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黃姓男子開著白色BMW休旅和吳姓女友上摩鐵,兩人退房前喝了啤酒和威士忌,黃酒駕載女友回家,超速行經中科路路口時,突失控猛力自撞路旁燈桿,2人受傷送醫,未料黃男到院後竟丟下女友落跑,而吳女經搶救後不幸傷重不治,黃男隔日凌晨才投案,被檢警依公共危險等罪起訴。 花蓮東華大學頻傳意外,28日凌晨12點多,一名英美系男大二生,出校門時,自撞路緣石,面部有嚴重傷勢,而經抽血檢測,酒測值高達0.7,校方回應,校內禁止販賣酒精性飲品,至於學生到底是在校內喝酒還是校外,仍待釐清。 校方表示,針對學校易發生車禍路段有移除路樹、路燈下方增加防撞設施,這次事故地點鄰近校門管制口,為路燈明亮處,也有防撞桿引導車輛通行方向,因校內沒有販售酒精飲品,後續原因仍待警方調查釐清。 吉安分局初步調查,潘男有合格駕照,抽血酒測值換算成呼氣約每公升0.73毫克,涉犯公共危險罪嫌,因潘男目前仍昏迷,事發原因仍待釐清。 酒駕拒測好處 處罰,所駕駛的車輛也會連帶受到吊扣車牌2年的處分,違規累犯者更會被公告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提醒駕駛人於飲酒後切勿開車。
- 實施第一項檢測成功後,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不得實施第二次檢測。
- 我猜警察說自己沒有回答義務,應該是針對「牽車算不算駕駛」的部分,這一點也許他說的對,畢竟這是個法律問題,可能要留待法院才能解決。
- 若「拒絕酒測」的情形五年內有發生第二次以上,那麼每次拒測都是再加罰18萬元,累計無上限。
- 過程因C不斷失敗,警方命他「吹長一點」,並質疑他是故意、不要這麼丟臉,不要演,C則說可以回去抽血,示意不要再吹酒測器,員警則告知沒有肇事,程序中沒有抽血項目,是他不願意配合吹氣,因此舉發。
- 去年桃園一名姬姓男子因為自認沒有酒駕,拒測被開罰並吊照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後法院認為,警方只有在「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情形才能攔測,因此判決原處分撤銷。
經抽血檢測,警方發現潘男酒測值換算約每公升0.73毫克,涉犯公共危險罪嫌,對此,校方表示,日前已針對校園易肇事路段移除路樹,同時在路燈下方增設防撞設施,但本次事故地點就位於校門管制口旁,路燈明亮亦有防撞桿引導車輛通行,具體過程還有待警方釐清。 國立東華大學28日凌晨發生一起校內機車自撞事故,一名23歲潘姓男大生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不知何故自撞路燈重傷送醫,仍在加護病房,目前昏迷。 酒駕拒測好處 經警方酒測,酒精值每公升0.73毫克,已涉犯公共危險罪嫌,詳細肇因尚待釐清,這也是東華大學1年多以來第3起重大車禍。
酒駕拒測好處: 東華大學男大生騎機車酒駕校內自撞 重傷送醫仍昏迷
在乘客連坐處分部分,則須駕駛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等情形者。 現行條文已明定18歲以上酒駕同行者連坐處分,但僅處600至3000元罰鍰;三讀通過條文則增加至6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假如你喜歡這篇文章,別忘了定時追蹤LawPartner的網站以及臉書粉絲專頁「律師談吉他」,我們將不定時更新更多法律議題、實用知識,有法律問體也可以使用免費法律諮詢。
且不是想拒測就能拒測,若是非常醉,警方有權報請檢察官讓駕駛強制抽血;但若一開始就沒酒駕,其實也不用去想要不要拒測。 酒駕者駕駛的車輛,必須吊扣該車的車輛牌照長達2年,不論這輛是是否為新車,都必須扣牌2年,也意味著這輛車2年無法上道路。 如果說,第一次酒駕拒測之後,10年內如有再犯,第二次的處罰依據上次的處罰金額再加上新台幣18萬元,以此類推。
酒駕拒測好處: 酒後別上路!2023 酒駕標準怎麼看?法規、罰則、處理方式整理
如受測者拒絕,應予勸告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處罰。 由於警方無法提出全程連續錄影的監視器畫面,而且也無法證明有告知C拒測的法律效果,所以認定行政程序有瑕疵而判決撤銷原處分。 對汽車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一、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 二、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十五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 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十五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十五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 三、告知受測者儀器檢測之流程,請其口含吹嘴連續吐氣至儀器顯示取樣完成。
