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只在一個強積金計劃內存有強積金,而結餘不超過$5,000,及申請人提出申請提取強積金的日期,須距離最後一個供款日至少12個月,申請人亦須作出法定聲明指日後無意再受僱或自僱。 作為僱員,你有權在強積金計劃所提供的成分基金當中,選擇僱主及僱員的供款 所投資的成分基金。 你可以根據自己的投資目標、個人情況和未來計劃作出選擇。
不想望門興嘆,法律界人士表示,申請人應瞭解清楚「永久離港」的定義。 自2016年2月1日起,計劃成員在達到65歲退休年齡或提早退休時,可選擇以一筆過或分期提取強積金。 由於每個強積金計劃可能會就分期提取強積金作出不同的設定或安排,因此在提交申索前,請先向你的受託人查詢詳情及索取申索表格。
永久離開香港強積金: 移民提早領取強積金 一生只可提早取回一次
由此推斷,永久性離港這個原因正被某些成員濫用以提早提取強積金權益。 有部分成員雖然作出法定聲明,但沒有真正地永久離港,並向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 這是嚴重的刑事罪行,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0萬元及監禁2年。 因應情況嚴重,積金局現時將主動抽查以加強執法,於過去5年便有超過400名成員因訛稱永久離開香港以提取強積金權益而被定罪。 永久離開香港強積金2025 然而,申請人士須作出法定聲明表示,自己已經或將離開香港,並到其他地方定居,且無意作為永久性居民再次回港工作或定居。 另外,申請人亦須提供令受託人信納,證明自己已獲香港以外地方定居的有關文件。
計劃成員必須作出法定聲明指已經或將會離開香港,亦無意作為永久性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 同時須提供令受託人信納計劃成員已獲準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證明。 較早前有消息指,強積金受託公司接納BNO(英國國民(海外))簽證作「永久離港」證明文件,以提早領取強積金。
永久離開香港強積金: 提取我的強積金權益,需要多少處理時間?
舉例來說,接近退 休年齡的計劃成員可以考慮風險較低的基金,而較年輕的成員則可以考慮較進取 永久離開香港強積金2025 的基金,以獲得較高的潛在投資回報。 永久離開香港強積金2025 根據強積金法例,在滿足本文前述要求時,你可以提取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 也就是說,在退休之前,你可以從累算權益中每次提取最少 5,000 港幣的金額。 計劃的每個財政年度(每年的 7 月 1 日至翌年 6 月 30 日)最多可以提取 12 次,並且免收手續費。 額外自願性供款和彈性供款 (Flexi-Contributions) 旨在為你提供更多退休保障,不應將其作為滿足短期財務需求的資金來源。 匯豐銀行鼓勵你在從額外自願性供款和彈性供款 (Flexi-Contributions) 中提取資金之前,考慮退休後的長期財務需求。
- 這是嚴重的刑事罪行,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0萬元及監禁2年。
- 2021年全年計的「永久離港」提取強積金額合共90.14億元。
- 他們其後分別於2018年4月及5月,再以相同理由,向另一間強積金受託人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受託人按既定程序將有關申請提交積金局核實。
- 2022年消費券第二階段5,000元8月7日起分階段派發,任何曾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由提早提取強積金的市民,將喪失獲派資格。
- 根據積金局主席黃友嘉博士於6月份撰寫的「積金•誌」,單單於4月便有3,400個新開立的TVC帳戶,而供款金額高達2,000萬港元,可見扣稅優惠相當吸引。
您可從下列任何子賬戶中提取部分強積金累算權益,提取金額為每次最少港幣5,000元,每個財政年度內以12次為限(每年由七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費用全免。 您可以逐次申請及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讓您可靈活地應付開支,同時讓未提取的強積金累算權益繼續為您賺取投資回報。 免責聲明:本網頁刊載的所有投資技巧及分析,僅供參考用途。 讀者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要自行判斷及審慎處理,更要自行掌握市場最新變化。
永久離開香港強積金: 表格
假如您於65歲前提取,請填妥並遞交附加法定聲明。 永久離開香港強積金2025 身故成員的強積金累算權益,只能由遺產承辦處發出的「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上指明的計劃成員的法定遺產代理人提出申索。 若僱員完全喪失行為能力,且有註冊醫生或中醫發出的醫學證明書,證明你永久不適合執行你在完全喪失行為能力之前的最後一份工作的特定種類的工作,便可申請提早領回強積金。
