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申請撤銷77歲女被告控罪及合併兩案一同處理,裁判官批准並轉介到東區裁判法院進行交付審訊程序,案件押後至8月12日再訊。 處理贓物2025 本席認為,若控方在審訊時向原審裁判官申請修改罪行詳情,並不會對上訴人造成不公,原審裁判官理應批准。 因此,本席下令將交替控罪的罪行詳情修改為以「收受方式」進行。
至於是否須因應此修改將案件發還重審,本席認為,由於若修改早於審訊時便發生,審訊的過程會是毫無分別,情節屬於R v Chen Ta hoi[4]一案所指的特殊情況。 因此,陳大律師希望本席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119(d) 條在本上訴中命令將交替控罪的罪行詳情修改為以「收受方式」進行。 《裁判官條例》第 119(d) 條訂明,原訟法庭法官可憑其所作的命令維持、推翻或更改裁判官的決定,或就有關事項作出他認為公正的任何其他命令。 蔣家駿稱,警方經過2個多月的深入調查,包括翻查大量閉路電視後,鎖定9名搶劫集團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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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控方今申請撤銷77歲女被告關齊仲處理贓物等全部控罪,裁判官批准申請,女被告當庭釋放。 處理贓物2025 控方再申請撤銷被告陳玲佳的處理贓物罪及被告陳玲昌的串謀行劫罪,以及合併兩件案件一同處理,控方未有提出反對。 裁判官批准,案件合併及轉介至東區裁判法院進行交付審訊程序,案件有機會日後交由高等法院處理。
- 案中事主Dholwani Yogest Kumar早前供稱,他在香港及印度經營手機及珠寶生意的,其客人將價值300萬港元的外幣現金由糖果盒包裝,分12盒放置在兩個行李箱內從印度帶到香港。
- 在此案中,一個警員發現汽車後座有賊贜,將汽車分火器一部份移走,看管著汽車。
- (iii) 根據本案的證據和控辯雙方的爭論要點,修訂交替控罪為以「收受方式」干犯「處理贓物罪」是不會造成不公正情況,控方案情不會因修訂而有所改變。
(一)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裁定被告購買和之後售賣本案單車和兩條單車鎖時必定知道或相信該單車和兩條單車鎖是贓物。 上訴人原先只被控一項「盜竊罪」,但審訊開始時原審裁判官提出控方案情也可能涉及交替控罪「處理贓物罪」,所以控方在原審裁判官邀請下將控罪修訂,加上一項「處理贓物罪」作為交替控罪。 被捕9人包括6男3女,年齡介乎24至56歲。 警方調查顯示涉案集團分工精細,相信被捕人在案中角色包括負責踩線、搶劫、接贓及分銷贓物等,現時警方仍繼續追查其餘大部分贓物的下落。 上訴人在裁判官周至偉(“原審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處理贓物罪」[1]罪名成立,判處三個月監禁。 兩名被捕人已被暫控各一項「爆竊」罪及各一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罪,案件將於7月28日上午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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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名被捕女子已獲準保釋候查,須於7月下旬向警方報到。 新界北總區重案組第一隊總督察蔣家駿簡報案情稱,案發於5月14日上午11時34分,3名賊人持刀及大鐵槌闖入啟發徑一間錶行,搶去88隻共約值700萬元的手錶,然後登上私家車往元朗方向逃去。 警方新界北重案組1B隊接手,發現歹徒乘坐的私家車於翌日被棄於朗河路,警方翻查大量閉路電視,鎖定一個本地搶劫集團,並於昨日上午採取拘捕行動,在新界及九龍多處拘捕6男3女。 處理贓物 處理贓物 處理贓物 今年5月14日屯門啟發徑一間鐘錶行,遭3名持刀賊人闖入,閃電掠去88隻總值700萬元的手錶。 警方經過追緝,昨日拘捕6男3女涉嫌「搶劫」及「處理贓物」罪,起回少部份贓物。
該3宗爆竊案件的失物包括現金、一隻手錶及手飾,總值約22萬元。 兩名被捕人士相信與內地爆竊集團相關,集團主要針對私人屋苑,他們趁屋主於日間離開單位時入屋爆竊。 行動中,人員在被捕人身上撿獲一批爆竊工具,包括鐡筆、六角匙及現金,並起回一隻懷疑與案有關的手錶,約值5萬元。 新界北總區重案組第一隊總督察蔣家駿講述案件表示,今年5月14日早上11時34分,警方接獲市民的999報案,指3名男子持刀及大鐵錘闖入位於屯門啟發徑的一間錶舖內搶劫。 賊人得手後登上一部停泊於附近的銀色私家車,往元朗方向逃去。 案中賊人共劫走88隻手錶,總值約7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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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另一單車鎖,上訴人說買車時它並沒有損毀,而她亦能夠用鎖匙打開,但鎖匙與其他單車鎖匙放在一起,不能找到。 警方表示,於今年6至7月期間,接獲兩宗分別發生於港島區及新界區的爆竊案件,案中受害人損失一批首飾及現金,總值共約12萬元。 港島總區刑事部人員經情報分析及深入調查後,7月26日下午在觀塘區拘捕兩名分別49歲姓餘及53歲姓馮的內地男子,他們涉嫌「爆竊」及「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 屯門啟發徑一間錶行於今年5月14日早上,被3名賊人持刀及大鐵錘闖入搶劫,共劫走88隻名貴手錶,總值約700萬元。 處理贓物 警方經調查後,於昨日以涉嫌「搶劫」及「處理贓物」罪拘捕9名男女,並檢獲8隻名錶及約13萬元現金,當中至少3隻手錶為案中失物。
