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在婚姻幸福美滿時,不會想到離婚,更何況與另一半「分身家」? 但現實卻又是另一回事,不少富豪名人都因分手、離婚而要分身家,成為焦點。 例如微軟創辦人Bill Gates與Melinda早前離婚,雖然二人早於離婚前簽署分居、財產分配協議,但Bill Gates亦要將旗下投資公司Cascade Investment總值140億港元的股份移交給Melinda Gates。 而隨著社會越來越富裕,不少家庭資產大增,就算是普通人都會面臨離婚被分家產的風險。 因為在法庭的角度,不論男女,財政較弱一方可得到財政較強一方的資產,所以男方分女方身家的情況亦會出現。
「賭王」何鴻燊病逝,享年98歲,市場隨即關注其財產分配會否引起法律糾紛。 事實上,兩周前何鴻燊「元配」黎婉華的女兒何超雄便已狀告同房姐姐何超賢,要求何超賢交出多項關於何鴻燊、黎婉華信託的文件,使家族信託(Family Trust)再度備受談論。 以下列出5大信託常見問題解答,助大家更瞭解信託這項富豪專用「分身家」工具。 為免兄弟姐妹間為家產爭吵傷和氣,很多父母都會立定平安紙分身家,不過由父母去分,仔女都未必滿意,日前就有一名外嫁女兒指得知父母立下遺囑,表明會將居屋物業及所有積蓄全留給兄長,覺得自己為外家都付出很多,最後換來「乜都冇」,覺得不受重視,坦言感到相當傷心。 過去社會大眾有一個感覺,是「名門望族」才會設立信託,但隨著社會富裕,不少家庭資產大增,以花旗銀行早前發布的數據為例,全港擁有千萬港元或以上淨資產的「千萬富翁」已達51.5萬人,相當於每12名港人就有1名擁千萬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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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假設物業還有按揭,在排除潛在的離婚裁決上訴或未完結的業權糾紛後,連同Divorce Assignment和足以通過壓力測試的收入證明,銀行是願意批出按揭的。 不過也試過有銀行批出按揭,但客人自己的律師不願意做契,原因是律師沒法判斷離婚判決書的字眼是否構成銀行貸款的風險。 俗語說「清官難審家庭事」,但一段婚姻的離別,卻往往因金錢與子女的撫養權等問題而鬧上法庭。 近年港人離婚數字有上升趨勢,訴訟程序亦更複雜,女方亦未必如一般人想所一樣,可以分足一半。
包括婚姻的任何一方是以香港為居籍;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之前3年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婚姻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葉煥信表示,不少人選擇來港離婚,是由於香港法制來自英國,行普通法制度,家事法庭有酌情管轄權,如何分配家產「無固定公式」計算,有較多「爭拗空間」,再者在港離婚時雙方資產透明度亦高於其他國家。 在古代中國,女子多沒有繼承權,而且舊式家庭的已婚女兒是沒有權利接受家庭分割的財產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還未婚配的中國女子在古代雖不能直接於分家時分得財產;但她們卻可以嫁妝形式間接分得部分家產。 自南宋以降的歷代法律中,女兒可分得相當於兒子分得的財產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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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此令的基本理由是為了滿足妻子一方的”合理要求”,以及認定她在婚姻中作為妻子及/或作為孩子母親的貢獻。 然而,法庭亦只會在不削弱答辯人的賺錢能力和他擁有足夠的資本的前提下,才會對支付贍養費一方作頒布整筆付款令。 如果夫妻雙方婚前無約定財產制度,夫妻各自名下的財產均是各自擁有,而債務也是各自負擔 ,除非有相反意圖又或其中的財產有乃另一方有貢獻部分款項,則作別論。 如果是聯名的銀行戶口,一般而言從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由夫婦雙方共同擁有,除非其中有相反意圖(如聯名戶口只是為方便某些用途而採用),則另作別論。 其實一段婚姻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法官也沒有權力和能力去評論你們感情的對與錯,離婚該刻,法庭所做的就只有將所有可以分的東西去分,包括財產和子女,沒有一說是:「他出軌,他不對,所以我就分他全部身家」這是沒可能的。
