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不少的同事在這方面提出了這個問題,而且大家也認為應該要作出處理,沒有理由市民做了登記之後,回過頭來還要他們花費額外的金錢,這是說不通的。 行政程式法典澳門2025 但如果需要的話,我個人就完全認同在《商業登記法典》上的某些方面需要加上任何的補充。 我們的內部會議也好,或今天的會議也好,我們在政治上完全有共識要這樣處理這件事。 第一點的意見,就是我們現正處於一個立法程序,我們發覺《商法典》在很多方面有問題,在我來說,甚至可以說是一個惡法,並需要盡快加以補救。 在這個情況下,我們不能一次性全面作出補救,我們只能逐步進行,有些先:有些後。
- 但從報章上我看到有一段訊息,但不知有沒有這樣的情況,我想了解一下。
- 會發生在股份有限公司,因為以前的股份有限公司用“SARL”表示,而現在的股份有限公司用“SA”表示,所以最大的問題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方面。
- 一、調查完結後,利害關係人有權於最終決定作出前在程序中陳述意見,並尤其應獲通知可能作出之最終決定;但第九十六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之情況除外。
- 我可以做一個取消動議,但既然剛才梁慶庭議員已舉手,我想先聽聽發言,或者再聽聽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意見才作出決定。
- 所有規章草案須附有理由闡述,其內必須指出正在生效且與該事宜有關之法律規定及規章之規定,以及指出制定該規章草案所依據之研究、意見書、報告及其他資料。
其實只有一個原則,就是如果政府決定“其他的不可以修改,只有我提出的纔可以修改”,那我可以收回我的動議。 今天早上我們曾提過,不僅是我,還有其他議員也提到,在修改《商法典》這件事中,立法會應該多參與。 現在的問題是出現了這情況,主要是按照法例,跟進委員會是唯一跟進這個法典的小組,但事實上這件事關係到立法會的工作,這不是專屬權限,立法議員也有很多意見。 今天我們議員有這麼多意見,純粹是代表立法會提出不同的意見。 我覺得新的《商法典》由於對註冊資本作了很大的革新,所以變成第三百二十八條有了“須”,即是強制性。
行政程式法典澳門: 第一百一十七條
二、保障擬開展或參與程序之利害關係人有權透過口頭或書面,使用其所選擇之正式語文表達意思,亦有權獲得以該語文作出之答覆,取得其可查閱之文件以該語文製作之文本,以及就程序中作出之行爲獲得以該語文作出之通知。 二、任何利害關係人得以類似之依據,在確定性決定作出前,針對參與該程序、行爲或合同之機關據位人或人員,提出聲請迴避。 一、對於權限之衝突,任何利害關係人得向有權限對有關程序作決定之實體提出附理由說明之申請,而請求解決之;發生衝突之機關在知悉該衝突後,應立即依職權要求解決之。 二、授權機關或轉授權機關有收回權,且有權依據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廢止獲授權者或獲轉授權者所作之行爲。
- 當然《商法典》比較複雜,若是由個別議員提出修改《商法典》會較為困難,但我很願意看到行政和立法將來的雙向性合作,不過作為議員來說,我覺得我們也有一部分的責任。
- 但你現在要他在信箋、公佈等全寫出來,會帶來很多不方便。
- 不適當繕立之登記,按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屬無效者,得基於全體利害關係人之同意或更正程序中法院所作之裁判而註銷。
- 所以,議員如果對於——剛才我已經講過了——我們現在急於修改的,而司長作的引介有甚麼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出來。
- 二、不得對就先前之聲明異議或行政上訴作出決定之行爲提出聲明異議,但以有義務作出決定而不作出決定爲依據提出聲明異議者除外。
一、有權限作出決定之機關負責領導調查之進行;但公共部門之組織法規內另有規定,又或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如利害關係人所作之請求僅爲不合程式或不盡完善,則爲避免其因此而遭受損失,行政當局之機關及人員應設法補正申請內之各種缺陷,但不影響上款規定之適用。 二、部門之最高領導人或有權限之合議機關,尤其在考慮程序之複雜性或其他實體參與之必要性後,得許可將第一款所規定之期間延長一次或多次,但最多延長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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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商法典》如此複雜,要把一千二百多條重新修改完善是沒有可能的,所以才作出任意性。 但這件事不是這樣,這件事是如果有法律是這樣,可以做可以不做,即對與不對都是沒有罰則,因為沒有罰則便不做,對於這個概念我不接受。 行政程式法典澳門2025 儘管如此,我想強調的是,對於《商法典》的某些條文所提出的大量反對聲音基本上僅限於兩方面。 首先是第40/1999號法令的一連串的條文:其次是從未被關注制定澳門“三大法典”臨時委員會的成員作為討論標的的內容。
因為它本身是一個法令內的條文,所以現在要用法律去修改,是這樣的問題。 行政程式法典澳門2025 當然,當時沒有經立法會通過,只要澳督頒佈一個法令便可以解決。 現在唐志堅議員剛剛問了一個問題,將來會怎樣?