- 蔣家駿稱,警方經過2個多月的深入調查,包括翻查大量閉路電視後,鎖定9名搶劫集團的成員。
- 因此,本席下令將交替控罪的罪行詳情修改為以「收受方式」進行。
- 警方調查顯示涉案集團分工精細,相信被捕人在案中角色包括負責踩線、搶劫、接贓及分銷贓物等,現時警方仍繼續追查其餘大部分贓物的下落。
- (二)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裁定被告「為另一人的利益」而將本案單車和兩條單車鎖保留、搬遷、處置或變現,或作出如此安排。
- 當時密碼鎖繑在單車車頭,賣家也有告訴她密碼,但她並無認真去記憶,所以事後未能打開密碼鎖。
〈贜物〉《盜竊罪條例》第26章(即英國同名法例第24章)給予「贜物」一個延申的意義。 ” 條文內提及的 “本條例中與被竊貨品有關的條文”即指第26(4) 所指「盜竊」包括由勒索或欺騙得來的貨品。 這保證了任何香港人處理在 “其他地方”(如在中國大陸)的贜物也可被定罪。 當然,控方必須同時也要證明有關行為在有關外國的法律下也是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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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李持有5個銀行戶口共存有870多萬元,並持有兩間銀行的保險箱,內有290枚珠寶、24隻手錶及38粒金塊等。 劫案後,賊人犯案的片段在網絡流傳,可見當時店內有4名員工,突然3名男子闖入,用鐵槌打碎玻璃飾櫃後,將手錶放入紅白藍袋,得手後棄下鐵槌逃去。 警方其後得悉,賊人在杯渡路橋底登上接應私家車,經屯門公路往元朗方向逃去。 《盜竊罪條例》第8(2)章解釋「貨品」包括偷取的金錢及除土地外的任何名稱的財產,也包括與土地分離的貨品。 在大部份國家的刑事法律明定買賣、運輸、收受及藏匿贓物等(俗稱「接贓」)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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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而言,控辯雙方和原審裁判官在審訊時都是將注意力集中在上訴人在購買單車時是否知悉或相信該單車是贓物這議題之上,沒有絲毫注意到罪行詳情中所指控的行為其實是屬於「協助方式」。 如果控方在審訊時注意到這一點,並向原審裁判官申請修改罪行詳情,那麼原審裁判官便會考慮控方的申請會否對上訴人造成不公,從而決定是否批准修改。 而一個很重要的考慮因素,便是假設審訊一開始時便是以修改後的控罪作為基礎進行,上訴人處理審訊的方式會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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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單位內檢獲一批懷疑製作偽造文件工具,包括一部手提電腦及一部打印機等。 處理贓物2025 另外檢獲9張已報失的身分證及回鄉證、26張銀行提款卡、信用卡及大量銀行文件等。 控方指,據稅務局紀錄,2人過去7年並沒有呈交任何報稅表,亦沒有任何物業等,而所居的豫苑則是以2.3萬元月租租住。 被捕後,朱稱乃倚靠積蓄維生,與李及一女兒同住,至於在他家中搜獲的財物則是自購回來,他亦會把錢存入李的戶口,指李戶口的錢及保險箱財物都是屬於他的。 您可以直接撥打我們其中一位律師的電話,或將您的聯絡資料和您查詢的簡要電郵給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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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主要透過網上購物平臺尋找放售貴價貨品的賣家,向賣家表示有意購買貨品後,將無效或空頭支票經銀行入票機存入受害人戶口,製造虛假轉賬情況。 賣家看到賬戶中顯示存款記錄後,便將貨品交予騙徒,惟其後發現不能兌現該支票存款時,騙徒已經失去聯絡。 似乎貨品一經到了警方掌控中就終止成為贜物: Haughton v Smith。 警方表示,近日得悉有人懷疑利用他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及虛假個人資料申請借貸。 經調查後,昨午在油麻地文苑街2至24號一住宅單位搗破一個懷疑偽造借貸文件工場,並於單位內拘捕一名29歲本地女子,涉嫌「管有用作製造虛假文書的設備」、「處理贓物」及「管有他人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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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指,行動仍在進行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補。 (i) 根據《裁判官條例》[3] 處理贓物 第 27(1) 條,若罪行及支持罪行的證據之間有任何差異,裁判官如信納對罪行作出修訂不會造成不公正情況,則須作出修訂。 