我試過遇過一個case,女方其實不想離婚,她依然愛老公,只是想給男方壓力從中索取金錢,故透過法庭出一張「正式分居紙」(即裁判分居),其實過程跟離婚是一樣,都是講求財產分配和子女安排,只不是「離婚」,但當男方一收到分居紙,老公便立時提出離婚,最終無奈離婚。 分身家 正常情況下,分居一年就可以提出離婚、分居兩年就不需對方同意也可申請離婚,但其實法庭不會去查證你是否真的已分居,都是你自己聲明的。 其實在香港離婚很容易,很多原因也可以構成一個理由去入紙申請離婚,只要那個理由是「對方做了某些不合理的行為令己方覺得不能夠繼續共同生活下去」。 因此,設立信託後,法官仍會視乎設立的時間,原因及受益人等因素考慮。 高崑峯更指出,有關信託的法律是極其複雜,「連注入資產時是否合法都已經可以爭論」,令信託成為「分身家」的其中一道法律障礙。 「徹底分清」是指負責養家的一方可一次過分配財產和 / 分身家 或支付整筆贍養費款額 (或分期支付贍養費),原意是希望雙方能將不愉快事件盡快拋開並展始新生活,亦毋須再承受訴訟的擔子(例如被追收拖欠的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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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法庭會以50/50作起步點將雙方財產分配,雙方再就財產分配達成共識,所以最終結果未必是50/50。 同時,因為財產分配不只是分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同時也包括兩者私人名下或在結婚前已經擁有的財產,所以如果婚姻太短,財政較弱一方也未必可分對方身家,因為法庭會認為財政較弱一方在這段婚姻的付出不足夠,這對對方也不公平。 許多人在結婚時都會思前想後,也會選擇到海外結婚,但當婚姻有什麼「冬瓜豆腐」,最終不得不提出離婚,為了保障自身利益,原來選擇離婚地一樣重要。 有律師指出,由於香港法律制度,在港離婚有不少「優勢」,本港已繼倫敦之後成為「離婚之都」。 其實所有的離婚案件,如果沒有牽涉財產分配和子女安排問題,是可以不需要律師的,有律師介入是因為雙方就這兩方面的問題不能達成共識,就需要律師幫忙。
- 其實所有的離婚案件,如果沒有牽涉財產分配和子女安排問題,是可以不需要律師的,有律師介入是因為雙方就這兩方面的問題不能達成共識,就需要律師幫忙。
- 今次婚禮,雖然是歐錦棠與萬斯敏的第二次婚禮,但就性質而言,卻像一個結婚週年慶典,一個為他人帶來訊息、歡樂、祝福的慶典。
- 不是,「分居」的定義是兩人沒有一同分享生活,各顧各,所以你可以說大家同一屋簷下,但不會同牀共寢,也不會幫他洗衣服和做家務、他不會跟你用膳、彼此完全沒有夫婦之間正常交流,只是同屋主的話,其實也已經可以視為「分居」。
- 作出此令的基本理由是為了滿足妻子一方的”合理要求”,以及認定她在婚姻中作為妻子及/或作為孩子母親的貢獻。
- 葉煥信感歎,如果說法律是保護弱者的,那麼承認同性婚姻,不是因為浪漫,不是為了追上時代需要,不是反歧視,而是令到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受到保障。
有網民在討論區「親子王國」發文,表示自己身邊有一名女友人,已經自置物業,父母早年購入居屋,與未婚長子同住,而長子甚少給家用,水電煤都有兩老負責,而長子只是間中給一千幾百。 不是,這是絕對可以的,當你跟一個人離完婚後,兩人就再沒有任何法律關係,只要法庭頒佈了正式離婚令,就可以立刻再婚,就算是同一個人也可以。 分身家2025 在愛情觀不斷變化的日子中,「一生人一次」也許不是事實,但相信每個人結婚的時候,「一生人一次」都是願望。 有一點很重要的是,家屬或受益人申領保險賠償金(以人壽保單為例),手續簡便。 如果文件齊全,一般只需要七至十個工作天,比起遺產承辦需要幾個月時間,實在簡易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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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果你是配偶在銀行貸款時作了連帶保證人,又或是你配偶所擁有的公司的負責人或股東,在離婚前務必要求對方盡快撤換保證人。 而保險單的受益人等也可按需要而變更,因為離婚後若仍然沒有去變更保單受益人(例如受益人仍是前妻),那前妻仍可按保單而能獲得賠償金。 分身家2025 葉煥信指出,雙方分居後獲得的個人財產或親人遺產是無需分配,但假如一方中六合彩頭獎,雖然該筆獎金不用被分割,但就被視為財富來源,「譬如你平時每月收入五萬元,對方要求五萬元生活費,現時中獎金,多了一個財富來源,自然要滿足對方生活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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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即使夫婦二人並非於香港註冊,只要與香港有「密切聯繫」,亦可選擇在港離婚化,但何謂「密切聯繫」? 葉煥信指出,不單只要在港有資產,即使其中一方擁有一間香港上市公司也不足以定義為「密切聯繫」,更要本人經常在港處理業務,甚至在港組織家庭,但都要視乎每個案件的實際情況。 分身家 若業務本身擁有物業或其他實體而又昂貴的資產或設備,則可委託合資格人士(如會計師)進行專業估算。 分身家2025 通常來說,業務估值出現爭拗的原因,是因為每一方之會計師的估值方法乃至結果往往有極大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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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分家往往也是成年的兒子不願為父母親承擔扶持弟妹的義務,分家後往往難以做到應盡的贍養義務,對社會道德產生一定的衝擊,產生社會問題。 如果這是經過法院婚姻訴訟的判決,例如家事法庭判決其中一方得到另一方的單名物業或聯名物業,那就無需繳交印花稅和寬免SSD的3年鎖期。 分身家 作為擔保人是自願性質,同時須簽署法律文件作實,即使日後擔保人和借款人(通常是業主)關係有變,亦不可以此為理由向銀行申請取消擔保。 例如丈夫為其妻子的按揭作擔保,即使兩人日後離婚,丈夫作為擔保人的身份不變。 除非妻子的個人收入夠通過原按揭的壓力測試,又或者有其他擔保人,銀行才會同意除去前夫的擔保人身份。 如果情侶或夫妻的一方為另一方作為擔保人或借貸人,在日後和平分開或離婚時,就會有機會面對「除名」/「甩名」。
