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並非每個項目都公開招標,部份列於政府物流服務署的招標項目存在選擇性或侷限性,意指政府已選定部份供應商發出投標邀請。 (二)為早日在香港實施土地業權註冊制度,政府現正積極尋求與主要持份者就「新土地先行」方案達成共識,包括通過簡報會向各主要持份者介紹方案。 政府期望在「新土地先行」方案與主要持份者達至廣泛共識後,就推展方案的主要建議諮詢《條例》檢討委員會及《條例》督導委員會。 政府會根據委員會的意見優化「新土地先行」方案內容,並盡快就草擬《土地業權(修訂)條例草案》及提交該修訂草案供立法會審議一事訂定具體時間表。
- 多年以來,本處一直致力與主要持份者磋商,以期早日在香港落實業權註冊制度。
- 新批土地契約的年期定為 50 年,由批租日期起計,惟新批作康樂或加油站用途的特殊用途契約、涉及專營權或營運牌照的新批特殊用途契約及短期租約則除外。
- 該項研究在2018年年底完成,相關報告亦已送交檢討委員會和督導委員會的委員閱覽和討論。
- 還有一點要留意,假設送贈者破產、送贈契或涉業權問題,有些銀行基於風險考量,一律不批覈送贈日期為 5 年內的物業按揭。
- 剛才我已經講到正在檢討是否要再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使之能夠與時並進,更切合社會實際需要。
- 現行制度欠缺業權註冊制度所具備的明確性,而業權註冊制度則會為業權提供更大保證和明確性,並簡化物業轉易程序。
不過,業主須留意,假設按揭成數不變,拉低物業估值會令按揭貸款額下調。 買樓要繳付印花稅,樓宇轉名亦一樣,交多少稅款,主要視乎物業售價或價值。 近親轉讓,即直系親屬之間轉讓業權,亦多數簽轉讓契,目的是令其中一位業主回復首置身份,以享政府為首置人士而設的置業優惠政策。 業權問題2025 在近親轉讓當中,直系親屬的定義包括父母,兄弟姊妹,配偶及仔女。 受贈人如想於這段時間內轉售物業,根據執業通告指引,代理有責任告知準買家該物業為送契樓,並提醒對方送契樓的業權問題易影響按揭批覈,多數買家聽到都走避不及。
業權問題: 樓宇轉名大忌!用「送贈契」送樓,恐釀業權+按揭問題
立法會於二○○四年七月通過制定《條例》時,要求政府在條例實施前就若干有待解決的議題進行全盤檢討,並與各持份者協商,考慮對《條例》作進一步修訂。 「新業主霸住個單位都就快3年,我冇鎖匙入去個單位,我加把鎖喺門口,就有人剪咗!」馮生的兒子Jan,向記者講述事件經過。 翻查單位資料,馮氏三兄弟早前於1989年,以83.8萬元買入葵涌華基工業大廈中層K室,面積約2,047方呎。 三兄弟以分權共有(Tenancy-in-common)方式,各持有三分一業權,單位於1999年左右已供斷,沒有再申請樓按。
當政府需要收回土地進行發展或透過市區重建局進行重建時,可引用《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或其他相關法例,將土地收回及歸還政府,土地是否被逆權管有並不影響政府行使收地的法定權力。 被收回土地權益的人士,包括業權人及取得逆權管有權的人士,均可按法定機制向政府申領補償。 對於私人發展而言,發展商在收購已獲法庭頒布被逆權管有的土地時,除了要向業權人提出收購其在土地文書上顯示的業權外,亦要向逆權管有人提出收購他的土地管有權,或許這類土地收購相對會變得較為複雜,但事實證明並非不可行。 最後,由於村屋契約相對複雜,當中牽涉路權、高度、呎數、側窗紙等問題,故此要找專門處理村屋買賣的律師樓為佳,筆者建議買家可考慮沿用上手業主的律師樓及銀行作處理。
業權問題: 以「轉讓契」轉讓物業
如果想拆解雙倍印花稅及入息上限問題,除了當初買入單位時避開聯名買入,另一個方法是在買入第2個單位前甩名,例如丈夫把業權轉讓予妻子,丈夫便能回復首置身份買樓,從而避開繳付雙倍印花稅及降低供款與入息比率上限。 不過,稅務局睇緊近親轉讓的物業成交,一旦見到低於市價個案可能會提出要重新評估稅率,所以相關買賣要以市價出售。 而未補地價的居屋業主,若想將單位由長命契改成「分權共有」,也並不需要先補地價。 另外,如單位有未供完按揭,程序更加複雜,因為銀行要考慮擔保人的利益才會批出授權,因此業主最好委託律師處理。
這種內部轉讓,形式上是以買賣操作,實際並不涉及資金轉移,只是純粹業權轉讓,故不涉及地產代理,通常由律師辦理手續。 送契樓的確能達成目的,讓原業主回復首置身份,但絕對不是低成本。 業權問題2025 送契樓成交價為 $0,照印花稅按樓價徵收的道理,原理上似乎不用繳稅。 但現實是稅局仍然會按律師樓或稅局的估價徵稅,故用送贈契來避稅是不可行的。 不少人作近親轉讓的原因是想以低成本、最慳稅的方法暫時讓出原有物業,回復首置身份,購入新物業時便可享首置低稅率,毋須繳雙倍印花稅。 父母將樓宇轉名至下一代,原本一番好意,最終竟招致破財,慳稅不成,業權不完整,令子女無法轉售物業?
