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關注到,第8及 8 條以其現時的寫法而言,實 際上會豁免所有聲稱基於某 人的” 國籍” 而公然作出的種 族歧視作為,並會僭越法庭 根據每宗個案的事實,決定 某項作為是否構成基於種族 而作出的歧視。 業主又聲稱,在一九六八年向屋宇署呈交新圖則表示加建升降機時,當時的圖則已有顯示該僭建物,故可假定屋宇署已批准該僭建物。 上訴庭卻反駁指,不可以因圖則上畫了已存的僭建物,便假定該僭建物已獲批准,而且業主也從未能拿出過往獲得批准的證明。 另外,過往屋宇署一直沒處理該僭建物,也不等同已批准興建該僭建物。
基於上述理由,上訴庭駁回業主的上訴,維持原判,並下令業主需支付訟費。 ),纔可獲批建丁屋的審批條款,結果因這錯誤,令新界原居民男丁人人可建丁屋。 該報告又指出,丁屋政策實施5年後即1977年,已出現嚴重濫用問題。 僭建上庭2025 2、雖然曾蔭權不認同其物業違規,但工程師認爲香港屋宇署對樓宇安裝落地玻璃有嚴格規管,加裝前需要向署方申請及審批,否則已屬違規。 2、曾蔭權表示被指有僭建的麥當勞道單位,無論最初由他父親於1978年買入,或1998年他以公司名義再購入,均沒有加建或改建,據現場所見該單位原本屬於開放式的露臺,已完全由玻璃圍封,變成室內單位,因此涉嫌僭建。 就上述被定罪的個案而言,最高的罰款為五萬元,而平均罰款約為五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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僭建個案更比比皆是,其中有寮屋門外貼有地政總署要求清拆的告示,附近居民透露清拆令發出逾三年未改善。 僭建上庭2025 另一間寮屋亦正動工,屋下挖空約一百平方呎空間,並已修好天花及磚牆,據瞭解工程已開工逾半年,期間雖有部門巡查,惟視而不見。 僭建上庭2025 被揭發違建的,從多位立法會議員到政府高官,如環境局副局長潘潔、教育局局長孫明揚,直到時任香港特首曾蔭權……在內地幾乎被視爲不可能的違建處理,在香港,卻理所當然地順利進行。 只要“僭建”二字一出,就會觸動整個社會的神經,媒體狂追堵截,市民關注問責;無論平民百姓歌星名人,還是政府高官立法會議員,甚至香港特首,只要涉及僭建,都必將嚴懲不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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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狀況本身是個人私事,但鄭若驊身為特區政府最主要官員之一,有關其家庭狀況的基本信息,直到她的任職公佈時,外界也全不知曉,連政府發出的新聞稿,亦以「Ms Teresa Cheng」稱呼對方,令傳媒以為她是單身。
- 所以若x先生真的收到命令而需要短期內清拆,我相信有關命令已早於申報前一段長時間收到,而有關僭建物可能有即時危險。
- 在商業樓宇及街道上的僭建情況,並不少於住宅,如僭建物沒有即時或潛在危險,屋宇署未必會主動執法。
- 儘管各處鄉村各處例,但僭建不單可「違法生財」,更有安全隱患,政府應嚴正執法。
- 已申報的僭建物,除非有迫切危險,否則不會在首輪取締目標執法階段被強制即時清拆。
- 合和實業主席胡應湘曾建議政府實施“丁權證券化”,讓擁有興建丁屋權的原居民,可以將發展權在市場上自由買賣,以增加新界土地供應。
我們的HK Demolition素質效率卓越,效率卓越水平超班,努力不懈,曉暢工事,還原清拆僭建物(非法構建物)及進行辦公室還原即價錢相宜。 李永達指區載佳要避嫌,應找獨立人士檢驗,再由其他同事決定是否需要入則,「現在說自己獲得豁免,整個屋宇署執法權威蕩然無存」。 區載佳居於大坑豪園一個約3300呎單位,他與妻子於1991年以330萬元購入自住。
