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只要租客在業主接管物業前交付所有欠租,即可挽回該租賃。 法庭服務是必要的公共服務,有助有效執行司法工作,對司法機構履行其維護法治的憲制責任甚為重要。 司法機構須確保市民在尋求公義時不被延誤,這涉及重要的公眾利益,尤其是各級法院面對尚待審理的案件大幅上升(包括當中涉及眾多正被羈押的被告人且處理需時較長的),這點更為明顯。 再者,法庭還須處理很多不容等候的案件,例如保釋申請和覆核,其他涉及正被羈押被告人的刑事案件,以及涉及青少年罪犯的照顧保護令。
當政府因進行公共發展而根據有關條例強制收回某些人士的土地,或令他們的土地減值,審裁處有權力裁定政府所須支付的補償款額。 土地審裁處有權力裁定建築物管理的爭議,包括有關(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公契解釋和執行的爭議、委任或解散管理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及委任管理人等事宜所引起的爭議。 若有關租賃屬條例第IVA部範圍內的「規管租賃」(見上述Q6),業主須提交表格AR2。 土地審裁處2025 若有關租賃屬條例第IV部範圍內的住宅租賃(見上述Q2),業主須提交表格CR109。 業主須注意在有關法定時限前向估價署提交適用的表格AR2或表格CR109(見上述Q16及Q2)。 該業主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第 3 級罰款(現時為港幣$10,000),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第 4 級罰款(現時為港幣$25,000)。
土地審裁處: 香港有甚麼政府部門專門處理有關租賃的事項?假若在租賃事項上出現糾紛/問題,應向那一個部門求助?
如果案件涉及的金額,在五萬元或以下,個案也可以如其他小額錢債糾紛一樣,由小額錢債審裁處處理。 答辯人若想法庭頒令暫緩執行收樓令狀,可以向土地審裁處登記處提交一份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並把傳票的副本送達申請人。 在情況緊急時,必須以單方傳票向法官申請暫緩執行收樓令狀。 若要由執達主任執行法庭判予金錢的裁決而追討欠款,勝訴一方可申請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令狀。 若同時要收回管有權和追討裁定應得而仍未收到的款項,則必須申請「收樓及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綜合令狀」。
- 如有需要,租客可訴諸法律行動(例如小額錢債審裁處處理不超過港幣75,000元的申索)。
- 除民事法律責任外,自行重新進入出租物業的業主也可能面對刑事檢控。
- 若要申請收回管有及租金,則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的乙部。
- 在情況緊急時,必須以單方傳票向法官申請暫緩執行收樓令狀。
- 估價署署長收到有效的建議書後會覆核估價,再決定是否維持或修改差餉估價冊內的記項。
因此,如只對有關事實的爭議作出上訴,該上訴將不會被接受。 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在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之前,必須先向審裁處的法官或成員申請上訴許可。 補償案件可以分爲幾類,由不同的條例規管,譬如(香港法例第124章)《收回土地條例》、(香港法例第276章)《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和(香港法例第370章)《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 任何人士如根據以上各項條例提出法律程序,必須遵守(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所規定的程序。 根據(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條向審裁處提出申請,要求審裁處命令業主召開會議以委任管理委員會,必須使用表格27。
土地審裁處: 業主和租客如何確定租賃是否屬於住宅性質?
土地審裁處在行使司法管轄權時,具有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相同的權力,可以授予衡平法或普通法的補救及濟助。 每年大約一千多宗的個案,大部分都源自業主和法團對條例規定的不同理解和演繹。 就此,民政處職員會按照條例的相關條文,以及參照過往的案例向他們提供意見。
- 同時,業主須將《致實際管有或居住者通知書》副本連續 3 天張貼於單位門口(即貼門口紙)。
- 住宅物業的業主亦需在簽署租賃文件後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一份《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
- 在不違反相關法律的前提下(見上述Q27),「規管租賃」的業主與租客可在訂立租賃前自行討論和協定一套可接受的分攤方法。
- 上文I)中有關「送達申請通知書」(除了張貼申請通知書及實際管有或居住者通知書的要求不適用外)、「反對通知書」、「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及「申請排期聆訊」的程序都大致適用。
- 法庭使用者應參閱司法機構網頁(),以取得最新資訊,亦應依從司法機構人員和保安人員的指示。
- 業主可從租金按金中扣除任何欠租款額,或從該按金中扣除任何因租客違反租賃而導致業主蒙受的費用、開支、損失或損害賠償。