分身家: 離婚時的房產分配和按揭的處理
統計署最新數據,近年港人離婚數字有上升趨勢,訴訟程序亦更複雜,女方亦未必如一般人想所一樣,可以分足一半。 分身家2025 葉煥信感歎,如果說法律是保護弱者的,那麼承認同性婚姻,不是因為浪漫,不是為了追上時代需要,不是反歧視,而是令到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受到保障。 要注意的是,法庭有機會考慮以「徹底分清」形式來終止其中一方的長期財務負擔。 對此,事主亦詢問網民:「今時今日外嫁女冇遺產分,係咪好正常?」很多網友看過貼文後,都紛紛留言,表示資產屬於父母,他們有權決定如何分配,亦有人覺得父母偏心,重男輕女。
分身家: 信託等於買保險
[5]因此,古時女兒出嫁時,嫁妝的上限須按當時的家產以假設分家來計算:嫡長子分完長支財後,餘財由所有子女再分,諸女均分所得是諸子均分所得之一半。 如此時分家,長子先分完佔當時家產一半的長支財,剩下的另一半三子各得九分之二,三女各得九分之一,也即三女各得全部家產的十八分之一,長子分得全部家產的十八分之十一,長子以外的諸子各得全部家產的九分之一。 這也是為何古代中國已婚女兒是沒有權利接受家庭分割的財產的,肇因她們出嫁時已經以嫁妝的形式分過了。 葉煥信指出,不是在某國結婚就代表該國家有司法管轄權處理離婚,「兩個人在香港結婚,但沒有以香港為居籍,且雙方不常居於港,可能就沒有辦法在香港離婚,假如二人本身亦沒有居住之地的戶籍,可能就沒有國家肯受理他們離婚」。 以內地為例,內地以「大陸法」為主,財產分配有明文規定,假若財政更強的一方,搶先在內地申請離婚,是否又能「截糊」? 葉煥信指出,「鬥快都冇用」,要視乎一籃子因素,例如香港是否有司法管轄權,是否適合處理該宗案件,再者考慮該宗婚姻是否應該終結,以至小朋友利益等。
分身家: 子女監護權 / 撫養權
Stephen也說:「以往我覺得基督教信仰鉗制我的自由,但重新認識後,基督治療了我的抑鬱症;沒有這個信仰,我們不會重新走在一起的。 「婚姻」,本應該是一生人一次的事情,但在現在社會,對於很多人來說,都不是「一生人一次」了! 有些人結完婚之後離婚,然後再娶另一人,或是離婚之後,又再迎娶同一人。 2019年香港離婚率達48%,幾乎每兩對夫婦,就有一對離婚收場,據政府統計處公佈,1991年至2019年本港離婚宗數不斷增加,由1991年的6,295宗上升至2019的21,157宗。 高葉律師行(Hugill & Ip 分身家 Solicitors)創始人兼合夥人葉煥信(Alfred Ip)表示,除了本地夫婦在港離婚,還有不少外地夫婦選擇來港離婚,包括外國夫妻、中港夫妻,香港已繼倫敦之後成為了「離婚之都」。 分身家2025 A:家族信託與遺囑主要的不同,在於生效時間和資產分配的持續性。
分身家: 離婚分身家都要「揀地方」? 律師︰港成離婚之都 擁不少優勢
不是,「分居」的定義是兩人沒有一同分享生活,各顧各,所以你可以說大家同一屋簷下,但不會同牀共寢,也不會幫他洗衣服和做家務、他不會跟你用膳、彼此完全沒有夫婦之間正常交流,只是同屋主的話,其實也已經可以視為「分居」。 不說不知,人壽保單其實也是一種「分身家」的工具,而且是最便宜的一種(基本上不用付費),不過,主要是金錢的轉贈,而不是物業或其他實物資產。 分身家 受益人可以多於一位,可以是平均分配,又或者按妳指定的比例分配。 舉個例,如果死者遺下配偶和子女,那麼,如果死者沒有遺囑,在無遺囑法例下,死者的父母和兄弟姊妹便無權分得死者任何遺產。 俗語說「清官難審家庭事」,但一段婚姻的離別,卻往往因金錢與子女的撫養權而鬧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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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如果真的需要離婚,自己上網找一份離婚呈請書,填妥再親自交去家事法庭登記處就可以。 夫婦決定離婚的話,瓜分婚姻居所的權益不一定與兩人在買樓是的首期比例有關。 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訂明法庭在決定如何分配婚姻居所時,必須顧及的事宜。