僭建上庭: 業主放盤
上水靈山村寮屋區內亦有不少涉嫌違規個案,部分寮屋僭建二樓,雖然牆身與原來建屋材料同類,但明顯較簇新,又疑因擔心地政總署以無人機高空監察,屋頂上特別蓋上帆布遮擋。 事實上,區內不少寮屋正進行改裝,屋外放置大量磚頭,砌好的磚牆以坑板覆蓋,又常以布幕遮掩室內工程。 「有啲人接埋大陸嘅同鄉落嚟住,遲啲呢度要拆嘅時候,就可以畀佢哋打尖排公屋,起多多公屋都唔夠啦!」附近有居民直言,區內不少人僭建寮屋改裝劏房出租,過去一年更變得猖獗,令人看不過眼。 他指不少人將寮屋劏房當「上樓捷徑」,入住者可受惠於政府清拆寮屋時所提供的安置計劃,令村內人口急增。 若業主無辦法自行安排維修,屋宇署便會先代業主進行工程,稍後再收回費用,並向不遵從規定的業主徵收百分之二十的附加費。 近年,業主遵從命令的平均時間約十二個月,最長達三十七個月,而目前由屋宇署發出但未獲遵從的僭建物清拆令或修葺令數目超過五萬二千張。
- 「電力公司上嚟睇完都話係業主亂駁電線問題,但業主就話係我問題,仲要我賠錢!」高女士與兒子租住大埔白橋仔寮屋劏房,上週疑因電線短路發生火警,遭「包租公」要求賠償並迫遷。
- 根據新界鄉議局的估計,擁有申建丁屋權利(俗稱“丁權”)的男性原居民有24萬。
- 屋宇署作為政府在樓宇安全事宜方面的執行部門,一向根據執法政策,對新界豁免管制屋宇(俗稱「新界村屋」)的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
- 比如空調機冷卻塔的支撐構架、密封陽臺、搭建雨棚、擴大陽臺、加建晾衣架等,都屬於違建案例。
- 當局正準備展開點算僭建物總數的計畫,並會建立電腦資料庫,為執法行動提供資料,期望可在一年內完成,整個計畫的成本超過二千萬元。
- 僭建附加物,或購買了有僭建的建築物,已違反香港的建築物法例,可能危害原先建築物的力學平衡,造成危樓,實爲現時法例所不容。
最諷刺是,鄭若驊曾於2000至2006年間兩度獲委任為發展局轄下《建築物條例》上訴審裁團主席之一,審裁團主要負責處理針對建築事務監督決定的上訴個案,當中包括《建築物條例》所涵蓋的僭建。 有關命令涉及港島寶馬山道一幢住宅大廈的天台僭建物,總面積約為四十五平方米。 該僭建物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違反《建築物條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單位的業主發出清拆令。 屋宇署方面,若有關僭建物須由政府承建商進行清拆,屋宇署會向有關人士悉數追討清拆工程費,包括有關的監工費用。
僭建上庭: 物業估價遭「彈弓手」調低 轉按觸礁 業主3招【星之谷專欄 &…
2015年,“複覈王”郭卓堅入稟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複覈,就丁屋政策入稟。 法官周家明在2019年4月13日頒下判詞,裁定涉及政府用地的私人協約方式,或以換地方式批出的丁權違憲,但暫緩執行判決6個月。 到2021年1月13日,鄉議局最後上訴得直,法庭裁定“私人協約及換地”起丁屋並不違憲,推翻原審法官2019年的裁定。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形容判決是“全勝”,將令建屋量有增無減。
僭建上庭: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僭建物
在強制驗樓計劃下,註冊檢驗人員須向屋宇署報告其檢驗樓宇的公用部分、公用部分以外的樓宇外部(如外牆、天台或平臺、與樓宇毗鄰的庭院或斜坡),或在樓宇臨向或緊連的任何街道上任何被認明的僭建物。 至於窗有沒有防水膠邊,出現滲水問題反而不在強制驗窗計劃內,業主可自行決定是否修理,但並非一定要更換。 僭建上庭2025 層樓住耐了,家庭的人數可能愈來愈多,子女長大亦要有私人空間。
僭建上庭: 香港違建問題能解決嗎?
