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是對於在公司工作有一段時間的員工,代通知金不僅僅是員工的底薪,亦包括佣金、津貼、勤工花紅、年終或約滿酬金等;解僱員工的方式亦會影響員工最終可獲得的強積金、長期服務金等。 《僱傭條例》第9條列明,如僱員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行為不當、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或慣常疏忽職責,僱主可在不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情況下,終止合約。 若僱主以第9條解僱員工,該員工將無法獲得代通知金、該年未放取年假的薪酬、雙糧、遣散費及僱主需承擔的公積金供款等。 《2018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於2018年10月19日開始實施。
- 這起蘋果刻意讓舊款iPhone降速的「電池門」醜聞,起於2017年,蘋果公司面對用戶指控,一開始還否認故意降速,之後才承認這麼做是為了維持電池壽命,並非意在迫使用戶換機。
- 那我們首先應該瞭解,解僱一名員工可能面對的最壞問題,並且在什麼情況下員工可以向僱主追討賠償,這就涉及了遣散費、假期補錢等等權益。
- 員工A在印刷廠擔任印刷員,因製程紙張有損害,公司認為是A的責任要分擔廠商扣款,因此連續三個月扣發A部分薪水,雖然期間A有向僱主反應過紙箱規格問題,但僱主並未處理,最後A以僱主違反勞基法為由終止勞動契約。
- 僱員到勞工處落案是勞資申索的第一步,建議勞工處設立「黑名單」,對懷疑多次濫用即時解僱但不成功的僱主作出主動調查,並促請政府修改法例,讓勞工處可對濫用者作出刑事檢控,以收阻嚇之用。
- 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的書面批准,否則各項扣除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僱員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一半(因缺勤及未付贍養費而扣除的薪酬除外)。
- 若一個HR部門不熟悉這些,那很有可能會令公司遭受損失甚至惹上官非,今天就來說說解僱員工,僱主不能不知道的四個點。
- 老闆如故意及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須就尚未清付的款額支付利息給受解僱員工,甚至可被檢控,經定罪後,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勞工與僱主成立勞動契約後,勞工負有依照勞動契約給付勞務的義務,也就是說,勞工必須依照勞動契約約定的內容工作。 公司損失 公司損失2025 此外,在前述的出勤約定情況下,如果勞工已經答應僱主在週六休息日出勤加班,卻週四、週五、週六都未出勤,光是累計到週六就已經構成連續曠工3日(表2)。 工會強調,員工被大幅調動、被迫舉家搬遷已有違反《勞基法》之餘,且對員工如此重要的抉擇,卻僅有1周的時間能考慮,非常不合理,員工也擔心轉任過程被刁難、甚至被逼退,呼籲長榮保障員工工作權,也喊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出面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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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勞工另應注意,勞工有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的義務,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導致無法事前請假,事後仍應遵照公司規定補辦請假程序,如果勞工未完成向僱主請假的手續,就算有正當理由,依舊可能構成曠工。 公司損失2025 不過,「曠工」與「遲到、早退」的定義不同,勞工上班遲到或擅自提早下班,仍有出勤工作,僱主不得以勞工有「遲到、早退」的事實就認定勞工「曠工」,除非勞僱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勞工只要在約定出勤日的約定工作時間內有到工作場所提供勞務,就不構成曠工。 員工工作中故意或過失的行為造成公司損害,可能涉及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不過,事實上如果是員工不小心的疏失,損害的金額也不太大時,比較常見僱主以口頭告誡,或依照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在考覈時作為評比的項目之一,最終可能以減少獎金、分紅等方式處理(但不可以預扣工資!)。
