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就這些問題採訪谷翔公司的中資方——飛翔人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沈思,但打通沈思的辦公電話後,接電話的男士告訴記者,他“不方便”接受採訪,並表示這就是沈思本人的意思,已經轉達給她了。 工商登記資料顯示,谷翔公司由飛翔人公司和谷歌愛爾蘭控股有限公司各出資100萬元人民幣成立,公司的許可經營項目爲“提供在線信息檢索與採集服務及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通過google. 信息產業部甚至表示要調查谷歌中國是否“違規經營”。 雖然兩被告均認可涉案網站提供的原告作品源於谷歌公司的複製行爲,但鑑於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在涉案複製行爲發生之前,谷翔公司爲谷歌公司提供了相應幫助行爲,據此,本案中谷翔公司的行爲並未構成幫助侵權行爲。
鑑於原告提交的公證書中顯示,涉案網站提供涉案圖書的整個過程均在涉案網站頁面下,既未跳轉到其他網站的頁面中,其地址欄中的網址亦未變更爲其他網站的地址。 故上述情形可以初步推定涉案圖書系存儲於谷翔公司所經營的涉案網站的服務器中,該公司實施了對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爲。 涉案圖書《鹽酸情人》由谷歌公司於2008年3月14日在美國進行了掃描。
北京谷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谷歌地球中國服務正式關閉,國產天地圖完全替代谷歌地球?
工商登記資料顯示,谷翔公司並非由谷歌信息技術(中國)有限公司出資,而是由谷歌愛爾蘭控股有限公司和北京飛翔人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當時經營趕集網項目,以下簡稱“飛翔人公司”)共同投資成立。 考察上述要素的目的,是爲了判斷爭議發生的時候爭議行爲中公益成分和商業成分的多寡,從而確定對該行爲合理性判斷的松嚴尺度,也就是先確定大方向,再在此基礎上根據谷歌圖書館案件中的合理使用判斷要素等具體判斷依據做出判斷。 在此基礎上做出的判斷,纔會實現社會、企業、利益關聯方多贏的局面。 在美國法院,其對合理使用原則的理解不同於中國法院。
- 1.谷翔公司作爲網絡服務提供者,其提供給用戶的是搜索服務,包括鏈接服務,而非信息網絡傳播行爲。
- 谷歌圖書並沒有全部替代書籍,因爲它並非是一個圖書閱讀器。
- 2005年4月19日,公司獲得ICP牌照,編號爲050124號。
- 某科技公司在騰訊雲北京三區雲主機中存儲的數據丟失有可能爲假新聞,甚至可能是炒作產物。
- 凡本網註明”來源:中青在線或中國青年報”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於中青在線或中國青年報社,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 既然谷歌中國網站是由中外合資的谷翔公司運營的,根據公司章程,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都由中資方指定,那麼,轉走搜索等重要業務,是否召開過董事會?