警方後續追查,發現雷男騎乘的機車也非他所有,詢問機車來源時,雷男因為不勝酒力,無法清楚對答,直到酒醒後才坦承,當晚拿著自己的機車鑰匙隨意插入停車格的機車,沒想到意外發動後就騎走,騎錯車還不自覺,沒想到因此又吃上一條竊盜罪,讓他懊悔不已。 [NOWnews今日新聞]國立東華大學一名潘姓男大生(23歲),本月28日酒後騎車在校園內自撞路燈,導致其腹部受到重創,目前仍處於昏迷中,案經調查,潘男酒測值高達0.73毫克,詳細肇事原因還有待進一步釐清。 「酒駕致重傷者」刑責由1年以上7年以下,增訂得併科罰金100萬,再犯者最高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得併科罰金200萬。 酒駕拒測現在是累進制,第一次18,第二次36,第三次54萬,翻倍無上限。
酒駕拒測好處: 酒駕處罰之法規資料來源依據:
在等待就醫過程中,男子一直請員警先離去,員警告知一定要完成任務。 陳男向員警解釋,他家設有廟壇、祭拜濟公,因為祭拜虔誠,濟公經常上身,要他服務大眾,因為濟公生性嗜酒,每次上身都會喝酒,他的肉體喝酒是被迫的,因此酒不是他喝的、是濟公喝的、去做好事,還強調事實上他也不願意喝酒,希望警方放過他,他回去會跟濟公溝通,下次出門盡量不要喝。 嘉義縣45歲陳姓男子,6月30日晚間10時許騎車返家遇警臨檢,員警看他一臉通紅、問他是否喝酒? 酒駕新制上路,新增乘客連坐罰,警方表示,取締酒駕常面對駕駛者使出「盧招」拒測,有人指身體不適要就醫,有人當場跳交互蹲跳加伏地挺身,希望讓酒氣「揮發」;還有人自稱是濟公,酒是濟公喝的,讓人哭笑不得。
酒駕拒測好處: 春節飲酒當心 酒駕新制昨起生效
警方因為對C進行多次酒測失敗,認為C消極不配合檢測而開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8萬罰單,但C認為自己有配合吹氣檢測,而且在吹氣檢測失敗後主動表明自己願意接受驗血檢驗,應該沒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的情形,因此提出行政訴訟。 酒駕拒測好處2025 依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 但於現場無法或不宜實施檢測時,得向受測者說明,請其至勤務處所或適當場所檢測。
酒駕拒測好處: ●吐水進酒測器 員警當場傻眼
三、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酒駕拒測好處 四、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酒駕拒測好處2025 (三)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酒駕拒測好處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酒駕拒測好處: 處罰五:吊扣車輛牌照
因此如果今天讀者觸犯不能安全駕駛罪後經處有期徒刑判決並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仍然會在良民證上留下紀錄;但如果是被判緩刑宣告,酒駕前科紀錄即不會留在良民證上。 可以,但要特別注意的是申訴成功會是「行政罰」的部分被撤銷,如果違反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則不能以申訴解決,因為對於判決結果不服必須提起上訴。 刑法公共危險罪酒駕是民眾十分熟悉的名詞,但其實在刑法上正確的說法叫「不能安全駕駛罪」,規定在刑法第185-3條。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對於酒駕肇事移送標準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者,移(函)送檢察機關」。 警方不斷勸戒安撫後,測得王男酒測值0.21毫克,未超過酒後駕車0.25毫克、移送公共危險罪嫌標準,最後對全身屎味的王男做行政裁罰開單舉發。 酒駕拒測好處 為防止酒駕者改開租賃車,藉此規避沒入車輛規定,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租賃車業者已告知處罰規定義務,若駕駛仍違規酒駕,則依照酒駕規定處罰加罰1/2。
酒駕拒測好處: 牽車算不算「駕駛」?
