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轉承】遺囑繼承程序全面睇 在香港如有人不幸身故,其遺產包括現金、股票以及在香港的物業都會被凍結,直至法院發出遺產承辦書,由授權人或遺產代理人,處理死者的遺產。 不算,雖然遺產繼承不涉及「代價」,但因為是由法院判令,因此業權得到保障。 上手業主欠債2025 即使業主生前欠下巨債,而有關債務沒有登記於物業上,日後有關債主都不能將債登記在物業業權上。
在2012年8月16日會議上,黃先生以主席身分向管理委員會報告,保險公司已同意支付128,666.66元。 其後,申請人在2013年3月15日向法團支付了126,333.34元,但明言這是為了盡快解決問題,好讓工程盡快進行,申請人將保留權利,日後討回不合理而多收的款項。 法團則認為顧問公司疏忽之處,在於他應該堅持進行更換該些閘制,而不應該由法團去決定。
上手業主欠債: 樓宇買賣中,甚麼是「踢契」?
有人話有啲追左成七八年,原因唔係果間收數公司追,而係債主追,即係銀行。 銀行,電訊公司呢類追欠款欠費,全部都係外判俾賬務公司去做,假設某某銀行,通常會有幾間呢啲賬務公司做野,一般有個週期,響呢個週期,會將一堆呢啲爛賬分俾果幾間公司,再按收倒嘅數成績多少,再分配下週期嘅數,成績越好,下週期可以分倒嘅爛賬越多。 當一條數分到黎賬務公司時,就會由其中一位職員負責,搵左幾次搵唔倒,就會掟俾第二個跟,如是者一間經幾手,咁就已經三兩個月,呢間搵左一排都搵唔倒個債仔時,賬務公司就會掟返俾個客,個客果邊左搞右搞又一排,之後又掟俾第二間賬務公司,如是者重複咁搵個債仔。 業權糾紛較常見於聯名物業,當其中有任何人士不滿業權分配問題,並訴諸法庭時,便可以將法庭告票在土地註冊署登記,以免有人在判決前將物業轉手。 另外,夫婦離婚時,如兩人對持有物業業權有分配有不滿,要由法庭裁決時,法庭亦會向物業「釘契」。 入稟狀送達欠債者後,視乎被告之舉動以及案情之爭議性,可能可以申請直接勝訴的判決 (Default / Summary Judgment)。
- 經常向業主提無理要求,如家中電器水喉有小問題便要求更換或減租,室外環境變化亦成為要求減免租金理由;甚至故意弄壞室內的物品,要求更換。
- 在田土廳註冊主要是為了讓公眾知道該物業的業權情況,這樣你在法律上才具有優先權,買賣、按揭、其他產權負擔(encumbrances)等項目一般都會註冊。
- 佔用人須由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向屋宇署申請入則,在未獲批覈前,使用未經註冊的位置懸掛廣告招牌即屬僭建物,大廈全體業主都得不到風險保險的保障。
- 如業主真的要拍賣這些物品抵債,便需要向法院另外再申請「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再由執達吏執行令狀,看守相關物品最少8天,業主纔可處理這些物品。
- 點知銀行問我按揭保險筆費用另外俾定係連埋按揭一齊借,之後律師通知我要同賣家「對數」,話係甚麼按金之類的東西。
由於法團確實沒有按上述補充公契辦事,而法官接受第一及第二申請人的計算方法,因此法官裁定第一及第二申請人確實多付了2006年的維修分攤費用。 答辯人提出的論點是,在計算地舖業主的管理費時,他們只須攤分地舖的公用地方,及與所有業主攤分全大廈的公用地方,他們無須支付屬於1樓商場及住宅的公用部分的支出。 法官認為,雖然在生活上,樓上的業主會有更多機會使用樓上的公用部分,地舖業主進入樓上某公用部分會有限制,但根據大廈公契,它們仍是公用部分,業權屬於所有業主。 該大廈公契只訂明,地舖業主無須負責該大廈升降機的保養及維修費用。 法官認為該鐵棚可被視為一個豎立或安裝在天台上的籠子、凸出物或結構物,表面上違反該大廈公契第19段的規定。 據屋宇署的勸喻提到,倘若他不遵行命令,有可能會被檢控,並須負上刑責。
上手業主欠債: 租約內容要夠全面
