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些做事比較保守及謹慎的銀行,未必只會作出五年期的限制,有機會是比五年更長。 在香港的樓市市場上,確實有送樓的做法存在,而這種物業稱之為「無償轉讓契」。 今次文章就和各位介紹一下甚麼是送契樓,以及這種送贈的樓契有何特別。 新業主獲轉名的那一部分業權,是可以向銀行重新申請按揭,卻不能套現,亦不能延長還款期,萬一新業主沒足夠的供款能力,銀行或要求加入擔保人。 值得一提,業主並非可隨意轉名給任何人,根據房署規定,獲轉讓居屋業權的新業主,須為已登記家庭成員,但若轉名情況是居屋業主逝世,而該業主又沒有任何已登記家庭成員,則可由非家庭成員繼承。 即使送契樓成交價是 $0,稅局仍然會按律師樓或稅局的估價徵稅,故用送讓契或無償轉讓契來避稅是不可行的。
故此,一般而言,想將物業轉讓子女等直系親屬,其中一種較正常做法是用「轉讓契」轉讓單位,形式與平時一般物業買賣無異。 如想將物業留給子女,可以利用「長命契」方式加入對方名字。 這方法既可免卻遺產承繼手續,又可防止子女取得物業後,隨即變賣物業,形成自己無家可歸。 準買家如想知道心儀物業到底屬轉讓契還是送贈契,可透過網上查冊,查看物業資料,看看過去 5 年的紀錄,是否有「送讓契」(Deed of gift)字眼。
送契形式轉名: 樓宇轉名大忌!用「送贈契」送樓,恐釀業權+按揭問題
除此之外,倘若送贈者破產,送贈契或出現業權問題,部分銀行為管理風險,一律不批覈送贈日期起計 5 年內的物業按揭,因此難於上會。 但樓價不能偏離市價太遠,否則稅局有權於7年內,追討印花稅差價。 另如定價太低,銀行按揭貸款額亦會下降,未必能套足現金,作為購買第二層樓的首期。 部分銀行容許以估價行估價為基礎,再調低10至20%作為轉名價。
- 不可行,如重覆轉名避稅操作,尤其短時間內進行,稅局會以「不代表自己行事」為由,追收15%印花稅的差價。
- 大部分銀行考慮到送契樓法律程序需時,加上送贈人破產的話又引起一場業權風波,故拒絕為5年內曾簽送讓契或無償轉讓契的物業批出按揭。
- 此追溯期所指的是,如果一個人申請破產,此人在過去五年內擁有的物業將會作廢,並需要變賣物業還錢給他們的債主。
- 雙方簽署臨約甩名後,法律上已回復首置身份,即使未完成實際轉名手續,亦可簽臨約買入第二間物業,而不需要支付15%印花稅。
- 就算並非「送契樓」形式轉讓,而純粹以低於市價交易,稅局也有權追收跟市價計算的印花稅差價,而且由兩個名甩至一人名,銀行可能需要重新批覈按揭,包括按揭成數,以及能否通過壓力測試。
- 在物業買賣中,「近親」的定義為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及子女。
- 所謂「加名」就是把新的業權人加入成為聯名業主;「除名」就是把聯名業權持有人除去一個或多個;而「轉名」就是把聯名業主的名字轉換成另一人。
而且實際條款限制就較為複雜,隨時對日後按揭、稅務及業權均有影響。 受贈人如想於這段時間內轉售物業,根據執業通告指引,代理有責任告知準買家該物業為送契樓,並提醒對方送契樓的業權問題易影響按揭批覈,多數買家聽到都走避不及。 一種是用「轉讓契」轉讓單位,形式與平時一般物業買賣的操作無異。 而以「送契」形式將物業轉讓,其成交價為$0,是為無償的樓宇交易。 在土地註冊處(田土廳)登記的成交價亦會為$0,在物業查冊會備註為Dead of Gift(贈契)。
送契形式轉名: 近親轉讓免額外印花稅