我們在乎您的服務體驗,在您購買 Sleek 服務後 永久離開香港強積金 30 天內,如果您對我們的服務不滿意,我們將為您退款。 您可以向我們寄送電子郵件或致電,我們將在 5 個工作天內處理退款。 您亦可透過網上理財向我們發送保密訊息,只需登入滙豐個人網上理財,再填寫「電郵信息」部分中的電子表格。 在同期內,淨移出人數為95,000人,其中18,300人為單程證持有人的移入,113,200人為其他香港居民的淨移出。
永久離開香港強積金: 移民提取MPF!永久離港取回強積金程序步驟、文件及需時
況, 他們不得提取在其小額帳戶的累算權益, 其權益可能 被計劃的費用支出侵蝕。 [註4:登記人如持有《申請香港身分證收據》(即ROP140/ ROP140A),而收據上註明有效的領證期,亦會視作符合準則(B)(ii)或(B)(iii)有關須持有香港居民身分證為證明文件的規定。 過去三年就有超過170人,因宣誓屬虛假或提供誤導資料而被定罪。
永久離開香港強積金: 提取強積金
積金局公佈,2名強積金計劃成員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時,向強積金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上星期被法庭裁定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分別被判監禁1個月及2個月,緩刑2年。 由於法定聲明表格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因此申請人如為了提早領取強積金,而在「永久離港」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就是以身試法,最高刑罰是罰款10萬及監禁1年。 永久離開香港強積金 「這是頗為嚴重的罪行,因當事人除觸犯強積金條例,並同時涉及刑事罪行條例中的虛假聲明。任何人協助或教唆當事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亦可能會被刑事檢控。」蘇律師稱。 如計劃成員並非真正永久離港,卻作出虛假聲明訛稱以「永久離港」為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有關申索人已涉嫌違反《強積金條例》。 如有證據顯示其宣誓屬虛假,積金局可提出刑事檢控,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及監禁1年。 如有證據顯示其宣誓屬虛假,積金局可提出刑事檢控,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永久離開香港強積金: 永久性離開香港(往外國定居)時如何提取強積金及清稅
根據法例,計劃成員須年滿65歲,纔可以選擇一筆過或分期提取強積金,只有在六個特定情況下,計劃成員纔可以提早提取強積金,當中包括「永久離港」。 若僱員的強積金戶口總額少過$5,000元,且其他強積金計劃內亦沒有結餘,則可以「小額結餘」為由,申請提早領回強積金。 值得留意,提出申請的日期必須離最後一個強積金供款日至少12個月的時間;同時,申請人亦須作出法定聲明,表示日後不會受僱或自僱工作。 注意:僱員只能使用此理由一次,日後將不能以較後離港日期再次提出申請,因積金局存有曾以永久離港為由而成功領回強積金的紀錄冊。 此表格只適用於曾基於已達到65歲退休年齡或提早退休的理由而分期提取權益的宏利環球精選(強積金)計劃成員。
永久離開香港強積金: 法定聲明表格,並唔係填份Form咁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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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離開香港強積金: 第一步)準備「離開香港/無意永久居留」所需文件
就首次申索,請遞交「基於已達到65歲退休年齡或提早退休的理由而申索強積金累算權益的表格」。 準備移民或已經移民在海外人仕想取回強積金,可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由,提早取回強積金(MPF),手續簡單並不複雜。 本篇懶人包會教大家如何提早取回強積金,提供步驟、所需文件及大約需要時間多久,另附常見問題,如BNO Visa移民英國簽證申請是否會失敗等。
永久離開香港強積金: 申請提早領取強積金常見問題
麥嘉軒又表示,積金易這個創新的綜合電子平臺,涵蓋強積金制度所有參與者及集合所有行政功能,備受國際廣泛關注。 局方獲經合組織及國際退休金監管機構組織邀請,在會議上分享積金易平臺項目的發展,使積金局更有決心,使積金易平臺項目成為說好香港故事的成功篇章。 積金局主席劉麥嘉軒在年報中介紹積金易平臺項目的進展,指承辦商已完成積金易平臺系統功能的設計,並已展開系統開發和功能測試,但系統開發未能如期在2022年12月底前完成,預計要待2023年第四季才能竣工。 積金局及積金易公司已要求承辦商實施補救計劃,最終目標仍然不便,所有強積金計劃將於2025年完成加入積金易平臺,讓平臺全面投入運作。 香港新聞網7月30日電 香港積金局今日(30日)發表《 年報》,截至今年3月底,強積金總淨資產值為1.11萬億,當中約77%、8510億元為淨供款,其餘2580億元為淨投資回報。 另外,積金局年內發出34.67萬份付款通知書,成功為9.66萬名僱員討回共1.45億拖欠供款。
永久離開香港強積金: 香港的易辦事支付卡 (EPS Card) 是甚麼?
