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如果一名人身體僵直、腐爛、有屍班或身首異處等,固然可以斷定為死亡;又或者死者在家中服毒,救護員到家時已發現沒有生還跡象,也就等於死亡。 現今《不動產現況說明書》的非自然死亡欄位上,有增加了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提供屋主填寫註明,也顯示凶宅資訊的揭露也更加與時俱進了。 2022年6月13日 — 若是房屋內雖死過人,但死亡的原因不是兇殺或自殺就不算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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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說大家都說凶宅不要買,不過由於法律上的規範,對房仲的基本要求,僅是買賣當戶是凶宅必須告知(知情情況下)。
- 以靈學角度來說,這些都是因兇殺案、災難不甘而死的冤魂想要報復、抓交替、留戀人間或不甘心等各種不可知的理由。
- 但反過來說,如果發生了非自然死亡事件,但並不是發生在建物的專有部分,而是庭院、頂樓或其他共有部分,那麼你身為屋主,就不需要把自己的房子當作凶宅,並告知對方。
- 剛剛說過依照目前的內政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規範,建物專有部分於賣方持有期間如果發生讓該戶成為凶宅的行為,是需要被揭露到。
另一樣可以定義單位為凶宅的因素,是單位內死者的陳屍時間。 兇宅定義跳樓 如果死者屬於自然逝去,但是屍體經過一個月、屍身已經腐爛後才被人發現,這種情況也會被當為凶宅。 記者致電恒生銀行的服務熱線查詢,是否與單位屬凶宅有關,獲回覆指有關的單位需交由估價師作進一步估價,需時1至2個工作天,而銀行會按照估價結果和客戶的供款能力,考慮提供按揭。 翻查本港歷來發生轟動命案,包括1998年發生五屍命案的德福花園C座單位等5大凶宅,凶宅連同同層其他單位,均不獲3大銀行網上估值,申請按揭有一定難度。 換句話,嚴重命案的凶宅及其鄰宅,有可能要找一筆過現金支付的買家承接。 發生非自然身故事件,受害人是在醫院過世,事故地點算凶宅嗎?
兇宅定義跳樓: 凶宅同層單位如何影響按揭?
有準買家曾透過代理買入日出康城「領凱」一個高層單位,簽完臨約才知道單位曾發生事故。 當時女事主稱,簽約前已私下做過銀行估價,同層及上下兩層都估足,又搜尋過凶宅網,只發現同座跳樓死亡事件,但報紙卻無報道是哪一層、哪個單位。 因此,若是有民眾不幸購買到凶宅,只要能舉證賣方有隱瞞的事實,或是買方真的因為該房屋有發生非自然死亡而影響身心,就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契約或獲得損害賠償。 在實務上凶宅的認定,應就事件發生原因、過程、時間等因素來考量。 內政部的函釋在法律位階上屬於行政規則,並不具有拘束法官的效力,因此僅供法官裁判時參考的資料而已,所以目前實務上仍應以法院的見解為依歸,法官握有較大的裁量空間,不一定會完全照著函釋作出判決。
不會在空屋狀況下販售;依照大眾對於凶宅的負面印象,如一標的物成為凶宅,其市價經常降為原房價的五成。 而凶宅經過轉手漂白後,則可能賣到市價的八成,故中間依舊有三成的獲利。 買房一定要實地看房,買家可以在看房時,向大廈同層住戶、物業管理處、保安等瞭解房屋及業主、租客情況,説明判斷該房子是否為凶宅。 ,如果是從13樓跳下,陳屍在8樓陽臺(8樓住戶的專有部分),則8樓該住戶就成為凶宅;但是如果陳屍地點是在公共區域(全體住戶共有部分),或是墜落之後陳屍於大樓之外的馬路或人行道上,則該房產在法律上就不易認定為凶宅。
兇宅定義跳樓: 凶宅網有哪些?