業權問題: . 進行多次物業估價
就個別較複雜或共有業權眾多的個案,署方可能會更早展開相關工作。 在這制度下,土地業權是憑藉在業權註冊紀錄上註冊而獲賦予的;但在契約註冊制度下,業權則是藉簽立有效的轉移契約而獲得的。 業權註冊紀錄是物業業權不可推翻的證據,在該紀錄上註冊為擁有人的人是獲法律確認為法律上的擁有人。 一般而言,物業的業權只受影響物業的已註冊事項和凌駕性權益規限。 凌駕性權益指即使沒有註冊但仍會影響物業的權益,例如公眾權利及租期不超過3年的租契(承租人根據該租契即時管有該物業,且租金為在無須支付額外費用的情況下的最佳租金者)。
業權問題: 問題一:有否業權爭拗 不依地契興建?
如果業主是想將物業留給子女,可以「長命契」方式加入對方名字。 這方法既可免卻遺產承繼手續,又可防止子女取得物業後,隨即變賣物業,形成自己老年無家可歸。 作者子非魚為星之谷首席顧問,現於多份報章及網上平臺撰文,著作《按揭達人》,涉足地產買賣及按揭、移民顧問範疇。
業權問題: 問題三:村屋有否僭建 最新情況如何
即「聯名物業」的其中一個形式,每名業主各持一定比例的業權。 業主過身後,其所持有之業權部分,會自動由其遺產受益人所取得,繼承人會成為聯名業主之一。 申請人須在提交申請書時繳付手續費 (現時為港幣2,850元)。 申請即使不獲批准,或申請人擬撤銷申請轉讓業權,已繳交的手續費概不發還。 售價方面,房署稱租置單位折扣率並非劃一,整體來說折扣率約是市值8成,意味約市值2折就可買入單位,倘租戶於租約生效日起計2年內購買單位,還可享樓價折上折。 月前潘任惠珍進行了一戶一信抗議行動,共收集2130名居民的聯署信,昨日她與近30名業主一同步行前往港鐵九龍灣總部並遞交請願信,其後港鐵派代表接過信件。
業權問題: 分權共有可轉讓業權 聯名人被入稟自己不受影響
至於更正及彌償安排方面,有意見認為已制定的《業權條例》下的「強制更正」規則可能會帶來一些未能預見的效果,會削弱公眾對業權註冊紀錄的信心,並減低該制度原本可提升物業轉易效率的成效。 此外,如有些個案的物業自發生欺詐事件後,已被政府收回或已交還政府,要作出有利於前擁有人的更正安排實際上是不可能的。 業權問題2025 政府在2008年12月向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匯報其擬備《業權條例》修訂建議的進展情況,以及其他尚待解決的事宜。 用送讓契或無償轉讓契送出物業後 5 年內,假若原業主不幸出現財務問題,終致破產,根據《破產法》,破產管理官或債主有權向法庭要求索回該物業。 這種做法是為了避免欠債人在申請破產之前,刻意把自己的資產轉移,從而逃避還債責任。 相反,假若當初按照市價以轉讓契的方式進行近親樓宇轉名,因該項交易乃屬正常物業買賣,交易被視為無效而物業被討回的機會較低。
業權問題: 工程多用大公司 醜聞不斷仍獲聘
送契樓不享免額外印花稅,如果是送贈日期起計 36 個月內放售物業,仍要支付額外印花稅。 業權問題 還有一點要留意,假設送贈者破產、送贈契或涉業權問題,有些銀行基於風險考量,一律不批覈送贈日期為 5 年內的物業按揭。 買樓印花稅是依物業售價或價值來計算,而一般物業售價是由買賣雙方商議而決定。
業權問題: 物業甩名後買入第二間物業,其後轉名予配偶再買另一物業,無限輪迴避稅是否可行?
