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當事人因為種種考量無法馬上在時效內提出訴訟,可以請律師發律師函中斷時效,技巧性地保留訴訟的機會。 出律師信誹謗 根據香港法例第21章的《誹謗條例》,任何人或機構透過書面文字或說話,發佈惡意言論去損害另一人的聲譽;或發布虛假消息,以求惡意中傷或誣蔑他人,即屬誹謗。 我記得十多年前,在一宗公開的官司,當時某女藝人控告雜誌惡意誹謗,雖然案件後來和解,但是該女藝人為了彰顯清白,堅決要求法院容許她在法院外面宣讀一份聲明,讓她一次過可以澄清過去種種傷害她的謠言。
- 通過律師函履行告知義務(比如解約前的書面預告),可保存履行告知義務的書面證據,以備將來訴訟上的不時之需。
- 結果曝光後讓不少網友驚訝,有人指出因為去中國大陸很方便,語言溝通不會有障礙,且風景很漂亮;也有許多人認為,可能很多人都是去工作或陸配回孃家探親,「工作也包含裡面了吧」、「出國不等於旅遊吧」、「工作、探親…大概就佔了9成」、「去工作和外配回孃家的也不少」。
- 誹謗法時刻在演變,以回應隨着互聯網時代發展衍生的問題,到底在互聯網時代發表言論意味著什麼,以及平臺提供者等中介機構是否應對互聯網用戶發表的誹謗言論負責。
- 對此網友看法不一,「有錢日本、沒錢泰國」、「風景的部分大陸大勝日本」、「當然是日韓」、「首選日韓、沒錢泰越」、「我個人依序是:泰中日韓」、「算最不用動腦的沒錯」、「女生、情侶日本,單身男生泰國」、「韓國先刪掉,剩下3個都不錯,各有特色」。
法團指言論嚴重失實,影響法團聲譽,要求立即移除貼文及留言,又在信中強調並非想壓制言論自由,強調他們有權批評或對管理屋苑的人提出意見,但所有言論需基於事實及不涉及人身攻擊。 Pan 出律師信誹謗 續稱,律師信是寄至他的住址,除列出其Facebook用戶名外,同時亦列出其真實姓名。 Pan質疑自己並非業主,「我係曉麗苑開舖,又唔係業主,但佢連我屋企地址都知道埋」。 出律師信誹謗2025 對於今次的指控,Pan坦言感到無稽,「其中一個被指誹謗嘅留言為一首詩,除左蘇字關佢事之外,睇唔到有啲咩關事」。 他批評法團行動的目的實際是「以言入罪」,「可能想令我哋收緊留言,令居民見到講句嘢都有機會被人告就少啲出聲,但係唔會令到我哋驚㗎!」他更指現時此事已引起民憤,反而更多人留言。
出律師信誹謗: 抗辯理由
仲試過因為有網民留言俾負評,就被公開收貨地址,雖然有稍為打格,但網民都認為店主行為太過份。 律師信函的內文主要記載委託人陳述的事實經過,經律師潤飾後正式寄發給對方做訴訟前的意思表示或主張對方能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因為出具了律師及事務所的名義,律師函可證明自己請了律師,且自己的主張是有法律依據的,而相較自己發出的存證信函更具有強烈的警示效果或柔性溝通,若發函後可獲對方善意回應,則有機會以訴外調解方式解決紛爭,不一定需要進一步法律訴訟,以節省訴訟的時間與成本。
其中一宗經典案例,就是發展局局長陳茂波與妻子許步明,被指2011年向校內家長發電郵,指港基學校校董盧光漢一對孖生子女在校內考試作弊的案件。 他們就曾用受約制的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這個抗辯理由。 該案在2014年聆訊時,陳氏夫婦以他們是家長,關心學校的管理的情況下,向其他家長發出被指帶誹謗言論的電郵。 雖然校方最後證實盧的孩子並無作弊,陳及其妻堅稱他們發出言論並無惡意,因而要求以受約制的特權來作辯解,惟不獲陪審團接納,陳氏夫婦最終被判須賠償盧家23萬元及支付盧家六成堂費。 同月17日,李先生收到法團向法庭正式提告的告票,告票屬區域法院民事案件,並要求李生須在14天內處理是否抗辯。 李生指「我哋唔會驚嘅!驚就唔會出嚟!」,又批評法團行為已超越他們應該做的工作,法團是要管理屋苑,而非不斷出律師信。
出律師信誹謗: Q.律師信函是什麼?和存證信函有什麼不同?