衛達仕離婚及家事合夥人古明慧律師,於今日(27日)《香港01》財經節目「財經加零一」當中,藉過往法庭的案例,去解答大眾對「分身家」的疑問。 分身家 屆時香港01 APP、 財策薈facebook專頁,以及財策薈youtube channel將會播出。 A:原則所有人都可以成立信託管理財產,讓財產依自己意願照顧自己及家人,但由於信託收費一般不菲,故多為中高資產人士採用,建議應最少有8位數字的資產才考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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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丈夫一方委託的會計師可能會作出較低之估值,可以由妻子一方委託的會計師則可能會作出較真確之估值。 請注意,如雙方的會計師不能就估值達成雙方協議,則很可能會被傳召出庭作證,並因而這招致昂貴費用。 實行普通法的香港,法院是以過往習慣作準則去評估配偶的「合理要求」,並以此評估去分配資產。 而分配後剩餘的資產一般都會判給負責養家的一方,此情況一般是丈夫。 然而值得留意的是香港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此案中,最終判決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的一半財產。 有鑑於此,在香港,尤其是作為丈夫的一方,若然要保護個人財產,訂立婚前/婚後協議,是極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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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笑言,設立信託就好似買保險,父母寫清楚財產如何分配,不是口頭上說給下一代,要清楚什麼情況下變賣資產,變賣資產後的錢留給誰,要有財產規劃概念,找專業人士作諮詢,按自身情況去處理,避免家庭成員之間「因錢傷感情」。 對不少人而言,離婚不是開心事,若果再因財產分配問題而打官司,似乎是落入另一個苦惱之中! 2019年香港離婚宗數達到21,157宗,更引來不少外地夫婦選擇在港離婚,「離婚之都」之名不脛而走。 歐錦棠(Stephen)及萬斯敏這對夫婦,在十五年前是正式註冊結婚,中途並沒有離婚過婚,但當年有三年半是處於分居狀態,當中苦況所經歷的低潮,不足為外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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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常見涉及離婚樓的按揭情況是,其中一方以送契Deed of Gift形式轉贈另一方,送契受限於「破產條例」。 據香港有關破產的條例規定,為免欠債人在破產前將資產轉移而逃避還債責任,因此條例規定,由破產人破產當天起計5年內,曾經送贈他人的物業,即使送了出去,法庭仍可以命令送贈無效而由破產官接管物業用以償還破產人所欠債項(即使該物業已售予他人)。 銀行一般在5年內不接受「送贈契」物業承造按揭,得到樓想轉按加按或賣出也是不太可能的,因為下手買家也無法承造按揭。 由於資產透明度高,香港被視為離婚首選地之一,但未必人人都能在港離婚。 葉煥信稱,據香港《婚姻條例》,夫婦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條件,纔可經由香港法庭處理離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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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括而言,法庭會考慮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如雙方的經濟來源、經濟需要、年齡、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婚姻年期等。 法庭分配夫婦二人的財產時,最終目標是力求公平,未必要將財產分成兩份等額。 如果離婚期間沒有任何關於牽涉財產分配和子女安排的問題,或者雙方早已就這兩方面達成共識,之後就只需處理一些基本的文件,大約3-4個月就可以正式離婚。 倘若出現子女的監護權的爭拗,法院一般會先頒布暫時監管令給其中一方,並且社會福利署的社工會定時進行家訪,並提出子女安排的調查報告,以供法院參考,以據此作出最後監護權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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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準則是以從子女的角度考慮,以盡作出對該子女獲得最大利益的判決。 分身家2025 例如其中一方在經濟上佔優,並可提供子女較佳的物質生活,然而這並非全然的決定因素。 若雙方能達成共識,那就不需要法院作裁定,只要在協議書上清楚列明並雙方作出簽定即可。 此外,子女監護權應盡量避免共同監護,因為其中一方有可能因不可預期的因素,而破壞共同監護的規則,並造成不必要麻煩。 記者問到,結婚前就簽定婚前協議書設立信託及簽定,是否有點矛盾,未結婚就已經預設自己日後會離婚? 葉煥信笑言,「通常係父母要求做婚前協議!」主要因為涉及家族物業及資產的繼承,父母希望家族財產得以傳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