提交納稅申報表後,MPFA將在收到您的申請後向您簽發一份納稅申報表。 Sleek 為無數創業者及中小企而生的雲端全方位會計及後勤平臺。 我們為您提供方便快捷的一站式數碼化企業管理服務,讓您專注發展公司業務。 事實上,以「永久離港」為由申請提取強積金的宗數時有起伏。
【首季永久離港提取強積金宗數7,700宗 提取金額按年急增近5成:按此】 涉案的兩名計劃成員曾分別於2006年12月及2013年4月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強積金受託人申請並獲批提早提取強積金。
永久離開香港強積金: 申請提早領取強積金步驟
當然,個人一旦退休並開始領取強積金,他們便不能再從事任何類型的工作。 人們通常選擇分期提取,一筆過提取花費的時間較長,而且分期提取更容易控制支出。 永久離開香港強積金 如果你計劃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可以在離開時申報納稅。 個人必須作出聲明,說明已經或將會離開香港往其他地方居住,亦無意作為永久性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 個人還必須向受託人提供證明,證明已獲準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
計劃成員提取小額不動帳戶內的累算權益。 此舉旨在保 障曾短暫工作的僱員(例如家庭主婦)。 除非在指定的情
以整年計,過去三年以此理由申請提取強積金的宗數則持續下降,由2017年的36,500宗逐步下降至2019年的30,300宗,而今年第一季的申索數目或提取金額都低於之前兩季。 (4)親身交回九龍旺角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17樓「消費券計劃祕書處」(在7月23日或之前,登記人亦可把表格交到任何一間臨時服務中心(各臨時服務中心地址及辦公時間載於計劃網站))。 可扣款自願性供款設有提取限制,與強制性供款相同,即一般而言是當成員年滿65歲後,纔可選擇以一筆過或分期的方式提取累算權益。 自政府於4月推出可扣稅自願性供款(TVC)以來,強積金供應商皆就計劃進行密集的宣傳及推廣。 根據積金局主席黃友嘉博士於6月份撰寫的「積金•誌」,單單於4月便有3,400個新開立的TVC帳戶,而供款金額高達2,000萬港元,可見扣稅優惠相當吸引。
與2021年年中人口約741.3萬人比較,減少約12.1萬人,跌幅為1.6%。 2021年年中至2022年年中的人口下跌由自然減少(即死亡多於出生)及香港居民淨移出(即移入少於移出)組成。 如果您需要加快流程手續,除了可以直接致電積金局處理,亦可將填妥的 IR56G 表格及有關文件帶到稅務局親身辦理,當向稅務局進行所有稅收減免後,就可收取當局發出的「同意釋款書」。 如果您急於搬遷,並且需要加快搬遷速度,請直接致電MPFA。 他們將要求您帶著IR56G表格文件,工資單和支持文件親自到稅務局,向IRD進行所有稅收減免,並且將要求您進行稅收備案以進行稅收清算。
永久離開香港強積金: 投資課程101
根據過往統計,以永久離港為理由提取強積金的申索數目時有變動。 僱員申請人、其僱主亦要向稅務局提交報稅表,僱員應向僱主獲取文件 IR56G,並與他們核對稅收清理要求。 簡而言之,香港員工的工資中有一部分是由僱主扣除的,這筆款項將記入強制性公積金中。 當您使用我們的服務時,我們無法向您保證會得到任何特定的法律結果。 例如,我們以正確的方式為您提交了公司註冊申請,但仍因我們無法控制的原因,註冊申請被公司註冊處拒絕。
金融工具(尤其是股票及股份)之價值及任何來自此類金融工具之收入均可跌可升。 有關詳情,包括產品特點及所涉及的風險,請參閱強積金計劃說明書(PDF)。 致電24小時運作的成員熱線,讓我們的互動式話音回應系統解決您的疑難。
永久離開香港強積金: 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原因提早攞MPF 數據話你知其實被濫用
提取強制性公積金(MPF)可能是一種便捷且輕鬆的過程。 請務必遵守程序的全部相關規定,便可享受儲蓄資金為你提供的生活保障。 強積金涵蓋的對象除了香港僱員之外,亦包括持工作簽證來港工作的外籍人士和本身擁有外國護照的僱員。
計劃成員如向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藉此提早提取強積金,可被檢控。 積金局會主動抽查申索個案,如有懷疑,會作出調查及採取執法行動。 注意: 假如計劃成員曾以此理由提早提取強積金,將不能以相同理由用較後離港日期再次提出申請,受託人亦不會向計劃成員支付強積金。 強積金制度最終在香港於2000年12月開始推行,為僱員提供退休保障。 值得慶幸的是,這並不意味著您多年的辛苦工作已經花光了。
祕書處會考慮他們提出的理據及證明,覆核他們是否符合計劃的資格準則。 局方強調,強積金受託人在執行強積金計劃行政工作時,有責任依據香港法例行事,受託人在處理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由,提早提取強積金的申請時,必須擔當把關者角色,審視申索人所提供的證據及檢視全部事實和資料。 如果申請人因「永久性離開香港」為由,欲提早取回強積金,可向聯絡受託人查詢並提出申索。 在準備所需文件後,一般行政手續會於30日內向申索人支付強積金。 個人如果決定永久性地離開香港並往外國定居,則可取回強積金。
問:讀者陳太於今年初,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提取了她的強積金累算權益,但到外地居住不久,發現自己懷有身孕,而且極不適應當地生活,故想回流返港重新開始。 她閱報發現有人因訛稱永久離港提取強積金而被判罪名成立,令她非常擔心會否因迴流而被控告。 另外,陳太指暫時雖沒有經濟壓力,但希望待小孩稍大後,再重投社會工作,不知會否需要「過冷河」呢? 假如你重返香港工作,只要你年滿 18 歲至未滿 65 歲,並非獲豁免人士, 以及連續受僱 60 日或以上,你的僱主仍須安排你參加強積金計劃。 若計劃成員曾以永久離港為由提早提取累算權益,日後將不能以較後離港日期再 次提出申請。 假如計劃成員向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藉此提早提取 累算權益,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 萬及監禁 1 年;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 被罰款$20 萬及監禁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