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的輕重將取決於駕駛人有否在酒後駕駛時同時違犯其他駕駛條例,如不小心駕駛導致他人受傷。 被告高少洪(四十二歲),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及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名。 控罪指,被告於去年九月四日在屯門公路近桃園圍危險駕駛一輛輕型貨車,引致女子羅麗鴻(四十一歲)死亡,同時令女子陳婉華(七十二歲)身體嚴重受傷。 中年貨車司機去年駕駛一輛輕型貨車行經屯門公路時未有留意路面情況,直撞向一架因「死火」正停泊路上的私家車,最終導致車上兩名女子死亡,兩名男童及男童的父親受傷。
司機涉嫌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被扣查,員警跟進了解可循多個方向調查,包括司機是否涉及誤殺。 誤殺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分為「故意誤殺」及「非自願誤殺」。 「故意誤殺」的最常見例子,主要是被告在盛怒中作出有意圖致人於死地的行為,令對方重傷身亡。 而「非自願誤殺」包括「嚴重疏忽之誤殺」、「不法和危險的行為引致死亡」、「駕駛誤殺」三類。 司機涉嫌危險駕駛事故近似「嚴重疏忽之誤殺」,是指被告無意圖殺人,但因行動嚴重疏忽,導致他人死亡。 因「嚴重疏忽」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2025 發生嚴重車禍,被告人對受害人有謹慎責任,而由於被告人的「嚴重疏忽」 而令受害人死亡,例如魯莽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休班警大埔公路撞斃鐵騎士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
「魯莽駕駛」和「魯莽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已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被「危險駕駛」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所取代。 另外,由 2010 年 12 月17 日開始,新增『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行條文,和再次加重危險駕駛罪行(包括「危險駕駛」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刑罰,藉以提高阻嚇作用。 救護員到場救出後座的女死者時,女死者已沒有脈搏和呼吸,同日被證實死亡。
- 相反,坊間所謂索償代理,部分以 “公證行” 名義行事,他們可能干法無牌執業相關罪行之餘,亦常以 “不成功不收費” 招徠,非法瓜分傷者賠償,違反香港法律有關包攬訴訟之罪行。
- 41歲被告羅兆堅去年承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醉酒駕駛以及發生意外後沒有停車共3罪。
- 控罪指他於上述同日在大埔廣福道 近燈柱AB0236,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NJ861的市區的士,引致陳更崧、伍美芳、劉殷喆及蘇木興身體受嚴重傷害。
- 過去的案例顯示,誤殺罪名并非只針對個人,亦可以針對公司或組織。
- 剪草女工去年在荃錦公路遭貨車撞斃,肇事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以及三項使用非良好狀態的車輛罪,今(21)在區域法院裁決及判刑。
- 有居民說,過往居民會為每年11月和12月的雨季做準備,形容每戶都會準備一艘船,但現在天氣變幻莫測,他們未能及早準備。
- 在普通法中,只是疏忽并不構成刑事責任,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的疏忽行為十分嚴重,而被告人的行為是一種過錯和必須負上責任。
警方並聲稱在節日期間會加強打擊酒後駕駛,每天派警員在道路上進行隨機呼氣測試。 事實上,對於打擊酒後駕駛,當局近年來的確加強了執法和宣傳力度,除了電視宣傳短片外,最近又在紅磡海底隧道港島出入口附近,放置一輛在交通意外中損毀的私家車殘骸,提醒駕駛人士:「酒後駕駛,害己害人」。 家屬也可以自行委託律師,向導致交通意外的相關人士及機構,對象包括巴士司機、巴士公司,進行民事訴訟程序,追討賠償責任(金額龐大),包括醫療費用、日後護理、心理治療及將來的生活費,賠償金額可能高達過千萬元。 政府化驗師計算後,指被告的平均車速約每小時131至152公里,屬過份超速。 區院暫委法官梁嘉琪引述專家指,根據現場車痕,顯示被告沒有撞向安全島,與被告在警誡下的說法不吻合,故不接納被告說法。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判刑
受意外影響人士若有購買個人保險,傷者或其家屬可以透過保險代理或向承保公司申請賠償;至於未有購買保險人士,應透過專業律師向巴士公司索償。 傷者親人因要照顧自己而引致的收入損失,英國於1973年便已有案例深入探討過,至今本港法院法官判案時亦經常援引此Don-nelly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v Joyce 案例,確立了傷者可就第三方無償提供的護理向犯錯者索償。 有些傷者只在康復期間的幾個月需要家人照顧,有些卻可能餘生都需要家人額外照顧,是有所不同的。