但偏偏過去的法規很奇怪,只有規定買賣部分,如果賣方知悉有非自然死亡事件,要告知買方,但是在租賃的部分卻沒有相同的規定。 這樣的意思好像是說,只有買到凶宅會害怕,如果是用租的,即使是凶宅也不用怕。 至於銀行估價方面,如買家透過銀行進行估價,「凶宅」有機會會「現形」,傳統發生命案的凶宅銀行一般不能承造按揭,如物業估價偏低或指出「估價不適用」就要小心了。
如果代理經盡力查證後,回答單位不是凶宅,但最終卻是凶宅,代理未必須負上責任;反觀代理沒有經盡力查證,則可能負上失實陳述的責任了。 因此,在凶宅定義最後一項要件,即是賣方持有房屋所有權的期間,有發生兇殺或自殺案件,纔算是凶宅。 換而言之,若是有人以低價買入凶宅,在持有房屋的期間並未發生兇殺或自殺案件,當再轉手之時,便不符合內政部凶宅定義了。
兇宅定義跳樓: 死亡原因
倘若擔憂買到凶宅,買方可要求在「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中的「非自然身故」選項如實填寫,倘若屋主未誠實告知,可依法提出撤銷或提起刑事詐欺告訴;若經仲介買賣,還可依照消保法或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對房仲業者主張權利。 但要是墜樓後陳屍地點算是房子附屬範圍,例如:遮雨棚、陽臺,房子也會被定義成凶宅,一旦被認定為凶宅,房價幾乎腰斬,但買賣過程隱匿不報也會喫上官司。 民間對於凶宅的認定經常認為「一日凶宅、終身凶宅」,因此凶宅不論如何轉手買賣,對於凶宅的定義不會因此改變,故買賣凶宅,賣方有告知買方的義務。 凶宅是指在該房屋內曾因有人因意外枉死、他殺、含冤或恨而自殺等非自然死亡的情形,該房屋便稱為凶宅,因此把我的工作定位為「凶宅清潔師」,可以說是大錯特錯,畢竟凶宅清潔只是我工作所會遇到的情況之一,非指所有個案。
兇宅定義跳樓: 艾成墜樓亡!「凶宅」定義曝光:法院和民眾認定方法不同
例如曾任立法委員及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長蘇盈貴其在高雄的住宅即為凶宅。 而有些凶宅則會改為宗教場所,例如方保芳外科診所命案後,發生命案的診所改為佛堂;林義雄住宅兇殺案後該住宅改為基督教教堂。 兇宅定義跳樓 法院調查,詹婦購屋前確實有人從該棟房屋的5樓跳樓身亡,但陳屍的位置是在該棟房屋一樓停車場鐵捲門外約2公尺處,由於陳屍地點是公共空間,所以沒有凶宅問題。
兇宅定義跳樓: 凶宅定義三、事件發生在賣方持有產權期間 (時間)
臺北地院審理過這麼一件案子,高姓女子在去年七月花七百四十萬元買下臺北市吉林路一棟公寓的三樓,和賴姓屋主簽訂買賣契約中,約定保證房屋「沒輻射屋、海砂屋及非自然死亡事件,否則本約作廢」。 大家可能對1988年康怡花園烹夫案有印象,這案件當時成了震驚全港的大新聞,所以該單位一定會被界定為凶宅。 兇宅定義跳樓2025 但若果一個普通住客在單幢舊樓單位內燒炭自殺,而傳媒沒報道的話,估價行根本無從得悉事件,故不會視之為凶宅。
兇宅定義跳樓: 什麼是凶宅?
