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要注意,有公司的假期年度是以員工入職日計算,同時亦有公司是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計算,以合約為準。 而有薪年假的每日薪酬為過去十二個月的每日平均工資。 僱主常「補水」代「補假」 一種情況未能「以薪買假」 有網民指,公司經常以「補水」代「補假」,惟未知是否應用於所有情況。 蘇律師表示,首先要視乎假期類型,只要僱傭雙方同意,例如每逢7個工作天必須休假1天,僱主是可以「以薪買假」。 但要留意的是,如法定假日要求員工上班,就不能「以薪買假」。 兼職讀者們並不要以為你們沒有保障,記得入職時要問清楚僱主工資及假期細則等,亦要看清楚合約內容。
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連續工作滿1年後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職務和工資的一定期限連續休息的假期。 2007年國務院頒佈《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明確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2008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公佈實施。 至此,全面建立起適用於各類用人單位的帶薪年休假制度。 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行,使職工得到更好的休息,這有利於勞動者的身體健康,也有利於勞動者在經過充分的休息後以更充沛的精力投入生產和工作。
休息日: 一次搞懂「假日薪酬」如何計算,僱主僱員皆大歡喜
香港人慣常稱呼兩類假期為「紅假」而日曆上多數將兩頖假期以紅字印刷。 休息日 如家傭在受僱期間(包括在家傭放假時)生病或受傷,不論是否因工作所致,僱主都需為家傭提供免費醫療,亦即是所需醫療費用都由僱主承擔。 僱傭合約列明僱主必須支付外傭由原居地到香港的來回機票。 受疫情影響,外傭由原居地飛回香港必須進行隔離和檢測,僱主亦須要負責外傭放年假後回港的核酸檢測費用和在強制檢疫期間的住宿費用。 有薪病假要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1.
萬一有甚麼事要向公司作出追討,這些都會成為有力的證據。 休息日2025 不論是加薪、減薪,還是你會由兼職轉全職,甚至只是將受僱期延長幾個月,只要原本的合約條款有任何改動或更新,都一定要先經過僱傭雙方的確認,或者需要時重新簽署另一份合約,不是任何一話想改就可以改。 很多兼職人士以為自己一星期只是上班幾天,整體人工不高就不用供強積金。 其實不論你每星期上班多少天,只要你是18至64歲,從簽約起計連續受僱60日或以上,就要供強積金。 以一個較極端的例子去說明,即使你每星期只上班一天,但你已連續受僱三個月,你就要供強積金,而所供的款項就視乎人工多少而定。 可是當公司營運轉差,資金出現問題的時候,如政府突然關閉不同場所如美容院,因為公司不能運作便沒有現金流入,很多時都希望員工能夠短期內放無薪期,那公司便可以省下一批薪金支出,渡過難關。
休息日: 休息日、休假日、例假日差異大解析!國定假日補假到底是哪一種?
不予計算的期間及款額 因為 閣下在該 12 個月內沒有因放取假期而獲支付少於全部工資,故須剔除的期間款額均為「0」。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週六、日爲週休息日。 企業則可靈活安排,休息日不一定是週六、日;按照勞動法及國務院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保證員工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1天。 休息日又稱公休假日,是勞動者滿一個工作周後的休息時間。 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天。
儘管佛誕並不是《僱傭條例》所指的法定假期,不過如你是放公眾假(又稱銀行假)的話,佛誕這天應會很高興吧! 不過若老闆突然叫你在佛誕的今天返工,並指願意用薪金作補償跟你「買假」的話,這是否合法呢? 2017年1月,在臺鐵產業工會抗議因為「連續24小時」解釋,而成為「合法」的臺鐵「日夜休」班表,以及《勞基法》修法,通過「休息日」後,勞動部仍傾向「只要有晝夜輪班情形,休息日、例假可用「連續24小時」計算」。 勞動部(當時為內政部勞工司)曾在1986年,以〈內政部(75)臺內勞字第398001號〉解釋,《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所謂「一日」係指「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 但如果合約本身是有annual leave的,因為不足一年,所以公司要求我們放假要放先no pay leave,而annual leave payment會完約時計返人工給我們,計算方法是正常按比例計算。 豁免上班制度是由第 休息日 7/97/M號法令《訂定豁免上班及定出公眾假期之制度》所規定的,其影響的對象僅限於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休息日: 兼職保障三步曲
然而《僱傭條例》執行的安排主要基於勞資雙方之間的協議,無薪假屬自願性質,員工的確有權拒絕放無薪假的安排。 即使合約條款內列明指定工作時數,但若因公司決定提早關舖,並主動請員工早走時,如要求該員工扣薪或補鐘 (無薪),即有機會違反合約。 簡而言之,即使僱主和員工雙方有No 休息日 Pay Leave協議,員工又接受放No Pay 休息日 Leave安排,但總日數並不能超過一半,否則可視為停工論,雙方的勞資關係可視為自然結束。 員工亦有權向資方追討以上的一切損失,包括未曾發放的工資、代通知金和強積金等等。
- 假若病假與休息日重疊,該日視作休息日(不影響病假連續性),但是否享有疾病津貼則要視合約規定休息日是否有薪而定,僱主亦不需另補病假。
-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給予僱員休息日,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 此外,例假日的合法出勤條件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只有滿足這種極為特殊的情況,僱主纔可以使勞工停休出勤,且僱主需在需在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向各地勞動局核備。
- 不扣減有薪病假日數但 病假仍屬連續性,不需另補病假及疾病津貼。
- 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行,使職工得到更好的休息,這有利於勞動者的身體健康,也有利於勞動者在經過充分的休息後以更充沛的精力投入生產和工作。
- 某僱員的休息日是星期日,由於國慶日(10月1日)這日的法定假日適逢星期日,僱主應於翌日補假(即10月2日),但這日須並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的日子。
如前述,自1983年起,農曆年初一、二、三和中秋節翌日,如與星期日重疊,會於該天前,即農曆除夕和中秋節補假,可能造成假期損失。 如前述,泛英女皇壽辰和泛香港重光紀念日這4天公眾假期,其中3天均鐵定與星期六及/或暑假重疊,即鐵定損失。 進入特區時期後,這4天公眾假期取消,輾轉換成1999年至今的勞動節、佛誕、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國慶日,雖然同樣4天,但這4天無一與暑假(或任何學校假期)重疊 ,亦不一定與星期六重疊,即變相增加每年最多3天學校假期(除非與星期六重疊)。 隨着時代轉變,香港人對節慶的習俗亦日趨簡化,甚至變得有所商業化。 例如香港人渡過農曆新年時,會依照習俗,農曆新年前「辦年貨」和逛年宵市場,農曆新年期間張貼年畫和揮春等賀年裝飾品、舞獅、到廟宇、佛寺拜神禮佛祈福、喫年糕和煎堆等賀年食品、派利是、到親戚家裏拜年等等。
休息日: 例假與休息日之差別為何?
