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員,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應嚴格執行。 公民逮捕(英語:citizen’s arrest)是指非警察(亦非紀律部隊)的公民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爲[1]。 在英美法系中,這一行爲可追溯至中世紀的英格蘭法律制度,當時的法律鼓勵公民抓捕犯罪者。 律政司可以在考慮名方面的情況後,行使酌情權並不提出檢控。 1999年,受廣大爭議的胡仙案便是其中之一的例子。
一般市民可否擁有進行拘捕的權利,見到有人犯罪,可否進行制止? 根據本港法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條,一般市民有權進行拘捕,即「公民逮捕權」,惟只有在對方犯了「可逮捕的罪行」情況下,且罪行超過12個月監禁,纔可進行拘捕權利。 由於可公訴罪行的案情較為嚴重,一般來說,控方或執法機關在第一次聆訊前仍未準備充足,故控方一般會在第一次聆訊時向裁判官申請押後聆訊,以便控方或執法機關蒐集證據及等候化驗報告或上級指引。 另外,《裁判官條例》第80A條和第80B(1)條要求控方必需在交付審判程序聆訊當日的最少7日前, 給予被告人案件中相關的資料。 這些資料包括(1) 申訴書或告發書副本一份、(2) 控方擬在審訊時傳召的證人的陳述書副本、(3) 呈堂文件副本及(4) 呈堂證物清單。
可拘捕罪行: 法院沒頒發禁制令不代表「獨歌」合法 文:朱家健
如任何人企圖干犯可判處超過12個月監禁的罪行,亦同屬於「可逮捕的罪行」。 可拘捕罪行2025 可拘捕罪行2025 就是次案件而言,律師文浩正稱,毀車男毀壞了車房的車,很明顯是犯法的行為,且刑毀可判超過12個月監禁,當他想逃走時,他人可使用拘捕權將他制服,限制他逃走,並盡快交由警察處理。 文浩正表示,制服過程中只可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合理的武力,如雙方在制服過程中,疑人有使用暴力,制服者可使用合乎比例的武力制服他,目的是為限制疑人的人身自由,令他不得逃走。
- 民安隊,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轄下的一支輔助應急隊伍,受《民眾安全服務隊條例》規管,在發生緊急事故時提供民間支援服務。
- 行動中,人員共拘捕16男1女,年齡介乎18至67歲,涉嫌駕駛未有登記車輛、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及駕駛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
- 在考慮公眾利益時,檢控人員必須研究案件的所有相關因素及事實情況,例如罪行性質、疑犯的年齡及精神狀況、定罪後可能判處的刑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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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來說,裁判官可就單一罪行最多判處監禁 2 年,如罪犯同時被控 2 項或更多項可公訴罪行,則最多可被判監 3 年。
- 若控辯雙方準備好答辯而被告人否認控罪, 裁判官會將案件押後並安排下一次聆訊的時間及其他有關事項。
總括而言,當人身保護令的申請發出後,高等法院會「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查究該項申請人是被非法羈留的指稱。所有……法律程序,均須在公開法庭進行……」。 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人身保護令並不只限被捕人作出申請,其他人也可以代為申請。 然後,原訟法庭的審訊會以類似裁判法院或區域法院之程序進行。
可拘捕罪行: 刑事罪行有多少種刑罰?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根據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0(1)條,警方如合理地懷疑某人已經犯案,他們便可拘捕該人。 可拘捕罪行2025 警方毋須即場確定該人是觸犯了哪一條法例,只需合理地懷疑該人作出了某些行為,等同犯法,就可以作出拘捕。
非法拘禁作爲公訴案件,是否需要適用逮捕,需要由人民檢察院來決定。 從犯、主犯不是是否批捕的依據,滿足逮捕條件的就需要批捕。 即如果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其他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的,一般應批捕。 如另一方不反對,裁判官多數會批准案件押後,即時定出下次聆訊日期,時間,地點,並決定是否批准被告人保釋候審。 如果控辯雙方準備好答辯,裁判官會詢問被告人是否認罪,如被告人承認控罪,控方會將案情撮要呈堂,並由裁判官在對公眾公開的法院中,當面向被告人及控方宣讀該案情撮要,並再一次詢問被告人是否同意案情。 但也有一些特別罪行叫「嚴格法律責任罪行」,犯案者不需有犯罪意圖,只要作出犯罪行為,便要負上刑事責任。