進入J2H 凶宅網後,即可看見最新的凶宅名單,點選表格最右欄的「詳細資料」可以看見凶宅案例的詳細描述,這邊多半會簡單描述是什麼樣的事件,例如:跳樓自殺、因不明原因導致有人死亡等等。 但也有些人僅在此欄位登打「好可怕」、「附近屋主說的」這種簡單的敘述。 一般而言,不少銀行都會嚴謹地處理凶宅物業,甚至考慮到發生兇案的時間、當時社會各界反應、昔日有無成功轉售等,而去決定批凶宅按揭,特別在華人社會,都被視為不吉利,又基於心理問題,不太願意購入單位,所以有些銀行會不估價,或大大少於近期成交價、拒批凶宅按揭。 另外還有一個民間建置的凶宅網叫做「J2H凶宅網」,只要輸入縣市跟行政區,就可以看到全區目前的凶宅分佈。 J2H凶宅網以蒐集網友、網路新聞或是房屋仲介提供資訊的方式來彙整凶宅資訊,但揭露的地址最小隻到道路名,並不會顯示門牌號碼。 除此之外,J2H凶宅網會提供凶宅發生原因、資料來源以及資料可信度等資訊,從詳細資料中也可以進一步檢視凶宅的相關說明。
兇宅定義跳樓: 臺灣
在發表觀點或評論時,能夠盡量跟基於相關的資料來源,查證後再發言,善用網路的力量,創造高品質的討論環境。 打開事故地圖 App,首先會要求用戶同意存取定位權限,同意允許使用手機的位置資訊後,之後打開 App 就會自動定位所在地點,可以直接搜尋附近曾發生過哪些死傷案件。 直到今天,臺灣社會上一般人對於凶宅都還是有所忌諱的,因此對於凶宅的承購或是承租意願往往不高,也進而導致這些凶宅的租金或是售價容易崩跌。
兇宅定義跳樓: 凶宅定義一、兇殺或自殺死亡 (原因)
而在地址的部分,大多數也只會告知是哪一條路,並不會顯示出門牌號碼。 這邊建議可以利用「住商不動產房屋網」的兇宅查詢,透過住商不動產的網站,可以直接篩選想要查詢凶宅的地區,點選「立即查詢」,即可連接到臺灣凶宅網的網站。 目前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上,並未對凶宅建立相關的資料庫,因此,內政部無凶宅查詢系統。 而網路上關於凶宅名單的資料庫,大多都是由網友蒐集提供。 正式批出按揭之前,各銀行內部都會有凶宅及有關審批的紀錄,如果某單位被列為凶宅而未明原因,可能未必反映到轉售能力而不批按揭。 如批出低按揭,例如5至6成,就要預4至5成首期上車。
兇宅定義跳樓: 凶宅定義|凶宅影響房價?買到凶宅怎麼辦?凶宅網怎麼查?
香港的銀行會將所有凶宅資料列入不公開的黑名單,如果銀行給出的估價有問題(明顯低於市場價),或是拒絕提供估價,可能代表單位是凶宅。 不過,也有部分外資銀行認為凶宅不屬於業權瑕疵,可以做正常估價。 現時有多種方法瞭解買入的單位是否屬於凶宅,首先向地產代理及業主查詢,如果對方知道有單位為凶宅,有責任向準買家言明。
兇宅定義跳樓: 跳樓死在屋外 法院判定凶宅/凶宅的認定範圍?
像我就知道有些公司為了建立資料庫,所以只要是第一個登錄公司凶宅資訊,便會提供獎金給記載者,並且每當有物件買賣後,還會派人去現場周邊,更新資訊。 項所載「曾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案件」之定義,在專有部分求死行為致死,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此種情形並不在「凶宅」認定範圍內。 兇宅定義跳樓2025 臺灣並沒有明確的法令定義,根據2008年的內政部函釋,在認定是否為凶宅時,僅「專有部分」曾發生兇殺或自殺之事實,就算凶宅。 換句話說,如果在公設部分,如頂樓、中庭或公共梯間,發生非自然身故,就不算凶宅。
女事主向代理查詢是否凶宅,代理稱有替事主看過凶宅網,也表示替事主做過銀行估價,認為如果單位是凶宅,銀行不會估到價。 女事主簽臨約,代理也問過業主單位是否曾出事,但業主說沒有,最後代理在臨約加一句,「由於曾有代理行指單位是凶宅,業主及代理在此聲明本單位沒有發生意外及已盡一切努力查證」,女事主之後落訂30萬。 若是跳樓的人是從 10 樓 A 戶陽臺跳下,死亡地點是在 3 樓 B 戶的陽臺,由於10 樓陽臺或 3 樓陽臺,都是專有部分,所以 10 樓 A 戶 (發生地) 和 3 樓 B 戶 (陳屍地) 都會被認定是凶宅,必須要在「不動產說明書」中記載。 