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情況,是公司股東之債務上限止於他們承諾在公司一旦清盤時便須向公司資產貢獻的某一限額(擔保有限公司),但此情況在商業機構中較為少見。 無抵押債權人只能在套現所有公司資產並減去所有在清盤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及支出後,方可從餘下部分追討欠款。 無抵債權人通常不能取回所有欠款,而只能按各自的債項比例取回部分款項。 一般情況下,除非該公司有為欠債給予抵押,且抵押資產的價值足以償還有關債務,否則閣下未必能夠取回所有欠款。 然而,閣下實際能否取回所有(或不超過法定優先償還上限)的欠款取決於該公司資產狀況。
此等步驟,與債權人為了取得法庭的“替代送達呈請書的命令”而採取的所有合理步驟相似。 但如果與替代送達呈請書的支持誓章有關的規定,不適用於“法定要求償債書”的送達誓章,後者須予以適當的修改。 此外,閣下公司還可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74條提出債務償還安排之建議(類似債務重組)。 當有關公司、債權人或清盤人(如清盤令已頒布)提出申請,法庭或會頒令召開會議,讓所有相關人士相討及談判債務償還安排的細節。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101條 有關委任繼任受託人會議的通知
破產人不能出任有限公司董事或有機會不能從事某些行業,例如律師、地產代理或保險代理。 除非有充分理由支持,否則破產人不能購買奢侈品(如汽車)或外遊。 4.3 基於上述理由,《破產(表格)規則》內的表格10、10A、10B、10C及11,須經過適當的修訂才適用。 百本主要為本港醫院、老人院等提供中介護士服務,上週公佈擬以1.75億元收購教協兩個位於旺角好望角大廈的物業,稱已簽訂臨時協議,並支付按金共1000萬,預計11月11日之前完成交易。 百本指,有意利用該等物業設立醫護人員考覈中心及其他業務用途。 百本截至去年12月底止中期賺1970萬元,增17%。
AZ公司拖欠C先生及其他供應商總計500,000元。 法定要求償債書 儘管各債主曾多次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追討,該公司仍未償還債項。 AZ公司拖欠C先生100,000元,而他經過兩個月追討仍不能取回欠款,他準備提出針對該公司的清盤呈請,以嘗試至少追回部分債項。
法定要求償債書: 個人自願安排(或稱「債務重組」)
破產人為取得其債權人或其任何債權人對涉及其事務或其破產的同意或協議而作出任何虛假陳述或其他虛詐行為,即屬犯罪。 如因與本刊物有關的合約、侵權或任何因由而引致任何損失或損毀,政府不會承認任何責任及法律責任。 政府有絕對酌情權在任何時間刪除、暫時中止或修改本刊物的所有資料而無須給予任何理由。 用戶須負責自行評估本刊物所包含或與之有關的所有資料,並獲勸諭在依靠這些資料前先核實資料的真確性或徵詢獨立意見。 4.2 呈請書的送達人把呈請書的文本留交予某人後,應盡可能在送達誓章中指出該人士的身份,並述明該人士是公司的成員、高級人員或受僱人。
- 公告亦須加載附註,註明任何有意出席清盤聆訊人士,無論支持或反對清盤,須於聆訊前一日下午六時或之前(如聆訊日期為下星期一,則須於星期六下午一時或之前)將其意向通知書送交呈請人或其代表律師。
- 若破產人是房地產物業的登記擁有人(即「業主」)或其中一位登記擁有人,該房地產物業或破產人所佔的份額將成為破產產業的一部份。
- 194.受託人辭職等方面的程序當受託人辭職或獲免除職務或被免任時,他須將所有由他備存的簿冊,及所有其他與受託人職務有關而又由其管有的簿冊、文據、文件及帳目,交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新受託人(視屬何情況而定)。
- 債權人如欲在本司法管轄區範圍外的其他國家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可沿用《高等法院規則》第11號命令第6條規則所訂明的程序辦理。