而第 27(4) 條清楚指出修訂包括以另一項罪行代替申訴、告發或傳票中所指稱的罪行。 從上述罪行詳情可見,控方所指控的犯罪行為是上訴人於2015 年3月17日向失主售賣單車此行為,而並非她於2015 年3 月 15 日或其他日子向該名南亞裔人士或其他人購買或收受單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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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根據本案的證據和控辯雙方的爭論要點,修訂交替控罪為以「收受方式」干犯「處理贓物罪」是不會造成不公正情況,控方案情不會因修訂而有所改變。 (ii) 本案的原本交替控罪是以「協助方式」干犯「處理贓物罪」,但這與本案中支持「處理贓物罪」的證據存在差異。 本案所涉的贓物是一部單車和車上的兩把單車鎖。 控方案情指失主於2015年3月10日被偷一部單車和車上的兩把單車鎖,後來上訴人將該單車於網上以$700發售,失主發現自己的單車在網上出售後便扮作買家,最後警方在交收單車現場將上訴人拘捕。
處理贓物: 贓物罪
似乎貨品一經到了警方掌控中就終止成為贜物:Haughton v Smith。 在英國案件A-G’s Reference (No.1) of 1974,英國上訴庭認為是否終止成為贜物是一個事實的問題。 在此案中,一個警員發現汽車後座有賊贜,將汽車分火器一部份移走,看管著汽車。 上訴庭認為此事應交由陪審團裁決,警員是否決意接收貨物以防止有人將貨物移走,或只是意圖不讓司機走開以作盤問。 據調查顯示,被捕人涉嫌與23宗騙案有關,包括網上購物及商業騙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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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雖有警員目擊過文子星及次被告,曾在首被告的前方步行,但他們不似護送著行李箱,故不能肯定文子星及次被告是否知道行李箱內是贓物,因此裁定兩人脫罪。 被裁定罪成的首被告,押後至告9月18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案中事主Dholwani 處理贓物 Yogest Kumar早前供稱,他在香港及印度經營手機及珠寶生意的,其客人將價值300萬港元的外幣現金由糖果盒包裝,分12盒放置在兩個行李箱內從印度帶到香港。 事主安排司機當天早上接載客人,當事主在住所大廈外接收該兩個行李箱時,突然被人以硬物重擊後頸,被人搶去兩個行李箱,但最終憑預先放置在行李箱內的手機,以GPS成功尋回行李箱,最終沒有損失。 68歲的男子早前涉於珠寶店劫去112件金器,總值超過130萬。 其後警方於男子住所內拘捕其胞弟及1名77歲女子,兩人涉嫌處理贓物,兩案今(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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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軍澳警區刑事調查隊人員經深入調查後,翌日(19日)在葵青區拘捕一名29歲本地男子,涉嫌爆竊,他亦涉嫌與3宗發生於東區及觀塘區的同類案件有關。 該名被捕男子已被暫控3項「爆竊」罪,案件已於本月21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 警方新界北總區重案組第一隊總督察蔣家駿表示,當日接獲市民報案,報稱3名男子分別手持刀和大鎚仔,闖入屯門一間錶行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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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物,又稱賊贓,俗稱為老鼠貨,指的是侵佔、偷竊、搶劫、貪汙、走私等不法行動中所得到的財物,若為金錢則通常稱為贓款。 贓物,又稱賊贓,俗稱為老鼠貨,指的是侵佔、偷竊、搶劫、貪污、走私等不法行動中所得到的財物,若為金錢則通常稱為贓款。 前面先假設一則案例,以便後續說明相關的法律問題: 【案例】A有1只名牌手錶X錶,遭到慣竊B偷走。 B偷走X錶之後:
處理贓物: 贓物
警方指,賊人得手後坐一架接應的銀色私家車,往元朗方向逃去。 處理贓物2025 案件由新界北總區重案組第1b隊接手調查,在翌日於元朗發現涉案私家車遭棄置。 處理贓物 另外,將軍澳警區刑事調查隊人員經進一步調查後,昨日(23日)在深水埗區拘捕一名55歲本地女子,涉嫌「處理贓物」。
因此,若原審裁判官認為控方能夠證明上訴人不誠實地收受該單車而知道或相信該單車是贓物的話,他仍然是可以有足夠基礎裁定上訴人「處理贓物罪」有罪的。 上訴人不爭議失主的單車被偷此事實,亦不爭議其後她將單車在網上出售,並在帶同單車以及兩把單車鎖在港鐵上水站外與失主交收單車時被警察拘捕。 上訴人的說法是,她是一名單車維修員亦同時經營二手單車買賣,涉案的單車是她在2015 年3月15日上午於元朗天光墟以$550向一南亞裔人士購入,她並無偷竊該單車,也不知道或相信該單車是贓物。 她購買單車時,車上已經掛著兩把單車鎖,其中一把須要以鎖匙開啟,而另一把則須要以密碼開啟。 當時密碼鎖繑在單車車頭,賣家也有告訴她密碼,但她並無認真去記憶,所以事後未能打開密碼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