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清單會由檢視時在場的公職人員作出核實,清單的影印本則由有關銀行及民政事務局保存六年。 就上述提及的表格或誓章,遺產承辦處備有特定表格以供使用。 但於呈交有關文件的過程中,申請人可能要因應不同情況再作加改。 遺產執行人受益人2025 於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以後死亡的個案,申請人毋須繳付遺產稅,並應依從新的程序及安排。 如果死者未立遺囑而去世,其遺產之分配及管理將由無遺囑繼承法規管。
- 按照一般規則,授予書的申請應該由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提出。
- 所有已存檔的文件均構成法庭紀錄的一部分,通常不會退回。
- 如不想子孫年紀輕輕就繼承你的財產,你亦可以在平安紙訂明子孫須年滿某個歲數,如25歲,才可以繼承你的所有財產。
- 如遺囑認證程序複雜,遺囑執行人有權聘請律師,協助他處理和完成手續。
- 對於在2009年3月1日前去世的個案,普通法適用於斷定死者去世時的居籍;至於在2009年3月1日或之後去世的個案,則由香港法例第596章《居籍條例》規管。
如〝遺囑執行人〞為已故納稅人提交不正確的報稅表或提供不實的資料而導致稅務局少收稅款,〝遺囑執行人〞須就稅務局對此作出的懲罰負上個人責任。 遺產執行人受益人 如已故納稅人在生前提交不正確的報稅表或提供不實的資料,引致稅務局少收稅款,稅務局會向〝遺囑執行人〞徵收補加稅款作為罰款。 不過,在這個情況下所徵收的罰款,只會以追討債項形式從已故納稅人的遺產中扣除。 然而,於2006年2月11日之前去世的人士,其親屬仍須為死者的遺產繳交遺產稅。 若已故客戶以個人名義持有的資產不超過港幣50,000元,您可以申請確認通知書以代替遺囑認證。 《知會備忘》可理解為一份通知書,這份通知書需要在承辦處登記,以確保死者遺產的授予書不會在沒有通知知會備忘登記人(即登記知會備忘的人)的情況下發出。
遺產執行人受益人: 申請確認通知書的資格
如果死者沒有遺囑,遺產管理人 (Administrator) 就由遺囑認證機構即法院任命。 如遺囑認證程序複雜,遺囑執行人有權聘請律師,協助他處理和完成手續。 遺產執行人受益人2025 如果已故客戶截至去世當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所有財產總額不超過港幣50,000元,且已故客戶沒有以受託人身分或以祖或堂的經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財產,您可以申請「確認通知書」以代替授予承辦書。 遺產執行人受益人2025 申請確認通知書一般比授予承辦書所需時間較短及費用較低。
因此,任何在香港境外(包括在中國內地及澳門)的遺產,均必須根據遺產所在地的相關法律和規例來處理和管理。 事實上,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24A條清楚說明,死者的資產與債務是指其在香港的資產與債務而已。 故此,香港境外的遺產不應包括在指明表格N4.1內。
遺產執行人受益人: 第十七部分 服務承諾
近來共享汽機車進駐社區、企業,悄然形成一種新型態的服務。 尤其是當汽機車成為社區或企業的公設,對民眾來說,便利性就大幅提高,除了有住戶專屬的優先權外,還能大幅省下交通費用,同時擁有租車與買車的優點。 我地28 Mortgage是一家專業按揭轉介公司,幫助和咨詢超過3000個個案解決按揭難題,如果您先要申請按揭或是轉按,我們都一定可以幫到您。 安永是全球領先的審計、稅務、交易和諮詢服務機構之一。 我們的深刻洞察力和優質服務有助全球各地資本市場和經濟體建立信任和信心。 我們致力培養傑出領導人才,通過團隊協作落實我們對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堅定承諾。
- 如遺產執行人不清楚任何財產的價值,可於遺產申報誓章中註明該財產的存在,並承諾於財產的款額或價值確定後立即繳納遺產税。
- 遺產申報誓章及遺產呈報表須交予遺產税署,而有關税款亦須於遞交上述文件時或於死者去世日期起計 6 個月的限期內清繳(以較早者為準)。
- 已故納稅人生前有應課稅收入,遺囑執行人須在該納稅人去世日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本局,並提供死者個人資料、去世日期、死亡證副本、生前收入類別及如何與遺囑執行人的日間聯絡電話及地址。
