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應從總體上明確營業受讓人的救濟方式,即如果營業轉讓人違反競業禁止義務,受讓人則有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另一方面,應視營業轉讓人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具體情況分別進行規定。 其中,營業轉讓人對不設立新商業企業義務的違反就是其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典型事例。 此時,可以賦予受讓人一種關閉請求權,即受讓人有權請求法院立即關閉該商業企業,但是,若該商業企業的關閉會使本地區經濟遭受損害,受讓人的此項權利則不能行使。 在全面瞭解了營業轉讓的範圍之後,下一步的關鍵環節就是營業財產的交付。 根據營業轉讓合同,轉讓人負有將營業財產移轉受讓人的義務。
近年,不時出現以「轉讓公司」形式買賣物業,因為可以令買方省了釐印費及賣方可能不用繳付利得稅,其實若果進行順利,亦不失是一個好方法,尤其在政府推出「額外印花稅」(SSD)後,以這種形式買賣物業更屢見不鮮。 如買方一心為了方便日後轉售而以公司名義買入物業,該公司就不應有實際生意運作、亦應只持有一個物業及不應為物業做按揭。 對同一性質企業之間的營業轉讓,在不改變商號的前提下,只需對法定代表人進行變更登記,這種變更對被轉讓企業今後的營業活動並不產生實質影響,營業轉讓行為當然有效。 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加強,合同已成為企業開展經營活動的行為準則。 一個企業若要在市場經營中立足、發展,不僅要簽訂多個,而且多種合同,其中最重要的應是涉及人才的勞動合同和維持企業發展的經營合同。
親人轉讓物業: 近親轉讓以提高按揭額
連同此前「甩名」所產生的印花稅,內部轉讓為夫婦二人變相慳稅85.5萬元。 此外,也應兼顧原公司股東的權益,認為基於公平原則,可賦予其賠償請求權。 即原權利人在善意營業受讓人或第三人取得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後,對其喪失的所有權或承認在其所有權上設有負擔,可以請求代表企業作出營業轉讓決定的負責人或受益人給以適當賠償。
- (三)營業轉讓時不產生股東接收的問題,而公司分立除物之分立外,均會相應的導致分離後股東權利的分割、承繼。
- 故此,在採取這個策略之前,你應該先諮詢專業的法律和稅務顧問,以助你作出更明智、更準確和可行的投資決定。
- 主要原因是,無限公司與有限公司的「法人概念」有別,其權利和義務亦差天共地。
- 在全面瞭解了營業轉讓的範圍之後,下一步的關鍵環節就是營業財產的交付。
- 由於轉讓中的營業包含的內容較為廣泛,理論界對營業轉讓的概念存在一定分歧,主要有四種學說。
按揭融資:銀行在按揭貸款批覈方面一向審慎,當中的批覈準則包括供款人的整體財務實力,尤其對於年紀較大或本身持有多個物業的買家會更為嚴謹。 在上述例子中,丈夫買入物業時,他可能有足夠資格獲批銀行按揭貸款,但該物業以內部轉讓予妻子後,如果她未能通過一系列的壓力測試(供款與入息比率等),銀行未必會批出貸款,或者會提高按揭利率才接受申請。 親人轉讓物業 因此,丈夫可能需要成為妻子的按揭擔保人,而銀行也會綜合夫婦二人的財務能力去評估風險。
親人轉讓物業: 營業轉讓的交付
營業受讓人使用新商號,一般視為不繼受轉讓人債務,但是,若受讓人公開聲明瞭要繼受轉讓人債務,受讓人就要承擔清償責任,債權人可以向受讓人請求清償;若受讓人雖未公開聲明,但向個別債權人表明瞭繼受轉讓人的債務,受讓人就要向該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 對於其中的公開表明與個別表示,並不必須是受讓人的明示,只要能從整個情況推斷出受讓人有繼受的意思即可。 親人轉讓物業 同時,為了保護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權益,在其有確實充分的合理理由時,如有證據證實轉讓人惡意轉讓,移轉資產,使企業喪失履約能力,便可賦予合同對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權利。 如,澳門商法典中規定:“對於合同對方當事人來說,如有合理理由,可在知悉企業移轉之日起三個月內解除合同,” 但是,如果由於合同對方當事人解除合同對營業受讓人造成了損失,營業轉讓人應對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本來按揭保險計劃是不接受 “轉按” 或 “加按”的, 舉個例說, 黃先生本身以 6 成按揭購入了一個 1000 萬的單位, 現在正在供款, 他是不可以透過轉按或加按來套現的. 自從2019年, 政府推出了新的按揭保險計劃的新條例, 放寛了價值 800 到 1000 萬元的物業能做到的最高按揭成數, 從過去的 6 成, 上調至現時最高的首置 9 成, 非首置 8 成. 假設你本身已經擁有一個住宅物業, 而你又想要再購入多一個物業作投資或收租之用, 這時候, 你便要繳付從價印花稅中的第一標準稅率, 也就是樓價的 15%. 近年來, 牛B姨也常常被想要買樓的朋友問及“近親轉讓”的詳情. 非常感謝 80 後樓巿投資小天后 Lucy, 樓巿掌門人, 她與我分享了一些詳盡有用的資料.