- 如ABC銀行已符合了上述條件,銀行或其代表律師便可以向高等法院提交破產呈請書,並將呈請書之法庭蓋印副本送交 T先生。
5.5 法定要求償債書2025 根據《公司條例》第226條提交呈請而取得的“要求指示的傳票”、或根據《公司條例》第673條申請許可召開“債務償還安排”會議而發出的原訴傳票,均會排期在星期二上午10時在內庭進行聆訊。 聆訊文件冊、書面陳詞及典據一覽表最遲須於聆訊日之前的星期二遞交予法庭。 法定要求償債書 如不遵從本指示的規定,原定的聆訊日期可被取消或押後。 2.2 法律執業者須注意,“法定要求償債書”並非由法庭簽發的文件,因此無需獲得法庭的許可,便可在本司法管轄區範圍外送達,或以替代方式送達。 債權人如欲在本司法管轄區範圍外的其他國家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可沿用《高等法院規則》第11號命令第6條規則所訂明的程序辦理。 法定要求償債書2025 1.1 根據《破產規則》第49條規則的規定,法庭如不信納債權人已遵從《破產規則》第46條規則,履行施加於他的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的義務,法庭可拒絕將破產呈請書存檔。
法定要求償債書: 本公司已致函債權人要求撤回對本公司的還債要求書 ,惟我們未收到對方任何回覆。21日期限已過,而我們擔心對方會隨時提出清盤呈請,我們有何選擇? 閣下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制止債權人提出清盤呈請。但在取得禁制令前,閣下必須能夠提出實質理據就有關索償提出爭議 。
代名人須 就 M 小姐的 IVA 建議向法庭呈交報告,說明是否應召開債權人會議以討論有關建議。 法律執業者須注意,存檔此份證明書後,提出呈請的債權人仍有責任遵從《破產規則》第49條規則的規定,把一份由完成送達的人作出的送達誓章存檔。 在該份送達誓章中,法律程序文件送達人應註明他如何確定債務人的身份。 提交清盤呈請書後,如果法庭認為有關公司財產不大可能超過200,000元,或破產管理署署長(或臨時清盤人)作出同樣報告,便可採用簡易程序進行清盤。 如果法庭頒令將公司按簡易方式清盤,便毋須召開第一次債權人與分擔人會議,臨時清盤人將成為清盤人而毋須委任審查委員會。 如法院根據《破產條例》第30AC條批准有關申請,破產的有關期間會視為從未開始計算,直至該名破產人遵守法院在不開始令所指明的相關條款為止。
法定要求償債書: 破產
凡在對該獨立或自主的商號的資產進行管理時出現任何盈餘,須按照該獨立及自主的商號的各合夥人在該商號中各別享有的權利,將該項盈餘結轉入該等合夥人各別的產業。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公司股東的負債僅限於所持有股份的價值(股份有限公司),在此情況下,除名下未繳足股份之價值外,有關股東並無其他負債。 法定要求償債書2025 另一情況,是公司股東之債務上限止於他們承諾在公司一旦清盤時便須向公司資產貢獻的某一限額(擔保有限公司),但此情況很少出現於商業機構。 如公司已被頒令清盤,股東的負債僅限於所持有股份的價值(股份有限公司),在此情況下,除名下未繳足股份之價值外,有關股東並無其他負債。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3部第12分部 債權人會議
如ABC銀行已符合了上述條件,銀行或其代表律師便可以向高等法院提交破產呈請書,並將呈請書之法庭蓋印副本送交 T先生。 如破產人以前從未被裁定過破產,只要債權人沒有提出有效的反對理由,而破產人亦切實遵守《破產條例》之規定,有關破產令會在頒布當日起計算的四年後解除。 在針對僱主之破產令或清盤令發出後,僱員可比其他債權人優先從僱主的資產中獲支欠薪、代通知金及遣散費(但不超過法定之優先償還上限)。 以欠薪為 例子,僱員可就自己向僱主提供的服務而優先追討最高 8,000 元之欠薪。
法定要求償債書: 破產令到底怎樣運作?有什麼流程與注意事項?
