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履行合同是指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而不是隻要實施了某種行爲就是履行合同。 例如,行爲人與對方簽訂購銷合同,行爲人在收到對方當事人的預付款後,應當提交合格的不鏽鋼板材,但行爲人卻提供生鏽的鐵板,不能認定爲履行合同。 潘明楷2025 況且,《刑法》第224條明文規定合同詐騙罪必須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 這一時空要求顯然是針對行爲人而言,也就是說,行爲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成立合同詐騙罪。 既然如此,就足以說明,即使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行爲人也可能成立合同詐騙罪。 所以,將“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任何誠意與合理基礎”作爲行爲同質性,與刑法的規定並不吻合。
張明楷曾獲北京市教學名師獎,主講的《刑法學》課程被評爲國家精品課程,主講的《刑法總論》連續被評爲清華大學精品課程。 2021年,他被授予清華大學“新百年教學成就獎”。 2022年1月,他又獲聘被評爲清華大學第二批文科資深教授。 “張明楷先生的學術實踐經意或不經意地展現出一條不同尋常的學術之路……推動了我國刑法學理論研究水平的整體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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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除了保證人義務以外,還有其他類似於給虛假事實製造假象或者歪曲、隱瞞真相的行爲時,才能認定爲欺騙。 甲的出差行爲已經結束,報銷時不涉及什麼職務內容,換言之,報銷住宿費與自己的職務是沒有多大關係的,所以,直接認定爲詐騙罪即可,而非利用職務之便的貪污罪。 在解釋刑法相關法條時,可以將那些沒有明顯利用職務之便而實施的盜竊行爲或詐騙行爲認定爲相應的財產性犯罪。
- 甲實施了欺騙行爲,讓乙放棄了該財物,從而成立詐騙罪。
-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是指具體的合同,而不是指抽象的合同。
- 2013年5月份,被告人張某夥同他人事先預謀後,以虛假身份在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中山公園店應聘工作。
- 其次,韓某實施了欺騙行爲,致晏某產生了需要交納20萬元消防設施配套費的錯誤認識,進而處分了財產。
- 綁架後殺人未遂的,該如何處理,對此問題,存在三種方案:(1)綁架殺人未遂的,依然適用刑法第239條“殺害被綁架人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規定,而且不適用刑法關於未遂犯從輕、減輕處罰的規定。
- 卡爾加里旅遊局發言人麥考萊(Cassandra McAuley)表示,COVID-19已經對全球旅遊業產生影響。
本案中的甲原本沒有佔有乙財物的目的,但當乙說完“我給你錢,你別打我了”這句話之後,甲做了幾個數錢的姿勢,意思是“如果你給我錢,我就不打你了,否則我還繼續打你”,此時,甲具有了佔有乙財物的目的,從而成立搶劫罪。 同時,應適用刑法第239條第2款“故意傷害被幫家人,致人重傷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亡,並處沒收財產”的規定。 既然故意傷害綁架人致人重傷的,應當適用“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那麼,故意殺人致人重傷的,就沒有理由不適用該法定刑。 這裏的有效性,是客觀真正的有效性,這是一個客觀的規範判斷,不能完全以行爲人的主觀認識爲依據。 本案中,甲的行爲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系狹義的因果關係錯誤。 甲之前出借萬能鑰匙的行爲,並沒有產生侵害財產法益的具體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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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比較典型的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情形。 潘明楷 法院認定梁某等人的行爲構成合同詐騙罪,筆者也贊成法院的判決。 實踐中常見的一類犯罪是:騙取汽車後僞造相關證件,再利用騙取的汽車與僞造的相關證件騙取他人現金。 類似這種通過欺騙擔保人爲自己提供擔保(前行爲)再進行貸款詐騙(後行爲)的案件,司法機關的處理存在明顯分歧。 換言之,此時的“虛假”並非房屋本身在物理上是否存在的虛假,而是房屋是否已被抵押的虛假,是否具有抵押物價值的虛假。 基於同樣的理由,將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作擔保的,將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作擔保的,都應當認定爲以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
- 這是因爲,詐騙罪原本大多發生在交易過程中,如果行爲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並不履行合同所要求的義務,即使表面上爲被害人實施了某種行爲或者存在一定的交易行爲,也不能據此否認合同詐騙罪的成立。
- 乙的跳車是異常的介入因素,故其死亡結果應由其自身承擔。
- 顯而易見的是,這只是從犯罪原因方面所作的說明,也可能對量刑產生一定影響,但不是對本案構成要件符合性的否定。
