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十 條 合法建築物因地震、風災、水災、爆炸或其他不可抗力事變而遭受損害,經本府認定為危險或有安全之虞者,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於三年內提出申請,依原建蔽率、容積率或總樓地板面積重建。 依前三項增加之獎勵容積,加計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一點五倍,不受第三十七條第一項限制。 第三十七條之一 公有土地供作老人活動設施、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公共托育設施及社會住宅使用者,其容積得酌予提高至法定容積之一點五倍。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及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之拆除重建得依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與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 本號判決指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需要,再予劃分,予以管制,限制其使用;而都市計劃範圍內之臺北市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違反土地使用分區自治條例對於使用分區之限制,主管機關即得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處罰。
-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 申請人於獲準開發許可前,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維持其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及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廢止或失其效力時之土地使用現狀。
- 依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已取得工業主管機關覈定發給之工業用地證明書者,或依同條例第七十條之二第五項規定,取得經濟部覈定發給之證明文件者,得在其需用面積限度內以其毗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 但建築基地面積在一、000平方公尺以下者,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0;建築基地面積超過一、000平方公尺者,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0。
〔記者楊心慧/臺北報導〕臺北市不少知名商圈內的業者因違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被迫關門,牛肉麵名店林東芳牛肉麵去年搬至安東街擴大營業,結果竟踩到這個大地雷,業者被迫搬回到八德路的大馬路上,但損失數千萬元,無奈才決定在今年二月漲價來彌補損失。 增額容積 」通常會應用在交通站點(高鐵站、火車站、捷運站等)附近地區,地方政府允許這些地區在基礎容積上可以再獲得一定比例的增額容積 。 讓希望在這些地段良好地段多興建幾層樓的開發商,願意用「現金」跟政府「買容積」 。 如此一來,既能促進都市緊密的發展,還能為政府籌措建設的經費,可以説是創造政府民間雙贏的制度。 在危老重建的部分,針對危險且老舊的建物,政府在 2017 年頒布《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同樣盼以獎勵機制、公私協力的方式,加速老舊建築物的重建、改善居住環境。 至於年期在一九九七年以後屆滿而沒有續期權利的土地契約,《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訂明,該等契約須由香港特區自行制定法律和政策處理。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容積獎勵對都市的影響?
建築物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林立容指出,這次修正案主要是放寬「住三」可設立寵物寄養、美容業,且為保障住宅區的住戶安寧,業者申請時,需取得樓上、兩側住戶的同意書;業者也向寵物公會提及,為降低開店後可能影響周邊住戶的安寧,對於隔音、衛生等相關設備,都會自主規範並管理。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與歷史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
- 申請開發殯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廢棄物封閉掩埋場、廢棄物焚化處理廠、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及土石採取場等設施,應先就開發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申請同意,並於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覈準期限內,檢具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申請許可。
- 四、對邊為各種建築用地、作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或道路、水溝等,所夾狹長之土地,其平均寬度未超過十公尺,於變更後不致妨礙鄰近農業生產環境。
- 三 後院深度比自建築基地後面基地線之深度三公尺範圍內,不得小於該區各種別後院深度比規定;超過範圍部分,不受後院深度比之限制。
- 第四十二條 合法建築物因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後賸餘部分就地整建,其建蔽率、容積率、前後院之退縮規定及停車空間之留設,得不受本細則或都市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限制。
- 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為訂定、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得派查勘人員進入公私土地內實施勘查或測量。
第一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得視各都市計畫區實際發展需要,訂定較本細則嚴格之規定。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2025 第二種住宅區:除限制工業、大型商場(店)及飲食店之使用外,其餘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住宅區相關規定管制。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除限制工業、大型商場(店)及飲食店之使用外,其餘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住宅區相關規定管制。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5條之3條文
但因繼承、三親等內之贈與致建築物與其基地非屬同一所有權人者,或建築物與其基地之所有權人為直系血親者,不在此限。 三、道路、水溝之一或道路、水溝相毗鄰後,與再毗鄰土地間因自然地勢有明顯落差,無法合併整體利用,且於變更後不致妨礙鄰近農業生產環境。 整地排水施工,因故未能於覈定期限內完工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事實及理由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展期。
但紀念性之建築物與附屬於建築物之車庫及非營業性之招待所,不在此限。 十二、其他經縣(市)政府認定有礙商業之發展或妨礙公共安全及衛生,並依法律或自治條例限制之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 二十三、其他經縣(市)政府認定足以發生噪音、振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或衛生,並依法律或自治條例限制之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 前項審議之決議及理由,應由內政部或該管縣政府於決議確定日起十二日內通知拒絕機關及請求之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土地權利關係人有理由時,拒絕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八條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或第六十一條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時,應檢送申請書、圖及文件正、副本各一份。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辦護照人潮爆量 下週一起網路預約改到「第二收件場所」 別跑錯!
