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去年十二月,英國醫委會提出改革其架構及管治的建議。 改革建議包括:醫委會內的業外人士由25%增加至40%;此外,醫委會除向英國國會負責外,須向新成立的常務委員會負責,這委員會業外人士佔50%,業外人士擔任主席。 本文旨在提出消委會對一些須要正視的問題的意見,姑勿論現時是否需要設立一個新的投訴機制,又或是為醫務委員會進行「大手術」。 不 過 , 上 文 提 過 的 公 立 醫 院 醫 生 則 認 為 , 這 醫務委員會投訴 個 想 法 過 份 理 想 化 。
該 辦 事 處 是 一 個 獨 立 於 醫 務 委 員 會 、 衛 生 福 利 局 和 衛 生 署 的 組 織 , 作 用 暫 定 為 協 助 病 人 填 寫 投 訴 表 格 及 把 投 訴 分 流 轉 介 , 而 不 是 取 代 現 有 投 訴 機 制 。 至 於 辦 事 處 是 否 有 進 行 調 查 或 檢 控 的 權 力 則 仍 未 有 定 案 。 另 外 , 劉 秀 嫻 更 批 評 現 時 投 訴 機 制 的 透 明 度 低 。
醫務委員會投訴: II. 投訴醫護人員的常見例子
本身是為匡智會前員工的投訴人結案陳詞時則指,李俊謙在作供時多次前言不對後語,包括曾一度否認有用約束手套,直至被盤問下才承認或曾使用。 她亦指出,A女士的情緒並非社工形容般差,質疑李社工是基於1月13日遭A女士抓傷而懷恨在心,繼而分別在2月10日社工會議中提出要安排A女士坐高背椅冷靜,並在2月22日約束A女士至翌日。 醫務委員會投訴 醫務委員會投訴2025 匡智會松嶺日間活動及住宿大樓一名女院友(下稱A女士)在2021年2月22日,遭約束在高背椅上直至翌日清晨才獲鬆綁,導致雙手出現大範圍瘀痕及失禁。
- 初步偵訊委員會有七名成員,其中一名為業外委員,委員會負責審議 個案文件。
- 在接獲有關本港註冊醫生專業操守的申訴後,醫委會轄下的初步偵訊委員會要就個案展開初步調查。
- 匡智會松嶺日間活動及住宿大樓一名女院友(下稱A女士)在2021年2月22日,遭約束在高背椅上直至翌日清晨才獲鬆綁,導致雙手出現大範圍瘀痕及失禁。
- 報告指醫生警覺不足,醫管局管理層稱會按人事程序處理,但無提有否罰則。
- 這些機構獨立組成 (由法官或業外人士組成),或由超過50%的業外人士組成。
譚 秀 娥 指 出 現 存 投 訴 機 制 有 各 自 為 政 、 資 源 重 疊 和 透 明 度 低 的 漏 洞 。 因 此 消 委 會 曾 就 醫 療 投 訴 機 制 問 題 曾 於 去 年 十 二 月 向 立 法 會 衛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提 交 意 見 書 , 支 持 成 立 醫 療 申 訴 事 務 處 並 設 立 中 央 數 據 庫 , 希 望 改 善 現 時 情 況 。 現 行 的 機 制 中 , 最 令 人 質 疑 的 是 投 訴 機 制 的 獨 立 性 。 此 外 , 這 三 個 投 訴 機 制 都 只 處 理 有 關 醫 生 專 業 失 當 的 問 題 。
醫務委員會投訴: 第23屆消費權益新聞報道獎 公眾投票正式展開!投選「新聞攝影獎」及「大專院校新聞獎」心水作品可參加抽獎贏獎品
紀律委員會在經過一小時商討後,認為需要更多時間考慮,將以書面形式交代裁決。 另外,《香港01》早前報道,新一屆病人組織代表之一的李兆紅現時不代表任何病人組織,林志釉稱從報道中才得知這事,擔心她日後如何與選民、病人組織交代自己的工作,又指出法例並無訂明參選人需要是病人組織的成員、執委,僅要求投票的病人組織需要是註冊社團。 李兆紅回應指,參選是受「病人組織聯盟」主席袁少林邀請,她目前仍屬「創域會」會員,與該會委員會有聯繫,可以將醫委會重要訊息帶到創域會,有需要時該會委員會亦可討論。 林志釉透露,在2019年1月時,舊PIC仍有133宗在2014至2017年積壓的個案未處理,而截至上月,則只剩下15宗。 至於2018年的個案,在統計時並無分開新舊PIC去計算,不過該年共接到639宗投訴,現時亦只剩下19宗需要跟進。 醫務委員會投訴2025 林志釉稱,舊PIC的個案大多仍在索取專家或法律意見;正向涉事的醫生、醫院等取資料;或是投訴人提出新的論點或證據,故仍需繼續處理,直言舊PIC「可能繼續運作多十年都唔定」。