四、因儀器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致儀器檢測失敗,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 實施前項檢測後,應告知受測者檢測結果,並請其在儀器列印之檢測結果紙上簽名確認。 實施第一項檢測成功後,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不得實施第二次檢測。 但遇檢測結果出現明顯異常情形時,應停止使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器進行檢測,並應留存原異常之紀錄。
酒駕拒測好處: 處罰二: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4日電)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加重酒駕刑罰及行政罰的相關條文,把酒駕未肇事的刑責,從原本2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也明定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10年內第2次酒駕累犯者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警方初步調查,潘男持有合格駕照,抽血酒測值換算為約每公升0.73毫克,涉犯公共危險罪嫌,潘男目前仍昏迷,詳細事發原因仍待進一步釐清。 過程因C不斷失敗,警方命他「吹長一點」,並質疑他是故意、不要這麼丟臉,不要演,C則說可以回去抽血,示意不要再吹酒測器,員警則告知沒有肇事,程序中沒有抽血項目,是他不願意配合吹氣,因此舉發。 C男不服提行政訴訟,他主張酒測無法測出數值,就表明願意回派出所處理、自費抽血檢測,但員警侮辱他是故意演戲、是不是男人、畜生不如及人渣等字眼,攔查的Z姓警員也一度遠離,沒有全程錄影,請求法院調閱在場所有員警密錄器,還原現場。 警方統計,台北和高雄今年1到8月,拒絕酒測的人數,比去年同期暴增兩倍,有議員就質疑,酒測超標要罰30萬以下,但拒測才18萬,讓人覺得拒測更划算。 但事實上,拒測現在是累進制,罰鍰會翻倍成長且無上限,且如果真的很醉,警方可以報請檢察官,讓駕駛強制抽血。
酒駕拒測好處: 處罰三:吊銷駕照
「酒駕致人於死者刑責」由3年以上至10年以下,增訂得併科罰金200萬,再犯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得併科罰金300萬。 台北市警局17日在市議會報告指出,北市每月規畫2次全國性、4次區域性擴大取締酒駕行動,積極推動「酒駕零容忍」措施。 不過市議員徐世勳質疑,民眾只要付9萬元就能拒測,尤其在台北市,願意直接付錢的人特別多,現行罰鍰規定真的足夠遏止酒駕嗎? 任誰也不想自己或家人發生死亡、受傷車禍,而讓遺留的人崩潰痛哭,「生命」絕對比賺錢重要。
酒駕拒測好處: 酒駕罰則2022年3月31日新制上路!累犯期限提高、乘客連坐罰15000
至於行政罰部分,三讀修正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定,若汽機車駕駛人10年內第2次酒駕,除了現行已有的加重罰鍰、吊銷駕駛執照,新增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酒駕累犯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根據新聞報導,台北市警察局於台北市議會工作報告中表示:根據數據,從102年起,酒駕拒測案件有明顯攀升的趨勢,於105年、106年甚至有破千件拒測案件,比例也從4.8%上升到9%;107年第1季,更已有300多起拒測案件,比例也突破了11%。 議員則表示,或許與現行處罰方式不足有關,將建請中央調整相關規定。
此外,員警也發現雷男騎的機車並非他所有,進一步詢問機車來源時,雷男顧左右而言他,無法清楚交代機車來源,經警方致電車主確認過程中,雷男眼見犯行即將東窗事發,隨即向員警坦承是拿自身攜帶的鑰匙隨便插入路邊停放車輛鑰匙孔,發現該車電門可開啟就直接騎走。 台北市大安警分局日前晚間執行巡邏勤務,在和平東路3段70巷口看見一名機車騎士沒戴安全帽,騎車時又左右搖晃,而且行駛不到100公尺就因重心不穩連人帶車倒在地上。 警方上前關切,查證過程又發現雷姓騎士是騎偷來的贓車,全案依酒後駕駛製單告發外,另依公共危險及竊盜案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離譜的是,同樣受傷的黃男也和女友一同搭救護車到醫院,但才剛到院就逕自離開,將女友丟包,直到隔天凌晨3時才到警局投案,發現其酒測值0.51毫克,詢問黃為何落跑,他則供稱「因為太緊張」。 本專區提供連結各交通違規處罰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公布10年內有第2次(含)以上酒(毒)駕或拒測行為之違規人相關資訊。