在目前情況下,你或可與業主協商提前終止租賃,但業主沒有義務接受你的要求。 收到決定通知書的人士,如仍不滿本署署長就建議書或反對書所作的決定,可於有關通知書發出後28日內,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 土地審裁處有權力裁定建築物管理嘅爭議,包括有關(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同公契解釋同執行嘅爭議,委任或解散管理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同委任管理人等事宜所引起嘅爭議。
土地審裁處: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土地註冊處
不同類別和位於不同地區的物業,其租金水平會隨著經濟、社會和人口轉變等因素的影響而調整。 全面重估差餉的目的,並非為了增加差餉稅收,而是根據差餉繳納人所佔用物業的市值租金水平,把繳納差餉的整體責任重新公平分配。 所有類別的房產物業,包括私人及公營房屋,都是按相同基準評估應課差餉租值。 在這個公平而相同的基礎上,所有物業的差餉都是根據市值租金來徵收。 差餉是按照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再乘以一個百分率徵收的,而該租值是假設物業在指定的估價依據日期空置出租時,估計可取得的合理年租。
土地審裁處: 第17章 《土地審裁處條例》 第10AA條 訴訟人儲存金規則
本網頁旨在協助法庭程序的各方取得關於他們聆訊日期的最新進展。 土地審裁處 至於其他有意關注的人士,他們可根據與法院程序相關的法例(例如《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及《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63號命令第4條規則)獲取案件編號以便進行搜尋。 業主須向法庭呈交一份以訂明格式作出的誓章,以支持其申請。
土地審裁處: HKLII 資料庫
如處所關涉分間單位的規管租賃,而申請人就該分間單位而言是上級業主,則申請人在取得收回樓宇管有的命令後,須連續3日在分間單位(或分間單位屬其組成部分的處所)的大門或入口處,張貼「收回物業通告」。 土地審裁處 土地審裁處 除非由張貼「收回物業通告」最後一日以後起計的60日期限已過,或除非分間單位的租客已交回分間單位的空置管有,否則法院不會批予發出收樓令狀的許可。 在收回樓宇管有權的申請中,如果反對通知書已經提交,司法常務官必須盡快為有關申請排期聆訊,然後通知各方排期聆訊的詳情。
土地審裁處: 甚麼是「規管租賃」?
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在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之前,必須先向審裁處的法官或成員申請上訴許可。 如果申請人或上訴人沒有在編定的聆訊時間和地點出現,審裁處可撤銷有關法律程序。 土地審裁處 申請人或上訴人若要重開法律程序須在程序撤銷後21天內於土地審裁處登記處發出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纔可申請重開法律程序。 與訟任何一方均可使用表格3向土地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申請發出證人傳票,司法常務官會就此作出決定。
土地審裁處: 我是一個單位的業主,該單位分間成數個分間單位出租,其中只有某些租賃屬「規管租賃」。如果我要求單位內的所有租客(包括非「規管租賃」的租客)付還經分攤的公用設施收費,作為租金以外的獨立付款,但收取的分攤款項的總和超出有關繳費單的款額,我是否犯法?
分間單位首期租賃的業主須在要約期內,採用表格AR1(將於2023年10月起提供),就該分間單位的有關規管週期中的次期租賃,向租客作出次租期要約,並將該要約送達租客。 業主須在表格AR1內述明就次期租賃所建議的租金款額,及簽署該表格。 假如分間單位的業主及租客已以口頭達成首期租賃而該租賃已開始,租客可用書面方式要求業主在30日內,將反映有關口頭租賃內容的書面租賃協議送達租客。 假如業主沒有這樣做,租客可選擇將租金扣起,暫不繳付,直至業主送達租賃協議為止;或於上述30日的指明限期後的7日內,藉給予業主不少於30日的事先書面通知,終止該租賃。 財物扣押乃指檢取、扣留及售賣在出租物業內發現的可動產(例如貨物、傢俬或電器等),以清償所欠租金。
土地審裁處: 業主或租客是否必須將就次期租賃經雙方簽署的表格AR1遞交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
遇此情況,儘管業主可對租客展開法律程序,要求沒收租賃、索取損害賠償及中間收益(即由租約期滿至最終遷出日期之間,租客應要付出的租金),但業主的申索需要等候法庭聆訊。 在等候期間,業主可能基於租客仍持續管有樓宇,而無法從該租客獲取合約租金,或無法從新租客獲取市值租金(假設業主可找到新租客)。 在案件獲得法庭審理之前,業主應有權向租客討回應得的金錢。 所有妥善草擬的租賃文件,不論有關住宅或非住宅物業,都必定會包括一項條款,列明若租客未能依時繳付租金,業主有權沒收有關租賃(即終止租賃並收回物業)。
土地審裁處: 土地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
任何一方若要申請許可,可以在聆訊前以書面提出申請,或在聆訊中提出口頭申請。 署長在作出決定後會把通知書送達有關人士,不服署長決定的人士可於收到通知書後28天之內,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 在採取以上行動後,申請人必須把一份有關送達的誓章、一份有關註冊的誓章、一份有關張貼的誓章和一份有關刊登報章的誓章,送交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存檔。 此外,申請人必須在提交申請通知書後的7天之內,把(香港法例第545章)《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製售賣)條例》附表1第2部所指明的通告的中英文版本張貼,以及刊登於一份中文報章和一份英文報章之內。
土地審裁處: 我是「規管租賃」的租客,現正申請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如我在有關租期的首12個月內獲編配公屋,我可否提前終止該租賃?
