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劉業強反駁,丁權有充分的歷史依據,原居民擁有丁權屬情理兼備,而批評丁權的人別有用心,挑起社會矛盾。 多名鄉局執委、議員點名批評該黨出言否定丁權、丁屋是別有用心,因為引起社會不安,香港人心愈亂,他們才愈有存在價值,新界人將擬定於本周五在元朗舉行靜坐集會。 雖然,目前「鄉村式發展」地帶總面積約3380公頃,主要供原居民建丁屋之用;其中有900多公頃為未批租或撥用的政府土地,並非全用作建丁屋。 但上述高院的判決表明,政府提供土地以興建丁屋乃屬違憲,社會上隨即出現許多聲音,建議政府釋放這900公頃土地,用作房屋發展;事實上,其中不少為各丁屋之間的通道和其他零散、不規則地皮。 限於地形、基建及其他配套設施等,可供進一步發展的土地有限。
英國在香港設立理民府,專門照顧新界居民所需,與港島及九龍分開管理。 相信政府寧願選擇用換地的方式,要原居民去政府指定的地方建丁屋。 根據房屋署在12年向元朗區議會的回應,若原居民使用丁權並已獲批興建丁屋,則等同持有本港物業,不能申請公屋。 最近有多名新界原居民違法出售丁權受審,令人關注丁權會否被用以獲利;而政府把大量土地劃作可建丁屋的「鄉村式發展」用途做法亦有爭議。 另外,由於土地有限,享有丁權的原居民不一定能夠興建丁屋,便有發展商向原居民私下購買丁權,囤積大量鄉村式發展用地修建丁屋轉售牟利,即所謂「套丁」。
丁權由來: 經濟不停學
再者,大部分非原居民日漸認為丁權是原居民的特殊權益,對目前輪候公屋需時超過5年及貧富懸殊的香港社會而言,丁屋制度是否仍然切合時宜,值得商榷。 目前全港法定規劃圖則上約有700個劃為鄉村式發展地帶,主要覆蓋600多條認可鄉村,總面積3,380公頃,比10年前增加約100公頃,當中六成為私人擁有,四成位處官地之內。 終極裁決後,意味這四成官地將獲解凍允建丁屋,勢令土地不足問題雪上加霜。
- 處理丁權的第三種方法,是當政府將土地劃為自然保育地段、濕地、郊野公園保育地,或者是保留地,總之不可以耕田、出售或改變用途,如果當中涉及原居民的田產,政府必須賠償給原居民,並且成立土地保育基金來管理,期間可以邀請原居民代表加入。
- 一般而言,香港市民對丁權的認知基本上停留在「新界人特權」的概念上;很少人會一併關注「丁權」成為新界政策的來龍去脈;遑論上述英國將新界租借地土地制度改換的歷史。
- 丁屋,法律上稱為小型屋宇,是香港新界原居民中的男性後人(即“丁”)獲准興建的房屋。
- 筆者認為,觀乎港府對「丁屋」規格的限制,將「丁屋」建成西班牙式別墅是最合乎經濟效益的結果。
- 1899年,當英國正式接收新界時,當時的港督卜力,也發出「安民告示」,表示殖民政府依舊承認原有地主的地權,只是所有「田產屋宇之業主,須將契券呈出,速行註冊,以便查核誰是真實業主,無得蒙混」。
- 而自英國租借新界後,有關的傳統一直延續,而以政府向居民批出「建屋牌」或以換地重批的方式進行。
郭卓堅表示對裁決感意外,認為新界原居民擁有丁權不合理,丁屋政策浪費土地資源。 他打算寫信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基本法》第40條釋法,坦言成功機會不大,但仍會照做。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周駿報道﹕新界鄉議局昨午率各個鄉委會緊急召開記者會,回應指民主黨要求撤銷丁權的調查報告不公平、不公道、不科學。