就任何受爭議的呈請而言,聆案官不會在沒有收到上述證明書的情況下,把呈請轉交法官席前進行聆訊。 如果債權人基於債務人逃避接收送達予他的 “法定要求償債書”或破產呈請書,而提出《破產規則》第49條規則所指的申請,或提出以替代送達方式送達呈請書的申請,債權人均須述明他根據甚麼理由,指稱債務人逃避接收上述文件。 2.1 債權人須作出一切為使“法定要求償債書”得到債務人的注意而屬合理的事情,並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安排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以面交方式送達。 如果債務人有律師代表,債權人應嘗試安排約見其律師,藉此以面交方式送達。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66條 聆訊的時間
呈請人須向破產管理署繳存一筆 3,500 元的款項,如有需要,呈請人可能要繳交更多款項。 當公司的全部資產已被變賣及套現、有關調查亦已完成、以及末期攤還債款(如有)已發還,清盤人會就自己擬向法庭申請解除其清盤人職務的意願,及其在清盤案中的收支撮要,通知該公司的債權人及分擔人。 任何債權人或分擔人可於該通知發出日期起計21 天內就上述申請提出反對。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84條 申請恢復進行公開訊問
每位債權人必須填妥一份債權證明表格(表格46A)並附上文件證據,以證明破產人拖欠有關債項。 若破產人是房地產物業的登記擁有人(即「業主」)或其中一位登記擁有人,該房地產物業或破產人所佔的份額將成為破產產業的一部份。 受託人/破產管理署署長會針對該房地產物業,將其破產令註冊在土地註冊處。 身為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的人,不得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或直接或間接參與或關涉任何公司的管理,但如該人獲裁定他破產的原訟法庭許可,則屬例外。 2.4 上述申請祗應在迫切至不能等待負責“破產及清盤案件審訊表”的聆案官抽空處理,纔可向常規聆案官提出。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3部第1分部 法定要求償債書
在必要情況下,受託人或破產管理署職員有權進入破產人的居所進行檢查。 該署共有五個部門,分別為個案處理部、法律事務部 1 、法律事務部 2 、財務部及行政部。 如債權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債務人已潛逃外地(即已「走佬」) ,或蓄意逃避接收法定要求償債書,債權人可將償債書刊登在一份或以上之本地報章上。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一年或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122O條 債權人會議的主席
法庭亦可能命令T先生繼續為其債項(按法庭認為合適的款額及供款期)作出還款,而作為一項批予破產解除的條件,但該供款期不得超過自破產令之期日起計的8年時間。 法定要求償債書 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會接管 T先生的資產和收入,在必要情況下,受託人或破產管理署職員有權進入他的居所進行檢查。 T先生的公積金(如有)會被視為其資產的一部分,但亦須視乎個別公積金計劃的條文而定。 如未經法庭或破產管理署署長批准,T先生不得直接向個別債權人(包括ABC銀行)還款,並須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或向財務機構申請貸款,以及停止為其人壽保險繳付保費。
法定要求償債書: 提交清盤呈請書之程序簡述
C 先生可出席甚至召開債權人大會以便參與決定如何分配公司餘下財產。 假設AZ公司以向C先生作出反申索為理由,向法庭申請撤銷或擱置C先生的清盤呈請,該公司成功的機會有多少? 一般而言,AZ公司必須指出其反申索有真確理據支持,而反申索所涉及的金額亦須超過C先生向該公司追討的金額。
法定要求償債書: 頒布清盤令(對公司的債權人或僱員)之影響
除了指定事項或某些具體指定事項之外,法庭不會就任何其他事項作出命令。 除非得到法庭、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的批准,否則破產人不得直接向個別的債權人還款。 而在破產令生效後,破產人必須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向財務機構申請貸款,及繳付現有的人壽保險的保費。
法庭的角色限於在實行和監管 IVA的事宜作出指示。 有關條文亦似乎只限於當有關代名人在 法定要求償債書 IVA建議書沒有列明的事項而又無法依靠其專業判斷作決定時,纔可以向法庭尋求協助。 IVA屬於閣下與債權人(即債主)的自願性協議,與破產比較,IVA對個人聲譽之影響較低。