監察院也在 2010 年糾正內政部,認為各種名目的容積獎勵缺乏累加上限的規定,常導致有些特定基地的容積率遠高於周邊土地的容積率,造成公共設施的額外負擔與周遭環境的惡化,破壞了原先都市計畫設定基準容積率的初衷。 一 第一種住宅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第二種住宅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十一公尺。 但原建築物高度超過前述規定者,重建後之建築物高度得以原建築物高度為限。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2025 第 四 十 條 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經報縣(市)政府專案覈準拆除重建者,得就原規定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第三十九條 合法建築物因地震、風災、水災、爆炸或其他不可抗力事變而遭受損害,經縣(市)政府認定為危險或有安全之虞者,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於一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依原建蔽率、原規定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 前項都市建築用地面積,係指都市計畫總面積扣除非都市發展用地(包括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風景區等非屬開發建築用地,以都市計畫書為準)及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臺北市商業處
依本法新訂、擴大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經由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後,得禁止該地區內一切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並禁止變更地形或大規模採取土石。 但為軍事、緊急災害或公益等之需要,或施工中之建築物,得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 執行更新計畫之機關或機構對於整建地區之建築物,得規定期限,令其改建、修建、維護或充實設備,並應給予技術上之輔導。 二、整建:強制區內建築物為改建、修建、維護或設備之充實,必要時,對部分指定之土地及建築物徵收、拆除及重建,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2025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對於窳陋或髒亂地區認為有必要時,得視細部計畫劃定地區範圍,訂定更新計畫實施之。 前項私人或團體舉辦之新市區建設範圍內之道路、兒童遊樂場、公園以及其他必要之公共設施等,應由舉辦事業人自行負擔經費。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使用分區限制大不同!
前項第二款情形,興辦工業人應規劃變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土地作為綠地,辦理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並依產業創新條例、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繳交回饋金後,其餘土地始可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申請人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開發許可,依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之計畫內容或各目的事業相關法規之規定,需與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簽訂協議書者,應依審議同意之計畫內容及各目的事業相關法規之規定,與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簽訂協議書。 申請土地開發者於目的事業法規另有規定,或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或涉及農業用地變更者,應依各目的事業、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或農業發展條例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相關公共設施用地按覈定開發計畫之公共設施分期計畫異動登記及移轉者,第一項第三款土地之異動登記,應按該分期計畫申請辦理變更為許可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 五角拌在展覽中指出,臺北市從 1984 年起,依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只能在農業區、工業區跟保護用地開設回收場,住宅區不行,這也是此次光耀五金行被迫熄燈的關鍵之一。 但洪申翰直言,若要從這種法規適用性而言,臺北市 110 多個回收場,就有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6 成屬於違法經營。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有關「動物用藥零售業」使用場所於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及使用項目之認定
這是一項整體的授權,並沒有對香港特區批出年期跨越二零四七年的契約的權力施加任何限制。 在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當局按照《聯合聲明》附件三的規定,制定有關批出或出租土地的政策。 本港一般的批租土地的契約年期, 不得超逾二零四七年六月三十日,契約的承租人須繳付地價和名義租金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該日以後則須每年繳納租金,款額相當於相關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的百分之三。 至於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期滿的契約, 亦可根據《聯合聲明》的規定續期至二零四七年,惟短期租約和特殊用途契約則除外。 但從事汽車之清潔、潤滑、檢查、調整、維護、總成更換、車輪定位、汽車電機業務或機車修理業其設置地點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者,不在此限。 [NOWnews今日新聞]臺北市萬華區寶興街某回收站遭檢舉土地使用違規,並在上月停業。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土地使用分區法令
但氧、氮、氬、氦、二氧化碳之製造與高壓氣體之混合、分裝及倉儲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覈準者,不在此限。 四、大型商場 (店) 或樓地板面積超過六百平方公尺之飲食店,其建築物與鄰地間保留四公尺以上之空地。 十、戲院、電影片映演業、視聽歌唱業、錄影節目帶播映業、電子遊戲場、動物園、機械式遊樂場、歌廳、保齡球館、汽車駕駛訓練場、攤販集中場、零售市場或旅館。 但汽車駕駛訓練場及旅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覈準者,不在此限。 七、各種廢料或建築材料之堆棧或堆置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及處理場所。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土地使用分區及管制事項