消委會建議「專業上的失當行為」的定義應該由業界及業外人士共同訂定,從而反映社會大眾對專業行為失當的看法,而不單是反映業界的意見。 改革醫委會風波中,病人組織代表本由特首委任,後改為互選,但坊間曾有聲音質疑病人組織成立門檻低,或易於受政府操控,亦或有人混水摸魚。 林志釉不諱言,點名指另一名病人組織代表、哮喘會主席陳永佳令他很失望。 他解釋,19年政府屬意的豁免實習方案,是由港大教授鄧惠瓊和陳永佳共同提出,加上當時病人組織內部討論不同方案時的情況,曾令他感到撲索迷離。 為排解涉及跨區的消費糾紛,本會與內地、澳門及下列的東南亞國家簽署合作協議書。
醫務委員會投訴: 醫務委員會的法律權力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麥美娟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問題: 據悉,香港醫務委員會(醫委會)近年處理投訴的過程十分緩慢,部分個案更處理經年,令投訴人長期承受心理及經濟壓力。 答覆:主席: 香港醫務委員會(醫委會)是根據《醫生註冊條例》成立的獨立法定規管機構,負責處理本港醫生的註冊及規管事宜,包括就註冊醫生的專業操守進行相關研訊及紀律處分程序。 醫委會由二十四名註冊醫生及四名業外人士組成,前者包括七位由業內註冊醫生選出及另外七位由香港醫學會選出的註冊醫生,其餘的註冊醫生成員則由衞生署署長、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及醫學專科學院提名並由行政長官委任。 醫委會須按照《醫生註冊條例》及《醫生(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所規定的程序,處理所接獲對註冊西醫的投訴,並對其可能涉及專業行為失當指控,展開調查及採取紀律行動。 在接獲有關本港註冊醫生專業操守的申訴後,醫委會轄下的初步偵訊委員會要就個案展開初步調查。
根據協議,一方所在地的消費者與對方所在地的商戶發生糾紛時,可於回到自己居住地後,向當地的消費者保護機構作出投訴,投訴將轉介至相關商戶處理。 此投訴個案互通機制大大加強對兩地消費者進行跨境交易時的保障,包括網上購物權益。 ‧ 醫務委員會投訴2025 醫務委員會投訴2025 在等待醫療紀錄期間,事主可同步聯絡醫院「病人聯絡主任」,以書面陳述事件及當中疑問,提出查詢、質詢或投訴。
醫務委員會投訴: 醫 療 投 訴 機 制 的
有關行動包括向其發出警告信,最嚴重的情況是撤銷該醫生行醫的權利,但我們不能頒令有關人士為可能導致的損害及痛苦作出賠償,因為民事法庭纔是審理賠償事宜的有關當局。 醫務衞生局(簡稱醫衞局,英語:Health Bureau)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架構重組後所分拆出來的一個新決策局,由前食物及衛生局分拆出來,並於2022年7月1日正式成立。 被投訴社工李俊謙的代表律師結案陳詞時重申,虐待院友是嚴重指控,認為需要更多證據纔可證明,又重申當時人已盡其責任,亦有與照顧員交代如院友情緒穩定可回房休息。 林志釉認為,一旦病人組織代表站了在政府的一方,即使希望為病人爭取更多權益,也因角色尷尬而難以施壓,「我哋一定係話政府做得唔夠㗎,如果你已經企咗喺政府嗰邊,你同政府可以講啲咩呢?你會唔會批評政府呢?當你已經係政府囊中物嘅話。」點名批評,是否不怕鬧翻? 另一方面,在病人組織加入前,醫委會一直被質疑「醫醫相衛」。
醫務委員會投訴: 【醫療事故】懷疑醫護出錯點處理?專家提病人權益 投訴3大渠道
