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施明德應邀前往美國喬治梅森大學擔任客座教授一年。 游致顯醫師評價 這一年中,施明德在兩岸事務上提出「一中歐盟化」的新主張,盼望打破兩岸的僵局;對內提出內閣制的憲改方案,企圖終結政黨惡鬥和族群撕裂的亂象。 1996年3月23日,台灣首次總統直接民選,民進黨所推出的正副總統候選人彭明敏、謝長廷敗選,国民党的总统李登辉成功连任,領導民進黨選戰的施明德為負起政治責任,辭去民進黨主席一職,由張俊宏暂代,之後由许信良接替职务。
- 並聲請傳訊證人謝O良查明(見原審卷第三一至三四、八四、八五頁)。
- 三、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因被告所犯之罪不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處刑之案件,本院改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八十八年臺上字第一二七O號判決參照)。
- 三、本院經查:依自訴人自訴人意旨以被告在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庭開庭時,虛構捏造自訴人告以在酒廊上班等情,據以認定被告公然侮辱之罪嫌,惟按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係以公然為其要件,須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始認為達公然之程度。
- (二)告訴人所提證據,雖係影本,然「原本」早已交承辦檢察官對照無誤,若承辦檢察官要看「證物原本」僅需通知告訴人開庭,豈能以「證物為影本」為由而為不起訴處分。
況依前述,被告林O雲尚未接受被告廖正聰詢問前,於介壽派出所警詢時即已明確表示欲對自訴人提出誣告告訴,故自訴人指稱:中正第一分局員警即被告廖正聰偽造文書,移送伊誣告云云,殊乏憑據。 此外,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廖正聰有何偽造文書犯行以移送自訴人誣告,是被告廖正聰涉犯偽造文書罪嫌顯有不足。 二、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項規定於自訴程序亦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四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彼此兩案為同一被告,其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而言(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一五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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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顧O忠辯稱:自訴人應得之津貼及佣金均已經領得,其認未領得之津貼及佣金,均係其認符合菁英專案之資格等語。 被告簡O棋雖未到庭陳述,惟具狀辯稱:我係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經幸O人壽公司常務董事會推選,擔任該公司之負責人,並依法聲請變更登記在案,自訴人指稱之經過,係發生於八十六年六月至八十七年十二月間,與我之任職期間不符,本案係自訴人濫行自訴等語。 游致顯醫師評價 (二)證人即任職於臺北市政府商業管理處之葉金湖、高揚凱之證詞。 (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臨檢紀錄表乙份。 (五)臺北市政府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府建商字第O九一OO六六一七OO號函文,及經濟部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經商字第O九一O二二三三二三O號函文、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八九商字第八九二一七O九三號函文各乙份在卷可證。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李O瑜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時許,在OO市OO區OO路上之錢櫃KTV與朋友一同飲用啤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騎乘車牌號碼DHQ—OOO號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中午十二時三分許,途OO市市OO道與中山北路路口時,與詹阿木駕駛之車牌號碼八M— OOO號營業自小客車發生碰撞(無人受傷),經警到場處理,對李O瑜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O‧七七毫克,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等語。
首部以人類行為學「環境影響行為」觀點解析酸民行為的專書,讓你成為解酸達人。 ◎酸民文化的形成、背景與解析:酸一代、酸二代、類酸二代的觀念與認知。 ◎台灣酸民文化的背景與現況:是誰製造了台灣酸民? ◎酸民時代的潛伏期、興衰期:個人與集體潛意識、酸民病毒與喪屍、酸民時代與帝國。 困擾著我們的酸民行為, 背後卻隱藏著不為人知的驚人祕密。 本書不只解析了酸民的特質, 也將帶領讀者去窺探那驚天動地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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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告陳O祥、古建輝等人於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七號自訴案件之陳述,為本案審判外之陳述,而屬於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自不得作為證據,原檢察官採為不起訴處分之基礎,顯有不適用法規之違背法令。 