會以樓價成交價的的轉讓權益對應舊印花稅率計算,如成交價為600萬元,計劃印花稅會以成交價600萬的一半權益作價即300萬,對應稅率為1.5%計算。 雖然原先一方已回復首置身份,但如果再買樓,舊物業每月供款仍會計入供款入息比率(DSR)。 而且環聯信貸資料庫內仍會視舊物業為未解除的按揭,下一個物業的按揭成數便會扣減一成。 這意味丈夫除了要準備多一成首期之外,亦需要很高收入才能應付兩層樓的壓力測試。 首先,大家可以到網上查冊,瞭解物業過去5 年紀錄有沒有「送讓契」(Deed of gift)的字眼。 業權不穩,自然構成風險,所以對於一些在5年內顯示為送契、無償轉讓契的單位,都不獲批按揭,更嚴重者,遠至8年前的送契樓都不獲批按揭,即5年期限不是一個按揭審批的標準。
送讓契既不能慳稅,又易引起業權問題,一般近親轉讓都是以「轉讓契」的方式操作,受贈人可穩陣收禮,無後顧之憂。 送契樓的確能達成目的,讓原業主回復首置身份,但絕對不是低成本。 送契形式轉名 送契樓成交價為 $0,照印花稅按樓價徵收的道理,原理上似乎不用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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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讓契」即是饋贈單位,是指業主以$0成交價,將物業贈予買家。 不少人以為買賣印花稅是按樓價成交額去評估,因此$0成交價的「送契價」便不需要交買賣印花稅。 事實上,稅局面對「送契樓」仍然會按律師樓或稅局的估價徵稅,故用「送讓契」來避稅是不可行的。 另外一種是,「送讓契」送出物業,可用「送讓契」或「無償轉讓契」的方式無償地送贈物業,即屬「送契樓」。
同樣的,如果是3轉1,每人業權是1/3,印花稅便以樓價的2/3計算。 簡單的做法就是以甩名的業權等值去計算稅款就可以了,當然在計算稅款時,物業價格越接近市價越準確。 超過90%以上的香港業主都以為可以自行訂立偏低樓價意圖避稅,不過稅局絕對有權在7年內重新評估物業價值再重新徵收印花稅。 如果是一般的近親轉讓,政府視之為近親之間的資產處理,可獲豁減印花稅(低於15%)。 近親轉讓會以舊稅率計算,即200萬元以下物業,印花稅為100元。 有人會以「送讓契」方式饋贈單位予下一代,而成交價將為0元,不過,要注意的是,即使款額遠低於當時樓價,亦有機會被視作送契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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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在接近供斷樓的前幾個月,銀行一般會發信通知買家需要贖契,並在律師協助下處理贖契,此時有些律師樓會協助客人把樓契存在律師樓內。 因為有些律師樓只會把樓契存於在倉庫內,若倉庫發生事故,同樣也會令單位失去了樓契。 而且早前有律師樓被接管,因人手及工序問題,未必能即時把相關契約取出,會出現一些延誤。
送契形式轉名: 不能以送契樓避稅
沒有收入證明 – 坊間不是所有人都有一份正職在大公司受薪。 就算並非「送契樓」形式轉讓,而純粹以低於市價交易,稅局也有權追收跟市價計算的印花稅差價,而且由兩個名甩至一人名,銀行可能需要重新批覈按揭,包括按揭成數,以及能否通過壓力測試。 送契形式轉名 前段提到,如果成交金額大大少於市值樓價,都有機會被視為送契樓。
送契形式轉名: 樓宇轉讓價如何影響印花稅?