我並不是去質疑有關陳述的真確性,我只是去提出一些更多的可能性。 就我認為,此申報計劃本是一個對風險較低的現存僭建物的特赦計劃,只是政府希望有一個下臺階,並希望僭建物的安全性得到有關專業人仕的檢証,讓政府不需全面取締而又不需承擔有關的安全風險。 根據物業買賣記錄,何婆婆的單位第一手業主姓吳,何婆婆父親已是第二手業主。 換言之,若何婆婆所言屬實,僭建的要麼是第一手吳姓業主,要麼就是發展商,即樓宇落成時已沒有按「街影法」規定,將樓頂「縮入去」。 聲明﹕MoneyHero致力確保網站提供的資訊是最新及最準確。
僭建上庭: 香港人在臺灣陷法律、國安困局 “二次移民潮”是否陸續有來
新界民政署(現合併於民政事務總署)內部解密檔案指出港英政府當時因爲遺漏“無屋住纔可建丁屋”的審批條款,變成男性原居民人人可建丁屋。 1977年,新界民政署作出內部檢討,報告指丁屋濫用問題嚴重,西貢民政專員指西貢有1000個丁屋申請,惟只有很小比例涉及真正住屋需要,風景較佳的西貢區和離島區的丁屋,被市區人士認爲是理想度假屋。 1、至於行政會議成員梁智鴻則表示已尋找專家跟進,希望以最快的方法處理好,避免爭拗。
僭建上庭: 建築工程( :僭建普遍有其因│脫苦海
從上述亮麗的資歷及實幹經驗可見,鄭若驊無疑是社會公認的精英,能幹如她卻堅稱自己對僭建毫不知情。 林鄭月娥1月9日出席行政會議前首次回應事件,強調鄭若驊仍是其心目中非常理想的律政司司長人選,顯然無意要求任何人就誠信問題問責下臺。 另一邊廂,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1月13日就引述一名中央官員指出,中央已要求特區政府妥善處理事件,以免影響特區政府管治威信及管治能力。 當局倘要「妥善處理」,首先要糾正鄭若驊在回應事件中的種種「不善」,即要開心見誠、坦蕩面對,切勿再左避右閃、含糊其辭,否則只會錯上加錯,令這政治風暴一發不可收拾。 違建規管人人平等,所以在香港生活,不要有任何僥倖,哪怕只是爲晾臺加建了塊玻璃,都可能受到嚴苛的刑法處罰。
僭建上庭: 政府貸款計劃
一些非原居民的香港市民,質疑丁屋制度令新界原居民享有特權。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曾表示只有男性可享有丁權的丁屋政策,對女性造成歧視。 由於香港可供發展的土地越來越少,爲了善用土地資源,政府在2006年2月建議放寬地積比率,嘗試準許原居民興建超過3層的丁屋。
僭建上庭: 私人處所的僭建物
傳票會規定閣下須於某時某地應訊,如果未能依時應訊,記得及早通知法庭書記更改日期。 重申我是想拆僭建物, 但只因死約未過, 所以不能收回樓做清拆. 我試過個鐵閘開盡180度會阻住隔離屋走火,收到屋宇處信, 以為要拆鐵閘, 打上去問完, 僭建上庭2025 原來可以裝 …
僭建上庭: 香港觀察:僭建門,香港法制的怠毀
在過去五年,只有一宗個案的事涉業主被判監禁三個月,緩刑三年的刑罰。 網友Liaowuren說:僭建一事最讓人氣憤的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我家露臺有加建花架鐵籠,差不多廿年了,既無實時危險也不影響樓宇結構, 樓下更是無人會行過的斜坡。 屋宇署下令清拆, 我不予理會, 結果我給告上法庭, 除了要搭棚清拆, 還給罰了近四千元。