想加快進度,遺產代理人可以先向銀行提供死亡證和律師樓文件,申請按揭預批。 待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發出轉名令後,銀行便能即時發放貸款。 轉讓同意書只有一年期限,所以必須盡早聘請律師辦理轉讓手續。
業權問題: 進行多次物業估價,找出最低估值
雖然就算加入這項條款,執行人依然有權賣樓,但受益人進行民事訴訟的話勝算高,打官司取證時間也短得多。 除了以上做法,倘若夫婦沒有子女,最好持有100%業權的妻子寫一份遺囑,以防一旦發生不幸事故,單位可以歸由丈夫擁有;否則妻子的近親便有權分家產,也會引起很多不必要的爭拗。 不過這做法有利也有弊,由於物業業權已轉移,只是處於待辦狀態,而原先一方無權轉按或加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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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社會有聲音要求政府重推公屋租者置其屋計劃(簡稱「租置計劃」),據悉,當局有意活化有關計劃,以加快推售餘貨單位。 現時全港現仍有約4萬個租置公屋貨尾單位,分佈於全港39條屋邨,單位折扣率約是市值兩折;倘新租戶於承租2年內購買單位,還可享樓價折上折。 有按揭業人士稱,部分銀行更為租置單位承造十成按揭,準業主無大筆首期也可上車。 不過由於種種原因,本局未必能夠與所有業主達成買賣協議,其中包括業權問題、遺產繼承手續未辦妥或業主失蹤等。 為了改善區內環境,政府會考慮根據《收回土地條例》,收回未能成功收購的業權。
業權問題: 土地註冊處 – 業權註冊 – 業權註冊的建議
在2018年年底,所有主要持份者表示原則上支持「新土地先行」方案,惟仍有一些問題尚待解決。 其後本處向檢討委員會和督導委員會提交就「新土地先行」方案下新土地的涵蓋範圍,以及在《業權條例》制度下推行以電子方式遞交註冊申請的建議,以供討論,並於2019年12月獲督導委員會通過。 此外,在考慮過大部分主要持份者的意向和參考海外經驗後,本處不反對香港律師會提出在《業權條例》下強制發出業權證明書的建議,並會就該條例作出相關的修訂建議。 本處現正就實施「新土地先行」方案餘下的執行細節尋求主要持份者的共識,包括由律師核實註冊申請的規定、彌償安排和警告書機制。 本處會繼續與主要持份者緊密合作,參考他們的意見,從而優化《業權條例》的主要修訂建議,以期敲定該條例的全盤修訂建議,並向立法會提交《土地業權(修訂)條例草案》,以供審議。 《業權條例》制定後,土地註冊處(本處)成立《業權條例》督導委員會(督導委員會)及《業權條例》檢討委員會(檢討委員會),負責督導和推展《業權條例》的檢討工作。
業權問題: More in 按揭指南:
有人說村屋按揭較私樓難做,但其中的難度並非在於按揭,而是在於村屋的各種特性。 買村屋除了要了解村屋本身,還要兼顧周邊道路的使用權,道路由私人或官方擁有並不罕見。 如屬官地,有可能被限制使用;如屬私人道路,則有可能需要付過路費。 村屋主要分為舊屋地及新屋地,舊屋地樓齡高,沒有特定建築標準;新屋地統稱丁屋,是受歡迎的村屋類別,有指定的建築標準,如限定三層高,每層面積700方呎等,購買時可選地下層、中層或頂樓層。 若村屋涉及僭建命令 (釘契的一種),則要先處理好清拆事宜,例如在指定期限內還原建築物,為物業解除釘契,纔可繼續交易。
業權問題: 法官判雙方換樓 按揭貸款限制多
自用業主可得的非住宅單位津貼是物業市值交吉價的百分之三十五,或相等於其應課差餉租值四倍的金額,以較高者為準;自用業主亦可選擇就其營業損失申請補償,以代替非住宅單位津貼。 如天台上有搭建物業作出租之用,而業主又以不交吉方式出售,有關租戶可獲得的現金補償或安置與樓下單位租客的準則相同。 「實用面積」的定義,是根據香港測量師學會於一九九九年三月制訂的《量度作業守則》作為標準。 市建局盡力確保整個抽籤程序以至估價工作能夠公平和公開地進行。 因此,我們會特別邀請獨立人士主持聘用測量師的抽籤會及為測量師行舉行的簡布會。 在訂定重置單位的呎價時,本局會委託測量師蒐集並分析重建項目區內的物業成交個案,以訂定以七年樓齡為基礎的重置單位呎價。