- 至於乙的死亡,則是丙正當防衛的結果,無人需要對這一死亡結果負責。
- 由此可見,並不是隻要受騙者將財物“轉移”給行爲人就成立詐騙罪。
甲接到錢包,用手一捏,斷定錢包裏有很多錢(事後證明,共1萬餘元),遂停止毆打,拿着錢包離開。 51、甲窮困潦倒,遂將1萬元假幣通過ATM機存入了自己的賬戶。 稍後,甲馬上換了一臺ATM機,從自己的賬戶裏(該賬戶原本沒有餘額)取出了5000元真幣。 潘明楷2025 潘明楷2025 49、甲爲勒索財物而將乙扣押,並向乙的家人索要財物。 在乙被控制之後、家人送錢之前,乙揚言要對甲進行報復,甲惱羞成怒,遂用尖刀刺向乙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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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從具體適用上說,在某些案件中,需要將《刑法》第224條第4項的規定與其他項的規定結合起來適用。 其間,高某某先後支付部分貨款及退還部分貨物,價值共計人民幣 元,實際騙得貨值人民幣 元的電動工具。 高某某套現後,部分用於償還以前拖欠其他供貨商的貨款,部分用於其個人購買黃金首飾等消費。 2013年12月10日,高某某逃離鄭州並更換聯繫方式。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觸犯了《刑法》第224條第3、4項的規定,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也引用《刑法》第224條第3、4項的規定,認定高某某的行爲構成合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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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一理念也深深烙在學生們心間,融匯爲事業追尋路上最爲樸素的鞭策。 幾十年來,他爲國家和社會培養了大量法律人才。 中國刑法學有張老師這種有堅持,有能力,有精力的學者很幸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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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A實施了出售文物的行爲,B爲了出售而購買文物,均屬於倒賣文物的行爲,二人在倒賣文物罪範圍內成立共犯。 同樣,犯罪目的是犯罪人主觀上通過犯罪行爲所希望達到的結果或形成的狀態;目的只能是行爲時的目的,目的的有無以及目的的內容都應以行爲時爲基準進行判斷。 如果以行爲前或者行爲後的心理狀態爲根據認定行爲人具有刑法所要求的“目的”,便導致刑法對目的的規定喪失了意義,從而擅自取消了法定的責任要素。 例如,根據《刑法》第152條第1款的規定,“以牟利或者傳播爲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構成走私淫穢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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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詐騙罪的對象是遊戲廳經營者因玩家使用遊戲機而應獲得的財產性利益。 由於玩家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並使用了這些僞造的遊戲幣,所以,玩家的行爲不可能構成任何犯罪。 但A僞造了這些假遊戲幣,並且明知這些遊戲幣最終會被不知情的玩家使用,故可以認爲A是利用了無辜的不知情的第三人的詐騙罪的間接正犯。 當然,本案中的A先後實施了兩個詐騙罪行爲,系連續犯,最終只認定爲一個詐騙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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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明楷教授觀點:在詐騙罪中,也存在受騙者(財產處分人)與被害人不是同一人(或不具有同一性)的現象。 潘明楷2025 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爲三角詐騙(Dreieckbetrug),也叫三者間的詐騙。 張明楷教授觀點:如果財產關係相當明確,不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即可恢復應有狀態的佔有,相對於本權者行使權利的行爲而言,就不是財產罪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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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爲高速公路上的火焰高約0.3米的火堆,並不足以導致車輛傾覆、毀壞和人員傷亡,“過往車輛將火堆軋滅”的事實足以證明瞭這一點,因此,不能認定爲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張明楷教授觀點:事實上,訴訟詐騙並不僅限於提起民事訴訟的情形,行爲人作爲被告參與民事訴訟時,也可能因爲訴訟詐騙而成立詐騙罪,卻不成立虛假訴訟罪。 形如本案,經過公安機關查明真相後,認定甲雖然沒有向法院提起虛假民事訴訟,不成立虛假訴訟罪,但依然構成詐騙罪(也是訴訟詐騙)。 張明楷教授觀點:本案中,雖然甲因爲從事扶貧管理工作而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也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但不能認定爲貪污罪,對甲與乙的行爲應以詐騙罪論處。 