社會大眾普遍對凶宅的認知,認為房子若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就是凶宅,且是「一日凶宅,終生凶宅」,並沒有時限。 然而,一間房子的年限高達 50 年以上,在這半世紀中,不免遭到多次轉手,買賣房屋的人,未必會對房屋內所發生的歷史事件瞭若指掌。 2019年5月31日 — 目前法院實務的認定比較嚴格,在大樓的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而致死纔算凶宅,也就是死者最初的求死行為發生的那一戶纔是凶宅,所以假設死者從10樓跳樓 …
兇宅定義跳樓: 生活與休閒
甚至,買家可以在簽署臨時合約時,要求代理額外簽字證明單位並不是凶宅,簽字後代表他需要付上法律責任。 在司法實務上,解釋所謂「非自然死亡事件」,並不放在死亡原因之限定,而是著重在死亡事件是否足以影響住戶心理或房屋交易之價值。 兇宅定義跳樓2025 其次,準買家可向銀行或按揭轉介公司協助查詢估價,如果未能估價或者比市價有大幅折讓,有關單位便有機會屬於凶宅。 第三,準買家可留意網上資料,瀏覽有關凶宅的網頁,內有地址資料及事故原因。 第四,可以向大廈的保安及鄰居瞭解,是否有事故曾經發生。 銀行委託估價行進行估價時,估價行會依據內部存檔及翻查新聞確定單位是否凶宅,銀行亦會考慮單位未來估值及轉售能力決定是否批出按揭。
一些凶宅網,例如千居的全港凶宅名單,會大概將住宅地址和意外事件列出,買家可以自行判斷嚴重程度,但進一步的查證還是要靠銀行。 另一方面,假設死者由20樓跳到3樓單位平臺死亡,20樓和3樓兩戶單位,均會成為凶宅。 但租賃凶宅告知的義務卻沒有全面實施,目前只有在非消費關係的租約,也就是住宅應約定不得約定事項以及包租業者轉租契約書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裡面有規範,對於消費關係租約,也就是給企業房東使用的租賃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裡面卻付之闕如。 不過,買家亦可嘗試從其他途徑查證物業曾否被視作「凶宅」,包括屆苑管理處、同層住戶、街坊收下風,進一步瞭解單位的背景。 除德福花園曾發生「五屍命案」、康怡花園烹夫案、荃灣中心六屍命案等等….轟動全港、正常人都會界定為「超級凶宅」之外,其他真是無一個法律上的定義。 若是人死亡的地點不是在屋內,而是在社區的「公共空間」,例如:中庭、停車場、騎樓等等,也不符合內政部凶宅定義。
臺北市一名徐姓男子將一間13樓房屋租給一名李姓男子,結果該男子的母親後來因為久病厭世,選擇跳樓輕生,最後陳屍社區中庭。 事後徐男想賣屋,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網站,認為他的23坪房產市價2990萬元,但買方卻以「凶宅」為由要求降價,最後以2225萬元成交,價差765萬餘元,於是徐男提告向承租人李男求償200萬元。 兇宅定義跳樓2025 黃詠欣認為,今次御金・國峯命案凶宅跌價多少,現時仍難估計,至於同層其他單位會否受影響,要視乎個別銀行的判斷。 她舉例指,2013年尖沙咀豪宅君臨天下3座發生雙屍命案,事後有銀行拒絕為同一座向的所有單位承造按揭,可見不同銀行對凶宅按揭的寬鬆程度有別。
住商不動產企研室經理徐佳馨指出,如按照內政部函釋,從自家跳樓、死亡地點發生在鄰居的2樓露臺,則自家、與鄰居家都算是凶宅。 不料,高女付清購屋款後,查到曾有一名男子陳屍屋內多日,屍體已乾腐,且發出惡臭;高女嚇得不敢住,要求原屋主退款,但原屋主認為,當初檢警調查未發現這名男子有他殺、自殺等事證,應屬於自然死亡,自認沒有違約,雙方因此打起官司。 凶宅除了影響本身單位估價,位於事故單位同層或上下層單位,銀行亦有可能批出較少成數的按揭或調高按揭息率,不過影響程度比事發單位細,審批準則亦較為寬鬆,例如早前有市場消息指出,沙田第一城一個低層三房單位,屬於凶宅同層,近日以645萬成交,比市價低12%。 大家打算買入相關單位前,可進行更仔細的市場調查,方便計算風險及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