- 尖沙咀中間道11號一個大廈重建地盤前晚(2日)發生四級火警,火勢乘風迅速蔓延,一時之間大廈多層同時着火,消防通宵灌救逾9小時…
- 司機早前認罪,早上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指被告作為巴士司機將乘客的性命安全置於危險之中,判即時入獄4年,停牌5年,並須自費報讀駕駛改善課程。
- 趙美蘭在印度舉行的20國集團峰會期間,首次與秦剛會談,趙美蘭的聲明說,加拿大絕不接受任何侵犯領土完整和主權的行為,也絕不接受中國外交官在加拿大領土上任何違反維也納公約的行為。
- 被告案發後被停職及扣人工,但仍需還債,被告妻因無法承受心理及經濟壓力選擇與他離婚,希望法庭能夠盡量輕判。
- 至於危險駕駛,《道路交通條例》第37條定義為:某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
- 31歲新界南總區交通部休班警涉於2018年,駕駛私家車在大埔公路失控逆線,與53歲電單車男司機相撞,該司機最終傷重不治,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駕駛者遇到交通意外后,首先要保持冷靜,驗查自己及其他人有否受傷,自己所處位置是否安全。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2025 首要任務是要保障公眾安全,而示意車輛慢駛,絕對合乎安全規則。 移開車輛前,落車拍照(包括不同角度的兩車位置、碰撞位置)清楚記錄事發時間、路面情况(地乾/地濕)、交通情况、抄錄其他涉事車輛車牌號碼及司機資料。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法庭:亡靈死忌 危駕司機入獄
控罪指他於上述同日在大埔廣福道 近燈柱AB0236,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NJ861的市區的士,引致陳更崧、伍美芳、劉殷喆及蘇木興身體受嚴重傷害。 如果被告人之前犯同一罪行,即危險駕駛汽車引致他人死亡,或被告人犯罪情節嚴重,法庭可以命令終身取消被告人的駕駛資格。 會視作「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有關罪行的最高罰款額、最高監禁期和最短停牌期各增加50%。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2025 在2010年的19修訂案增加的2AB款及2011年道路交通條例的修正案年第24號第6條中,法庭有權對再犯者或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者判處終身停牌等更嚴格的刑罰。 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最高刑罰為罰款HK$50,000及監禁7年;如屬首次定罪者,可被取消駕駛資格2年或以上;如其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被取消駕駛資格5年或以上。 但如因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包括乘客、行人和其他車輛的司機)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一般將會控以「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罪行。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剪草女工遭貨車撞斃 司機不小心駕駛罪成囚2月
一旦發生交通意外,駕駛者通常會面臨兩種交通罪行的檢控:(一)不小心駕駛;(二)危險駕駛。 若駕駛造成嚴重傷亡,駕駛者更有可能被控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或導致他人死亡。 過往香港案例顯示,不小心駕駛與危險駕駛往往只在一線之差,但判刑卻可差天共地,因此常常成為上訴的主題。 例如,輕微的不小心駕駛一般只判處罰款,即使監禁也是短期的(不多於6個月),但危險駕駛便很難避免判處監禁,且刑期通常較長(以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為例,最高可判處監禁7年)。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2025 控罪指,被告於2021年8月22日因嚴重疏忽而非法殺死鄭鈞海及宋婉芬,即駕駛的士沿大埔廣福道行駛時,被告對於站近燈柱AB0236行人過路處的鄭及宋負有謹慎責任,而違反謹慎責任。 本港涉及酒後駕駛事故日增,加重刑罰只是治標不治本之道,還是司機本身要自覺地為人為己,切勿酒後和醉酒駕駛。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意外過來人的經歷
私家車司機的陳姓岳母當時坐在司機位旁,身體多處受傷,送院接受治療後一直昏迷至今年三月死亡。 警方表示,據報涉事中型貨車當時失控撞向路中石壆及兩個路牌,然後翻側,被救出的女乘客身體多處嚴重受傷,現場證實不治;男司機則肩部及腳部受傷,清醒送往屯門醫院治理。 2009年農历年廿八,一名司機在落馬洲青山公路洲頭段附近醉酒駕駛貨車,越過對面行車線與的士迎頭相撞,造成的士司機及車上5名紮鐵工人死亡,涉事司機及后被控六項誤殺罪,同年被判入獄6年。 危險駕駛包括無牌駕駛、唔理交通訊號、唔理路面交通情況、不顧警方路障或交通指揮、超速駕駛、小路出大路唔停車又唔減速、扒頭、玩飄移、酒後駕駛、衝紅燈等。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危險駕駛的定義