僱主取得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之後,還要向勞工發出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當對話的意思表示(例如口頭告知)被勞工瞭解[12],或非對話的意思表示(例如存證信函)達到[13]勞工之後,才會發生僱主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 為避免少數勞工習慣性恣意曠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當勞工符合「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其中一種法定解僱事由的時候,僱主就依法取得單方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 也就是說,僱主可以直接向勞工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不用預告,也就不用取得勞工同意,勞動契約就因為僱主單方面的表示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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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最初否認故意降低 公司損失 iPhone效能,後來則承認這樣做是為了延長電池壽命,堅稱絕非為了吸引用戶購買新 iPhone。 警方今日(6日)表示,截至前日(4日)下午4時,警方再接獲6受害人報案,累計報案人數增至164人,涉及金額共約1.59億元,增加約400萬元。 守則為僱主及僱員提供實用指引,以預防工作間的性別、殘疾、家庭崗位及種族歧視。 你可在此網頁瀏覽有關守則的全文,本守則旨在協助僱傭雙方自我規管,以消除僱傭範疇中有關性傾向歧視的措施和行為。 僱員的服務期即使未達到享有這些權益所需的服務年資,也可以獲得終止僱傭金。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公司損失2025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表2.休息日、例假與曠工週一週二週三週四週五週六(休息日)約定出勤週日(例假)第一週曠工曠工曠工第二週作者自製。 所以當勞工曠工多日且音訊全無的時候,僱主應該聯繫勞工的緊急聯絡人或親友,甚至派人前往勞工居所探訪等,釐清曠工的原因,才能決定後續該如何應對。 另外,不少企業都會關注員工的工作能力和投入程度,有一些員工在面試時的表現和實際工作時的表現會判若兩人,或者工作後才發現對工作的內容有出入而產生退出的念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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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公司實際損失可能有相關數據、發票傳票等單據,可以證明損失金額的高低;懲罰性違約金則是造成損害後要另外付一筆錢作為懲罰,因此金額是由雙方約定、依約遵循。 例如:勞工因面試時未誠實告知自己的學經歷、提供偽造的證明,造成僱主損失,因違反勞基法§12Ⅰ規定,僱主可依法進行解僱的懲戒;又或者僱主已事先在勞動契約中約定禁止洩漏營業祕密,員工違反規定造成公司有重大損失,僱主可依勞基法§12Ⅰ規定依法解僱。 根據新聞中勞資關係在事後的處理過程中,法院調查後認為員工為多年資深經驗卻因為重大過失導致公司受到損失,事後又不願提出檢討行為,因此認為公司難以期待員工繼續忠實為其履行職務,所以終止勞動契約屬合法。 圖片授權vchal/Shutterstock.com回到開頭的案例,肉乾業者在釐清標錯價格的責任歸屬,損失金額其實可按比例向員工求償,但業者選擇原諒員工的無心之過是很正向的做法。 公司損失2025 公司損失 是指在法律規定以外僱主另外和員工約定的罰則事項,例如:員工會議遲到罰錢、員工試用期表現不佳延長試用期間。 但是這類的懲處必須事先公告並明訂清楚,當員工犯錯時,纔不會構成違約而產生效力。
有網民在連登討論區發文,指自己找錯錢,被上司要求以現金填補,但她認為此舉並不合理。 公司損失 雖然《條例》在此項上並沒有明確指引老闆因員工遲到扣薪的金額上限,不過假若僱主扣除員工的薪金超乎實際缺勤的時間,即屬非法扣除工資,一經定罪,僱主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看完這些,您是否也覺得HR部門也挺不容易的,不僅日常要處理公司所有員工的各種行政工作,當員工離職了還要把他的所有資料都挖出來全部計算一遍,還要精通《僱傭條例》,以免不小心觸犯法律。 既然如此,為何不考慮諮詢有關的專家或顧問公司的意見,甚至可以將人力資源管理的一系列行政工作外判給有經驗的公司處理,這樣便能大大的減少公司內部花費在HR行政工作上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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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懷疑,或勞資雙方未能取得共識,可向勞工處查詢,或將個案轉交勞資審裁處處理。 公司損失2025 南韓6萬2000名iPhone用戶,指控蘋果公司在iPhone系統更新後,刻意讓舊款iPhone速度變慢,來迫使使用者買新手機,為此提出集體訴訟,要求蘋果公司賠償每人20萬韓元(約4791臺幣)。 