- 所有債項都要在遺產分發予受益人之前核實及清還,或在分發前訂出相應的還款條文。
不過,如死者生前在銀行開有保險箱(無論是單獨開設或聯名開設),則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必須首先前來或來信遺產税署,安排人員點算保險箱內所存放的物品。 除獲遺產税署批准外,任何人士均不應在死者去世後,自行開啟保險箱或取去存放在內的任何物品。 遺產執行人受益人 閣下百年歸老後,財產會由閣下的遺產代理人代理,直至完成管理及分發工作。 一般而言,代理人要先往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取得有關授予文件,方可名正言順處理閣下的財產。
遺產執行人受益人: 第五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
所有已存檔的文件均構成法庭紀錄的一部分,通常不會退回。 副本每頁收費4元,而經法庭核證的文件副本每份收費125元,另加收費每頁4元。 遺產執行人受益人2025 另外,在授予書發出日期起計6個月後,如果你有充分理由的話,可以向司法常務官申請取回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及死亡證(死者的死亡證除外)的原件,他會視乎情況作出決定。 遺產執行人受益人 如果你的申請獲得批准,司法常務官通常會要求你確認收到文件的原件,並承諾在法庭提出要求時把文件的原件交回,以及向司法常務官提交一份副本作法庭紀錄之用。 根據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遺產執行人受益人: 個人工具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舉例,如夫婦的婚姻居所價值1,000,000 元,並以 A 先生的名義持有,A 先生在沒有立遺囑下去世,剩下 B 小姐及兩名兒子。 他留下的遺產總值1,450,000 元(包括婚姻居所,但不包括其妻可全數取得的非土地實產)。 撇除A先生的葬禮費用及其他行政開支,B小姐有權取得法定遺贈500,000元加上剩餘遺產的一半 [(1,450,000元 – 500,000元)÷ 2 ],總數為975,000元。
遺產執行人受益人: 受益人
因此,我們在為員工、客戶及社群各界建設更美好的商業世界的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遺產執行人受益人2025 遺產執行人受益人2025 隨著國人對於保險的認同逐漸增加及日漸成熟與健全的法規制度下,保險種類也變得豐富多樣,且具有支付方便、管理方便及應用彈性靈活等優勢,已然成為國人喜愛的金融商品類型之一。 保險除保有原先的風險轉移性質以外,更具備了生活保障、投資理財、資產傳承與保全、預留稅源等特徵。 針對不同的需求及資產配置的安排與規劃,是現代不可或缺的規劃與傳承工具之一。 本系列將針對保險類型進行概略性介紹,並分享稅務觀點。
遺產執行人受益人: 第六步: 遺產分配
在遺產稅於2006年2月11日被取消之前,如要申請授予承辦書,便須先往稅務局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 遺產稅的計算,是根據死者所有在香港的遺產(包括個人資產及房地產)之總值而抽取某一百分比。 欲知過往的遺產稅稅率(由1996年4月1 日至2006年2月10日),請瀏覽稅務局網站。
遺產執行人受益人: 有關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
發出確認通知書的目的,是讓死者 (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 的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管理死者的小額遺產。 如果受益人已達成共識,你可以將有關工作或其任何部分轉交專業人士,如律師和會計師。 但是,遺產承辦處的職責並不是協助承辦人管理遺產,而該處的職員亦不會提供此等服務。 只要你符合所有法律上的規定和就司法常務官的所有提問已提供他認為滿意的答覆,法庭便會發出授予書。 所需的時間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一般而言,簡單直接的個案平均需要大約5至7個星期;不過,如果申請本身不是簡單直接及/或涉及遺產的性質複雜,所需的時間便可能會較長。
遺產執行人受益人: 遺產被已離異配偶來跟孩子爭怎辦? 律師「這樣做」:財產不會被任意處分