區域法院法官判決14名原告人包括狗主敗訴及須付訟費,法官指公契已列明住戶養狗要先獲取管理人書面同意,而該法團自2002年起,長期接獲狗隻滋擾的投訴,情況一直沒有改善,故法團及管理公司採取禁狗的做法是符合公契,亦合情合理。 土地審裁處2010年第224號個案,申請人是元朗某屋苑業主立案法團,於2009年6月2日成立。 答辯人由2007年5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為該屋苑的公契經理人。 法團於2009年9月份與答辯人以合約形式訂立另一份管理合約,1年死約及1年生約,繼續管理該屋苑。 法官認為補充公契第3條及附表1第20段是包括維修項目,即使這些項目並不是預期每年須承付的開支,仍須按該附表1第20段的比例計算各業主的分攤費用,雖然G座業主沒有在2006年的維修項目中直接得益,但G座的業主仍受補充公契的條文約束,須支付分攤費用。
但用極端手段的追數公司亦屢見不鮮,以不當手段嘗試催收債項,例如貼街招、淋紅油等騷擾方法。 如果借貸者其實一直都乖乖還款,證明有能力還債,只是因為突發情況,如突然失業、受傷或染病無法工作、因故被凍結資產等,才會拖數甚至破產,那即使曾簽署承諾不申請破產,亦可成為抗辯理由,未必會構成欺詐。 前文雖然指出,借錢唔還大多數時間只可透過民事方法或追討,但如果可以證明債仔是明知自己無能力還款又去借貸、手頭有錢故意不還、甚至早有預謀捲款潛逃,則可以控告其干犯《盜竊罪條例》第16A條的欺詐罪。 因為訴訟雙方必須要親自出庭指證及抗辯,原告(債主)便要負起舉證的責任,需預備對方借錢的證據,如借據、合約等,只有來往的SMS/訊息,很難證明有人借錢唔還。 所以即使報警,警方亦不會受理,當然亦不會有任何行動可以幫忙追債,但是債主可以循民事法律途徑追討。
上手業主欠債: 業主要留意關於樓宇轉名的5種稅項
土地審裁處2007年第423號個案,申請人是北角天后廟道雲峯大廈某座天台業主,申請人認為自1997年經20樓業主分契後,天台已成獨立單位,認為其物業可享有電力供應及安裝獨立電表。 答辯人是該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反對有關電力供應及安裝的要求,認為該大廈公契已列明20樓及天台屬同一單位,只能共同繳交一份管理費,及按1966年4月14日的入夥紙規定,天台並非住宅,只可作曬晾用途。 法官認為,毋須就當時大廈外牆的業權擁有者發出給申請人的允許,對後來外牆業權擁有者(法團)的約束性作出裁決,法官根據該大廈公契的條款,裁定業主立案法團有權反對申請人在外牆加建門口,及有權要求申請人拆除違反公契而建設的門口。 最後,法院頒令,申請人要在收到命令後120 天內拆除該門口,並須聘請合資格人士恢復該外牆的原貌。
上手業主欠債: 處理租霸的四步曲
土地審裁處認為業主於買入該單位時,已知天台安裝了其他單位的水錶,即代表原業主已同意及批准其他業主可使用天台,而且轉易契亦受制於存在的地役權,因此裁定天台業主不能禁止其他業主進入天台。 即使有其他業主使用外牆興建簷篷或晾衫架,亦不等於那些業主有權這樣做。 事實上,發展商是有權要求其他業主拆除那些簷篷和晾衫架,及隨時使用其權利去興建招牌或廣告。
上手業主欠債: 追討欠租及收樓
如果出現相同票數的情況,則主持會議的人除了已投的一票外,另有決定性一票。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H條的條文,當某人享有佔用某地方的權利,就已經有責任去負責維修該地方,而並非發展商所指,一定要行使了這個權利去佔用整個外牆,才須負責支付外牆的所有維修費用。 法團解釋,只承認雲峯大廈有160戶,這是基於該大廈公契的規定,天台並不作為獨立住戶,因天台不是居住用途。 然而,申請人其後獲機電工程署及香港電燈有限公司回信,在符合一些條件下,不反對有關電力供應之申請,以及提出了實際之安裝安排,例如把16樓的電流負載量減低,分配部分電力供天台使用,使總電流負載量不變。 法官認為,法團雖無公契責任向天臺提供電力,但若申請人並非作出任何結構性改動,在不損害大廈其他部分或對任何住戶構成不便下,法團不應隨意拒絕電力接駁及供應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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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審裁處在2011年10月31日,頒令答辯人清拆該鐵閘,及在2011年12月8日再頒令答辯人把該公用部分的空置管有權交回法團。 答辯人就土地審裁處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該命令,但被法官拒絕。 