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政策評議會主席鄭請發認為,在屋邨管理和濫用調查中涉及外判商的參與,假如外判商沒有依據規則行事,則可能帶來問題。 房屋署向首批公屋租戶派發表格,申報是否在本港擁有住宅物業,今日是交表的限期。 房屋局常任祕書長兼房屋署署長羅淑佩呼籲,仍未交回表格的租戶今日內提交,如果不交表或蓄意拒絶申報,最嚴重可被即時終止租約。 也有網民指港媽非常厚顏無恥:「好彩個老母係戶主咋,如果唔係無端端比人呃埋層公屋」。
個案二中,朱梅葉女士將公屋借予她的親戚居住,自己長期在廣州治病,而沒有通知房屋署,有可能觸犯條例。 公屋戶主長期不在港2025 戶主在未經程序的情況下,將公屋借予他人居住,將涉嫌濫用公屋指控,經屋邨或房署工作人員查實後可能面臨警告,甚至即時終止租約的懲罰。 有單身公屋住戶因工作關係需經常離港,卻被房署以濫用公屋為由終止租約。 面對單位即將被收回,事主大感無奈,直指多人家庭即使有人長期離港,亦不會被取消戶籍,質疑政策針對單身人士,變相鼓勵居民申領綜援以免喪失居住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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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主其後上訴,但經上訴審裁小組裁決,決定引用房屋條例確認「遷出通知書」終止租約。 公屋戶主長期不在港 房署已向首批8.8萬租戶發出是否擁有本地住宅物業的申報表,警告未交表的住戶將是調查的重要線索;對2.5萬公屋戶隨機查冊,共發現59個家庭有成員在本地擁有房產,最近亦接獲舉報成功收回在內地擁有物業及商舖的公屋住戶單位。 房協本月1日起分三階段實施十項加強打擊濫用公屋措施,包括因虛假陳述、違反租約條款等而被終止租約的前租戶,以及其在租約內已年滿18歲的家庭成員,5年內禁止再次申請公屋。 明年4月1日起實施優化「富戶政策」措施,戶主及所有家庭成員購入香港住宅物業後,必須在一個月內向房協申報,擁有本地住宅物業的租戶必須遷出。
- 從年金計劃所得的固定年金(通常以每月形式發放)會納入每月入息計算。
- 住屋是香港市民共同面對的問題,實在需要社會各界人士互相包容、加強協商、同心合力方能覓得出路。
- 是有的—如果租住的公屋是租置計劃的屋邨單位,而長者又符合資格的話,就可以申請以「零首期」購買現居的公屋單位。
- 如部分家庭成員表明無意要求分戶,其他家庭成員的分戶要求將不獲受理。
- 長者戶全免租金計劃:計劃給予符合資格的長者戶一個選擇,在調遷至面積合 公屋戶主長期不在港 適的公屋單位後,可享全免租金。
- 杜先生表示,房署家訪發現住戶並不在家而向他提出警告,他因而放棄原有工作,家庭收入每月減少千餘元,因其認為房署調查方式合理,願意配合調查。
若該外住者在一段合理時間內,通常一個月仍無回應,戶主會獲邀辦理刪除戶籍的手續,及出示他所持的租約以便作出更改。 公屋戶主長期不在港2025 當中約有800宗因濫用公屋而違反租約,包括丟空、非戶籍人士佔用、將單位作非住宅用途等。 回收的單位數目不算少,但或許只是冰山一角,實際濫用情況可能更嚴重。 正如房署指出,今年截至11月已成功追回約2000個,有信心收回單位較去年多,這固然值得點讚,同時也說明仍有不少漏網之魚,有待清查。 住屋是香港市民共同面對的問題,實在需要社會各界人士互相包容、加強協商、同心合力方能覓得出路。
公屋戶主長期不在港: 查看完整版本 : 戶主在生仍可轉名??(公屋)
房屋署在去年七月起,於三個月內通過家訪、水電錶查詢等方式判定其居所鮮有人居住,故終止其公屋租約,今年曾小姐從英國歸港後,便就這張「遷出通知書」而提出上訴。 公屋戶主長期不在港 公屋戶主長期不在港 恆運樓發生的滅門案曾轟動一時,慘劇更於2009年被改編為電影《天水圍的夜與霧》,案發於2004年,男戶主長期虐打妻子及兩名女兒,及後更以亂刀斬死3母女,而男戶主亦於留院多日後不治。 早前有事主年長的父親突然離世,他除了失去親人,也面臨失去公屋居所的情況,父親本身是公屋戶主,事主向房署申請轉名,卻因入息及資產超過了富戶政策的限額而被要求遷出公屋單位。