在採取以上行動後,申請人必須把一份有關送達的誓章、一份有關註冊的誓章、一份有關張貼的誓章和一份有關刊登報章的誓章,送交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存檔。 調解統籌辦事處設有一名調解事務主任和其他專業及支援人員。 辦事處在二○一二年的薪金總開支大約為1,330,000元。 截至2021年12月底,查閱圖則及文件的訂明費用為每款檔案類別港幣36元至港幣37元;複印圖則及文件的訂明費用為每張港幣1.1元至港幣45元,視乎記錄的類型而定。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通知書後,必須盡快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張貼在他/她打算收回的物業的顯眼處或大門入口。 申請人也必須以同樣的方式,連續三天張貼通知佔用人有關此申請的通告。 土地審裁處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條例》而設立的,現有四位專業法官,包括由一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處長,以及由三名區域法院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法官。 庭長和法官可單獨或會同審裁處成員審理案件,審裁處成員亦可單獨審理案件。 第二步是申請判決書,如果租客在收到申請通知書七日內沒有作出反對,申請過程需時大約兩至三日。
在該建築物的公契中,提述為一個單位(不論如何描述)的處所,而該處所的擁有人,相對於該建築物其他部分的擁有人或佔用人而言,乃有權享有該處所的獨有管有權者。 就定期租賃而言,每年租賃可以最少半年的通知,而於租賃的一年期屆滿時終止;至於較短期的租賃(例如每月租賃和每週租賃)可以一整個週期的通知,而在該租賃的週期屆滿時終止。 豁免差餉與否的一般考慮因素,是基於社會(例如墳場及火葬場)、行政(例如低於訂明應課差餉租值的物業單位)、政治(例如領事館佔用的物業及軍事用地),以及歷史(例如若干新界鄉村式屋宇)等各方面的廣泛考慮。 進行全面重估應課差餉租值後,估價署署長會在3月公佈新的差餉估價冊,並公開讓市民在該年的5月31日或之前查閱。 任何人士如不滿差餉估價冊的記項,可採用指明表格將建議書(表格R20A)在該年的5月31日或之前送達估價署署長。 為了更準確地反映物業市場租值的變化,本署每年均會在全面重估中檢視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
在收到署長的決定通知書後28天之內,上訴人必須把上訴通知書(表格19)連同署長的決定的副本,送交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存檔,並將上訴通知書的副本送達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也就是上訴中的答辯人。 署長在作出決定後會把通知書送達有關人士,不服署長決定的人士可於收到通知書後28天之內,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 答辯人如果反對有關的申請,他/她必須在收到申請通知書後的21天之內,把反對通知書(表格33)送交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存檔,並把副本送達申請人。 此外,申請人必須在提交申請通知書後的7天之內,把(香港法例第545章)《土地(爲重新發展而強製售賣)條例》附表1第2部所指明的通告的中英文版本張貼,以及刊登於一份中文報章和一份英文報章之內。 有關建築物管理案件的案件管理及調解的詳細資料,可登入司法機構網址參閱土地審裁處庭長所頒佈的指示和案件管理及調解的小冊子。 如果業主、註冊承按人、管理人、民政事務局局長或他所授權的人員有意根據(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1條申請解散管理委員會並委任一名管理人,或撤換管理人,必須使用表格29。
土地審裁處: 如「規管租賃」的業主及租客不使用由運輸及房屋局擬備的「規管租賃」的租賃協議範本(“範本”)簽訂租賃,會否違法?
如果答辯人既沒有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所有的欠租/中間收益和訟費,也沒有遷出,申請人可以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針對答辯人和所有逗留在樓宇內的人士,強制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土地審裁處2025 若要申請裁定已去世租客的某些家庭成員能否取得已去世租客在規管租賃下的利益及保障的享有權,則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乙部。 上文I)中有關「送達申請通知書」(除了張貼申請通知書及實際管有或居住者通知書的要求不適用外)及「反對通知書」的程序都大致適用。 當存檔反對通知書的期限已過,無論是否已存檔反對通知書,雙方均可提交表格31申請排期聆訊有關申請。 若要申請審裁處裁定租賃是否屬規管租賃,則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的乙部。
土地審裁處: 香港條例
在簡單的案件中,如收回管有權的案件,則可排期在首次聆訊中直接審訊。 如情況適合的話,審裁處可以信函形式發出指示,而無須進行過堂聆訊。 答辯人若要反對有關申請,必須在收到申請通知書後的21天之內,把反對通知書(表格7)送交審裁處存檔並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可以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親自交給答辯人,也可以把副本放置於答辯人在香港最後爲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營業地址,或以普通郵遞方式寄出。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通知書後,必須儘快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張貼在他/她打算收回的物業的顯眼處或大門入口。
土地審裁處: III) 建築物管理案件的申請
如果答辯人已經提交反對通知書,或者提交的期限已過但沒有人提交反對通知書,有關申請中的任何一方在通知其他各方後,可以使用符合表格31格式的申請書,向司法常務官申請將有關申請排期聆訊。 土地審裁處乃負責處理有關租賃糾紛的主要機構,尤其是涉及收回出租物業。 審裁處與高級法庭不同,審裁處處理一般人之間的糾紛,審訊過程比較簡單/不拘形式,法律費用相對較低。 它必須以中立的方式行事,並且不會就其案件的案情擔任當事人的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