又被告洪O惠、蔡O汶為本案共同被告,於調查被告陳O祥、古O輝之案件時,應準用人證之規定,原檢察官未準用人證之規定,而為證據之調查,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之規定。 (二)、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除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外,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定有明文。 此就審期間,係為保障被告之訴訟權益而設,使被告有充分時間行使其防禦權,自不得因被告受羈押或另案執行而予剝奪。 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審判時,因另案在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見第一審卷第五十四至五十五頁),而第一審判決係論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其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前揭規定,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方為合法,乃第一審指定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審判之傳票,係於同年月十九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第一審卷第七十五頁),並未依法於七日前送達。 嗣第一審法院雖於審判期日簽發提票,提解上訴人到庭辯論,但不能與自願拋棄此項就審期間之利益而自動到庭為訴訟行為者同視,其審判程序之瑕疵,不能因而治癒,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即有違誤。
嗣張玉珍對上訴人及謝文良提出妨害婚姻之告訴,經檢察官於同年八月三十一日提起公訴。 上訴人為逼使張O珍撤回告訴,竟意圖使張O珍、謝O慈受刑事處分,而於同年十月十一日,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自訴張O珍,謝O慈涉犯無故侵入住宅罪等情。 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改判論處上訴人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累犯)罪刑,固非無見。 二、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鄭O成以被告洪O惠、蔡O汶、馬O藍、陳O祥、古O輝、傅O茹犯背信等罪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O九八六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稱高檢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以九十四年度上聲議字第三四六八號駁回聲請再議,聲請人於同年十月三十一日收受處分書,並於同年十一月十日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經本院調取高檢署九十四年度上聲議字第三四六八號卷核對無誤,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於法定期間內委任陳福寧律師向原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固屬於法有據。 惟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一案,業經原審法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二年聲判字第二二O號裁定駁回,此有該刑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五項後段之規定,對於駁回交付審判之裁定,不得抗告,案已確定;故依上開立法理由之說明,本件顯已無為使委任律師了解案情,俾提出理由書狀,而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之必要,爰駁回聲請人閱卷之聲請。
游致顯醫師評價: 第二編 第一審 2-1。第一章 公訴2-1-3。第一章 公訴 第三節 審判 §271
一般人對施明德的評價是浪漫的革命者,他本人對「浪漫」的看法則是:「以有限的資源或條件,企圖追求無限的目標和理想」的情懷與氣質。 而後於1974年本人仍坐牢期間,始與政治犯蔡寬裕同居並共同育有3名子女(蔡恆毅、蔡宜倫、蔡宜岑)迄今,子女們都成人並30餘歲了。 今天確認本人與其婚姻不成立,正可幫助他們家庭關係正常化。 但一個多月前,收到陳麗珠在訟棍律師慫恿下具狀控告本人的狀子後,深覺不勝其擾,無奈只好依據事實及陳麗珠本人於法庭上的證詞,提出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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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玩上癮導致情感精神疾患與校園暴力以多年治療成癮復健的個案,證實打暴力電玩容易讓人產生「遊戲轉移現象」,導致無法分辨虛擬與現實,同時降低對周遭環境的敏感度,衍生認知、情感與行為障礙。 中小學階段,數位裝置進入校園的檢討腦神經科學證實,使用科技(包括手機、平板、電腦)對孩童學習力、專注力和思考能力的發展弊大於利。 打破現代校園科技迷思,提出對未來趨勢教育的因應方向。 ★無論你是關心孩子的家長、用電腦作為教學工具的老師、輔導兒童心理的諮商人員,還是正值青春期、一天不打電玩就渾身不自在的大小朋友……打開螢幕前,你必須知道:螢幕會刺激大腦多巴胺的分泌,改變腦區間神經連結,並破壞腦功能。 