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對於保單復效實務上採行比法令規定還嚴格的做法,主管機關多年來也沒有要求改正,甚至也未要求修訂示範條款內容。 但實務上,各家公司卻都規定保戶填寫健康狀況表,而且還要求體檢,如果保戶健康狀況不佳,保險公司不但會採取加費、批註除外等做法,還可能拒絕保戶的復效申請。 保險法並沒有規範,只在保險法施行細則當中,訂有「停效後超過2年,就不能復效」的條文。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 保險法116條 針對保險業者代表的說法,饒瑞正與施瓊華都不表認同,饒瑞正認為在訂立契約時就可預見的風險,不能算入申請復效時的危險增加,只有當初訂約時未列入危險評估的部份,纔可算是危險增加而能適用保險法第59條的規定。 因此,只有在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的職業變更才會影響保險公司的風險評估,壽險及醫療險則不適用保險法第59條規定。 另外,也有消費者雖順利復效,但之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卻要以保戶復效時告知不實為由解除契約。 保險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並於第130條規定準用於健康保險。
保險法116條: 第五章 保險業 第四節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原:保險業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保險法116條 立委曾銘宗指出,本次《保險法》修法後,對民眾更有保障。 第一,刪除「契約另有約定」等字句,契約不可另外訂定但書。 保險法116條2025 第二,保險費到期前一個月除通知要保人外,現在還要同步通知被保險人,這樣終止契約會更加清楚。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第三人對該保險業之債權,除依 訴訟程序確定其權利者外,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清理程序,不得行使。
-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
- 第一項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 量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營業務與執行業務範圍及規模等因素定 之。
- ﹝2﹞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 前條所稱同一關係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 (一)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 要 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 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 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三、以合於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四、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放款,每一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 之五;其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對每一公司有價證券 之投資與依第一項第三款以該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十及該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下列有價證券: 保險法116條2025 一、公債、國庫券。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 ;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保險法116條: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一節 通 則
﹝3﹞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 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 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散佈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保險業、外國保險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遵守該會章程、規章、濫用職權 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或命令同業公會予以 解任。 保險合作社,除依合作社法籌集股金外,並依本法籌足基金。 前項基金非俟公積金積至與基金總額相等時,不得發還。
接管人執行職務而有下列行為時,應研擬具體方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 可: 一、增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 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覈準後執 行。 接管人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而持有受接管保險業已發行有表 決權股份者,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 法院受理接管人依本法規定之重整聲請時,得逕依主管機關所提出之財務 業務檢查報告及意見於三十日內為裁定。
保險法116條: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五節 其他財產保險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停效規定是保險契約特有之效力狀態,目的在於保障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權益,並平衡保險人之利益,使得保險人在未收到保費時,毋庸持續承擔危險。 保險法116條 保險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有學者認為此為相對強制規定,僅更有利於要被保險人外,所有保單都需催告到達要保險人後屆滿30日才會停效。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保險法116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六節 再保險
前二項保單紅利之計算基礎及方法,應於保險契約中明訂之。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 金額之責。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保險法116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定義及分類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拒絕提供電子資料檔案,或所提供之電子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1﹞保險業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超額承保者,除違反部分無效外,處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上二百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保險業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超額承保者,除違反部分無效外,處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前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保險業之權利,且受益之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保險法116條 ﹝3﹞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保險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保險法116條: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四節之一 保證保險
但這些要求並非全然是考量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有時是要做身份認證,確認申請人是否為被保險人;而且復效在雙方資訊不對稱下,保險公司很難辨別被保險人是逆選擇或善意,但透過書面告知書可以幫助業者進一步做區隔。 因此,餘家和認為書面詢問及體檢報告是有必要的,如此保險公司才能瞭解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以做為風險選擇與判斷的依據。 保險法116條 為了釐清消費者對保單復效糾紛案件的疑慮及瞭解各界看法,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特別舉辦座談會,邀請產官學界的代表共同探討「停效後的保單,如何復效纔有效?」,期望釐清復效問題的癥結並減少此類糾紛的發生。
保險法116條: 修正保險法條文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申請覈準應具備之適格條件、應 檢附之書件、擬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持有股票之出質情形 、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主管機關定之。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覈準而持有保險公 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 保險法116條 限期內處分。 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 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保險公司。
保險法116條: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二節 基本條款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任。 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 得之人。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 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保險法116條: 金融資訊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 保險人 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 ,主動為通知。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 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 減少保險費。 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
保險法116條: 中華民國總統府
而年繳和半年繳者,因為繳費間距比較長,所以必須寄發催告通知要保人。 另外如父母替子女投保的保單,在子女成年後,亦可通知子女;或子女替年長父母投保的保單,未來也通知父母,可增加提醒的作用。 保險法116條 勳仔目前在外商工作,由於國外科技業對於未來經濟局勢不太樂觀,很多公司都開始裁員,原本想說到去年底勳仔公司都還沒裁員,應該安全了,沒想到還是在農曆過年前收到全球會啟動裁員的消息。 「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1月10日上午在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槌下正式三讀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