另一種觀點認爲,廖某在與世紀新城公司、東方投資公司簽訂合同過程中,隱瞞真實貸款利率,虛構還需支付“財務顧問費”等事實,誘騙對方支出了不必要的花銷,成立合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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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正確地指出,詐騙罪與民事欺詐不是對立或互斥的關係而是一般與特殊的關係,是可以同時成立的。 潘明楷 故在司法實踐中判斷一行爲是否構成詐騙罪時,不能從證明其是民事欺詐來否定其是詐騙罪,而應從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入手,以是否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來進行判斷。 另外,在開展所謂的帶被害人旅遊、現場觀看知名節目純屬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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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猜測,法院之所以認定被告人的行爲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很可能是因爲其行爲在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爆炸罪、失火罪之間難以選擇。 如果筆者的推測屬實,那麼,就意味着越是不明確的法條越容易被司法機關濫用。 ③採用與放火、決水、爆炸等相當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重傷(無殺人故意)的,行爲同時觸犯故意傷害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從一重罪論處的原則,宜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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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說:我得替你還這50萬,但我得有項目可做啊! 甲的朋友乙請甲幫忙挪一筆公款,用於註冊公司。 甲以爲乙需要4千萬,就從公司挪出4千萬打到了乙的個人賬戶。 但乙實際上只需要2千萬,遂馬上將剩餘的2千萬打回了甲公司的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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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多玩家在不知道A出售的是僞造的遊戲幣的情況下,仍購買了A出售的僞造遊戲幣後在該遊戲廳的遊戲機上使用,最終導致該遊戲廳的損失慘重(金額上萬元)。 B女的父母對A男說:想娶我女兒,就必須拿100萬彩禮來。 B女遂對A男說:我父母有錢,他們倆根本不差這100萬。 咱倆把我弟弟C綁架了吧,向我父母要100萬,要出來之後再把這100萬給我父母,你就可以娶我了。 於是,B女將自己的弟弟C帶出去玩,A男以綁匪的名義和B女的父母聯繫:你的兒子被我綁架了,如果不給100萬,我就撕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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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以行爲人明知自己以前實施的行爲違法爲由,追究其刑事責任,明顯違反責任主義。 再如,行爲人完全可能在行爲時沒有責任能力,但事後具有責任能力。 我們顯然不能因爲其事後具有責任能力,就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筆者看來,“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是掩蓋行爲人沒有履行合同的想法的欺騙手段,而非表明違法性減少的要素,因而屬於構成要件要素。 既然如此,上述行爲便不符合第3項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故對上述行爲只能適用第224條第5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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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的家屬雖然知道B沒有實際參與鬥毆,但爲了確保B早日從看守所出來,就給了A3萬元。 85、甲、乙、丙三人開車麪包車在A鎮盜竊了兩個電瓶(每個價值4千元),將電瓶車放在麪包車後,三人繼續開車前往B鎮盜竊第三個電瓶(期間間隔了約30分鐘),被警察在監控中發現。 潘明楷 當甲等三人將第三個電瓶(價值4千元)裝上麪包車後,警察便立即開車追趕。 待警察將甲等三人抓住之後,甲等三人對警察使用暴力,導致其中一名警察受輕傷。 82、A、B、C、D四人通過網絡聊天工具同時進行裸聊。
一般認爲,合同詐騙罪是詐騙罪的一種特殊形式。 刑法規定本罪,是爲了保護市場秩序與對方當事人的財產。 因爲經濟合同是市場經濟活動的重要手段,利用經濟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爲,使人們對合同這種手段喪失信心,從而侵犯了市場秩序。 與此同時,利用合同詐騙他人財物的行爲,也侵犯了對方當事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