在多層大廈,個別業主擁有某單位的獨自管有權,但這個權力的享用,必須依據公契的條文及受條文限制,包括容許其他業主依照公契對該大廈進行維修保養。 原則上,整座大廈是一個個體,特別是大廈的結構,如天台、外牆、樑柱等,而該天台是該大廈的結構部分。 從另一個角度考慮,今次進行大維修是通過業主大會議決,這必然是對大廈有整體利益的工程,雖然答辯人對該天台有獨自管有權,但仍須依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公契條文處理,裁判官認為,沒有任何反對的理由不容許法團進入該天台進行維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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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可在會議中商討,就工程的輕重緩急作出安排,再根據現有的財政狀況去決定先後次序,維修問題便很易解決。 上手業主欠債2025 土地審裁處2009年第110號個案,申請人為梨木道某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為該屋苑B座40樓某單位的業主。 法團指答辯人未經批准,於2008年9月在該單位門外走廊公用部分,私自安裝CCTV閉路攝錄系統及掛牆燈,故要求該單位業主拆除該裝置,並須將受損的公用部分恢復原狀。 法官裁定該兩個單位的轉讓契並沒有將該分隔牆指明或指定專供答辯人使用,而由於沒有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文書可以將該分隔牆不包在公用部分之內,該分隔牆必定是該屋苑的公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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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將本命令的蓋章文本,張貼在大廈地下大堂顯眼處通知業主。 在審訊的首天,審裁處向申請人的代表許先生表示,申請人提出修改申索未經審裁處批准,經過一輪商討後,在審訊的第二天,申請人最終要求審裁處頒令的事宜只餘一項,即法團聘用的承辦商維修後備發電機房內天花石屎脫落工程時,並未獲得法團足夠的授權。 業主申請中期付款之常見情況,是租客仍持續管有樓宇,並拒絕遷出及完全不付租金。 遇此情況,儘管業主可對租客展開法律程序,要求沒收租賃、索取損害賠償及中間收益(即由租約期滿至最終遷出日期之間,租客應要付出的租金),但業主的申索需要等候法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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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須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去行使職權,若遇到與全體業主利益有關的重大事宜,主席應建議交由業主大會商討及決議,只要以集體負責方式去處理,便無須承擔個人責任。 答辯人則爭議該側巷及外牆是否公用部分,並辯稱該側巷的業權已被答辯人以逆權佔有,而該外牆已被拆掉超過12年,根據【時效條例】,法團已無權作出申索。 法官認為由於本案的申索涉及公契條文的執行,因此即使答辯人成功證明逆權佔有確實存在,【時效條例】同樣不適用於就該側巷及外牆而執行公契條文的申索,況且答辯人未有提出任何實質理據支持逆權佔有,故對法團執行公契條文的申索不公平。 上手業主欠債2025 答辯人在法團多番要求下,仍未將違規部分修復,在這情況下,頒禁制令是適當的,亦不會對答辯人造成任何不公。 上手業主欠債2025 但法官認為,第一及第二申請人作為業主,應該對屋苑的公契及補充公契知悉,亦默許了多付的維修費,法官亦認為如果要法團退還多付的款額,會對法團構成不利及不合情理。