一審判決谷歌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爲,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五千元,訴訟合理支出人民幣一千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谷歌公司提出上訴,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維持一審判決。 鑑於谷歌公司明確認可其對涉案圖書實施了全文電子化掃描的行爲,該行爲屬於複製行爲,且未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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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谷歌圖書向讀者和研究者提供了一種全新的圖書搜索方式,大大方便了圖書管理員對來源進行識別和發現,也給圖書館館際借閱帶來便利,並且也方便了對引用情況的尋找和檢查。 因此,谷歌圖書爲研究者和圖書管理員帶來了便利,也爲教育事業做出了貢獻。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爲,構成對著作權人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 鑑於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設立意義在於保護作者的聲譽不受損害,故通常情況下只有在對作品的使用實質性地改變了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達的思想感情,從而導致作者聲譽受到了損害時,纔可認定其構成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
以2013年美國紐約州地區法院判決的作家協會,以及作家Betty Miles,Joseph Goulden,Jim Bouton等訴谷歌公司案爲例,美國法院認爲谷歌公司的行爲構成合理使用。 北京谷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最遲自2005年起,美國也發生了一系列以作家個人、作家協會、出版商爲原告,針對谷歌圖書館項目而起訴谷歌公司的一系列訴訟。 這些案件分佈在不同的法院,與中國案件類似,谷歌公司的一個主要抗辯理由是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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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谷歌圖書採取了相應措施以防止全書內容在網上呈現。 2.谷歌圖書允許人文學科的學者對大數據進行分析,通過對詞彙搜索頻率等內容的分析,大大促進了“數據挖掘”及“文本挖掘”的發展。 其二,就行爲後果而言,這一全文複製行爲已對原告作品的市場利益造成潛在危險,將不合理地損害原告的合法利益。 除了谷歌,被監管部門點名的還有微軟的必應地圖,目前微軟的必應地圖感覺是處於基本不維護的狀態,這一點和國內的谷歌地圖的現狀很類似,大量的數據沒有更新。 講道理,似乎是幣用的“成功”導致一大堆幣圈客戶端的產生,而且,一家比一家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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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自傳中寫道,2006年2月21日,中國某媒體發出了一篇篇幅巨大的封面文章,題爲《谷歌爲何翻牆進入中國》,指控谷歌因爲沒有辦合資公司營業證,所以在中國是非法經營,“這篇文章一出可以說引發了軒然大波”。 北京谷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3月23日凌晨3時03分,他再次公開發表聲明,繼續聲稱谷歌是“來自中國的一場複雜網絡攻擊的受害者”,宣佈停止對谷歌中國搜索服務的“過濾審查”,並將搜索服務由中國內地轉至香港。 北京谷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由於谷歌圖書的目的在於爲使用者提供全書檢索,因此全書掃描對於這一目的的實現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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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範圍內使用,並按雙方協議註明作品來源。 違反上述聲明者,中青在線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註明”來源:中青在線或中國青年報”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於中青在線或中國青年報社,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除了域名指向香港之外,別的沒有任何實質變化。 飛翔人公司最初註冊資本爲10萬元,由楊浩然出資2萬元,楊浩湧出資8萬元,原本的經營範圍爲“技術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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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谷歌圖書促進了圖書銷售量,增進了出版商的利益。 因爲書籍售賣的關鍵在於其是否能爲公衆所發現。 而谷歌圖書恰恰是提供了這樣一種公衆發現的途徑。 谷歌圖書館計劃涉及到各種類型的圖書,包括虛構的與非虛構的,在印的和絕版的等等。 虛構的圖書有更高的版權保護理性基礎,而本案涉及的圖書多數是非虛構的。 並且,涉案圖書多爲已出版的圖書,是能夠爲公衆所獲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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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註冊資本增至100萬元,經營範圍含利用分類信息網站趕集網發佈網絡廣告。 北京谷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2005年4月19日,公司獲得ICP牌照,編號爲050124號。 谷歌中國區前總裁李開復在他的自傳《世界因你不同》中,對於這場風波有詳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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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某一主體實施的行爲是否屬於信息網絡傳播行爲,關鍵因素在於該主體是否實施了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上傳至或以其他方式將其置於向公衆開放的網絡服務器中的行爲。 北京谷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然而,據瞭解,谷歌中國是由一家名爲“北京谷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谷翔公司”)運營的。 公開資料顯示,這是一家中外合資公司,雙方各出資50%,投資總額爲人民幣285萬元。 