事實上,執行人同時是您遺囑受益人的情況很普遍,這樣受益人也可以同時間管理您的遺產。 保險在規劃及應用上有相當多需要留意的細節,實務操作上亦有許多稅務議題值得注意及考量。 建議讀者儘早尋求專業機構或團隊之協助,以釐清適合自己之財富規劃工具及應用方式,提高資產掌握度,安心享受、放心傳承。 保險的規劃原則主要分為三面向,包含基本保障、儲蓄理財,以及依整體資產配置情況做通盤考量及規劃的資產傳承。 在各項風險之中,保險可就不同議題提供多樣且彈性之保全及因應方式供進行規劃之用,也因此保險是為當代不容忽視之財富傳承規劃工具,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遺產執行人受益人: 第十四部分 授予書發出後的事宜
因為當閣下去世後,可能有人會質疑遺囑的有效性,遺產受益人因而需要證明閣下在草擬及簽署遺囑時的意願,以及簽訂遺囑時的精神狀況。 如有關遺囑由律師處理,遺產受益人便可以省卻時間及法律費用去證明上述事項,而一份草擬得宜的遺囑,亦可以減低各方的爭拗機會。 這名代理人有權處理死者的遺產,包括管理或分發相關資產予受益人。 授予遺囑認證書是發給在死者最後一份遺囑中訂明的遺囑執行人。 而授予遺產管理書,則是在沒有遺囑或遺囑內沒有訂明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發給遺產管理人,而該遺產管理人通常是死者的近親(如配偶、孩子或父母)。
遺產執行人受益人: 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的新程序是怎樣?
該清單中記載的戶口詳情(包括銀行名稱、戶口號碼以及金額)必須準確無誤。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的有關條文載於喪親指引。 有關申請程序之詳情,請瀏覽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之網頁。
直至死者去世當日為止的薪俸稅、利得稅及物業稅亦要從遺產中繳付。 如引起爭議的財產價值不超逾 $200,000 ,上訴須在地方法院進行。 繳付税款或就所徵收的税款遞交保證金是上訴的一項條件。 遺產税署署長有權延遲繳税日期,而聆訊上訴的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亦可以上訴人的經濟困難為理由,豁免繳付遺產税款作為上訴的條件。 鄭欣宜跟隨媽媽腳步在演藝圈發光發熱,去年滿35歲前夕傳出熱戀花店老闆Derek,她也沒否認戀情。 但港媒報導指出,鄭欣宜上月在香港2大頒獎典禮拿下許多獎項,卻連續2晚以生病為由缺席典禮,就連36歲生日也沒更新社群。
遺產執行人受益人: 遺產執行人
因此,採取任何上述步驟前,你應先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對於在2009年3月1日前去世的個案,普通法適用於斷定死者去世時的居籍;至於在2009年3月1日或之後去世的個案,則由香港法例第596章《居籍條例》規管。 就死者在香港的遺產,本處只會根據申請人在申請遺產承辦時所選用的法定語文(中文或英文),簽發一份授予書。 遺產執行人受益人2025 法律並無限制授予書的申請須於死者去世後何時提出,所以理論上死者去世後任何時間你都可以申請授予書。 但是,你應在相關指明表格上向法院解釋為何延遲提出申請。
遺產執行人受益人: 個人預算
閣下去世時的居籍,將會影響到遺產的處置方法,因閣下去世時的居籍國家之法例,將規管有關可移動財產(如股票及銀行存款)的分配或餽贈方式。 有些國家的法例(香港除外)會規定死者必須將一定比例的遺產分給其孩子和遺孀。 一般來說,除非閣下已指明以哪一個國家為居籍,否則便根據閣下出生時父親的居籍為準,而並非以出生地為準。 您的執行人有權在他們管理您的財產時僱用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而相關開支將會由您的財產來支付。
有關表格的樣本,可於香港金鐘道 38 號高等法院大樓 LG3 遺產承辦處索取,或於司法機構網頁下載。 於2005 年 7 月 15 日至 2006 年 2 月 10 日死亡的個案,申請人仍須跟從舊有做法(先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 但即使遺產總值超過 7,500,000 元,亦只須象徵式繳交100 元遺產稅。 閣下應該考慮委任某人在閣下去世後擔任未成年子女(未滿18 歲)的監護人。 當訂立遺囑時,最好為有殘障的遺產受益人訂立特別信託條文,例如委任信託人或監護人去監管殘疾人士所繼承的遺產。 除親友之外,閣下亦可以在遺囑內指明將某部分金錢、股票、或房地產送給某些人士或慈善機構。