不同受僱形式的僱員,如全職和兼職,在假日薪酬的計算時,是否需要區別對待? 僱主可按其需要設計僱傭合約條款,大前提是該條款不能抵觸或減少《僱傭條例》賦予僱員的權益。. 即使雙方簽定僱傭合約,假如僱員不是受聘於連續性合約(即未能符合418),該僱員便未能獲得《僱傭條例》的福利及保障。
休息日: D. 假日 / 年假 / 病假 / 產假以及有關的工資繳付
1983年至2010年間,如當日為星期日,農曆八月十五星期六將訂為補假日。 香港工會聯合會:現時香港最大的工會聯合組織,為打工仔提供各類型的服務,例如免費諮詢、職業培訓、業餘進修課程和醫療服務。 他們的勞工服務中心就是專門負責解答勞工疑問及協助處理勞資問題,有需要時亦會幫你將個案轉介到相關的政府部門。 你應該好好保存有關工作上的文件,例如稅單、糧單、強積金供款記錄、病假紙等等,不論是書面的還是電子版本,也應保存一段時間,不要一收到就丟掉。 休息日2025 甚至和僱主溝通的Whastapp紀錄都全部保存截圖。
休息日: 病假重疊公眾假期及有薪休息日查詢
「病假日」指僱員因受傷或患病而不適宜工作,並以此理由缺勤的日子。 休息日 在一名僱員起初12個月之僱傭期間,該名僱員可以每一個月累積兩天的有薪病假,並在其後的僱傭期間內,累積每個月4天的有薪病假。 休息日 休息日2025 若然休息日是以非定期形式發放,僱主必須於每個月開始前通知其僱員該月所指定之休息日。 不少外傭離鄉背井來港工作,賺錢是其首要目的,所以有不少外傭願意以額外的收入代替假期,亦有不少僱主願意以金錢購買外僱假期,但詳細瞭解條例後,有清楚列明是不可以以錢換假期的,請各位僱主留意。 至於休息日方面,如獲外傭同意,僱主可以另定休息日替代原來協定的休息日,但需要在一個月內安排新的休息日。 2010年1月13日,立法會正式否決將孔子誕辰日定為公眾假期的議案。
休息日: 病假與法定假期重疊
僱主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亦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不過,即便「兩個13萬」的目標達成,我們花了兩年時間累積的20多萬「帶路博奕基金」也因日常開銷與出國採訪而歸零,眼前疫情解封,隨時有計畫或突發的出國採訪需求,在最短期間內回補這筆基金,也是重要而艱難的任務。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給予僱員休息日,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僱主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在家傭同意下,僱主可另定休息日,代替原來指定的休息日。
休息日: 勞工休假制度有4種: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假
(二)休息日; (三)強制性假日。 在《僱傭條例》中列明,僱員在受僱的首年內每工作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工作滿1個月可累積4天。
休息日: 一個「例假(休息日)」指的是「曆日」或「連續24小時」的差別
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是指經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註冊牙醫或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證明僱 員必須缺勤的期間。 1983年,政府更改了農曆年初一、二、三和中秋節翌日的補假方式,由這年起,這些假日如與星期日重疊,會於該天前,即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廿九或三十)和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補假。 如前述,這種補假方式,可能造成假期損失,且一直維持了30年,至2013年纔再有更改。 1974年1月,廢除《工業僱傭(有薪假期與疾病津貼)條例》,有關法定假日的條文則納入《僱傭條例》內,使《僱傭條例》涵蓋的所有僱員,不論是否受僱於工廠,一律享有法定假日,法定假日的數量其後數度增加。
休息日: 工傷期間的病假 / 年假
惟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僱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按照1980年頒佈的《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單位酌情給予1-3天的婚喪假。另外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 舉例來說,你在休息日加班了 3 小時,加班的計算時數要算足 8 小時;加班 9 小時,要算足 12 小時。 如法定假日適逢僱員的休息日,僱主應於休息日翌日補假。 該補假須並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的日子。
休息日: 年假
第四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爲週休息日。 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週休息日。 已4.18條例受僱滿一年的僱員可享有7天有薪年假,按年資可增至14天,而有薪年假應在隨後的假期年度取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