在香港並無擁有住宅物業,而家庭入息和資產淨值未超出指定的入息及資產淨值水平的住戶,可繼續居於其單位。 長者戶全免租金計劃:計劃給予符合資格的長者戶一個選擇,在調遷至面積合 公屋戶主長期不在港 適的公屋單位後,可享全免租金。 我們的屋邨辦事處和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辦事處除執行租約及戶籍管理的工作外,還致力推行房屋政策,以及就濫用公屋資源的個案進行調查。 此外,我們也為有特殊需要的租戶提供外展服務,包括上門為長者及弱能人士辦理有關租約及戶籍的申請。 「近年我都收過呢類求助,同樣係單身人士不時要離開香港做嘢,最後上訴都冇用,間屋就咁畀房署收番。」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委員梁志祥直斥房署做法不近人情,即使戶主提供證明亦多不予接納。 梁又認同現有政策並不適用於多人家庭住戶,只有單身住戶有機會「中招」,認為有針對單身人士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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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受惠人在有需要使用公立醫院或診所服務時,應帶同有關身份證明文件以便向有關職員出示。 長者生活津貼旨在扶貧,補助有經濟需要的長者的生活開支,因此,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其及/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入息及資產的狀況,在申報時入息及資產須不超過上限方符合申領資格。 如因出生、死亡或其他情由引致家庭狀況有所改變時,戶主必須立即通知所屬屋邨辦事處/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以便我們按現行政策處理其個案。 還有,為維護公屋資源合理分配,如在刪減人口後,戶籍內的認可家庭成員人數低於現居單位所容許的最少居住人數時, 便成為「寬敞戶」及須遷往房委會認為居住面積符合其家庭成員人數的公屋單位。
- 記者今早(9月1日)重返現場,有鄰居表示,肇事單位的住客為一名七旬翁,據知他已經退休,但鄰裏間一直沒有溝通,伯伯生前的行為亦無異樣。
- 公屋戶主長期不在港 如有成員出生、死亡或家庭狀況有所改變,戶主必須立即通知所屬屋邨辦事處或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讓房屋按現行政策處理個案。
- 在公屋資源有限而需求持續殷切的情況下,我們需優先照顧在本港居住,希望入住公屋而又符合現行公屋申請資格(包括必須在本港居住)的申請人。
- 當局善用組裝合成法及土地空置期,縮短建屋年期,決心在未來5年提供3萬個簡約公屋單位,直接增加市場對基層租戶的房屋供應,在房屋供應增加、需求減少下,勢必對劏房租金構成下調壓力,令劏房租戶受惠。
- 公屋戶主長期不在港 公屋戶主長期不在港 如申請因資料不足及/或欠缺文件而被退回,個案便告完結。
- 馬指普通三人家庭,倘有家庭成員到外地工作或讀書,將有機會變成寬敞戶,卻未曾聽聞有人因此被指濫用公屋,「今年頭四個月都有返嚟香港成個月,都唔得,上訴都冇用!」馬指為免變成無家可歸,現已申領綜援。
本港房屋資源寶貴,房屋署對公屋濫用情況嚴懲不貸,當中以空置公屋最為普遍。 但現時房署只依賴「三個月經常持續居住」的概念,來判定公屋是否空置需要回收,令去了長時間旅行,甚至長期在外工作的住戶同樣被迫遷出,引來不滿。 房署職員則回應不一,部份指會家訪十次才決定公屋是否有空置情況;有的指沒有明文規定,會視乎情況而定。 如受惠人未能出示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醫院及診所職員可能無法確認其資格而要求受惠人自行繳付醫療服務費用,社署不會發還有關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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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觸犯「屋邨管理扣分制」或違反租約規定,而被房委會在2006年後除名的18歲市民,由終止租約日後起計2年內不得申請公屋。 公屋戶主長期不在港 而且到日後再次申請,分配公屋時,這一類申請人將不會分配地理位置、樓齡和樓層之前公屋更佳的單位,算是一個嚴厲的懲罰。 政府應該鼓勵健康商業模式的「劏房」,大家算一算,十萬個劏房戶,劏房月租中位數為 4,800 元,即是每月5億、每年60億的經濟生態。 總括而言,要將因長者離世帶來的公屋租住問題影響減到最低,最理想的辦法是長者盡早以綠表資格購買未補地價房屋,成為業主,離世後子女可以繼承物業,就無需擔心居住問題。 