上手業主欠債: 進行多次物業估價,找出最低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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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手業主欠債: 物業估價遭「彈弓手」調低 轉按觸礁 業主3招【星之谷專欄 &…
首先,大家可以到網上 「土地註冊處(俗稱田土廳)」查冊,先了解物業過去5年紀錄有沒有「送讓契」(Deed of gift)的字眼。 即使契約屬轉讓契(Assignment),亦要留心「代價」(Consideration)一欄是否有填上款額,如沒有寫明金額,或屬「無償轉讓契」 (Assignment at nil consideration),與送讓契同屬「送契樓」。 不過,要提醒業主的是假設銀行批覈的按揭成數一樣,拉低物業估價同時也會拉底按揭貸款額。 買樓印花稅是依物業售價或價值來計算,而一般物業售價是由買賣雙方商議而決定。 假設物業成交價為零元或遠低於市價,稅局會自行就物業作出物業估價,然後向業主追討相差之印花稅。
過往,法例規定在改建工程展開前,須透過認可人士或註冊工程師向屋宇署申請入則,而改建的廚房亦須符合消防條例的規定。 有專家指出,廚房原有的牆及防火門具有耐火功能,一旦拆除便很難避免火種蔓延,而發展商在興建大廈時已入則,列明屬明火煮食間隔,業主自行拆除分隔牆及防火門,就算改為非明火煮食空間,沒有申請入則已屬違法。 電動樓梯是一項十分普及的上落設施,大部分商業樓宇及商場都設有,方便顧客和業戶使用,同時可快捷疏導人流。 管理公司須要經常保持電動樓梯的安全運作,安排定期檢查及維修保養,並為該項設施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
上手業主欠債: 建期樓花估價急挫 頓成「樓市炸彈」業主如何自保?【星之谷專欄 – 香港01】
比賽的評審範圍包括大堂、平臺、花園、休憩處、大廈外觀、違建物、設施保養、斜坡保養、環境衛生、環境保護、保安管理、防火措施及消防設備等。 曾舉辦比賽的地區包括灣仔、觀塘、黃大仙、九龍城、沙田、大埔和荃灣等。 但如果銀行按揭加上二按、三按、四按、財仔債,兼遇上樓市估值下行,實際欠款有機會高於樓價估值。 以上整個過程,由正式入表申請,到收回商舖,租客無反對的情況下,快則一個月;租客阻延的話,往往要搞一年半載也不足為奇。 至於律師費,便宜的則一萬幾千,租客搞事或牽涉金額較大,律師費起碼數萬元以上。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無論執行令狀是否成功,每次所耗的執達主任開支及護衛員費用,均從上述按金中扣除。 若成功執行令狀,而被告人所償還的金額,或拍賣財物 / 實產所得的款項足以支付判定債項及所耗費用的話,你方可追回有關開支。
上手業主欠債: 欠債 的英文怎麼說
自有關訴訟權在官方方面產生的日期起計滿60年後,官方不得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如該訴訟權最初在某人方面產生而官方是透過該某人而申索的,則官方亦不得在該訴訟權在該人方面產生的日期起計滿60年後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 各位業主有沒有想過,您們日常生活中經常需要更換電器或電子器材,因而將舊的電器或電腦棄置到大廈的垃圾房,使垃圾堆填區超標負荷,亦對生態造成嚴重災害。 為了保護生態環境,及為我們下一代著想,只要將舊或壞的電器送往回收中心,使它們可被修理重用及轉贈給有需要的人士,實在是各位的一項公德。 廉政公署向大家提供要訣︰ 1) 業主應親自出席法團會議; 2) 如未能出席,業主應委派值得信任的人,代表其投票;及 3) 在授權書上填寫獲授權人士的姓名,避免簽發空白的授權書。 除了交由清潔服務公司去處理大廈的清潔項目外,住戶仍須經常保持個人的居住環境衛生,不隨地吐痰,不亂丟垃圾,法團亦有責任監督清潔服務水平,使大廈有理想的衛生環境。 法團解釋,在諮詢法律意見後,從2011年5月開始,大廈的各住宅單位及車位的管理費,均改為以公契第一附表註明的份數計算,不過,他們則不同意退回已往多付的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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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作出裁決,法團有權根據大廈公契,在合理的情況下進入個別單位,就大廈公用部分的設施進行維修工程。 