法官直指涉案路段有上下斜坡,被告應確保車輛在行車線內行駛,且他知悉有限速,卻公然、明知地「過分超速」,無適當扭肽,遂裁定他罪成。 能夠預期被告知悉的有關情況(包括被告的身體狀況)以及經證明被告已知悉的任何情況(包括被告的身體狀況)。 如果一個司機駕車的水平遠低於合格而謹慎的普通司機的水平,而很明顯該司機的駕車方法危險,會對其他人造成人身傷亡或嚴重損壞財物,那麼,該名司機便是危險駕駛。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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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2025 印尼首都雅加達一個主要油庫發生大火,期間多次發生爆炸,波及只有一街之隔的住宅區,造成十多人死亡,超過50人受傷。 清晨五時許,上海街726號地下一間食肆廚房起火,消防員接報到場,迅速將火救熄,初步相信是爐頭搶火引起火警。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休班警駕車越線撞斃鐵騎士 意外時涉超速近50公里 裁危駕罪成
法官祁士偉認為,被告充分反映對事主一家的愧疚和悔意,又指案件不涉及服用藥物或酒精,也沒有超速的情況,被告過往有良好的駕駛紀錄,沒有違反任何交通規例,認為案件的嚴重性是同類案件之中最低。 大埔公路九巴翻側導致19死66傷的意外,車長早前以涉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被扣查,據報警方更不排除循誤殺等方向調查。 若車主證明他不知情,並且經合理的努力後仍未能確定在該被指控罪行或意外發生時,該車輛的司機的身分,即屬免責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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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月14日,一輛681號線城巴在鯉魚門道翻側,車上一名42歲女子被撞至身首分離當場死亡,另有20人受傷。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涉事司機文振鵬較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及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受傷,原定1月25日裁決,但因被告癲癇症發作,法官押後至本周二(13日)再處理。 梁官又指,被告熟悉涉案路段,理應清楚該處路面「上上落落」,案發當天是平日,他應能預見路段會有其他車輛,並必能夠掌握會否扭軚過度導致越線。
除了法庭刑罰外,政府亦著重教育方法,推行駕駛改進計劃,鼓勵司機完成習作及通過測試,避免觸犯交通違例事項。 但如果因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包括乘客、行人同其他車輛嘅司機)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一般將會控以「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或「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嘅罪行。 危險駕駛本身已經係刑事罪行,最高刑罰係罰款港幣25,000文同坐監3年,首次定罪取消駕駛資格半年或以上,再犯1年半以上。 並且要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同交通違例記分制入面記10分。 對任何交通意外傷者而言,他們及家人所身心承受的創傷可能是一輩子最嚴重的事情。 遺憾地,香港每年依然有平均10,000多宗交通意外,牽涉約20,000傷亡人數,其中不少都是因為另一位司機的疏忽或魯莽 ,不小心駕駛,甚至危險駕駛而造成的 。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危險駕駛
在這個問題上,當被告的行為導致有其他道路使用者受到影響便適用,而無需證實有任何受傷或財物損失。 危險駕駛罪是否成立,不取決於交通事故的嚴重程度,而取決於有關駕駛員的駕駛方式或造成事故的汽車的狀況。 至於去年9月22日導致3死的深水埗城巴車禍,44歲車長涉嫌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被捕,案件目前仍在處理中。 梁官批評,被告漠視車速限制,高速駕駛且過分扭軚,令私家車越過雙白線,繼而與電單車相撞,力度足以令事主飛向上空再跌回地面,車頭嚴重損毀。 被告駕駛方式,遠遜於一個謹慎駕駛者應有的態度,因此裁定他罪名成立。 梁官續指,被告在錄影會面解釋,案發時前方有一輛黑色私家車正準備左轉入油站,他因此減慢車速扭向右邊,期間不慎撞到安全島,導致車輛「爆軚」失控撞向電單車,但控方專家未有在安全島上找到重要撞痕。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團隊工作盡責有交帶且效率高,即時是下班時間也不辭勞苦積極回覆,令我放心將事情交給他們為我處理。 記得當我知道自己被檢控並將要出庭的時候感到無比愧疚及絕望,心知自己必定會留案底。 在網上看到陳律師撰寫有關bindover的文章後,我決定諮詢陳律師的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