行政程式法典澳門: 登記之重造
三、如不能按以上兩款的規定予以彌補,在不影響其正常運作的情況下,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應以任何適當方式通知利害關係人,以便其願意彌補登記程序之缺陷時最遲可在確認登記有效之日作出彌補。 三、與法人商業企業主有關之須登記之事實,僅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倘有之祕書具有於法定期限內申請登記之正當性。 據基本法第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這裏明確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力,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和司法權三個方面。 基本法還規定了政府主要官員、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公務人員,由永久性居民組成(另有規定者除外),意味特區所實行的高度自治由澳門當地人承擔,體現真正的澳人治澳。 二、可將行政程序撤銷時,有權限就訴願作出決定之機關得全部或部分撤銷該行政程序,並決定重新進行調查或採取補足措施。
行政程式法典澳門: 第一百零七條
現在這樣寫了,但當他們不註明,他會有甚麼後果呢? 如果沒有後果的話,他沒有事的,可是這裏說到公司行為的公開,其實很需要讓人清楚公司本身的資料,這點從發展角度上來說是需要的。 但如果這裏沒有懲罰的話,其實有規定或沒有規定也只不過是政府在政策上指出要這樣做而已。 如果沒有懲罰的話,你印與不印其實有沒有問題呢? 如果不印,這份文件在法律訴訟上會否導致無效呢? 因為我覺得有一個道理就是若你說可做或可不做,這樣會從一個必然性而變成一個任意性,但我們之前的情況就不同,但以這一條來說,如果真的是可以做又或可以不做的話,那倒不如取消它。
行政程式法典澳門: 第二章
關注委員會從來沒有著手處理過第三百二十八條。 行政程式法典澳門2025 就本人個人而言,應該說從表面上看知道其中有部份是仿效現行葡國規章,必須註明公司資本及已繳資本。 一、因憑證之缺陷而出現不準確之處,須獲得全體利害關係人之同意或經法院裁判,方得更正;但如該缺陷構成無效之原因,則不得更正。 行政程式法典澳門 一、登記因其依法存放之文件所定之權利、附於財產上之負擔或其他負擔之消滅而註銷,又或因執行確定裁判而註銷。
行政程式法典澳門: 登記之瑕疵
梁慶庭:就是這樣,現在雖然可以解釋到當時是這個情況,但實際上當時我們沒有人坐在那裏。 從這個角度來說,是這個情況,你給葡文我看,我也不知道是甚麼,總之是看到百分之六和現在的中文一樣,我只是看到這麼多。 行政程式法典澳門2025 我首先要了解清楚,這才容易表決,否則表決甚麼呢? 只不過是把葡文內容配合當時錯誤所產生的問題,不牽涉我們要不要舉手立法的。
行政程式法典澳門: 登記程序
我認為不要做得太急進,我不大同意取消,任意性我是支持的,因為現在很多條文都是任意性來配合實際的情況。 用任意性則將來跟進委員會還可以更改,取消了而要再回復便不大好,所以我認為任意性是一個比較中肯的方式。 當然如果好像剛才法務司所說最好不要增加,但我希望你再考慮這問題,因這不是很複雜的問題,其實很簡單,任意性完全是技術性的事。 這牽涉到市民是否守法的問題,如果希望市民守法,當然如果他們以往不守法,我們希望他們現在開始守法。
行政程式法典澳門: 第二部分 - 主體