可拘捕罪行: 決定審訊法院及程序
4、以索債爲目的,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近年來社會上出現的因債權債務糾紛引起的“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爲,應視爲非法拘禁,不能以綁架勒索罪論處。 3、如果在非法拘禁過程中,故意致人重傷或者故意將他人殺害的,或者對被害人進行毆打、侮辱的行爲已達到犯罪程度的,則應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可拘捕罪行2025 如果非法拘禁的行爲同其他犯罪行爲之間存在着牽連關係,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凍餓而死,就同時觸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殺人兩個罪名,應當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則,擇一重罪處罰,不必實行並罰。
- 然而,曾經有疑犯被市民制服後死亡,導致相關市民惹上官非。
- 簡易程序罪行的例子包括亂拋垃圾、不小心駕駛及等冒充公職人員等。
- 當較嚴重的可公訴罪行移交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前,裁判法院亦會為這類案件進行一些初步聆訊程序。
- 若保釋權是由上而下給予的權利,那麼人身保護令便是由下而上作挑戰的權力。
- 一名55歲男旅客昨日(30日)從瓜德羅普島,經法國巴黎飛抵本港,海關人員替他清關時,在其寄艙行李內兩本書的封面夾層和一個背囊的暗格內,發現2公斤懷疑可卡因,市值約220萬元。
- 如任何人企圖干犯可判處超過12個月監禁的罪行,亦同屬於「可逮捕的罪行」。
2019年8月,內地《環球時報》記者付國豪在香港機場被示威者質疑冒充記者進行拍攝,遭示威者非法禁錮,手腳被索帶捆綁至行李車上,更被毆打長達數小時。 其間示威者脫下付國豪的褲子露出其臂部,他身上物品亦被全數搜出擺放在地上。 示威者更先後多次阻止救護員與消防員進入場內救出受傷的付國豪。 可拘捕罪行2025 雖然最後證實努沙德並未被殺害,但由於阿富薩娜作出非事實陳述,明顯誤導辦案,因此仍被拘捕,警方將持續瞭解她說謊的原因。
可拘捕罪行: 刑事責任及刑罰種類
在這樣的情況下,被捕人可以向裁判官申請保釋,若裁判官跟隨執法機關的決定並拒絕被捕人的保釋申請,被捕人仍可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機會,即使被拒絕,亦可每八天向高等法院再提出申請保釋,直至被告人放棄該權利為止。 相反,若裁判官同意並准予被捕人的保釋申請,執法機關也可向高等法院申請反對給予被捕人保釋。 去年11月大圍發生了一宗車房刑毀,最後演變成命案。 當晚,數名男子闖入一間車房並刑毀車輛,其中一名毀車男何善恆因逃去不及,被追出來的三名車房按在地上制服,三名男子報警,警方趕及時,何善恆陷入昏迷,送院後不治。 三名男子被控誤殺,今日死者驗屍報告出來後,撤銷三人控罪。 事件中,三名車房男子非執法人員,卻制服了毀車男,並變成命案,被控誤殺。
可拘捕罪行: 刑事檢控決定
否則,可能因扭傷手或骨折等問題,而構成「襲擊」罪。 再則,民安隊以小隊形式出動,可避免個人魯莽行徑,防止節外生枝。 一般而言,警員在採取拘捕行動時,以10位警員對1名疑犯的部署。 告發書其實是執法機關向法院申請向被告人發出傳票的申請書,所以被告人會收到的,只會是法院的傳票。
可拘捕罪行: I. 刑事責任及刑罰種類
警方同時呼籲所有騎單車人士,應遵守相關交通規則,保障自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 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A條規定,「任何人於防止罪案時或於進行或協助合法逮捕罪犯或疑犯或非法地不在羈留中的人時,可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於合理的武力」。 辯方可以在此階段申請毋須答辯,即提出理由指控方沒有足夠的證據令針對被告的表面證據成立,如法庭接納此陳詞,被告便會無罪釋放。 在此情況下,被告或可向法庭申請由控方支付其律師費。 每一位證人會先被主控官詢問(控方主問),然後接受被告或辯方律師的盤問(辯方盤問)。
可拘捕罪行: 警方打擊電動單車電動滑板車等 拘捕17男女
用戶切勿撰寫粗言穢語、誹謗、渲染色情暴力或人身攻擊的言論,敬請自律。 (e) 如他不要求進行初級偵訊,則會在沒有偵訊的情況下被交付審訊,但如他承認控罪,則會就該項控罪被交付判處。 (1A) 警務人員可根據第(1)款行使拘捕任何人的權力,即使他沒有為此而發出的手令,亦不論他是否目擊任何人犯罪。 在香港的司法制度下,當法庭還未作出定罪判決時,所有被告都是假定無罪。
可拘捕罪行: 檢控通知書
在香港的司法制度下,任何面對刑事控罪的被告,除非經已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否則他們會被假定無罪。 在普通法及《基本法》第87條的保障下,這是被告所享有的最基本權利。 一般來說,法庭會先詢問被告會否認罪,如被告認罪,亦同意由控方擬備之案情撮要內容,而有關案情亦足以令被告入罪,法庭便毋須再作進一步審訊而將被告定罪。