丁權由來: 香港圍村列表
如此推算,900多公頃鄉村式用地既已毋須預留,可重新規劃作其他用途,政府若能善用,必有建屋潛力。 在1957年的行政局簡報中,港英政府清楚表示,舊約批地的真正村民可以免補地價申建丁屋作自住之用。 1967年的行政局簡報中,亦列明免補地價的建屋條件,包括丁屋是用來自住。 由此可見,港英政府沿襲舊有做法,容許新界原居民在農地建屋,一個重要條件是他們用來自住,肯定並非為了讓他們出售獲利。 必須留意的是,「地骨-地皮制度」只是傳統習慣,入稟方的專家證人、歷史教授張瑞威指出,根據《大清律例》,土地佔有人必須向清政府納稅,而非向大地主或小地主。 因此,「地骨-地皮制度」就像避稅一樣,清政府雖知有人這樣做,但並不會認可。
- 興建丁屋的土地,只可是位於新界(包括離島)的認可村落村界內的「鄉村式發展用地」或農地。
- 丁屋可以自用、出租或出售,如此,樓價和租金就會因租屋市場供應增加而下調。
- 鄉村規劃方面,丁屋欠缺規劃、排列無序,嚴重浪費村屋之間的土地。
- 社會上亦有聲音指,「丁權」將會到2029年「自然死亡」,大家都關心政府會如何處理這個燙手山芋。
- 見 〈爭取四大權益工作報告〉,收入 新界鄉議局:《新界鄉議局年報第十九屆》,(香港:新界鄉議局,1972年),頁21、29。
- 48歲男神吳彥祖近年主力在美國影視界發展,並且與家人長居美國。
鄉議局曾多次向政府建議興建多層丁屋(即「丁廈」),務求達致政府、原居民、非原居民均可接受的三贏「丁廈」方案。 丁權由來2025 當年政府因丁屋政策牽涉性別歧視而備受本地(如平等機會委員會)和海外(如國際人權公約報告)的壓力;丁權亦涉及土地資源運用、非原居民與原居民權益的爭議,以至環保問題。 鑑於女性原居民甚少擁有土地,可供購買的土地極少,向政府申請土地極為困難,鄉議局於是向政府進言,讓女性原居民亦可擁有申建丁屋的資格。 首先,丁權只屬男性原居民擁有,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認為這是歧視女性的權益。 丁屋制度亦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等法例。
丁權由來: 社會創新在社區 社企民間高峰會將社創帶進社區
在新界地區建屋(包括非原居民)需要提交建築物圖則和遵守面積和高度的限制,而以混凝土建屋更要補繳地價每呎二至三元不等。 在「新界村屋僭建物申報計劃」下,新界村屋的業主可為符合資格參加「申報計劃」的僭建物向屋宇署申報。 已申報的僭建物,除非有迫切危險,否則不會在首輪取締目標執法階段被強制即時清拆。 丁權由來2025 但是,有鄉事委員會委員批評政府選擇性實施登記制度,登記制度只適用於新界,對新界居民不公平。 惟時任發展局長林鄭月娥一再重申在新界村屋僭建的問題上會依法辦事,不會有特赦。 2015年12月4日,丁屋發展商透過沙田鄉事委員會主席莫錦貴等多名中間人,向多名原居民違法購買其丁權,並在申請興建丁屋時詐騙地政總署。
丁權由來: 新界有大片平地,為何政府遲遲不發展?