鄭稍後向林鄭月娥報告自己名下物業「可能有僭建物」,並承諾會全力配合屋宇署調查,但未有主動回應傳媒查詢,而屋宇署當日派員到其大宅視察時,亦未能獲準進入有關處所。 1月6日報章大肆報道,正式上任的鄭若驊才緊急召開記者會,但她只花了數分鐘時間回應傳媒,首先發表不足400字簡短聲明,強調自己對僭建毫不知情,其後僅回答現場記者三條問題就急忙離去。 如此政治觸覺,本來可以用以「撲火」的記者會,在她左閃右避的情況下,進一步引爆成「關公災難」,連一天的開局蜜月期也沒有。 香港法律規定,凡未經建築實務監督、事先批准的樓宇內部和外部建築工程,都是違例建築;凡未經屋宇署事先批准或沒有透過“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程序進行的樓宇加建或改動,均屬違建工程。
僭建上庭: 樓宇買賣中,甚麼是「踢契」?
在鄭若驊違建事件上,建制派主流一邊在否定大宅出現違章建築問題等同於她的能力有問題,一邊也在質疑其說辭的可信程度。 港府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資深大律師上週就在香港電臺的時政節目上說,根據目前已披露的文件和信息,“比較難”相信鄭若驊過去10年都不知道大宅有違建。 在香港製度下,住宅樓宇土地價格與土地契約——相當於中國大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當中所訂之可建最高總樓面面積相互掛鉤,樓面面積增加,意味着土地價值增加,理應向政府“補地價”。
僭建上庭: 檢控僭建 (一):小業主就僭建而被起訴的真實情況
在張眼中,成為高官不等同可以犯錯,鄭若驊是次的政治危機處理是完美的錯誤示範。 傳媒屢次從公開資料蒐集到官員僭建的證據,反映僭建是容易辨識的問題,如鄭若驊在上任之前,可主動檢視自身所有現況,有所醒覺並主動投案,便可簡單地在上任前消除危機。 張對鄭若驊的回應顯然不滿意,鄭試圖將個人的操守甚至能力缺陷,歸咎於自身工作繁忙及政治敏感度不足,但她曾否想過任何人也不應有僭建? 再者,是次事件的特殊性在於她的背景、現出任的崗位及傳媒連連披露的文件,很難讓人不去質疑是否知法犯法,她堅稱自己與同為工程師的丈夫並不知情,是欠缺說服力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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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則先是接受屋宇署調查,待證實違建後隨即發表聲明,自行拆除。 區議員亦關注近日多宗警員違法事件,鄧炳強表示,過去10個月警察為維持治安竭盡全力,但當大部分警員匡正時亂,警隊中出現害羣之馬,更有人販毒。 他形容這些違法警員是「褻瀆神聖工作,將警隊的努力幾近付諸流水,為此感到痛心」,他稱會秉公處理,審視誠信管理策略。 警務處長鄧炳強被揭發過去9年的住所都有僭建,被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在網上批評是「僭建慣犯」。 鄧炳強今日(12日)在元朗區區議會上表示,他2002年入住的西貢住宅是18年前買入,他並無改建,但承認當時沒有找專業人士查看該處,亦承認當時對非法僭建敏感度不足,如有違法之處願意接受後果,全面配合調查。 至於錦繡花園是他8年前買入,他承認曾在單位後方,以活動圍板做了非永久構築物,如有違法會承受任何後果。
香港律師會鄭重提醒讀者,本文所載之內容是參照文章刊登日適用法律而提出看法,並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 讀者如有個別法律問題,應當就其個別情況向律師徵詢法律意見。 僭建上庭 僭建上庭 如政府當局已就物業的僭建物發出建築命令,並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有關的產權負擔會在土地查冊上列明。