此外,勞工另應注意,勞工有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的義務,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導致無法事前請假,事後仍應遵照公司規定補辦請假程序,如果勞工未完成向僱主請假的手續,就算有正當理由,依舊可能構成曠工[3]。 而長期服務金則需要僱員滿足相應條件,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5年,但不能因裁員或遭即時解僱而離職。 因此在第一部分我們說過,解僱員工的方式會影響員工最終可獲得的長期服務金,若員工被僱主單方面即時解僱,則很有可能會失去長期服務金。
公司損失: 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勞基法: 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勞基法 員工造成損失,公司直接扣薪懲罰?人資專家:違反勞基法
我在處理很多類似問題的時候,企業其實都在鬼打牆,不是一股腦的算在員工身上,不然就是要藉此叫員工走人…這種思維其實都不算是正確,因此我提問的第一個問題,各位應該要記下來,記住情緒永遠解決不了問題,反而會讓企業與員工有更多對立的機會。 也就是說,須僱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纔可以終止勞動契約。 法律上雖然準許被害人向僱主求償,但這是為了避免員工賠不出來,讓被害人求償無門的情況,才讓僱主也負連帶責任,是保護被害人的特別規定,而不是讓員工免責的金牌,員工自己的行為,最終還是必須由員工自己負起賠償責任。 例如車禍案件最終勞僱雙方要連帶賠100萬元,肇事員工賠了20萬元之後,兩手一攤說沒有錢了,被害人可以去找僱主要剩下的80萬元,僱主賠了之後,可以再去跟肇事員工要這80萬元,也就是100萬元的責任,最終還是員工要負擔。
公司損失: 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勞基法7大優勢
勞工可以請行政主觀機關依勞基法第27條發限期給付命令,僱主在期限內仍不僱主仍一直不肯付時,勞工沒其它的好方法了,只有訴諸於訴訟。 至於勞工如於執行勤務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造成僱主損害時,本於契約上不完全給付之民法第227條及同法第184條規定勞工應對僱主負損害賠償責任。 畢竟人都會有疏失的時候,但如果員工已盡義務仍然發生過失,僱主應瞭解是否為系統流程設計問題,或教育訓練不完善、機器工具是否該折舊汰換等原因,揪出問題根本所在以避免未來衍生更大的問題。 願意接受員工犯錯的僱主,並在失誤時將重點放在如何改善而非一味檢討,就能從中瞭解員工最真實的回饋,進而改善企業內部流程,讓公司更加進步與創新。
公司損失: 個案一:「我剛通知公司懷了4個月身孕,第二天就接到解僱通知。老闆是違反了《僱傭條例》嗎?」
陳偉基又指,HOUNAX於警方防騙程式「防騙視伏器」中已顯示為紅色及高危,而證監會於11月1日將HOUNAX列入「無牌公司及可疑網站」名單。 公司損失2025 被證監會列入「無牌公司及可疑網站」的虛擬貨幣交易平臺「HOUNAX」,聲稱與某金融機構合作,事實上為虛構,故被列入可疑網站。 每當受害人希望贖回資金時候,所謂的投資平臺經理就會透過不同藉口拒絕,或指示受害人繳付高昂手續費,最後受害人無法取回資金,所謂的投資平臺經理或客服亦都會消失得無影無蹤,受害人隨後更被踢出羣組。 若偶爾因塞車、肚痛或交通工具故障等原因而遲到,打工仔的所有解釋對公司來說可能都只是掩飾,老闆就連一聲「唔該」也不用說,就已有權扣掉大家的薪金,讓大家只得眼白白看着血汗錢從指縫間溜走。
公司損失: 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如果有看前一篇【有薪病假】的文章,你會知道老闆不可以在員工放有薪病假時候解僱員工,這是違法的;但除了這個原因,還有哪些情況屬無理解僱呢? 國稅局指出,營所稅查覈準則規定,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經申請強制執行,因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執行,導致債權的一部份或全部不能收回,而由法院核發債權憑證者,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在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沖抵不足餘額,可以呆帳損失列支。 公司損失2025 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的書面批准,否則各項扣除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僱員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一半(因缺勤及未付贍養費而扣除的薪酬除外)。
公司損失: 員工失誤導致公司有損失, 可要求賠償最高金額是多少?