強烈的聲光效果會降低大腦對周遭環境的敏感度,及分辨虛擬與現實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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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訴人另拉得要保人鄭O源之保險,可分得業務津貼4000元,被告周O晢、郭O烈竟又將款項匯到被告顧O忠之帳戶內,此亦未據檢察官偵辦。 (4)、又自訴人曾為兒子李承強投保二百萬元,已付保險費九萬三千八百元,應分得佣金八千元,被告周O晢、郭O烈、幸O人壽公司及簡O棋等人竟拒付該款,檢察官就此亦未偵辦。 查本件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移送上訴人涉犯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槍枝、子彈罪嫌,雖曾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劉世豪不起訴處分(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三六號),但已據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逕送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再議,案經發回續行偵查(九十四年度上職議字第四O四三號),始由另檢察官提起本件公訴,上訴意旨此部分指摘尚有誤解。
游致顯醫師評價: 1-3。第一章 公訴 第三節 審判 §271
本件聲請人朱O潔對於共同被告王顏O裕提出之告訴,既尚未經檢察官起訴,本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所定之要件不合。 況該案件縱經檢察官起訴,既與本案無「同一案件」之關係(在罪名與構成要件上均有不同),本院仍應直接審理,以求發現本案之真實,並不受該案件判決見解之拘束,是亦無本罪應以該罪為斷之關係,聲請人本件之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游致顯醫師評價: 1-3-15.【裁判字號】93,上訴,3320【裁判日期】940106【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 §289.3
孩子可知道,他們所有的發文或分享、甚至別人張貼有關他們的一切,都會影響到個人的網路聲譽? ◎自制力 孩子在使用連線裝置上,有辦法適可而止嗎? 孩子是否有足夠的定力,能適度脫離虛擬的世界,回到「真實」的生活中? ◎色情陷阱 孩子懂得如何避開網路霸凌、色情簡訊、情色報復、性勒索等網路危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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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四、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七七號案件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九六號案件併案審理部分,茲因被告本案上開經自訴人提起自訴之詐欺取財犯行,既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則併案審理部分與本案上開諭知不受理判決之詐欺取財犯行間,自無何裁判上一罪之可言,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分別退回原承辦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併此敘明。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七條規定,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 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 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因涉有殺人等案件,在宜蘭縣遭警方逮捕時,經警方扣押聲請人所有之勞力士金錶二個、銀色手錶一個、行動電話二支、金項鍊一條及呼叫器二個、現金新台幣三十萬元,被告所涉案件業經判決確定在案,前揭扣押之物並未諭知沒收,現為鈞院之贓物庫保管中,依前揭法律規定應予發還聲請人云云;惟查,經本院調取前揭之扣押物,目前均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中,有本院調取扣押物條二份在卷足稽,依前述之說明,本件應向該署聲請,聲請仍院為之,與法尚有未合,爰駁回其聲請。 (一)、有罪之判決書,應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第一款定有明文;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須確實存在,就該卷宗內不難考見者,始克當之,倘判決書內所記載之證據,與卷內筆錄或證物之內容不相適合,則其判決之根據,實際上並不存在,自屬採證違法。
游致顯醫師評價: 醫師 + 診別資訊
施闊嘴於1952年去世,享壽六十七歲,當時施明德才十一歲。 「死囚」一書記錄著台灣有史以來最哀傷的年代,有人英勇犧牲,有人屈辱而亡,多少人夜夜唯恐看不到明天的太陽,施明德一生坐牢的時間長達四分之一世紀,獄中的難友,離世的,有冤魂,也有英靈;而拘禁的,更多的是失去靈魂的驅體。 一生兩次面臨唯一死刑起訴的施明德,以三年的時間,寫下1962年至1964年間,與他相伴的死囚最後日子的聲影。 施明德沒有遺忘那些早就被台灣社會遺忘的人,那些不是二分法下所謂的左派、右派、統派、獨派,這些人就是1950年代少數的理想主義者,跟這個社會裡苟且偷生的人不一樣,他們就是為理想主義赴湯蹈火的小人物。 施明德表示,每一位死囚都是絕好的老師,他們用生命教導了他;這些死囚的經驗,成為他成長最佳的教材,讓他活了如此不凡的一生。 他有義務記錄下他們,做為回報,也讓世人知道台灣曾經有過那樣的時代。
游致顯醫師評價: 健康吃.營養瘦:400卡減醣餐+營養知識打造不復胖體質