法官命令答辯人必須讓法團僱用的承辦商於工作天的上午9時至下午6時期間(下午1時至2時為午膳除外)進入其單位進行維修工程。 法官認為,拆卸老化的設備而考慮作出其它安排,是對大眾有利的行動,並不同意拆除設施的議決屬違反公契或【建築物管理條例】,不過在今次事件中,申請人沒有向法團要求召開業主大會。 法官建議法團可安排召開業主大會,商討如何使用那一片空置的土地。
上手業主欠債: 欠債HK$75,000或以下:小額錢債審裁處
在這情況下,管理委員會不能代替法團業主大會否決收到的任何投標書,亦不可規定業主選取那一間供應商或承辦商,管理委員會只可公開列出各供應商或承辦商的重點資料,比較相關優劣,讓業主在法團業主大會中通過決議。 管理公司屬於有償服務的機構,業主不能奢望管理公司會為大廈提供免費服務,業主須支付管理酬金給管理人,若屬大廈公契管理人,其酬金一般會以公契所列的百份比計算,除非是以合約聘用,則須根據合約的安排。 管理委員會必須不少於3個月舉行1次會議,祕書須在舉行會議的7天前,將會議通知書在大廈的顯眼處張貼,通知所有業主有關會議的議程。 上手業主欠債 祕書須在會議結束後的28天內,將會議紀錄在大廈的顯眼處張貼。 全體業主纔可稱為法團,凡屬條例規限的範圍內的事宜,例如招標工程的總額超過每年財政預算總開支的20%,必須藉法團業主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決議,管理委員會不能跨過條例的規限拒絕召開業主大會,而由管理委員會自行決議通過受規限的事項。 (個案1)土地審裁處1999年第392號個案,某業主購買一個連天台的頂層單位時,已知天台安裝了其他單位的水錶,但公契明示天台業主擁有天台的獨有管有權,該業主因此拒絕其他業主進入天台。
拆開睇睇係銀行數定財務公司數先,如果係財務公司數,下封開始就無此人打回頭,銀行數就直接打去銀行講番,再同佢講,如果再有呢啲信,你會去金管局投訴。 上手業主欠債 會唔會0係上手業主知自己就賣樓, 就叫自己個friend用呢個單位做住址証明去借錢? 2) 有咩電信公司/其他公司收數既, 就send 信或email 表明舊業主已經搬離, 要求佢地更新資料. 但不幸既事就來…原來其業主的太太欠下咭數,上星期八九點有人追數按門鐘才知道此事,還在門口貼了其大字報,我已從該大字報上的電話,致電該收數公司解釋,表示你找的人是前業主,問對方受邊個銀行委託追數又吾肯講,解釋一大論但對方並不理會。 此外,業主不要心急放租,可在與租客洽談期間,多觀察對方的言行舉止以瞭解其性格和為人,亦可詢問租客過往住所和退租原因。
上手業主欠債: 【防租霸全攻略】 租霸6大特徵 + 追討租金和收樓處理程序
法官裁定法團的申請得直,答辯人須在28天內還原該分隔牆,若答辯人未能遵守此項命令,法團有權進入該兩個單位內還原該分隔牆,而有關費用須由答辯人負責;及答辯人須支付法團關於本案之訟費。 2005年,因大廈維修污水渠工程需在申請人的車位位置進行,法團通知申請人須自行拆除車位舊簷篷,或由法團的承辦商拆除,以便進行工程,但申請人沒有回應法團要求,因此法團指示承辦商拆除該車位舊簷篷,承辦商亦同意免費拆除。 法團指申請人建造的新簷篷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大廈公契,故拒絕支付該僭建物的建造費用,管理公司則稱只是法團代理人,依從法團指示,申請人不應向管理公司申索。 號個案,申請人是雲景道某大廈車位的業主,第一答辯人是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第二答辯人是該大廈管理公司。 上手業主欠債2025 民政事務處提供放置舊衣回收箱的地點,包括社區會堂、社區中心入口、休憩處、公園、體育中心和圖書館等;如得到業主立案法團或物業管理公司同意,也可將舊衣回收箱設置於私人樓宇及商場的公用地方。 在業主大會上,以大廈業主的總人數計算,須超過10%的業主出席人數,纔可宣佈大會開始,並即時將出席人數和業權份數寫在大會的公告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