不過,有些客戶打官司,是希望有機會在案件正式公開審判時,把事情向公眾說個明明白白,讓大家明白被告的惡意行為和自己的無辜,但是現在和解了,突然要鳴金收兵,原告頓時覺得極為無奈。 誹謗賠償基金(因為在誹謗官司,律師費加上賠償金錢,往往只是一百數十萬元,(如果沒有記錯,近期為人熟悉的例子是霸王洗頭水,霸王洗頭水索取約5億人民幣巨額賠償,但最後高等法院判決賠償數字只約為港幣300萬元) 。 雜誌在計算銷路收益和打官司的成本費用後,認為只要刺激到雜誌的銷量,還是有利可圖,便會依舊利用誹謗的形式報導,來增加銷路。
按誹謗性陳述的發布地點和方式,您可以通知任何相關的第三方關於針對您的誹謗,以便他們刪除有關字句並避免需要負上潛在的責任。 最近特首控告立法會議員「誹謗」,引起公眾對誹謗法律的興趣。 在數十年的律師生涯中,打過很多誹謗官司,當中包括名人或演藝界的,因為他們受到詆毀時,名譽和地位以致專業形象 出律師信誹謗 ,都可以損失慘重。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發律師函需要提供您本人、對方,以及是否有欲寄送副本對象的姓名和地址,並將事實經過及想向對方傳達的事項告知律師,與律師溝通確認發函內容。
出律師信誹謗: 討論區
其中4名羣組管理員指今次為首次收到被指誹謗的律師信,管理員Matt認為,羣組的守則是由管理員自行訂立,而他們管理此私人羣組為義務性質,「佢話我哋不盡忠職守去實行版規,但版規係我哋自己定嘅,唔到佢去管理我哋管理人囉」。 他又指管理員一直盡責,羣組成立以來他們都歡迎不同人發言,「就算係唔同政見,咩立場,我都會任你講㗎,除非人身攻擊」。 他們指若見有留言涉及「開名」等都會發出警告,要求該成員將資料刪除。 出律師信誹謗 另一管理員、業主Gary則批評法團今次發律師信的目的成疑,據他所知法律上是不會管理羣組的內容,除非指明道姓針對某人,牽涉到誹謗。
- 誹謗賠償基金(因為在誹謗官司,律師費加上賠償金錢,往往只是一百數十萬元,(如果沒有記錯,近期為人熟悉的例子是霸王洗頭水,霸王洗頭水索取約5億人民幣巨額賠償,但最後高等法院判決賠償數字只約為港幣300萬元) 。
- 律師信函的內文主要記載委託人陳述的事實經過,經律師潤飾後正式寄發給對方做訴訟前的意思表示或主張對方能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 後來因細故爭吵,該當事人與對方漸行漸遠,後來封鎖了對方,沒想到當事人竟收到一封「法律提告訴訟書」,寄件者竟是對方的太太,內文說她將提告對當事人「通姦罪」並附帶求償50萬,限期當事人7日內主動聯繫協商。
- Gary指個人估計,法團是用業主的錢發出律師信,「我有交管理費,無理由俾你用我嘅錢告返我哋轉頭咁蠢」,但他指現時尚未能核實。
- 這種信函可包括您對有關誹謗性字眼的意思的詮釋,重申您在同行中享有的聲譽,以及要求誹謗性陳述的發布者通過道歉信收回其言論並承諾不再發表或散佈關於您的類似言論。
誹謗法時刻在演變,以回應隨着互聯網時代發展衍生的問題,到底在互聯網時代發表言論意味著什麼,以及平臺提供者等中介機構是否應對互聯網用戶發表的誹謗言論負責。 出律師信誹謗 出律師信誹謗2025 出律師信誹謗2025 這些問題可能很複雜而且必須因應每個案件的實質情況而定,如果您的情況無法自行解決,不妨考慮尋求法律意見。 最後事主都係忍唔住再問餅店,「覆一個要字係咪好難」,餅店終於用文字回覆指該團隊已「多次回應」該事主,接著反指事主不信任而拒絕配合製造混亂,仲話如果再繼續會封鎖其帳號。 Gary指個人估計,法團是用業主的錢發出律師信,「我有交管理費,無理由俾你用我嘅錢告返我哋轉頭咁蠢」,但他指現時尚未能核實。
出律師信誹謗: 誹謗是刑事或是民事?