利用其他法律途徑去強制被告/敗訴一方付款或履行判決內註明的責任,例如透過執達主任去扣押被告的財產並將其變賣套現。 債權人能未必能取回所有欠款,而只能按各自的債項比例取回部分欠款,但某些債項( 法定要求償債書 如欠薪或遣散費) 將會獲優先償還。 於香港或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高級法院之判決會作為懽威性資料(即判例/ 案例),用以處理將來之同類案件。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49條 法定要求償債書的送達證明
閣下亦可考慮向勞工處申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撥付的特惠款項。 在行使酌情權時,法庭必須盡力顧及清盤人之合理要求,亦要避免對被索取文件或資料的一方造成不合理或不必要欺壓。 第286B條所賦予的權力,令法庭只可要求被質詢的人士,出示涉及被清盤的公司的文件,當中不可包括其現有或早前的附屬公司或相聯公司的文件,除非這些文件亦與被清盤的公司有關(但不可純粹作假設性的推測)。 公司董事須在大會召開前就公司事宜作出完整聲明,並附帶一份債權人名單及預計申索款額。 鑒於清盤令對所有債權人均有正面效用,閣下可由現有呈請人繼續負責清盤呈請事項,而不必在清盤令頒布前參與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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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債權人提出的破產呈請外,債務人亦可向法庭提出針對自己的破產呈請。 如閣下決定入稟法庭提出破產訴訟,應向律師尋求協助。 如債務人無力償還債項而法庭經已向他們頒布破產令,債務人的資產將會由一位中立人士( 稱為「受託人」)接管並變賣套現,受託人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或由破產管理署或債權人委任的專業人士擔任。 資產套現後所獲得之款項,於扣除某些費用和支出後,將會分發給各債權人 (俗稱「債主」),以作償還所有或部分相關債項。 債權人或受託人可以根據《破產條例》第30A條所載列的任何理由對破產人自動解除破產提出反對,這些理由包括破產人不合作、行為操守並不令人滿意,或未能擬備收入及取得的財產的週年報告等。
法定要求償債書: 提交清盤呈請書後,AZ公司嘗試集資償還債務。該公司已向法庭及各債權人呈示有關集資的書面證明。在此情況下,該公司能否向法庭申請撤銷C先生的清盤呈請?
暫行受託人/受託人會接管破產人的資產,包括營商破產人的帳簿和會計記錄。 當破產人的資產已歸屬受託人,即使在破產人獲解除破產後,受託人仍有權繼續管理有關資產,並在任何時間為債權人的利益而將資產變現。 一般而言,買賣已歸屬受託人的財產,其價格均須根據買賣時有關財產的市值釐定,而財產市值是會不時變動。 至於破產人通常居住的處所,若是他/她的資產的一部分,視乎情況而定,破產人可能獲準繼續在那裏居住一段時間,以便他/她作出其他居所安排和與受託人討論如何把破產人的權益變現。 債務人在提交破產呈請之前,應該認真考慮是否適合以自願安排來解決債務問題。 有關自願安排的進一步資料可以向破產管理署或其他有經驗處理破產/清盤事宜的人士索取,例如會計師、律師等。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137條 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不過,有關記錄仍會被保留在破產管理署及可供公眾查詢。 如T先生以前從未被判定破產,他可在任何時間申請提早解除破產令。 如他以前曾被判定破產,則只可以在頒布破產令之3年後提出申請。
166.辭職通知受託人如擬辭去其職位,須召開債權人會議以便債權人考慮是否接受其辭職,並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發出為期不少於7天的有關該會議的通知。 165.遭法院免任凡受託人遭法院免任,將其免任的命令須立即存於有關事宜的法律程序檔案中,並須由破產管理署署長在憲報刊登。 135.債權人針對商號提出的呈請凡針對商號提交呈請書,提出呈請的債權人或作為提出呈請的債權人的商號的一名合夥人,須作出誓章,盡其所知及所信而述明債務人商號全部合夥人的姓名及地址。 法定要求償債書 32.有關訟費的規例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附表所載有關訟費的規例,適用於所有根據本條例及本規則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的訟費評定及判給訟費與費用的事宜。 25.根據第29條進行的訊問根據本條例第29條向法院提出的申請,須以書面提出,並須簡要述明提出申請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