那麼,雙方在法律上便成功轉名,但要很長時間以後才正式完成,物業狀態就變成了「待簽轉讓契」(pending assignment)。 表面上,「最理想」只是「意見」,但法庭卻裁定這是「事實」。 準買家向代理查問,物業情況會否影響按揭批覈,當時代理表示:「一定不會有問題,更複雜的個案,他都有看過、也處理過,不會有問題。」當時準買家亦選擇相信代理。 即使如此,基於風險考慮,銀行提出的按揭條款亦可能受影響,按揭成數可能受限,息率亦可能較高,故準買家簽約前應先向銀行及On-list的律師樓查詢。 經絡按揭轉介成立於2000年,是長江集團及美聯集團聯營公司,主營按揭轉介業務,近年積極發展金融科技,建設金融產品比較平臺。
送契形式轉名: 近親加名以首置印花稅計算
舉個例說,如果物業的市值扣除補地價後為300萬元,而業主尚有80萬元按揭未清還,則房屋署批准的加按金額,最高為160萬元(300萬元 X 80% — 80萬元)。 但正如上文所講,這只是獲批准加按的最高金額,房屋署根據申請者的申請理由及實際情況,有權批出比較低的金額。 但新的業權擁有人不可透過重新按揭套現或延長供款期,如果物業已經供完,就更不可重新做按揭。 不過對於樓契上,相信更多準買家或業主關注轉名、加名、及除名的安排。
送契形式轉名: 物業甩名/除名3個程序
答案是可以的,但必先獲得房署批准,另外要留意,未補價居屋轉名申請條件是相當嚴謹的,只限於特殊情況,例如離婚、分居或移民等。 送契形式轉名2025 送契形式轉名 其一,如果想保障到對方不會一接收物業就放售,原業主可考慮轉讓部分業權,例如70%,令對方不是全取業權,難以轉售。 送契形式轉名 近親指夫婦、兄弟姊妹、父母,而且同父異母兄弟亦為近親,但要提供出世紙證明。 祖父和孫兒不當作近親,但如父母已離世,則可向稅局申請祖父和孫兒的關係是近親,最終以稅局批覈為準。 注:如果樓價升值,轉名可能需要付利得稅,稅率為物業升幅的15%。
送契形式轉名: 業主私人貸款詳盡懶人包
方法二:在低估價轉名後一段時間,可嘗試尋找願意為單位作出高估價的銀行再次轉按。 由於新銀行會有回贈,足以抵銷原銀行的罰息,但留意轉名後再轉按到另一銀行,需要有冷河期。 筆者認為這方法理論上可行,但實際上有難度,稅局或會以「一系列交易」為由追討印花稅;如果兩次轉名時間極短,稅局追討機會便相當大,甚至銀行按揭也可能產生問題。 曹德明指,已補價的居屋已當作私人住宅,如住戶狀況有任何轉變,其做法跟私人住宅相若,與房署無關。 多過一人以上共同擁有一個物業的業權,稱之為「聯名置業」。 五年後,「送契樓」業權風險會大幅降低,理論上銀行可以承按。
送契形式轉名: 聯名買樓容易過壓測
一般來說,由處理文件、註冊、至完成贖契需時三至四個月,而費用約為二、三千元。 另外還要一提,並不是全部律師行也可進行贖契安排,在委任律師協助前,也需要先向銀行查詢該律師行是否被認可辦理贖契手續。 送契形式轉名2025 送契形式轉名2025 以印花稅為例,即使物業是一方「送」予另一方,業權的轉移一樣要按物業市值支付印花稅,如果雙方是直系親屬,便要按第二標準稅率(最高為樓價4.25%)支付從價印花稅。 除了正常物業買賣之外,另一種業權轉讓形式是送契,即業主以送贈方式將物業業權轉移至他人,一般情況都是在家人之間出現。 但送契樓可能會影響日後的轉讓及按揭安排,作出送贈決定,又或買賣涉及送契的物業時需要留意。
送契形式轉名: 按揭專區
用送讓契或無償轉讓契送出物業後 5 送契形式轉名2025 年內,假若原業主不幸出現財務問題,終致破產,根據《破產法》,破產管理官或債主有權向法庭要求索回該物業。 這種做法是為了避免欠債人在申請破產之前,刻意把自己的資產轉移,從而逃避還債責任。 相反,假若當初按照市價以轉讓契的方式進行近親樓宇轉名,因該項交易乃屬正常物業買賣,交易被視為無效而物業被討回的機會較低。
送契形式轉名: 甚麼是「無償轉讓契」?