三、實施容積率管制前,符合分區使用之合法建築物,改建時其容積規定與建築物管理事宜,應視實際發展情形需要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而訂定。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線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第一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得規定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最小建築基地面積、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綠覆率、透水率、排水逕流平衡、基地內前後側院深度及寬度、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建築物高度與有關交通、景觀、防災及其他管制事項。 第二之二種住宅區:除限制工業、大型商場(店)、飲食店及殯葬服務業(含辦公室)之使用外,其餘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住宅區相關規定管制。 政府興建住宅計畫或徵收土地拆遷戶住宅安置計畫經各該目的事業上級主管機關覈定者,得依其核定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其於農業區供住宅使用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 一、毗鄰鄉村區之土地,外圍有道路、水溝或各種建築用地、作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隔絕,面積在○.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容積獎勵是什麼?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覈準區位許可者,應按個案情形覈定許可期間,並核發區位許可證明文件,將審查結果納入海域相關之基本資料庫,並副知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且林玄理也進一步說明,除了道路的規範之外,餐飲業僅能在店面的一樓、地下一樓開業,若違反規定也會依法開罰。 開罰標準會根據「都市計畫法」第79條處罰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二 第三種住宅區、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第三之二種住宅區、第四種住宅區及第四之一種住宅區,得依原建蔽率重建。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土地使用分區是什麼?
就算都是臺北市的住宅區,第四之一種住宅區的建物就可以遮蔽基地的一半(每層樓蓋大一點),而且樓地板面積可以是基地的 4 倍(可以多蓋幾層樓);相對的第一種住宅區就只能遮蔽基地約 1/3 ,甚至樓地板面積只能是基地的 2/3 左右,有很明顯的差距。 除了比較常見的住宅區、商業區外,各縣市也會自己制定符合期望跟需求的分區型態,像是依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就設有行政區、文教區、風景區、農業區、河川區…等等。 以下來簡短介紹臺北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以外的土地使用分區可以做哪些使用。 申請人依第三十四條或前條辦理變更編定時,其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有為變更前之窯業用地或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或夾雜之土地,面積合計小於一公頃,且不超過興辦事業計畫範圍總面積十分之一者,得併同提出申請。
新市區建設範圍內,於辦理區段徵收時各級政府所管之公有土地,應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照新市區建設計畫,予以併同處理。 土地重劃之範圍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公告禁止該地區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在前項公告期間內,重劃地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該管地政機關應參酌反對理由,修訂土地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覈定,並依覈定結果辦理,免再公告。 道路系統、停車場所及加油站,應按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情形與預期之發展配置之。 工業區為促進工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工業使用為主;具有危險性及公害之工廠,應特別指定工業區建築之。 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為訂定、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得派查勘人員進入公私土地內實施勘查或測量。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 ●有關「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內涉及取得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及非住宅使用規定之證明文件。 ●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所載之(用途),僅係供作檢討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內部裝修材料、分間牆構造等規定之依據,至若與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所載用途不符者,當得視實際需要另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且不得作為申請本府各機關營業證照之證明文件。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105年9月29日作成105年判字第509號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都市計劃範圍內之土地或建築物使用違反使用分區之限制將受處罰。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日修正生效前,依其他法令已同意使用之用海範圍,且屬第一項需申請區位許可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日修正生效後六個月內,將同意使用之用海範圍及相關資料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其使用之用海範圍,視同取得區位許可。 林玄理提到,北市大多數的土地規範都是「住三區」,僅有臨近山區的住宅區屬於「住一、住二區」,而少數的大馬路,例如仁愛路等才會出現「住四區」的使用劃分。 若餐飲業在住三區開業,根據根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規定須臨接8公尺以上道路。
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 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該項用地如有改良物時,應參照原有房屋重建價格補償之。 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容積獎勵負面影響
一、就所屬環境敏感地區特性提出具體防範及補救措施,並不得違反各項環境敏感地區劃設所依據之中央目的事業法令之禁止或限制規定。 前項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之變更編定原則,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依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原則表如附表三辦理。 未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申領整地排水施工許可證或未於第三項所定施工期限或前項展延期限內完工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廢止原核定整地排水計畫,如已核發整地排水施工許可證,應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