親人轉讓物業: 物業轉讓的風險
但是,如果營業受讓人清償了原企業轉讓前發生的債務,其就取得了對轉讓人的求償權,可以請求轉讓人向自己清償債務,營業轉讓人與受讓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後一個方法是,在舊有無限公司的持有人之中,加入新的有限公司作為合夥人,然後舊有的合夥人再退出持有就可以完成「業務轉讓」。 首先,在法制上要做到「一個申請」就將無限公司「轉變」成有限公司的方法,在香港並不存在,兩者亦不是「升級」、「降級」的關係。 現時, 除了本港首置人仕仍可繳交舊印花稅率 (即較低的第二標準稅率), 親人轉讓物業2025 親人轉讓物業 近親之間的物業轉讓也可以同樣依據舊印花稅計算稅項.
親人轉讓物業: 近親轉讓物業的好處: 節省印花稅、增加按揭額
第一,應對競業禁止義務的時間、地域及領域進行概括的限制。 考慮我國的人口及環境情況,營業轉讓人自轉讓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在原營業住所同一市、區及相鄰市、區內, 自行、通過第三人或為第三人經營另一能因所營事業使被移轉企業的顧客轉移的企業。 但是,對於營業轉讓人於轉讓日前已經自行、通過第三人或為第三人經營商業企業的,則無需履行競業禁止義務。
親人轉讓物業: 「轉讓公司」慳印花費、賣方免繳付利得稅!呢個形式買賣物業3大注意|按揭通識
認為,營業轉讓違反內部程式並不能對抗善意受讓人或第三人。 最後不得不提,銀行一般都不會為「公司轉讓」的物業買賣敍做按揭,因為箇中牽涉很多會計、股權問題,稍一不慎,貸款變成呆壞帳,大家以「公司轉讓」形式買賣物業必定要注意這一點。 以聯名或個人名義持有物業的人士,可透過內部轉讓(出售)的方式,將持有物業的業權轉名給近親,例如父母、兄弟姊妹、配偶、子女等。 親人轉讓物業 「近親」的關係容許他們在業權轉讓時,豁免15%的買家印花稅,而只是按一般的物業印花稅繳稅。
親人轉讓物業: 方法三. 以「合夥—退出合夥」方式進行業務轉讓
營業轉讓的效力,就讓與人和受讓人之間而言,主要表現為營業讓與人的營業移轉義務和競業禁止義務;就讓與人的債權人而言,營業上的債務也因此而轉移給受讓人,債權人可以對營業的受讓人主張債權。 親人轉讓物業 從《合同法》的角度言之,營業轉讓是債權債務一併轉讓的法律事實。 其次,為了保證法律的實施與競業禁止義務的履行,我們還應對營業轉讓人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具體規定。
親人轉讓物業: 香港物業業權轉讓程序介紹 – 按揭抵押及物業保險須知
由於營業轉讓是一種概括性轉讓,一般而言,受讓人不僅要接受被轉讓企業現有的全部財產,對未來的權利義務也應接受。 營業轉讓前,企業已簽訂尚未履行的合同是以企業的名義與另一方當事人簽訂的,根據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親自履行原則,該合同當然應由企業繼續履行。 通過營業轉讓,受讓人實際上已完全替代了轉讓人的地位,取得了被轉讓企業的全部財產及經營權利,就需代表企業繼續履行其合同,但該合同僅限於是為從事企業經營活動而簽訂的。 然而,擔保物的交換價值直接影響到抵押權人的利益,因此,在法律上應對營業轉讓雙方當事人的交易行為進行特別規制,以防因轉讓行為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
親人轉讓物業: 營業轉讓的涵義
故此,在採取這個策略之前,你應該先諮詢專業的法律和稅務顧問,以助你作出更明智、更準確和可行的投資決定。 此外,政府已經表明會密切關注情況,我們也應關注未來政策或將轉變。 對於有意在香港置業的人來說,將物業內部轉讓予近親是一個合法的途徑來購買物業和節省稅項。 港府自2013年實施雙倍印花稅和2016年起對購買多個物業的業主收取15%的從價印花稅以來,就有許多聯名契約的業主相繼除名。 親人轉讓物業2025 這個做法讓他們回復「首置身分」,再考慮入市時,就可以避免高達15%的額外印花稅。
親人轉讓物業: 香港成立公司有的3項好處:稅率低、稅種少、註冊要求簡單!