僭建上庭: 業主堅持不遵從清拆命令被罰款十三萬元
被揭發出來的僭建形式五花八門,如加裝花籠、頂樓加建蓋屋,加設花架、泳池、魚缸,添加晾衣架,擴大陽臺,在官地上建私人車房、貨倉、花園等。 僭建附加物,或購買了有僭建的建築物,已違反香港的建築物法例,可能危害原先建築物的力學平衡,造成危樓,實爲現時法例所不容。 於是香港媒體、民衆及立法會議員萬炮齊轟孫明揚,質疑其知法犯法、缺乏誠信,要求他公開道歉並辭職 僭建上庭2025 。 鄉議局歡迎裁決,指出丁屋審批速度越來越慢,判決確立丁屋政策合法合憲,促請地政總署回覆正常審批速度,政府應該認真商討如何理順丁屋政策,善用土地有助促進北部都會區發展。 鄉議局希望政府,在鄉村範圍適合發展的土地,以新界原居民合法權益爲基礎,提供更多發展空間,例如提高發展密度等,以發展丁廈或城中村等。 鄉議局認爲,判決後對新界及鄉村土地進一步釋放持樂觀態度,又指出鄉村土地大約有3,400公頃,當中不少和已發展土地接近,如果部分能獲準向高空發展,將對發展房屋有好大幫助。
僭建上庭: 玻璃間房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丈夫潘樂陶被控在屯門海詩3 號別墅僭建泳池,被裁定違反《建築物條例》罪名成立,罰款2萬港元(摺合約2260歐元)。 至於與3號屋相連、鄭若驊名下的4號屋雖被傳媒揭發有僭建地庫,但律政司去年底在宣佈票控潘樂陶時同時決定,不就4號屋的僭建物檢控鄭若驊,理由是證據不足。 據發展局副祕書長鄭偉源估計,新界村屋僭建個案數以萬計。 發展局長林鄭月娥曾於2011年年底表明政府鐵定於2012年4月起,嚴厲執法取締僭建村屋,首輪目標是三層以上的村屋,屋宇署並會逐一巡查新界六百條村。 2012年,時任發展局長林鄭月娥指出新界原居民之丁權,不能無限期維持下去,建議2047年後停止丁屋政策,以2029年爲劃界線,之後出生之新界男丁不再享有丁權,但其後因原居民反對而擱置。
其實不少業主於多年前買入物業,當時由於政府對調查僭建並不積極,所以亦沒有留意到單位有僭建物,或是忽視了有關問題,而有關僭建物亦可能不是上手業主而建,而是上上手,甚至上上上手。 到最後,亦是最令人感到害怕就是收到屋宇署的清拆令,表示單位涉及僭建。 近年,屋宇署積極處理僭建個案,不少舊樓業主都收到清拆令。
陳子明不認同屋宇署長的解釋,因為究竟是屬豁免還是非豁免工程,不能單靠署長自己說,署長應出示文件,向外間證明工程確獲當局豁免,屋宇署日後亦應清楚交代全港哪些地點、哪種露臺改建,可獲豁免入則。 陳子明和蘇耀坤均認為,業主欲密封露臺前最好先入則,因若露臺加建的玻璃窗質素不好,或者安裝不妥,可能對途人構成危險。 在商業樓宇及街道上的僭建情況,並不少於住宅,如僭建物沒有即時或潛在危險,屋宇署未必會主動執法。
兩名被檢控的業主早前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控罪,法庭上週三(23日)判二人入獄2個月、緩刑2年及罰款14.94萬港元。 裁判官在庭上告誡兩人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否則屋宇署會再次檢控。 另外,假如買家需透過銀行承做按揭,銀行方面亦會聘請公證行,檢查單位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