許多網路行為只是更突顯了人類原本擁有的古老衝動。 他在書中深入剖析各類議題,指出如網路資訊戰及演算法操控等因素皆不可忽視,也提醒我們需要更謹慎面對網路的使用習慣。 像是網路已改變「永恆」的定義,在現實裡的無心之過也許船過水無痕,在網路卻會變成難以磨滅的數位足跡。 社交網絡確實有助於諸如「阿拉伯之春」「black lives matter」等社會運動的發展推動。 游致顯醫師評價2025 多方權衡下,網路提供了更多拓展及挑戰自我的空間。
游致顯醫師評價: 第二編 第一審 2-1。第一章 公訴 2-1-1。第一節 偵查 §228
綜上所述,被告上揭空言辯稱伊未辱罵告訴人及告訴人之妻李O芳三字經及妓女云云,要屬事後圖卸之詞,委無可採。 三、本件聲請人劉O榛原告發意旨略以:被告李O彥、賴O道分別係中華貝瑪佛教協會(下稱貝瑪協會)理事長及秘書長,被告等人所提出於貝瑪協會之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七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收支決算表,僅有總帳而無細目及支出憑證,且與九十年度年度收支預算表不符,其預算表所示業務項目支出僅列新臺幣(下同)二十五萬四千元,決算表卻列支出九十二萬九千餘元,且決算並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議決,因認被告等涉有侵占、背信之罪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二百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至自訴人雖指述:被告黃昭明與被告林O雲為共犯,教唆警員移送伊誣告云云,惟為被告黃昭明所堅決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你每天坐在辦公室裡,腰圍越來越粗,就算少吃也消不下來嗎? ‧你苦惱於努力運動,但一輕忽之後,身材就出現忽胖忽瘦的溜溜球效應嗎? 不論你是「小腹婆」、「水梨腰」或「啤酒肚」,請注意,「低gl瘦肚沙拉」,就是你的救星! 減醣甩油要注意飲食gi值(升糖指數),但你知道gl值(升糖負荷)其實更關鍵嗎? Gl值的計算是將「食物gi值」與「碳水化合物分量」一併納入考量, 游致顯醫師評價2025 除了可以幫助你選擇食物種類,還能精準掌控碳水化合物的攝取量,因此更能穩定血糖。
游致顯醫師評價: 網路貧民百萬追蹤:網友≠朋友,RESET你的人際關係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是聲請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應於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此乃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如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而為聲請者,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二)證人張O根於偵查中經檢察事務官詢問,證稱:伊知道案外人王O紅被人打後,就要王O紅去驗傷,且有陪王O紅去開庭,但伊曾勸王O紅說小事雙方和解算了,如果對方願意賠償五萬元醫藥費就不要再告了,王O紅原本也說好,但二、三天後王O紅變了卦,說是聲請人杜O秀有錢、有房子,而且聲請人介紹王O紅到臺灣跟案外人曾慶余結婚,並長期控制王O紅,所以王O紅認為不能輕易放過聲請人。 但王O紅並未向伊提過要向聲請人要求二百五十萬元賠償金的事情,也未曾說過是被告要求她如此做的。
游致顯醫師評價: 鄧逸峰醫師評價在【鄧逸峰醫師評價】2次無呼吸心跳CPR即時救命 – 健康跟著走的討論與評價
防彈飲食法不只能讓人減重,精力充沛;也讓人由內而外提升身心狀態,同時抑制經常伴隨著高壓生活、高度期待、高水準表現而來的身體發炎情形和疲憊感。 減醣天后花花老師以親身經驗,告訴你脂肪並不可怕,最重要的是減少醣類攝取,以四階段減醣規劃,3個月輕鬆瘦身14公斤,並以設計了數十款能量滿滿又美味的減醣好油綠拿鐵和火箭飲料,不但滿足你三餐的營養需求,也讓你輕鬆體驗無負擔的減醣好油生活。 ★四階段減醣規劃,讓你輕鬆瘦身 ★教你如何分辨、選購及使用好油,運用不同食材,組合出各種美味的減醣配方 ★36種兼具飽足感和奇效的減醣好油綠拿鐵 ★15杯能量滿滿的火箭飲料‧10種解饞的脂肪炸彈‧10款減醣好油冰箱常備醬料 越來越多研究顯示,脂肪不再是飲食禁忌,減少醣類(碳水化合物)的攝取,才是健康與瘦身的王道。 然而生活周遭到處是地雷,要控制醣的攝取量何其容易。 花花老師所推廣的,就是協助你認識食材,達成營養素平衡,是一種能融入生活的減醣高脂飲食,強調每日營養攝取均衡,包含優質的碳水化合物以及好的脂肪,而把減醣和高脂做到極致,就是近年當紅的生酮飲食。 游致顯醫師評價2025 對於執行減醣或生酮飲食的外食族來說,方便取得的早餐和午餐有極度強烈的需求,而如何輕鬆體驗無負擔的減醣好油生活,花花特別設計了數十款專為減醣族和生酮族所設計的火箭飲料和減醣綠拿鐵,剛好可以滿足一天的早餐、午餐,甚至是晚餐。
三、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以及被告向客戶收取保費與簽發支票交付臺O產物公司之地點,均非本院轄區,本件公訴人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前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有管轄權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游致顯醫師評價2025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單O銘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五日晚間十時許,經OO市OO區OO路四段一O五巷二二號前時,見陳黃金華所有停放路旁之車號DWV—OOO號輕型機車之鑰匙疏未取下,竟萌不法之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該機車鑰匙,得手後於翌日(十六日)晚間七時許,再至上址竊得上開機車,供己代步使用。 嗣於十七日上午六時許,經警在OO縣OO市OO路O段二號前查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