其實都跟工作息息相關,這對企業舉證來說也是一個功能,所以大家不要輕忽職務說明書的重要性。 此問答為Workforce勞動力量與法律百科的職場法律合作貼文,問答內容已先刊登於法律百科臉書:員工搞破壞,僱主可以怎麼辦? 僱主應留意取得權利與行使權利是兩回事,勞動契約不會因為勞工連續曠工3天或一個月累計曠工6天就自動終止。
公司損失: 警方:一週接報逾142宗網上投資騙案 損失超過8000萬元
而《勞基法》第26條亦有規定「僱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這項規定禁止僱主在損害事實還沒發生或確認時,就訂定違約賠償條款來預先扣發勞工每月薪水當作商品、財物損害的賠償,使勞工拿不到每月應得的全薪。 這是一個錯誤的概念,勞動契約只針對勞基法上的『權利義務』做規範,但針對工作的內容其實是沒有著墨太多的,因此明確的職務說明書纔是建構管理機制的第一步。 勞工工作時故意或過失造成僱主的損害,僱主可以請求賠償,可以選擇透過協商、調解等方式,由勞僱雙方同意的金額、方式進行賠償,但如果協調破局,雙方沒有共識,僱主也只能透過訴訟,由法院認定。 公司損失2025 公司損失2025 由於立法者明確規定具體的曠工日數作為解僱事由,所以僱主適用本款規定終止契約時,就屬於最後不得已的手段,也就是無需另行審查有無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公司損失: 網站導覽
臺積電總裁魏哲家先前證實臺積電高雄7奈米廠暫時延後,28奈米部分則按進度進展,引發外界關注高雄房市是否受衝擊。 根據高雄市地政局最新公佈資料,先前受惠臺積電議題成交相當熱烈的橋頭區、楠梓區,買賣移轉棟數年減幅分別高達60%以及50%,房市專家Sway則表示,現在數字出來證明,投資客閃人後的市場,就是一道冷菜。 公司損失 公司損失2025 空服員工會指出,長榮2015年有意把立榮併入,陸續將100多名空服員從立榮轉任至長榮,並組成立榮機隊反租給立榮執飛國內線,該批人佔立榮整體空服員一半以上,但合併計畫於隔年因長榮家變而終止。 本網站結合我們所徵選的榮譽諮詢律師、一系列淺顯易懂及生活化筆觸的法規個案手冊、固定推出的法律專欄、培訓課程等訊息,一一在網站上找到您所需要的答案。 本網站之圖片、文章等內容,屬著作權人擁有,任何人未經授權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利用、使用、轉載、散佈、出版或傳播,違者依法追究責任。 親愛的讀者,歡迎加入「SmartM人才培訓網」Facebook粉絲團,每天更多豐富的工作、管理、商務報導等你關注與分享。
公司損失: 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勞基法: 法律知識庫
很多案件由落案至法庭裁定,動輒半年或一年以上,對僱員構成巨大壓力,間接促使僱員選擇與公司和解,建議法庭應縮短排期時間,並對和解作出限制,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僱員到勞工處落案是勞資申索的第一步,建議勞工處設立「黑名單」,對懷疑多次濫用即時解僱但不成功的僱主作出主動調查,並促請政府修改法例,讓勞工處可對濫用者作出刑事檢控,以收阻嚇之用。 如欲刊登於其他網站或刊物,請電郵至[email 公司損失2025 protected]與我們聯絡。 不過國稅局查覈後發現,法院是在2020年核發債權憑證,但甲公司遲於2021年才列報對乙公司應收帳款的呆帳損失600萬元,不符相關規定,遭國稅局剔除所列報的呆帳損失並補稅。 舉例來說,甲公司因無法收回對乙公司銷貨產生的應收帳款600萬元,經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仍未能獲清償,甲公司辦理2021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600萬元。 首先認列年度方面,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仍無法執行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者,應以法院核發債權憑證的年度,作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