這些刊物內容大致提倡訂立適中的合約期、嚴謹的評標程序等,確保不會有表現欠佳或剝削勞工的劣等投標者中標。 例如其中一份「最佳做法刊物」—《外判服務指引手冊》,列明政府外判的16項原因,頭五項是服務無法由政府內部提供、專注核心服務、補充人手短缺、獲得技術支援、節省成本。 年內與該物業業權有關的交易文件如地契、轉讓契、按揭等文件。 買方律師必須審閱物業的有關契據文件,以核實物業業權是否妥善。 業權問題 一般業主買樓都會向銀行申請按揭,物業的樓契就會抵押於銀行。 如果業主在供款期間無力還款時,銀行就會循法律途徑,向法庭申請破產令,沒收物業,並將…
業權問題: 銀行不願承做按揭
【疫市按揭】供樓上車4個傳聞大拆解 香港經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零售陷入經濟寒冬,家庭負擔比率創新高,網絡上出現不少有關置業及申請按揭的傳聞,小編今日就一次過為大家拆解當中4大… 美國昨晚聯儲局突然在兩次議息會議之間減息0.5%,基準利率降至1% – 1.25%。 今天,香港龍頭滙豐銀行宣佈暫時不會降低最優惠利率 (Pr…
業權問題: 破產後業權問題(二)
最後,由於公契條款牽涉較複雜內容,加上對「外牆」一詞亦沒有清晰定義,業主們在不同情況下應就個別公契內容、相關法例,甚至法庭裁決作出研究,及尋找專業人士的意見。 香港的土地差不多全部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下稱「特區政府」)租出或以其他方式批出。 早年,本港土地契約的年期計有 75 年、 99 年或 999 年三種。 其後,港島及九龍市區的土地契約年期劃一為 75 年,並容許該等契約續期,惟承租人每年須根據舊有的《官契條例》繳付重新評估的地稅。
為此,千居整合了買賣村屋常見的5大陷阱,助讀者購買前做足準備,同時建議買家入市前先諮詢律師測量師及代理的意見,保障自己的權益。 由於聯名買樓亦同時為成為「按揭人」,故需對所屬物業負責,每月供款都要共同承擔,唯始終按揭是屬長期貸款,實在難以保證任何一方長期都能維持穩定收入,如一方未能準時供款,另一方亦需要承擔。 有讀者電郵查詢﹕「我計劃與朋友夾份買樓,當中要注意甚麼呢?另外有甚麼潛在風險?」首先要留意業權問題,如共同擁有物業,通常以聯名形式辦理屋契。 不過,最近就有身居英國的業主Henry想在港買樓並申請按揭,因此想瞭解到底香港銀行會否受理。 如是者,作為小業主,如果自問不是生活上井然有序的人,樓契建議存放在家中的保險箱,另也可放在銀行保險箱內,年費三數千元,亦可放律師樓,年費較銀行平,但安全性不及銀行,因為律師樓有機會結業,到時也需要自行去取回樓契。
業權問題: 破產後業權問題(一)
不過筆者向她提到,庭外和解不等於法庭命令,物業仍然會被視為「送契」,由於缺乏法庭令的保障,銀行批出按揭更加困難。 法官聽取雙方證供後,裁定原告的證供較為可信,並指其說法獲當時雙方簽署的文件佐證。 【本報訊】有「拾荒富婆」之稱的梁美春,於○七年尾簽署買賣協議,以合共六十六萬元的價錢,把她名下位於深水埗東廬大樓的六個車位售予一名女買家,但之後反口拒絕完成交易,雙方為此事打了十二年官司,期間花了數百萬元的律師費。 區院於三年前本來已裁定梁敗訴,但該判決其後被上訴庭撤銷,案件經過重審後,區院再次判梁敗訴,下令梁要履行當年的協議,以及支付買家的訟費。 由於有首置與非首置的買家,從價印花稅(AVD)分為兩種標準稅率,首置人士只需繳付為首置印花稅(第2標準稅率),即樓價$200萬或以下的印花稅…
業權問題: 轉讓契較無後顧之憂
經過研究督導委員會委員對擬議的兩階段轉換機制的意見後,本處在2013年6月優化轉換機制的建議,以供委員進一步考慮。 本處在擬備修訂建議時,認為需要就《土註條例》下的土地登記冊進行基本審查,以找出業權鏈斷裂或多重業權鏈的個案,務求增加業權的明確性和減少彌償的風險。 關於立法會在審議《土地業權條例草案》時提出的大部分問題,本處在2007年5月前已經解決或找出解決方案。 然而,在《業權條例》制定後的檢討期間,發現了其他問題,以致須要就該條例作出大幅修訂。 為確保新制度得以有效運作,本處告知立法會當時的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在業權註冊制度生效之前,會擬備並向立法會提交《土地業權(修訂)條例草案》。 就第一個問題,根據《破產條例》(條例)之規定,當破產令解除後,破產人便可獲免除所有於破產訴訟中可予證明的債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