遺產執行人受益人: 死亡非禁忌,人人要面對,訂立遺囑是平常事
申請人須簽署一份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見以下特定表格)。 當申請人簽署這份文件時,須在一名律師或法庭監誓員面前宣誓以確認文件內容的真確性。 請注意,有立遺囑的申請與未立遺囑的申請,應使用不同表格。 夫婦通常會一起出外旅遊,而共同遇難的情況亦可能會發生,所以他們會選擇在遺囑內列明共同遇難後的遺產處理安排。
遺產執行人受益人: 常見問題 – 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
(1)該人並非為須繳税的人士;(2)該人不同意任何財產的估值;或(3)該人不同意徵收税款的税率或款額。
遺產執行人受益人: III. 遺產稅之取消及申請遺產的授予承辦書之程序
因此,如果戶口並未在該清單中準確列出,我們必須將您轉介到遺產承辦處以修改該清單。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如發現申請文件所載的資料不準確,也可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撤銷確認通知書。 申請人應盡快退回確認通知書,否則即屬干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 1 級罰款。 遺產執行人受益人 另外,你必須申請及呈交資產及負債清單(包括額外清單)和遺囑(如有)的核證本和繳付217元(145元為法院費用,72元為謄寫費用)。 如果遺產符合上文第3.3段所述情況,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請他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從而申請發還你所支付的殯殮費用。
遺產執行人受益人: 分發遺產
不過,遺囑或會未能在閣下過身時被及時找出,以致這些意願未能實現。 立遺囑人通常要作出某些行動去撤銷其遺囑,例如另簽新的遺囑或將現有遺囑撕毁。 但有一個情況經常會被忽略,就是當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才結婚,該遺囑便可能無效。 所以,他 / 她開始行使權力的時間是在遺產管理書上的日期,而並非在死者去世當日開始。
要將於外地身故之親屬遺體移送返港,或將先人之骨殖由外地移送回本港火葬或安葬金塔墓穴,有關申請須遞交衞生署港口衞生處及食環署。 至於將骨灰移送離港,個別國家或要求提交火葬證明書及許可證;就此,死者親屬可向食環署申請簽發有關文件。 法庭一般會按照閣下的意願,以認證您所指定的執行人,閣下亦宜在事前先得到指定執行人的同意,以免他/她將來不願意成為遺囑執行人。 另一點須注意的是,香港並沒有法例可令在生配偶,在不支付任何金錢或補償下取得婚姻居所(除非遺囑寫明配偶可無條件地取得該居所)。 答案二
遺產執行人受益人: 3 遺產管理官在甚麼情況下會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但是,如果有關各方已展開訴訟,文件透露便應在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進行;除了可以獲提供一份授予書的副本外(授予書在性質上是公開文件),查閱檔案是不容許的。 答案三 如果 A 先生沒有就其1,450,000 元的遺產訂立遺囑,那麼 B 小姐可首先分得法定遺贈1,000,000 元。 留意給予遺孀的法定遺贈金額,在上述情況下會有別於死者遺有後裔(如有後裔,遺孀便只可獲得 500,000 元)。
若申請人發現死者擁有更多資產,但沒有列於早前呈交之核實資產誓詞中,申請人仍可再呈交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非宗教式修正誓詞 / 宗教式修正誓章(授予書發出前)。 不過,《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香港法例第481章)賦予法庭權力,容許法庭下令將死者的部分遺產撥給某些家庭成員或受養人。 如果遺囑上沒有列明這點,這些財物會列作剩餘遺產及被出售,有關款項將會撥歸遺產的現金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