為此,筆者認為有必要較詳盡的介紹一下,何謂「誹謗」,其主要構成元素是甚麼,又答辯一方可以提出那些答辯理由。 另外,法庭實務,如上述「付款入法庭」究竟是甚麼程序等,讓大家能詳盡地瞭解誹謗法律。 本站曾有一位當事人在旅行途中結識了投宿同一間會館的旅伴,兩人相談甚歡,一拍即合。 幾週後2人約在臺中見面,該旅伴趁機告白,當晚並發生了性行為並拍照錄影留存,作為交往第一天的紀念。 後來因細故爭吵,該當事人與對方漸行漸遠,後來封鎖了對方,沒想到當事人竟收到一封「法律提告訴訟書」,寄件者竟是對方的太太,內文說她將提告對當事人「通姦罪」並附帶求償50萬,限期當事人7日內主動聯繫協商。 本所律師將這諸多疑點細細梳理後,出具名義發出「律師信函」回覆,聲明我方立場並駁斥對方的主張,之後我方當事人果然就沒有在接到對方的騷擾訊息,當然也免去了訴訟的風險。
出律師信誹謗: 發布誹謗性字句
可是,踏入九十年代的香港社會,大概是當事人突然間富有起來,認為要保護自己名聲的人士一下子多了很多。 與此同時,傳媒的敘事角度亦大膽了很多,少了剋制,最明顯的例子是《壹週刊》,經常以報導及揭發著名人物的祕密為售賣點,因此也招來了不少誹謗官司。 除此以外,隨著本港政治制度的逐漸開放,由八十年代開始也產生了頗一批的政治人物。 要知道,在政治事務,政治人物互相批評是難免的,但有一些批評也許是過了火位,也許是另一方接受不來,認為是誹謗,因此也向法庭興起了訴訟,又增加了誹謗官司的數目。 由於誹謗官司往往涉及本港一些著名的人物,所以這些官司本身亦引起傳媒很大的注意,並對此廣泛報導。 其一,是港大經濟學教授張五常訴《東週刊》,這宗官司在九四年審結,特色是張五常一方選擇了由陪審團去審理此案件,這在本港的誹謗官司是頗為罕見的(一般的誹謗官司多由大法官單獨審理,大法官同時擔任法官及陪審團兩種角色)。
出律師信誹謗: 回覆:出一封律師信幾錢?