”並不能因營業轉讓人未履行通知義務而認定營業轉讓合同無效。 此時,對於企業在轉讓前因經營而發生之債,受讓人原則上要承擔償還的責任,但應以企業帳簿上記載的數額為上限。 即營業轉讓人與受讓人要共同承擔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連帶責任。 因為,企業財產是企業債務的擔保,未明確表示不繼受債務的,應視為受讓人繼受了債務。 在此應特別提請註意的是,對企業積極財產中事實關係的轉讓。
親人轉讓物業: 香港買樓 – “近親轉讓”物業節省印花稅及加按套現全解構及操作細節 2021
誠然,一個家庭實不應承受超過本身能合理負擔的債務,入市前宜妥善評估融資風險。 隨著商品經濟的日益發達,市場交易變得越來越迅速、快捷,如果因為交易雙方當事人未謹慎地審查對方是否擁有從事此行為的真實權利,就認定該交易行為無效,必然會嚴重影響交易安全與效益,使交易成本劇增,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 因為交易的實質,是為了使財產向最為有效地利用它的人處轉移,從而也才能達到增加社會財富的目的。 親人轉讓物業 故此,只有通過對代表整個交易秩序而從事各種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才能促進交易,維護交易安全。
親人轉讓物業: 營業轉讓
筆者認為,這個現象反映業主對後市審慎樂觀,希望在「甩名」後尋找最佳時機,以首置客的身分再度置業。 為保障貸款人的利益,擔保文件須向土地註冊處註冊;若是公司持有人用公司或股權作抵押,則須到公司註冊處辦理手續。 親人轉讓物業2025 但假若黃先生是和太太聯名持有該 1000 萬元的物業, 他可以先將自己的業權轉給黃太太, 即甩名, 黃太太便能重新按新的按揭成數來做按揭以套現. 自從香港政府於 2016年 11月起, 將住宅買賣印花稅至樓價15% (與過往比較高了挺多), 自從措施推出了以後, 巿場上便很積極地尋找方法以豁免繳交新稅率.
上述慳稅策略並非違法,而對不少買家來說都是輕而易舉的事情。 但為何不是每個人(有能力持有多於一個物業的買家)都這樣做? 2019年9月20日 – 雖然近日香港樓市受到不確定因素打擊(本地政治事件及貿易戰因素等),但影響並非如一些報道描述得那麼嚴重。
由於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抵押物一經設定抵押,所有權的處分就受到一定限制,故未經通知抵押權人或告知受讓人,不得轉讓。 針對此類公司,讓新註冊的有限公司「持有」該無限公司會是更好的選擇。 基於有限公司的法人獨立地位,法律上可以營運和持有無限公司,也能減少財務風險,也不用將舊公司結業。 親人轉讓物業2025 雖然方法一非常簡單直接,但如果面對一些持牌的業務就會變相自找麻煩,新公司或要重新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相關牌照。
但若轉讓雙方還未履行營業轉讓合同,為了避免其行為對管理秩序的破壞,就可以認定該轉讓行為無效。 另一種觀點認為,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其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前提必須是依法取得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工商登記與變更登記是企業法人取得合法經營的前提條件。 故營業轉讓後,必須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未辦理變更登記即違反了行政法規,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營業轉讓合同是無效的,對合同雙方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 這種觀點在司法實踐中的體現也較多,如某法院在審理一起營業轉讓合同糾紛時,就以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違反《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對營業執照進行轉讓而未變更登記,認定雙方簽訂的協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