啟動派 的判決則認為,駕駛行為是指「汽機車發動引擎行駛」,或是引擎已發動、保持隨時可控的狀態,這時候才有處罰必要。 (參考花蓮地院101年度交字第6號、新北地院101年度交字第60號行政判決)因此,如果引擎未發動、用人力牽車,就不算駕駛,就不構成酒駕。 然而從上面的數據來看,100年調高拒測罰鍰金額的成效似乎並沒有想像中良好。 另外,由於該條例已經強制扣留駕駛人車輛,因此是否扣車應該不是變因。
酒駕拒測好處: 酒駕及拒測累犯公布專區
(三)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高雄一名資深員警說,曾深夜在街上攔到一男子,對方看似畏縮,但看到酒測器時卻出怪招,含了一口礦泉水後馬上吐進酒測器吹嘴,讓臨檢員警當場傻眼。 事後員警回到派出所檢查,發現價值萬元的酒測器報銷,除要忙著送修,更懊惱沒將男子加贈一條「毀損公物」罪嫌。 台中市35歲王姓男子今年4月酒後在路上走路搖晃,台中市警局第一分局繼中所員警關心後,因無事就讓王男離開。 沒想到15分鐘後,員警林志叡、洪志龍在路口停等紅燈,發現王男竟酒後駕車,見號誌變成綠燈,立即駕車逃逸,警方沿路尾隨,追上後大聲喝斥王男下車。 現行條文明定酒駕者重新考領執照後應加裝酒精鎖(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否則處6000元到1萬2000元罰鍰。 我猜警察說自己沒有回答義務,應該是針對「牽車算不算駕駛」的部分,這一點也許他說的對,畢竟這是個法律問題,可能要留待法院才能解決。
酒駕拒測好處: 法操》「酒測誤差」到底該誰吞下來?
大安分局提醒,駕駛人如有聚餐飲酒需求,以計程車、代駕或是其他代步方式往返,千萬不可自我感覺喝酒微量即逞強駕駛,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另警方仍持續不定時、不定點執行取締酒駕勤務,以杜絕民眾僥倖心態,保障市民行的安全。 酒駕拒測好處2025 大安分局指出,員警員警話過程中發現雷姓騎士渾身散發濃厚酒味,眼神呆滯且回話反應遲鈍,當場施予酒測,經測得酒測值高達0.75MG/L,酒測值嚴重超標。
三讀通過條文則規定,酒駕者重新考領駕照,應申請登記配備有酒精鎖汽車後,始發給駕照;若不依規定駕駛具有酒精鎖車輛,則處6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行政罰的酒駕標準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 刑罰部分,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高度關注酒駕修法,朝野立委提案加重酒駕刑罰及行政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交通委員會,近日分別初審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請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法官審理認為,黃男曾有酒駕前科,卻未能記取教訓,再度肇事而導致吳女死亡,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有意願調解,但因金額談不攏,而未能和被害人家屬和解,依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因而致人於死罪,處有4年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依道交條例第3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酒測超標處3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罰鍰;機車駕駛人酒測超標則是處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 酒後駕車嚴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也對他人的生命、身體造成了莫大的威脅,雖然政府總是宣導不要酒後駕車,但是酒駕肇事致人死傷的案件依舊是層出不窮。 酒駕肇事者存著僥倖之心引發車禍事故,人死不能復生,這些遺憾無可回復,如此行為的惡性相當重大,法務部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加重對酒駕肇事刑責,酒駕致人於死,初犯可判處有期徒刑5年到12年;再犯酒駕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酒駕肇事刑責可判處有期徒刑10年、無期徒刑或死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明定,酒駕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高雄市一名駕駛BMW的吳姓女子疑因酒駕把車停在路中,被警發現攔查。 吳女為拖延酒測,不僅聲稱「腳麻」不下車、電召多名男子護駕,甚至還強調「自己都有繳稅」,伸出雙手要警方上銬逮捕她。