問題是,殖民地時代留下的政策漏洞已成為香港缺乏土地儲備的其中一大原因,香港政府必須處理丁權的存廢問題及收回丁地,以釋出更多用地。 王朝時代,居於新界的鄉民擁有的傳統土地為永業田,世代相傳,只要與鄰村協調用水、用路的安排,遵守風土俗例,即可卜地築宅,自由安居,並無特定之建屋規範。 英政府由於視新界為租借地,統治手法與港九的割讓地不同,民政與地政,另作差別對待,盡量避免新界地權爭議。 新界原居民男丁世代享有丁權,而無城市人入住公屋居屋的同等權利,以維持差別原則,政策施行到今。 當前社會圍繞著丁權討論存在不同誤解,局方樂意同所有持份者作出交流,希望化解誤會對香港整體利益有好處。
丁權由來: 歷史
1973年制訂的《差餉條例》則規定在鄉村範圍內的屋宇,包括丁屋,可獲豁免繳交差餉。 雖然發展局局長陳茂波曾表示,這些土地不等同可供建丁屋的土地面積,但他承認,「鄉村式發展」的「規劃意向」是用作興建丁屋。 根據政府回應立法會提問,合資格人士需要為年滿18歲的男性,及其父系家族源自1898年時為新界認可鄉村的居民。 丁權由來 追本溯源,丁權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同時也是一個政治問題。
丁權由來: 被殖民地政府多次詮釋和承認的「傳統」權力
金文泰就任港督前,曾參與租借初期對新界土地丈量和登記工作,對新界風俗和民情非常熟識。 金文泰認為新界鄉民有權在民田上建屋免補地價,使「補價升糧」的問題得到平息,並且在一九二六年催生了掌握新界原居民群體話語權的新界鄉議局。 「本地圍」是指本地人村落(即围头人),而「客家圍」是指客家人村落。 明朝時沿海寇患頻繁,居民為求自保,於房屋周圍建矮石牆,用以抗盜,當時粉嶺龍躍頭的老圍便是香港最早的圍村。
丁權由來: 【丁權覆核案】政策背離原意 政府應反思三大教訓
屋頂加建之天台圍牆不可高於四呎,天台樓梯蓋限制在十呎長、六呎高和五呎闊的規格上。 傳統上新界原居民建屋設有的「閣仔」同樣受到限制,「閣仔」不可超過地下面積百份之五十。 丁權由來 要發展新界私人農地,無疑動搖到原居民利益,必惹來反對,而且收回在眾多不同原居民手上的業權,過程可能很漫長,並牽涉巨大賠償金額。 此外,有原居民私下與發展商簽訂協議,利用法律灰色地帶出售丁權(即「套丁」),以致業權複雜,增處理難度。 《01周報》有評論指出,「丁權」制度強調男性子孫的財產繼承權,是傳統中國法律的遺存,是「中華法系」在現代社會裏所留下的一定的痕跡。 2012年,時任發展局長林鄭月娥指出新界原居民之丁權,不能無限期維持下去,建議2047年後停止丁屋政策,以2029年為劃界線,之後出生之新界男丁不再享有丁權,但其後因原居民反對而擱置。
丁權由來: 小型屋宇政策
高等法院雖然裁定,私人土地上申建丁屋是合法傳統權益,但換地建屋,或以三分之二市價、私人協約方式向政府買地建屋,均不受《基本法》保障,等同不合法。 對於新界原居民來說,正如鄉議局所指,裁決影響不大,因為他們多數在私人土地申建丁屋。 以2017年為例,752宗建屋申請中只得97宗是換地或私人協約形式,佔總數13%。 新界原居民現在擁有的權利,是承襲自清代的習俗傳統,並且在過去經過殖民地政府和《基本法》多次確認和保障。 簡單來說,新界原居民在清代享有三種土地權力:第一,土地開發權;第二,土地擁有權;第三,土地使用權。 第一和第二種權力現在已經由政府掌握,而丁權則是政府支解土地使用權後,新界原居民享有的僅餘權力。
丁權由來: 政府處理土地問題態度「和稀泥」
故此,我們可以視一九零五年為整個殖民地時期新界地政管理的開端。 前此的土地狀況,如飲孟婆湯一筆勾銷,一切以一九零五年的紀錄作準。 關於這種「一刀切」政策的由來,可參考 楊少初:〈托倫斯土地系統與英國在新界的土地政策〉,收入 劉智鵬主編:《展拓界址:英治新界早期歷史探索》,(香港:中華書局,2010),頁101至123。 丁權由來 對於「傳統」的理解,市民大眾多以「以前」和「舊時」等虛詞來理解,「以前我們怎樣怎樣」常被換為「傳統以來我們都是怎樣怎樣」,但要厘清歷史,必須對時間因素非常敏感。 誠如陳蒨教授所言,新界原居民對「傳統」在不同時間,因不同的目的來不斷重塑和詮釋。