在認識誹謗性陳述的發布者的情況下,最直接的方法是發出終止及停止信。 這種信函可包括您對有關誹謗性字眼的意思的詮釋,重申您在同行中享有的聲譽,以及要求誹謗性陳述的發布者通過道歉信收回其言論並承諾不再發表或散佈關於您的類似言論。 在香港,誹謗可包括發布有關某人的陳述令公眾憎恨、蔑視或嘲笑他,並貶低他在一般社會人士中的地位,以致他們避開他。 法人團體不會受到情感上的傷害,但其商譽可能會受害,並可以就任何誹謗性陳述而對其業務可造成的損害而提出有關永久形式誹謗或短暫形式誹謗侵權訴訟。
出律師信誹謗: 訴訟費用試算
當名人受到誹謗,即時反應是「氣上心頭意難平」,於是找律師出「律師信」。 一般電臺、電視臺、報紙比較謹慎,很少刊登未獲證實的事件,過往的誹謗言論多數來自「八卦」雜誌,近來佔多數是網站、網臺,他們經常譁眾取寵,因為競爭厲害,生存困難,這些媒體要「搶眼球」,自然容易過界。 他又指,法團針對羣組管理員是有跡可尋,「其實只係想嚇你,無咩實質作用。」他強調發出言論的是法團不能控制的居民,亦不知其他居民有否收到相關的律師信。 被告也可以用「受約制的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作辯解,但被告必須證明,他們發表有關的言論時是出於善意,而他與他發放訊息的對像,及與所作言論,是有相關利益,所發的言論並無惡意,便可以以此理由作辯解。 而被告亦可以就言論不涉及或沒有針對原告,或言論是有理可據(justification)、公允評論(fair comment)及是否受特權保護(qualified privilege)等作為辯護理由。
出律師信誹謗: 匿名 誹謗-網路發言要負刑責
他質疑:「我估法律上無一條例係話你管理唔好而要告你」,並認為管理員在羣組的權力某程度上是凌駕作為羣組成員的蘇麗珍,批評對方「用法團身份出信更離地」。 另外,作為法團參選人的曉麗苑關注組召集人李志輝繼7月收到誹謗信後,於12月5日亦收到有關羣組留言的誹謗信,法團指李先生在6月曾留言「昇捷曾想入標投我哋,但知道已內定某間中標」,並指即使內容沒有指明對象,但居民亦會意識到是提及法團及管理公司等,故亦構成誹謗。 律師信以法團名義發出,當中指6名Facebook羣組「曉麗人-Hiu Lai Connect」管理員容許誹謗法團的言論散播,並稱羣組訂立的社羣守則提到「禁止互相辱罵、抹黑、脅迫、挑釁及人身攻擊」,因此管理員有責任確保當中的內容符合守則以及法例。 法團稱羣組內的誹謗內容包括:法團管理不善、不恰當使用業主金錢、涉及貪污等。 另外又指羣組管理員不但沒有制止行為,亦自行發佈誹謗言論。
出律師信誹謗: 誹謗的定義
有些會同情傳媒,認為他們都只是「搵食」,到底要不要他們接受法律制裁呢? 有些擔心打了官司後,會和傳媒的關係進一步惡化,未來的日子更不好受。 結果曝光後讓不少網友驚訝,有人指出因為去中國大陸很方便,語言溝通不會有障礙,且風景很漂亮;也有許多人認為,可能很多人都是去工作或陸配回孃家探親,「工作也包含裡面了吧」、「出國不等於旅遊吧」、「工作、探親…大概就佔了9成」、「去工作和外配回孃家的也不少」。 出律師信誹謗 除了前述關於契約上或法律上的通知義務以外,其中第3點需要聲明事實和排除自身權益的侵害是最常建議發律師函的情形。 履行法律上的告知義務:
出律師信誹謗: 香港誹謗法:如何保護您的聲譽的簡要指南
其二,是本港當年的行政局首席議員鄧蓮如及其夫婿御用大律師唐明治訴立法局議員李國寶的官司,指李國寶在接受一法國雜誌訪問時發表了對他們具誹謗性的言論。 由於這宗官司的各方都是本港極知名的人士,官司本身已甚具新聞價值。 出律師信誹謗2025 不過,這宗官司的答辯方李國寶採用一項稱為「付款入法庭」的程序,向法庭支付了共為數十萬二千元正的數額,而鄧蓮如及唐明治接納了付款,可謂各取所需,官司亦在此情況下不用再審訊而告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