但我是覺得口氣真的不太好,畢竟開罰的人是他,拿出「牽車算駕駛」的函釋、判決或是指導原則來給被開罰的人看,都比「有事去跟法官說」來得好。 雖然當事人正在牽車途中,如果他先前是正在駕駛,並且被認定有危害或是飲酒,那麼牽車中攔停似乎還是合法的。 法院的邏輯是「最大程度保護人民」,無論如何喝了酒就是「連車都不要碰」,避免發生各種奇葩的車禍案件(像是被酒後滑行車撞到,這真的很難發生)。 不過,我是覺得這樣太嚴格,像是新聞中牽動機車,說真的並不會有一般酒駕超速、無法注意路況的危險性,我反而比較怕牽車的人自己酒昏摔傷,這樣用酒駕去罰其實有點失當。 刑法第185條之3的罰則,在上述數據的起點民國97年以前,就已經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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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要特別注意,目前司法實務對於緩起訴是否也不用繳交罰緩仍有爭議。 有認為緩起訴是附帶條件的不起訴處分(屬於不起訴的一種),因此緩起訴仍要繳交交通罰鍰;也有認為緩起訴本質與不起訴並不相同,所以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還有法官認為如果酒駕罰金低於酒測值裁罰標準表的最低罰鍰金額,應補繳低於最低罰鍰的部分。 酒後開車屢屢發生重大傷亡事件,造成人倫悲歌,「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成為全民共識,經由當前政府「酒駕肇事零容忍」之政策,以及108年7月1日酒駕加重處罰等新制上路,期許能導正僥倖心態,停止酒駕肇事悲劇再上演。 找律師一定要具備合格證照,專業有品質且與您溝通配合良好的法律諮詢,若您有以上酒駕肇事相關糾紛需要協助,歡迎來電諮詢,找到最適合您的好律師。 根據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酒駕拒測好處: 酒駕(初犯)處罰
三、有肇事者,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經查,C男今年6月8日晚上8點多,騎機車被桃園分局員警攔查,警方認為C散發酒味要求酒測,但C消極不配合,就當場舉發「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桃園市道路交通裁決處裁罰罰鍰18萬元,並吊銷駕照、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吊銷駕照雖然會限制駕駛人憲法保障的行動自由,但駕駛人本來就有依法配合酒測的義務,且酒後駕車危及他人與自己,妨害公共安全跟交通秩序,限制跟保護的法益之間,並沒有顯然失衡的情形。 如果駕駛汽、機車經過警察機關或相關執法單位設有測試檢定的地方時,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即便停車接受檢查卻拒絕酒測的話,依現行法規將會處新臺幣18萬元的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釋字第699號解釋認為此規定並沒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主要理由是基於酒後駕車為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立法者所採取的吊銷駕駛執照手段,可以促使駕駛人接受酒測,遏止酒後駕車的不當行為,防範交通事故的發生,有助於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此立法目的的達成。 且立法者雖然兩次提高酒駕法定刑,但酒駕傷亡事件卻逐年上升,吊照的手段應可以杜絕僥倖心理,而且也沒有可以達到相同效果而比較溫和的手段。
(4).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酒測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因此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最高刑期為2年,只要法官最後判決6個月以下的宣告刑,就能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 罰金是屬於刑法所規定的制裁手段,罰鍰則是指行政法所規定的制裁手段。 但是自從酒駕新制上路後,台灣每隔一段時間仍會在新聞看到某地發生酒駕致人受傷甚至死亡的社會新聞。 對此有論者認為,應該將酒駕致人於死的刑責提高至可處死刑,而不是另外再用刑法殺人罪處理。 2019年5月31日,酒駕修法公布除了對再犯行為加重處罰方式,更於修法理由說明觸犯本條罪名並肇事,如果綜合一切情狀可以證明行為人故意造成他人死亡、重傷或傷害結果,就應該用殺人罪或傷害罪處罰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