公屋戶主長期不在港2025 是有的—如果租住的公屋是租置計劃的屋邨單位,而長者又符合資格的話,就可以申請以「零首期」購買現居的公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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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只適用於符合以下條件的申請個案:申請人與同居人士同居於同一處所;申請人與同居人士共同分享經濟來源;和申請人同意向社會福利署提供其同居人士的個人資料和經濟狀況,姑勿論其同居人士有否正領取廣東計劃下的津貼/其他津貼。 公屋戶主長期不在港 有關申請將以「夫婦經濟來源限額」進行經濟審查,以評核申請人領取廣東計劃下的長者生活津貼的資格。 當長者退出年金計劃或部分退保,獲發還的退保金額(如有的話)會被計算為其資產。 如長者及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的資產總值超過規定的限額,便不符合資格領取廣東計劃下的長者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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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一名身穿運動瑜伽褲的「全職媽媽」,在小紅書介紹其月租2,200元、面積約600平方呎東湧逸東邨公屋單位,事後她被揭曾拍片,自稱在深圳擁有一個400平方呎物業,被人質疑濫用公屋。 一名28歲港女於「連登」討論區以「公屋想分戶,可以點搞?」為題發帖,她表示與媽媽共住在300呎公屋,家中沒有房間。 其60歲母親原本在內地居住,惟因新冠肺炎的關係多月前搬回單位二人同住,「一住就唔打算走。」她形容其媽媽是「標準典型廢老」,指對方無業、無興趣及無嗜好。 然而,在杜先生居住的公屋上訴案例中,由於他從事的工作需要經常出海,兩年間每日在船上工作十小時,有時便在船上煮飯、睡覺而不回公屋居住。 公屋戶主長期不在港2025 在上訴過程中,朱女士的女兒詢問如何依據水電錶標準,判定波動幅度是否在合理情況之內,房署職員表示未有攜帶相關文件而不作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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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公屋資源十分緊絀,公屋輪候冊早已大排長龍,即使分配得到公屋的住戶,亦須每兩年接受一次富戶政策審查,另再有家訪,以確保住在單位內的,是戶主及租約上認可的家庭成員。 呂永雄續指,曾小姐畢業後雖已回港在公屋中居住,其父母仍在英國供養尚未畢業的弟弟,主要承租人亦即她的父母不在公屋內居住,其實亦已違反了有關規定。 不過,再查問房署人員有關規定的細節內容時,職員則表示需要進一步翻查政策內容,在截稿前房署仍未能提供相關資料。 但如申請人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所持有的保險計劃不涉及上述保險成份,有關保單的現金價值則會按資產類別(如投資或儲蓄)被納入資產計算。 公屋戶主長期不在港 房署發言人表示,如住戶因長期在外地工作與求學要交回單位,可申請公屋保證書,日後再有住屋需要,可再次申請公屋單位。 公屋戶主長期不在港 就該個案而言,調查發現戶主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且未有申請公屋保證書,違反租約條款規定而向其發出「遷出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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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非住屋開支則是參照政府統計處最近一期住戶開支統計調查的結果釐定,並於兩次調查期間每年按甲類消費物價指數(剔除住屋開支)的最新變動,或按入息因素的名義工資指數變動進行調整,以較高者為準。 公屋戶主長期不在港 至於公屋資產限額,則參照甲類消費物價指數(通脹率)於年間的變動調整。 若嚴格根據既定公式計算,在2023/24年度,6人及以上家庭的公屋入息限額會上調,而1人至5人家庭的入息限額則會下調。 