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方若要申請許可,可以在聆訊前以書面提出申請,或在聆訊中提出口頭申請。 若法庭頒令某方須支付判給對方的款項,除非審裁處另有指令,否則須付款的一方應嘗試將判給對方的款額以及任何已確定或達成協議的訟費直接付給對方,並索取有關收據。 假若審裁處指令付款人須把款項交予土地審裁處,付款人應預留充分時間在辦公時間結束前到來會計部辦理。 任何人按照指令把欠租和訟費支付給審裁處,該筆款項必須用現金、香港的銀行所發出的本票或香港的律師事務所所發出的支票,收款人請註明「土地審裁處訴訟人儲存金帳戶」,私人支票恕不接受。 提交各樣文件或使用服務,須按照(香港法例第17B章)《土地審裁處(費用)規則》的附表支付法庭費用。 付款可以用現金、「易辦事」或支票,支票收款人應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假使需要延期或取消已編定的聆訊日期,任何一方均可以非正審申請方式申請安排一個新的日期。 除非事先得到對方同意並在傳票上籤注,否則與訟各方須向土地審裁處法官或審裁處成員申請及解釋延期的原因,由法官或審裁處成員決定是否批准延期申請。 土地審裁署 假若任何一方認為某些日期不便,應在安排聆訊日期前通知排期主任。 在編定聆訊日期後,排期主任會把聆訊通知書送達雙方。 一般來說,聆訊日期一經編定,審裁處不會更改日期來遷就任何一方的旅行計劃、工作安排或生活方式。
土地審裁署: 法庭語文組
在收回樓宇管有權的申請中,如果反對通知書已經提交,司法常務官必須儘快爲有關申請排期聆訊,然後通知各方排期聆訊的詳情。 有關通知必須在聆訊前的14天或之前發出,或在各方所同意的其他期限前發出。 上訴人必須在上訴通知書送達後7天內,向高等法院的司法常務官交出有關審裁處的判決或命令的加蓋印章文本一份,以及附有理由的決定(如有的話)文本一份及兩份上訴通知書。 提交各樣文件或使用服務,須按照(香港法例第17B章)《土地審裁處(費用)規則》的附表支付法庭費用。 付款可以用現金、「易辦事」或支票,支票收款人應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土地審裁署2025 申請人若想中止或撤銷對答辯人或其中一名或超過一名答辯人的全部訴訟,應向登記處提交一份由他簽署的正式中止程序通知書,並須支付提交費用。
在土地審裁處進行訴訟的各方,可以親自應訊及陳詞,也可以延聘大律師或律師代表應訊,或在獲得審裁處的許可後授權他人代表應訊。 任何一方若要申請許可,可以在聆訊前以書面提出申請,或在聆訊中提出口頭申請。 若法庭頒令某方須支付判給對方的款項,除非審裁處另有指令,否則須付款的一方應嘗試將判給對方的款額以及任何已確定或達成協議的訟費直接付給對方,並索取有關收據。 假若審裁處指令付款人須把款項交予土地審裁處,付款人應預留充分時間在辦公時間結束前到來會計部辦理。 任何人按照指令把欠租和訟費支付給審裁處,該筆款項必須用現金、香港的銀行所發出的本票或香港的律師事務所所發出的支票,收款人請註明「土地審裁處訴訟人儲存金帳戶」,私人支票恕不接受。
土地審裁署: 高等法院
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須存檔及派送表格1和支持申請上訴許可的宗教式或非宗教式的誓章,誓章內須說明所有上訴的理由。 在土地審裁處作出收回樓宇、討回欠租或訟費的命令後,如果有關人士不遵行命令,勝訴的一方可以向審裁處申請適當的執行令狀,並要求執達主任執行該令狀,向判定債務人收回樓宇或債項。 土地審裁署 土地審裁署 土地審裁署 如要對非正審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上訴,則必須在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14天之內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而在其他情況下,則必須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28天之內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本審裁處會在不損害公平原則的情況下,向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作出指引。 案件可排期作指示聆訊或審訊,指示聆訊的目的是就案件如何進行向法庭尋求指示。 在簡單的案件中,如收回管有權的案件,則可排期在首次聆訊中直接審訊。 如情況適合的話,審裁處可以信函形式發出指示,而無須進行過堂聆訊。
土地審裁署: 支付裁定某方應得的款項
如果審裁處拒絕這項申請,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可以在申請被拒絕後的14天之內,向上訴法庭提出進一步的上訴許可申請。 土地審裁署 任何涉及歐盟基礎的法律變更都必須要經過各成員國內國程序予以批准。 所有的成員國都必須要批准,並將批准的文書寄存於義大利政府,該條約才會正式生效。 在某些國家,像是愛爾蘭,若要變更該國的憲法,則必須先經過公民投票。 另外某些國家,如德國,則不允許公民投票,條約的批准與否必須由該國國會加以議決。 第6條規定歐盟必須要遵守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以及歐洲人權公約。
- 因此,如只對有關事實的爭議作出上訴,該上訴將不會被接受。
- 審裁處會在傳召訴訟各方傳票的聆訊中,對這項申請作出裁定。
- 第14條則在處理歐洲議會的運作方式以及其選舉方法,第15條規定在歐洲理事會以及其主席,第16條則在處理歐洲理事會的構造。
- 由於他們沒有專業的資格,以及爲了維持審裁處的中立性,審裁處職員被指示不得向任何一方提供法律意見。