北京谷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但無論如何,谷歌並沒有售賣其掃描件,並且瀏覽器也不可能取代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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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公司根據與美國斯坦福大學的協議獲得了涉案作品的紙件版本,並根據美國法律對該圖書合法地進行了數字化掃描,涉案作品的數字化掃描的電子版本僅保存於谷歌公司在美國的服務器中。 北京谷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從未獲得、持有該書的掃描後的複製品,其服務器中未以任何形式保存該書的掃描後的版本,亦未以任何形式參與掃描事務。 其次,涉案信息網絡傳播行爲所採取的片段式的提供方式,及其具有的爲網絡用戶提供方便快捷的圖書信息檢索服務的功能及目的,使得該行爲構成對原告作品的轉換性使用行爲,不會不合理地損害原告的合法利益。 北京谷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本案中,原告認爲兩被告應對複製行爲和信息網絡傳播行爲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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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的法律法規,外國網站進入中國,必須獲得通信管理部門核發的信息業務經營許可,即ICP經營許可證,其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 有了ICP,纔可以通過互聯網向網民有償提供信息等服務活動,包括經營網上廣告、有償提供特定信息內容、電子商務及其他網上應用服務。 其一,谷翔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爲是否構成合理使用,與第二被告的全文複製行爲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並無必然聯繫。
但李開復在自傳中辯解說,回顧國際互聯網公司進入中國的歷史就能夠發現,幾乎所有的跨國公司進入中國都是遵循這種借牌的路線。 谷歌圖書並沒有全部替代書籍,因爲它並非是一個圖書閱讀器。 相反,它“爲其來源增添了價值”,並且助益於“新形式、新美學、新視野和新理解的創造”。 因本案爲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故本案准據法的確定應依據《民法通則》第八章“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中有關涉外侵權案件法律適用的相關規定。
這樣大大方便了讀者、學者以及他人對圖書的查找。 谷歌公司使用“片段展示(snippets view)”的方法也屬於轉換性使用,可以幫助讀者對書籍進行定位,並對自己是否對該書感興趣作出判斷。 谷歌圖書對這些圖書的片段化使用擴大了使用者對書籍的選擇餘地。 從上述可見,針對同一個谷歌“圖書館計劃”,中國和美國法院判決不同的主要差異體現在對合理使用的認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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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程度上,著作權對權利人個體利益的保護應最終服務於更高的社會利益。 北京谷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北京谷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在特定情況下,如果他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實施的著作權所控制的行爲並未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沖突,也沒有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則通常可以認定此種使用行爲構成對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不屬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爲。 1.谷翔公司作爲網絡服務提供者,其提供給用戶的是搜索服務,包括鏈接服務,而非信息網絡傳播行爲。 當谷翔公司在收到原告的權利人通知後已經斷開與其作品的鏈接,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1.其系在美國註冊的公司,對涉案圖書進行數字化掃描的行爲發生在美國,該行爲雖然並未經過涉案圖書著作權人的許可,但並未違反美國法律,因此,中國法院對其所實施的行爲並無管轄權。 在7月1日之前的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2次通報名單中,谷歌地圖並不在公開曝光之列,谷歌地圖未出現在國家測繪局兩次無互聯網地圖服務資質的通報名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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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報道顯示,楊浩湧在此事件中罕見的一次聲音出現在1月12日谷歌第一次發出聲明後,當時,他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即使谷歌退出中國,此前與谷歌有過合作的在華企業也不會受到影響。 楊浩湧當時也預測:“假若谷歌退出中國,也可能是回到2006年以前的狀態,中國網民仍可能通過. Com域名訪問谷歌,gmail等應用也可能不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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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中國爲涉案信息網絡傳播行爲的行爲實施地,以及涉案複製行爲的結果發生地,故依據上述規定,可以依據中國的相應法律對涉案被控侵權行爲進行審理。 其二,是否存在對複製件的後續使用或傳播行爲,原則上不影響對與複製行爲本身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認定。 之所以規定“單獨”的複製行爲亦原則上構成侵權行爲,其根本原因在於單獨的複製行爲亦會對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造成損害:一是可能會對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造成“現實”損害。 二是可能會對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造成“潛在”危險。 既然谷歌中國網站是由中外合資的谷翔公司運營的,根據公司章程,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都由中資方指定,那麼,轉走搜索等重要業務,是否召開過董事會? 美國谷歌總部的決定、聲明,能否代表谷翔公司?
該公司創始時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爲楊浩湧,而他正是成立於2005年1月5日的飛翔人公司的創始人和最早的法定代表人。 谷歌和中國gov的那點事來來去去很多年,很顯然雙方都有自己的底線和堅守,咱們也沒必要一直讓對方喫“小竈”,客隨主便這個基本的道理還是要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