可是負責篩選投訴工作的初步偵訊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均來自業界。 當個案在第一階段被駁回,特別是個案涉及道德行為的話,若沒有公眾參與反映意見,可能令人 感到公眾的意見未能充分被考慮。 又若在研訊時,因委員對失德行為的投訴定義有不同意見,最終裁定投訴不成立,恐怕更會令人懷疑,其他一些失德行為的投訴, 早已在篩選階段被剔除。 此 外 , 她 認 為 在 審 理 投 訴 是 否 成 立 時 , 可 透 過 互 聯 網 絡 參 考 外 國 的 處 理 手 法 , 以 廣 納 意 見 。 消 委 會 發 言 人 表 示 , 醫 管 局 過 去 便 曾 有 誤 吞 假 牙 的 病 人 在 手 術 過 後 死 於 其 他 併 發 症 , 然 而 , 死 者 的 家 屬 卻 認 為 事 件 涉 及 醫 療 失 誤 而 大 興 訴 訟 。
醫務委員會投訴: 投訴及查詢途徑
民事索償小貼士:1.彭鴻昌提醒,民事申索須於「知道事故」起計之3年內提出,因此不應等待醫院完成調查、投訴成立,或醫委會投訴成立,才開始民事申索。 醫務委員會投訴2025 市民如果有理由相信醫院應該負責,可以考慮同步開展法律程序。 我們獲《醫生註冊條例》賦予法律權力,對於在任何醫學範疇執業的醫生,無論是公共機構、大學或私人執業的醫生,均有管轄的權力。 她亦指,李社工不會愚蠢到將要約束A女士至翌日早上的指示寫在交更紀錄上,故只可根據其他同事在交更紀錄纔可指正,質疑保健員一般只會按指示做事,不會個人決定綁一日通宵。 她補充,李社工對院友的行為過往亦備受爭議,如曾將「扭計」不願喫飯的院友飯盒倒掉、任由院友在地下滾地等。
醫務委員會投訴: 香港醫務委員會
如初步偵訊委員會決定有關個案表面證據成立,便會轉呈醫委會進行正式研訊。 初步偵訊委員會由七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醫委會的業外委員。 紀律研訊會議則由最少五名醫委會成員組成,其中一人須為業外委員。
醫務委員會投訴: 投訴調查程序
由法律界人士擔任主席,無論對業界或社會大眾都會有好處。 業界可顧及到公眾的看法,並消除公眾對業界可能有利益衝突的疑惑,從而提升這機制的公信力。 林志釉指出,由於PIC和研訊小組中必須有業外委員或審裁員,故改革後業外委員由4人加至8人、業外審裁員大增,均有助開設更多PIC和研訊小組,加快投訴處理時間。 加上醫委會最近又會利用灣仔一個辦公地址進行聆訊,因此現時審理的案件大多是3、4年前的投訴,較往日為短,「證人出嚟(作供)仲歷歷在目」。 他相信,加快處理能令投訴人早日釋懷,或是被投訴的醫生及早「還返清白」。 至於兩個新的PIC,則因在2019和2020年社會運動、新冠肺炎疫情下,接獲大量涉政見的投訴,兩年的投訴數字均各有3000多宗,較以往平均每年400至600宗,大增幾倍。
醫務委員會投訴: 投訴表格
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的規定,醫委會二十八名委員中,四名須為業外人士,而七名初步偵訊委員會的成員,其中一名須為公眾人士。 醫委會及初步偵訊委員會分別有15%的委員為業外人士。 醫務委員會投訴2025 為研訊而召開的小組,由五名委員組成,其中一名須為業外委員,業外人士參與率為20%。 醫委會以往一直因「龜速」處理投訴而被詬病,該會祕書處在2017年推算,每宗投訴醫生專業失當的新個案,平均需要6年去處理,而藝人張崇德和劉美娟的個案則更為「誇張」,前後花了9年時間,才能為夭折的兒子討回公道。 醫務委員會投訴 改革醫委會的方案在2018年於立法會通過後,醫委會新增了一個初步偵訊委員會(PIC1),今年初又再增設多一個PIC(PIC2),這兩個PIC只會處理在18年4月後的新投訴,至於原有的PIC(Deemed PIC)則負責跟進18年4月以前積壓的個案。 醫務委員會(醫委會)根據香港法例第161章《醫生註冊條例》成立,專責為執業醫生註冊,並監察他們的專業操守。
醫務委員會投訴: 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改善醫療投訴機制 消費者委員會意見