丁權由來: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
另一方面,興建多層鄉村屋宇對整體社會好處甚多,其中包括節省政府審批申請丁屋的人力資源;有效規劃及增加鄉村擴展區的效益;不損公共利益之餘,又不會增加財政負擔;更為丁屋政策提供長遠解決辦法,政府可更靈活地處理及整合預留作丁屋的用地。 此外,發展丁廈可減少原居民對公營房屋的需求,對整體社會可說是利多弊少。 1970年代初,政府為提升新界鄉郊地區的住屋和衞生標準,引入小型屋宇政策。 若落成後5年內把丁屋轉讓,須獲地政總署許可及補地價;滿5年之後可自由轉讓,無須補地價。 不過,若丁權真的可以令原居民過著傳統農村生活,丁權或許還有保護原住民社會結構、文化風俗的作用,可是事實並非如此。
鄉議局歡迎裁決,指出丁屋審批速度越來越慢,判決確立丁屋政策合法合憲,促請地政總署回復正常審批速度,政府應該認真商討如何理順丁屋政策,善用土地有助促進北部都會區發展。 鄉議局希望政府,在鄉村範圍適合發展的土地,以新界原居民合法權益為基礎,提供更多發展空間,例如提高發展密度等,以發展丁廈或城中村等。 鄉議局認為,判決後對新界及鄉村土地進一步釋放持樂觀態度,又指出鄉村土地大約有3,400公頃,當中不少和已發展土地接近,如果部分能獲准向高空發展,將對發展房屋有好大幫助。
我作為在當時走過來的人,也熟悉歷史,可看不出、也沒聽過「十年建屋計劃」究竟有何「不得市民歡心」的地方,反而是在這些年來,一直為人津津樂道,非常懷念。 鄧達智說,即使有地可以向政府申請建屋,也要等上約4至7年的時間才能獲准。 他說,不同地段的地價等有差異,但他估計,一間丁屋連建築費及地價約要500萬。 丁權由來2025 丁權擁有人在申請建丁屋前,要作出法定聲明,聲明在申請期間,並沒與他人達成出售丁權協議,或具有該意圖。 對保守型買家來說,丁屋買賣或許已超出他們所能承受的風險,而事實上,一手及二手市場有較大保障,即上千居搜尋心水靚盤。 樓價高企令丁屋買賣轉旺,雖然大多數丁屋是現成購買,但常見的丁權、套丁,飛丁,以至丁屋轉讓問題,買家須要先了解清楚,才能認清權益。
丁權由來: 「丁權」源於改善原居民生活 政策非長期性
地主就是「地骨」(Ti Kwat)的擁有者,可以向土地使用者收稅。 向地主承租的人具有「地皮」(Ti Pi),或稱作耕作權。 這種雙重土地擁有制度(在殖民地政府清查新界土地業權時)引來了大量的土地業權爭議5。 排頭村、上禾輋村,及元朗蝦尾新村進行試驗,興建高達20層的多層丁屋,預料可提供2000個丁屋單位,希望可解決積壓的申請個案。 長遠而言,政府亦正研究「一次性」解决新界男丁興建丁屋的安排。 申請人郭卓堅雖然部分勝訴,惟裁決卻首次確立丁權受《基本法》保障,郭、政府及鄉議局三方均對裁決表示失望並上訴,案件今年八月在上訴庭開審,有待判決。
丁權由來: 回應周庭:新界「丁權」是否「特權」?──以歷史角度看丁權問題
第40條列明原居民獲「合法傳統權益」,而「權益」是今次司法覆核中即為丁權,故爭議在於,丁權是否「合法」和屬於「傳統」。 推行逾40年的丁屋政策(小型屋宇政策),4年前遭郭卓堅及社工呂智恆首次提司法覆核,挑戰新界原居民的丁權。 法官周家明今日頒下判辭,裁定申請方在私人協商土地及換地方面勝訴。 法官認同,丁權乃優待新界原居民,但其歷史可追溯至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前,故確立其為「傳統權益」,裁定丁權獲《基本法》保障,亦即在私人土地上建丁屋屬合法。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就此提出司法覆核,高院前年裁定丁權本身合法,用公家地建屋則不合法,涉案3方分別提出上訴;上訴庭今年初改判3種方式都合憲,案件上訴至終院,昨日頒布判詞,維持上訴庭裁決。 如此看來,港府以「丁屋」安撫新界原居民的反抗聲音,並將以「丁屋」名義興建的房屋設下多種限制,目的是為了防止日後在新界收地賠償時帶來進一步的損失。
