者遺產的《知會備忘》於遺產承辦處登記時展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