雖然我不會在這些一一答剛才吳國昌議員的那些問題,但我亦都講,事實上,我們的跟進委員會是透過行政長官三月一日的批示才成立的。 我們那裏講了會在六個月之內,起碼第一份報告就要交出來,有幸,一個月之後我們就交出來了,現在也有一些法案。 不過,箇中的情況,我們開了五次會,在一個月的時間內。 在五次會中,大家事實上因為有很多不同界別的人員做委員,當時事實上對《商法典》,除了我們今天交上來的三份法案裏面修改的條文,還有其他很多問題我們都有提出來的。 行政程式法典澳門2025 各界也有很多不同的意見透過不同的渠道給我們。
行政程式法典澳門: 附件一
當提及有關法院授權書及其他情況時也出現這種問題。 至於所採用的方法,事實上,我們工作初始,並不知道將遞交予執行委員會和立法會的提案篇幅有多長。 關注委員會研究了各項關於《商法典》的問題,甄選出一些認為是絕對緊急的題目。 因此,一切都視乎本身的法律提案以及須預先知道該工作所需時間。 主席:我們已結束對這個法案的一般性討論,不過既然你提及希望我們侷限在一般性的討論裏面,因為除非你認為不贊成,無論如何,我想請陳司長對現在的技術上的寫法有甚麼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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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一些不屬緊迫,在委員之間又存在爭議的問題,我們採取了謹慎的態度,將其留待適當的時間再作考慮而未納入修改的法案。 眾所周知,修訂《商法典》是為了回應社會對執行《商法典》存在問題所表達的不滿。 本法律開始生效前根據經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通過的《商法典》規定已更改其商業名稱的企業主得向商業及汽車登記局申請以附註形式沿用已往的商業名稱。 一、上訴利益值為被拒絕作出登記之事實之價值或作基於疑問之臨時登記之事實之價值;但如屬對拒絕發出證明之決定提出申訴之情況,上訴利益值為上訴人給予而最終由法院定出之價值。
行政程式法典澳門: 第二百三十四條
吳榮恪:當然我也有考慮這問題,如果這件事還要交予跟進委員會處理的話。 但因為生效便要實行,不可以再等跟進委員會的建議或看法,因為我們不知道跟進委員會何時處理這條文,但如果生效便要實行,現在問題是剛纔有議員提到如果有法律是這樣,究竟我們會否做還是不做? 如果澳門人對法律的觀念是這樣,有法律可以做又或可以不做,我則認為不應該有這樣的概念。 當然任意性不是這個意思,任意性是可以做,可以不做,這是基於一個理由,就是要配合澳門的情況。
如果你說修改這個《商法典》的法案,何時通過這個《商法典》的修改法案,就是在生效日期之前肯定已經改了。 可能他們本身認為這個《商法典》當時的做法對他們有利,所以他們便申請更改。 但現在他們認為既然可以不必規定要更改,就不想作出更改,如果市民有這樣的意願,可以與我們政府聯絡,我們會盡量解決他們的問題。 例如,頒布《商法典》的第四零/九九/M號法令第十六條規定的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委託第三人代其擔任職務之授權,自本法規開始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後生效。 隨着《商法典》的修改,也必須對相關的法律作出適當的調整,因而,各位議員看到的,除了修改《商法典》的法案,我們也提交了修改《商業登記法典》及《公證法典》兩個法案。 就算現在是葡文版的問題,如何修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