政府還需興建道路等配套設施,對整體民生及社會發展構成壓力。 鄉村規劃方面,丁屋欠缺規劃、排列無序,嚴重浪費村屋之間的土地。 此外,丁屋建築面積的限制,使新界大片土地無法發展中高密度住宅,未能善用土地資源以配合人口增長及城市發展的需求。 陳蒨亦持同樣的觀點,見 〈原居民身份:殖民時代下政治化的傳統〉,收入 陳國成 主編:《香港地區研究之三:粉嶺》,(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2006年),頁89。 新界鄉民反對「補價升糧」的訴求得到時任港督金文泰的理解。
因此,我認為法庭只會說,這兩項都不是原居民的傳統權益,但不會硬性規定政府以後不得這樣做。 追溯丁屋政策的由來,這是始於六七暴動後,港英政府開始發展新界,為取得新界原居民支持而施行的「懷柔政策」。 政府於1972年實施「小型屋宇政策」,讓年滿18歲的男性香港原居民可享有一次建屋權,建造一座最高3層,每層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呎的丁屋,而無需繳付地價。 當時政府曾強調這是一項中短期措施,並設「限制買賣轉讓條款」。
丁權由來: 丁權丁屋 歷史悠久
丁屋政策自一九七二年實施,新界原居民可透過建屋牌照、私人協約或換地三大途徑申建丁屋。 丁權由來 高院去年四月頒下判詞,認同新界原居民的自由建屋權可追溯至清朝,港英更在一九○六年,以「免費建屋牌照」方式批出丁權,故認為在農地上免補地價建屋屬原居民傳統權益,亦受《基本法》第四十條所保障。 實施近半世紀的丁屋政策,近年多次被揭發涉官商鄉黑勾結,外號「長洲覆核王」的郭卓堅在二○一五年就丁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去年裁定興建丁屋屬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但在官地建屋則屬違憲。
至於殖民地政府對農地建屋的管制,則是新界原居民普遍感到不滿的措施,也是今日新界土地使用問題的根源。 至於沒有法律文件清楚列明《基本法》所提及的「傳統權益」將「丁權」和「丁屋」包括在內。 除了因香港法例第一零九七章《鄉議局條例》成為法定諮詢機構的新界鄉議局,及其之下鄉事委員會和村代表系統,其他的部份其實也沒有文件清楚列明是「傳統權益」。
丁權由來: 歷史
薛指祖堂地較為分散,要配合附近的舊屋一同收地,才能整合為完整土地。 他說可參考深圳收地模式,建立股份公司,讓村民成為股東,亦可以「城中村」概念經營,他指中國人傳統上慎終追遠,「原居民不會因為賣地搬遷,荒廢打理祖先墓穴」。 至於丁廈發展,薛指出礙於丁屋每層面積限制七百呎內,「若果興建超過七層,法律上規定要興建升降機,到時政府要考慮分契的問題」。
丁權由來: 【丁權覆核案】政策背離原意 政府應反思三大教訓
圍繞丁屋政策展開的爭議,就法律角度而言即集中在丁權是否屬於「合法傳統權益」。 過往輿論批評只有男性原居民享有丁權,有歧視女性之嫌;原居民不但享有免補地價建屋的特權,在某些情況下可申請公屋,享有雙重權益。 二者不但違背《基本法》第25條「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且不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保障平等的條文。 新界是組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三大地理板塊之一,也是面積最大的地理板塊。 香港早期殖民地的歷史發展使新界成為香港一處特殊的地段;殖民地政府亦因應新界歷史條件的特殊性,在新界實施有別於港九兩地的管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