審裁處可以在作出決定的一個月內,決定覆核該項決定,並可按其認爲足夠的理由,將該項決定作廢、或推翻、更改或維持該項決定。 審裁處可應任何一方的申請或主動覆核決定,但須先向法律程序中所有其他各方發出通知。 土地審裁署 與訟任何一方均可使用表格3向土地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申請發出證人傳票,司法常務官會就此作出決定。 司法常務官可向任何人發出證人傳票,規定該人按照傳票中所指定的時間及地點到土地審裁處出庭作證,或向土地審裁處提交任何由其管有或控制的文件(有關文件的詳情會在傳票中述明)。 審裁處並不保證申請人能夠討回全部或任何欠租或判額,或已支付或需要支付的執達主任費用,一切視乎執達主任執行「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令狀」的結果。
土地審裁署: I) 收回住宅或非住宅管有權的申請
申請人執行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必須首先向司法常務官提交申請通知書,然後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張貼在涉案的樓宇的大門入口的顯眼處;申請人必須同時把將「致實際管有或居住者通知書」的副本連續3天張貼於該樓宇的大門或入口處。 在張貼通知書的4個工作天之後,申請人可以誓章形式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申請人須支付繳交費用。 任何人若要提出上訴,必須把審裁處指明格式的通知書填妥,然後把通知書送達有關法律程序中的其他各方,要求他們在通知書指明的日期或按指示的其他日期,在法官席前出席聆訊。 任何人若要提出上訴,必須把審裁處指明格式的通知書填妥,然後把通知書送達有關法律程序中的其他各方,要求他們在通知書指明的日期或按指示的其他日期,在法官席前出席聆訊。 申請人執行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必須首先向司法常務官提交申請通知書,然後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張貼在涉案的樓宇的大門入口的顯眼處;申請人必須同時把將「致實際管有或居住者通知書」的副本連續3天張貼於該樓宇的大門或入口處。
土地審裁署: I) 收回管有權案件
第21條主要在概括說明歐盟的外交政策,包括遵守聯合國憲章、促進全球貿易、人道救援以及全球治理。 土地審裁署2025 投資推廣署收集閣下的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以便為您提供本署的服務。 土地審裁署 當您提供聯絡資料、勾選方框以及點擊「遞交」按鈕,即表示您已閱讀並明白及同意本署的私隱政策。
土地審裁署: 土地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
這些議定書將與退出歐盟有關,此乃是對於愛爾蘭人民以及捷克總統的保證[8][9]。 由於在愛爾蘭憲法修正案並未通過,因此歐盟曾經對於愛爾蘭人做出一些保證(在安全與防衛、道德議題和稅制方面)以期望愛爾蘭能夠進行第二次公投。 土地審裁署 也因此,愛爾蘭2009年憲法修正案的公投得以通過。 不過這些保證僅為一項聲明,表示將於下次的條約中附加這些保證在其中[8][10]。 條約也會在歐洲議會中進行投票表決(諮詢性投票),儘管該表決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仍有其重要性。 像是比利時及義大利國會便曾經表示,假如歐洲議會投票表決反對尼斯條約,其將對該條約予以否決[4]。
土地審裁署: 歐洲聯盟條約
如果在香港以外地方致電的話,請在電話號碼之前加撥地區號碼「852」(不適用於駐海外辦事處)。 土地審裁署 如果想查看更多資料,請在該職員名字/詢問處上點擊。 本網站的所有資料均由有關決策局/部門及有關機構提供和更新。 即使上訴的期限或申請上訴許可的期限已經屆滿,但審裁處或上訴法庭仍可在任何時間延展上訴的時限或申請上訴許可的時限。 除非經本審裁處另行批准,否則非正審申請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書並須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申請書的內容主要以表格1為依據。 由於在里斯本條約通過的過程中,經歷了一連串的妥協,各國的領導人紛紛表示將於下一份條約(可能是最快於2011年以前簽署的克羅埃西亞和冰島入盟條約)中,加入一些議定書。
土地審裁署: VI) 上訴案件
第198條設定了一個客觀的目標,希望能夠促進那些在附件二中所列出的相關領地之經濟及社會發展。 其餘的條文則詳盡的規定了關於其他像是領地關稅等問題[2]。 第四編只有一條,那就是第20條,根據本條規定,假如其他國家就某個領域的整合加以阻擋,則其允許一定數量的國家在歐盟之下就該領域進行合作。 包括香港的總辦事處,我們在全球共34個主要商業城市設有辦事處,為各行各業提供免費的定製服務和提供專業意見。 你可透過『綜合註冊資訊系統』瀏覽、下載或訂購土地登記冊或文件副本,每宗交易可訂購多達 30 項土地紀錄。 土地審裁署2025 屬實申述是述明提出有關文件的一方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或就有關證人陳述書或專家報告,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及(如適用的話)其中所表達的意見屬真誠地持有的。
土地審裁署: 申請擱置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