可拘捕罪行: 法院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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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拘捕罪行: 判刑及上訴
關於檢控政策的更多資料,可參閱律政司發出的《檢控守則》。 當較嚴重的可公訴罪行移交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前,裁判法院亦會為這類案件進行一些初步聆訊程序。 如案件需要先經過裁判法院處理,才會移交高院原訟法庭審理,這項程序便稱為「交付審判程序」(亦稱為「初級偵訊」),目的為某些案件進行初步檢視。
如果您有刑事法律問題,可立即撥打電話諮詢,獲取在線答疑。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A條之規定,公民拘捕需「就當時環境而言屬於合理及相稱的武力」。 可拘捕罪行2025 民安隊隊員均須接受訓練,能掌握相關要求,即時制止犯罪行為或制服涉嫌人士的同時,可最大可能地防止因誤傷疑犯可被指控。
即使被告人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或經案情聆訊後決定好案情撮要的內容,裁判官仍然有責任檢查被告人所同意的案情是符合罪名成立的要求。 可拘捕罪行2025 若是裁判官認為被告人所同意的案情是不足以支持罪名成立的要求,裁判官仍可判處被告人無罪。 概括來說,「簡易程序罪行」可以說是嚴重性較低的罪行,而「可公訴罪行」則是較嚴重的罪行。 簡易程序罪行只能在裁判法院審理,唯一例外情況是,當被告同時被控另一條可公訴罪行時,針對該人的簡易程序罪行可於區域法院審理。 簡易程序罪行的例子包括亂拋垃圾、不小心駕駛及等冒充公職人員等。 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向法庭證明被告經已觸犯有關法例。
可拘捕罪行: 香港刑事訴訟程序
當一個人被定罪後,法庭便會對犯案者判罰(見以下問題2)。 舉例,若某人在駕駛時意外地把途人撞倒,並導致途人死亡,該司機並無犯下謀殺罪,因謀殺罪之犯罪意圖是犯案者有意殺害他人或有意對他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但該司機並無此意圖。 但另一方面,該司機可能已犯下「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之罪行,因這項罪行的犯罪意圖只是犯案者有意駕駛肇事之車輛,至於該司機是否有罪,就要視乎他有無作出犯罪行為,即駕駛方式是否屬於法例條文所說明之危險駕駛(可參閱相關問答)。 犯罪行為包括作出某些違法行為,或不作出某些必需要遵守的行為(例如被警察查問時未能出示身份證)。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印度喀拉拉邦的男子努沙德(Noushad)失蹤近2年,他的妻子阿富薩娜(Afsana)向前來調查的警方表示,自己已殺害並埋葬了丈夫的屍體,沒想到隔天全案竟有戲劇性的轉變,員警找到了這名失蹤的丈夫。 而自稱謀害丈夫的妻子,則因誤導調查人員和銷毀證據等罪名被司法拘捕。 2014年佔中期間,有人士向佔領區內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擲動物內臟,當時佔領區糾察長郭紹傑以及民主黨成員柯耀林上前制止,兩人其後被警方以涉嫌在公眾地方打架拘捕。 如果非法拘禁行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構成犯罪。
2021年10月,一名婦人在大埔墟一間超級市場裡懷疑偷竊了一袋食品,在離開超市門口時被職員截停,婦人隨即逃走,但被另一名男途人截停。 職員上前將其制服,引來十多名路人圍觀,其中有一名年輕男子質疑超市職員涉嫌「非法禁錮」,又聲言「偷嘢啫!你咁樣扯住人唔啱!」另一名男途人則反駁指捉拿懷疑小偷「天公地道」。 [6]片段在網上廣泛流傳,引來社會熱議討論公民逮捕權和非法禁錮的分別。 警方必須用被捕者能理解的簡單非技術語言告訴他被捕的基本法律和事實理由。 公民逮捕(英語:citizen’s arrest)是指非警察(亦非紀律部隊)的公民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為[1]。 在英美法系中,這一行為可追溯至中世紀的英格蘭法律制度,當時的法律鼓勵公民抓捕犯罪者。
可拘捕罪行: 公民拘捕權
假使證據充分,則再要考慮有關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在考慮公眾利益時,檢控人員必須研究案件的所有相關因素及事實情況,例如罪行性質、疑犯的年齡及精神狀況、定罪後可能判處的刑罰等。 舉例,如提出檢控之負面影響比罪行的嚴重性或損害性更大,則提出檢控便未必會符合公眾利益。 可拘捕罪行2025 概括來說,如罪行越嚴重,提出檢控便會越符合公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