物業如聯名除名(甩名),或單名轉名,如以「送贈」形式進行,能慳印花稅,因律師樓會交給稅局評估印花稅。 此外,如以「送贈」或「送契」方式轉讓,5年內不能做按揭,以及未來賣樓可能困難或需要割價求售。 一般程序,在接近供完樓的前幾個月,銀行會發信通知買家需進行贖契安排,由於有些銀行可能忘卻通知,業主需主動向銀行查詢。 經指定律師樓安排下,律師會準備贖契文件交由銀行簽署,確定業主已還清所有按揭貸款,並將之註冊到土地註冊處中,之後再向銀行索回樓契。
首先可在土地註冊處查冊,看看條文上 「沒有「送讓契」(deed of gift)一詞;若有,便一定是 「送契樓」。 首先重溫一下稅局追收印花稅差額事例,例如有業主以遠低於市價,將物業「甩名」至家屬,價格差距超過20%,稅局追收稅款機會便非常大。 若果想賣樓,「聯權共有」需要所有持有人同意;「分權共有」是任何一個人想賣樓,但若果其他人不願意,於是唯有按照自己所佔有的比例售出物業。 雖然這種做法聽落相當吸引,如果有人免費送層樓給你,何樂而不為? 但先補價後轉名,難免要花一大筆錢,相等於樓價 送契形式轉名 3 – 5 成。
送契形式轉名: 樓宇轉名要繳印花稅
對於部份已經沒有按揭在身的業主,其樓契則需要自己選擇存放的地方,部份會選擇直接存於於家中。 但最大壞處是,若果一時忘卻存放的位置,萬一單位發生家居意外,如火警導致室內物品付之一炬,單位便會失去了樓契。 如果本身你有承造按揭,固然影響並不算太大,因為在還清按揭貸款前,該份樓契也會抵押在銀行上,變相成為一個保存樓契的方式。 當然這個舉動不一定要即時進行,往往是有賣樓需要時,在世業主才把相關死亡證作出註冊。 如上面所說,送讓契的按揭冷凍期一般為五年,實際上此五年只是「最低消費」。
送契形式轉名: 樓宇轉名的做法
即使沒有實質金錢交易,左手交右手,但買賣價未有偏離市價,亦繳足了印花稅,業權穩固。 由於「送契樓」有業權風險,即使是審批較靈活的小型銀行都不願意承擔。 因此五年內不能申請按揭,這亦令這些物業非常難以出售,原因是下一手買家買入後,根本不能申請按揭,需要以現金全數支付買入價。 作為持牌人士,地產代理具備專業知識,有責任為物業查冊,如發現「送契樓」,亦必須向準買家提醒按揭風險。 送契樓即是「無償轉讓契」的物業,透過查冊,土地註冊紀錄上「代價」的一項,會顯示為「Nil consideration」,或者只以橫線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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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重售單位的轉讓限制期也是從該單位的第一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而非由現時業主購入該單位時的轉讓契據日期起計算。 不過,債權人只能在5年內向原業主追討舊債,故銀行多拒絕為年期少於5年的「送贈契」單位提供按揭,多於5年的「送贈契」單位就不被規範了,現時有個別銀行願意為超過5年的送贈契提供按揭。 轉讓同意書只有一年期限,所以必須盡早聘請律師辦理轉讓手續。 如未能於有效期內完成業權轉讓,業主便需要重新提交申請及繳付有關費用。
雖然說不牽涉金錢交易,但送契樓的動作其實也要透過律師樓去進行,而律師樓在處理時亦會知會稅局並為物業作出估價以作徵稅之用。 未補價居屋,非任何人可購買,買了以後亦設轉讓限制,因此轉名的方式有別於私樓。 簡單而言,僅合資格的綠表及白表人士,可持有未補價居屋,若業主因一些理由想把物業轉名,最直接方法是在指定年期過後,透過繳付補地價,解除轉讓限制,再以一般私樓形式轉名及繳付印花稅。 指業主將業權贈了親人,最常見的例如夫婦、親子之間的送贈,成交價為零,在土地註冊處上會以Deed of Gift反映出來。 如果網上查物業資料,除了要看看物業在5年間有沒有以上字眼外,都要看看如屬轉讓契的話,金額有否註明,如沒有,則叫無償轉讓契,也是送契樓的一種。 如果本身按揭由丈夫供,妻子無入息,透過延遲簽署正式買賣合約,丈夫可繼續供按揭,直至妻子有穩定入息後,才正式完成轉名手續。
送契形式轉名: 買家的自我保障
如想知道物業是否送契樓,可透過網上查冊,查看物業資料,看看是否有過去 5 年的紀錄「送讓契」(Deed of gift)的字眼。 送讓契既不能慳稅,又易引起業權問題,因此一般近親轉讓都是以「轉讓契」的方式操作。 雙方簽署臨約甩名後,法律上已回復首置身份,即使未完成實際轉名手續,亦可簽臨約買入第二間物業,而不需要支付15%印花稅。
送契形式轉名: 進行多次物業估價,找出最低估值
皆因房屋委員會對於未補地價居屋設有很大的規限,除非在特殊情形下,房屋署才會根據個別情況,酌情處理這類未補地價居屋的更改業權申請。 在壓力測試上,他說,如其中一名業主債務過重,而另一位是有能力單名上會的,可讓債務較重一方做抵押人,另一位做借貸人,從而令聯名可以過到壓測。 他又說,若果聯名的持有人都是首置名的話,申請按揭時跟一般做法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