黃 婦 女 兒 周 愛 真 質 疑 投 訴 機 制 有 漏 洞 。 她 說 , 在 判 決 後 , 委 員 會 沒 有 清 楚 地 解 釋 投 訴 不 成 立 的 原 因 , 令 她 懷 疑 審 訊 是 否 公 平 。 在 整 個 聆 訊 過 程 中 , 她 只 曾 敘 述 事 件 一 次 , 其 餘 時 間 只 能 列 席 旁 聽 。 此 外 , 在 醫 務 委 員 會 裁 定 投 訴 不 成 立 後 , 如 果 周 愛 真 要 取 回 有 關 的 專 家 報 告 作 上 訴 用 途 , 需 花 萬 多 元 。 最 終 她 因 財 政 問 題 , 無 法 提 出 上 訴 。 醫 務 委 員 會 方 面 , 該 會 主 席 李 健 鴻 表 示 , 每 個 投 訴 個 案 都 會 獲 醫 委 會 祕 書 或 助 理 祕 書 親 自 接 見 , 了 解 投 訴 個 案 詳 情 並 指 引 投 訴 者 提 交 所 需 資 料 。
醫務委員會投訴: 投訴委員會祕書處
而 所 謂 專 業 失 當 , 是 指 醫 生 作 出 令 同 行 覺 得 屬 「 不 醫務委員會投訴2025 道 德 、 不 名 譽 和 可 恥 的 行 為 」 。 面 對 「 醫 醫 相 衛 」 的 指 控 , 現 行 三 個 接 受 醫 療 投 訴 的 機 構 都 予 以 否 認 。 針 對 現 時 投 訴 機 制 太 鬆 散 的 流 弊 , 衛 生 福 利 局 有 可 能 成 立 投 訴 分 流 辦 事 處 。
醫務委員會投訴: 醫務衞生局副局長(2022年至今)
林 建 輝 被 指 控 專 業 行 為 不 當 , 未 能 負 起 治 療 及 照 顧 的 專 業 責 任 。 然 而 , 經 醫 務 委 員 會 長 達 八 個 多 月 的 審 查 後 , 有 關 指 控 最 終 因 證 據 不 足 被 裁 定 不 成 立 。 2016年醫務委員會改革風波鬧得全城沸沸揚揚,當時社會部份人期望,在醫委會加入更多醫生以外的成員,尤其是病人組織的代表,有助加快投訴的處理時間,不至於苦候9年才能取回公道;亦盼能改變醫委會「醫醫相衛」的觀感。 改革方案通過後,第一屆的病人組織委員在2018年年底上任,去年12月剛好完成3年的任期。 3年過去,病人組織的加入,能否為醫委會帶來新氣象? 《香港01》專訪其中一名病人組織代表—病人政策連線主席林志釉,他透露,在新增兩個初步偵訊委員會後,原來積壓的過百宗個案大減至僅餘15宗。
醫務委員會投訴: 匡智會院友因被約束受傷 投訴人結案陳詞忍泣稱:已做應做的事
過 去 便 曾 發 生 醫 生 對 調 查 不 合 作 的 情 況 , 但 委 員 會 也 不 能 強 行 召 見 。 而 且 無 論 投 訴 成 功 與 否 , 委 員 會 也 無 權 對 肇 事 者 進 行 任 何 處 分 。 其 實 , 公 眾 投 訴 委 員 會 委 員 也 認 為 聆 訊 的 透 明 度 應 提 高 , 他 們 已 議 決 公 開 部 分 會 議 及 定 期 向 公 眾 報 告 委 員 會 工 作 。 為 了 加 強 透 明 度 , 譚 秀 娥 建 議 申 訴 事 務 處 制 定 明 確 而 清 晰 的 指 引 , 提 供 客 觀 準 則 , 例 如 規 定 回 覆 、 處 理 投 訴 及 公 布 結 果 的 時 間 , 以 醫務委員會投訴 對 投 訴 者 有 所 交 代 。 她 更 強 調 一 個 理 想 投 訴 機 制 應 有 法 定 懲 治 權 而 非 單 是 警 告 。 黃 婦 家 屬 質 疑 是 次 事 件 涉 及 人 為 疏 忽 , 於 是 向 醫 務 委 員 會 投 訴 。
醫務委員會投訴: 香港醫務委員會祕書處
現時醫委會共有四名業外委員,輪流執行初步偵訊和紀律研訊的工作。 醫務委員會投訴 在過去五年,醫委會每年接獲超過四百宗有關註冊醫生的投訴,涉及受聘於醫管局的醫生個案平均每年約有六十宗。 醫委會在考慮個案的過程中,往往需要投訴人提供不同資料,例如宣誓證明書和醫療報告等。 按照情況需要,醫委會亦會尋求不同獨立專家的意見,甚至法律意見,務求能夠客觀、公平及公正地全面考慮有關個案。
醫務委員會投訴: 投訴人結案陳詞:涉事社工多次前言不對後語
事實上,每宗投訴的性質各有不同,須按情況而定出是否需要尋求專家意見。 與其他的投訴處理機制比較,例如:版權審裁處、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保險索償投訴局的投訴委員會。 這些機構獨立組成 (由法官或業外人士組成),或由超過50%的業外人士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