倘若雙方達致和解,可一同以傳召訴訟各方的經同意申請或傳票向法庭申請,使和解協議條款成為審裁處的法庭命令。 土地審裁署2025 除此之外,也可由申請人或上訴人在任何時間申請中止案件。 第47條賦予歐盟具有法人格;第48條則在規定條約的修正方式,舉體規範通常和簡式修訂程序;49條則在規定申請加入歐盟的相關問題;50條則就退出歐盟加以規定。
土地審裁署: 指示聆訊
申請人須衡量追討所欠金額之機會和會涉及有關的執達主任費用,然後請自行決定所需要的執行方式。 上訴人必須在上訴通知書送達後7天內,向高等法院的司法常務官交出有關審裁處的判決或命令的加蓋印章文本一份,以及附有理由的決定(如有的話)文本一份及兩份上訴通知書。 如果審裁處決定接受覆核申請,便會在行使覆核權力之前定下聆訊日期聆聽各方。 如果審裁處決定不覆核其決定,司法常務官便須發出書面通知,將審裁處的決定通知各方。
土地審裁署: I) 執行令狀
第11條確立了政府透明化的原則,另外,只要有超過100萬個公民,即可向歐盟委員會遞交請願書,請求就該等事項進行立法,而該請願書必須要獲得廣泛討論。 第12條則賦予內國議會有限的參與歐盟立法程序之權利。 土地審裁署 這兩個條約(以及附加於其上的議定書和宣言)於它們正式生效後至少每10年必須要由修正條約予以調整和修正一次,目前最後一次用於修正它們的條約為200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的《里斯本條約》。 經修正後的《歐洲聯盟條約》第6條也使《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產生與歐盟條約同位階的法律地位(雖然它本質上並非條約)[1]。 如果審裁處拒絕這項申請,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可以在申請被拒絕後的14天之內,向上訴法庭提出進一步的上訴許可申請。 一般來說,在本審裁處所進行的審訊,方式與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的民事案件相若,但會較不拘泥於形式。
第206條與207條則建立了歐盟共同的商業(對外貿易)政策。 土地審裁署2025 土地審裁署2025 第208到214條則在處理對於第三國的合作發展與人道救助。 216條道219條則在規定與第三國訂立國際條約的程序。 第220條指示歐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級代表以及歐盟委員會適當的與其他國際組織進行合作;第221條則建立了歐盟代表團。
第8條則是規定歐盟如何與其鄰國建立更緊密的關係。 第一個目標是提升和平、歐洲價值,並使歐盟的住民能夠安居樂業。 第二個目標則與歐盟領域內的勞務、資本等四大自由流動相關。 第五則是闡明歐盟必須提升其價值、致力於消除貧困、關注人權、並且尊重聯合國憲章。
土地審裁署: VI) 上訴案件
第18條建立了歐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級代表,而第19條則設立了歐洲法院。 土地審裁署 第9條確立了各國公民權以及歐洲公民權的平等地位。 第10條則在宣示歐盟乃是基於代議民主制而創立,同時也決定歐盟必須盡可能的親近其公民,其涉及歐洲政黨以及公民是如何被代表:在歐洲議會中直接被代表,同時在歐盟理事會和歐洲理事會中由他們的政府(對該內國之議會負責)所代表。
土地審裁署: 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倘若雙方達致和解,可一同以傳召訴訟各方的經同意申請或傳票向法庭申請,使和解協議條款成爲審裁處的法庭命令。 土地審裁署2025 除此之外,也可由申請人或上訴人在任何時間申請中止案件。 土地審裁處前身為租務審裁處(Tenancy Tribunal),1982年改為現稱。 現時主要審理有關建築物及土地發展的申索及裁定上訴的案件。
土地審裁署: 土地審裁處
除非審裁處另有命令,通知書必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14天之內,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及必須在送交存檔後5天內送達。 案件可排期作指示聆訊或審訊,指示聆訊的目的是就案件如何進行向法庭尋求指示。 在簡單的案件中,如收回管有權的案件,則可排期在首次聆訊中直接審訊。 如情況適合的話,審裁處可以信函形式發出指示,而無須進行過堂聆訊。
要求排期聆訊的申請書內須提供估計所需的審訊時間和準備傳召的證人數目等資料。 答辯人若想法庭頒令暫緩執行收樓令狀,可以向土地審裁處登記處提交一份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並把傳票的副本送達申請人。 在情況緊急時,必須以單方傳票向法官申請暫緩執行收樓令狀。
而第2部分則是從第42條到第46條,主要在處理軍事合作(包含共同防禦)的部分。 有關訟費評定的詳細程序資料,請於高等法院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訟費的評定》小冊子參閱,或登入司法機構網址rcul.judiciary.hk下載該份有關的小冊子。 即使上訴的期限或申請上訴許可的期限已經屆滿,但審裁處或上訴法庭仍可在任何時間延展上訴的時限或申請上訴許可的時限。 除非經本審裁處另行批准,否則非正審申請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書並須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申請書的內容主要以表格1爲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