記者針對收回空置公屋調查手段詢問房署具體政策,房署未能作出明確解釋,惟表明存在既定機制,在深入調查的過程中會「因時制宜,採用不同的策略」。 一般來說,我們不會主動就戶主夫婦離婚後,要求任何一方遷出公屋單位。 不過,如果雙方因離婚而未能就公屋的租住權達成協議,我們會按現行離婚政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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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又指,上述個案的戶主最後被迫放棄工作,領取綜援並重新輪候公屋,並不能達致善用資源,反而增加政府負擔,要求房署檢討現行政策。 房屋上訴委員會主席張達明對調查手段是否有章可循時,他一律拒絕發表評論。 公屋戶主長期不在港2025 當記者問及房署職員有無具體調查規定時,房署職員表示,沒有固定標準抑或明文規定,視乎具體個案情況而定。 然而,在此事件中三次的家訪次數也與房署蕭姓職員提出的十次最低家訪次數差別較大。 杜先生表示,房署家訪發現住戶並不在家而向他提出警告,他因而放棄原有工作,家庭收入每月減少千餘元,因其認為房署調查方式合理,願意配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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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記者向房署查詢後,該署派員到上址調查,房署發言人表示,調查發現涉事單位於厠所及露臺懸掛著多套粉紅光植物補光燈,相信因此被誤以為是光管招牌。 如有租戶被發現利用公屋單位作違法用途,署方會轉介警方跟進,並採取所需租約行動。 根據房屋署公營房屋政策乙部第七章規定,只要戶主證明到極需他人照顧,而直系家屬出示有效文件,證明與住戶的親屬關係,就即可入住該單位,並需每六個月申報居住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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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調查期間,個案性質或會轉變,例如涉嫌丟空單位的公屋租戶在得悉被調查後,可能會自願交回單位;或因得悉會因濫用公屋而被收回單位,故特意拖欠租金,最終被房委會以拖欠租金為由而收回單位等。 經調查後確定為濫用公屋的個案每年平均約650宗,包括丟空單位、違規使用、將單位轉租或分租及虛報資料等。 而過去三年,租戶因非經常持續居住於單位,被發出遷出通知書並經上訴委員會審理的個案每年平均約250宗,審理後而有關遷出通知書被確認、修訂或取消的每年平均個案分別約為160宗、50宗和40宗。 有關申請將以「夫婦經濟來源限額」進行經濟審查,以評核申請人領取廣東計劃下的津貼的資格。 在公屋資源有限而需求持續殷切的情況下,我們需優先照顧在本港居住,希望入住公屋而又符合現行公屋申請資格(包括必須在本港居住)的申請人。
公屋戶主長期不在港: 公屋戶主長期不在港: 申請資格
當你的子女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獲核實後,他們在外國護照上註明的香港逗留條件將會被註銷;到時你可為他們申請在其有效的外國護照上加蓋簽注「已核實持有人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 如果你的子女未滿11歲,他們符合資格並持有有效的外國旅行證件,可申請在其有效的旅行證件上加蓋已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的簽注。 公屋戶主長期不在港 兩位或以上的高齡人士,若同意共住一個單位,即可循此計劃申請公屋;但必須同時符合公屋申請的基本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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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會預計,平均輪候時間在2024年上半年仍會上升,說明本港公屋資源依舊緊缺。 公屋戶主長期不在港2025 一方面,政府當然要想辦法提速提量,持續增加公屋供應;另方面,亦要緊鑼密鼓,加大工作力度,切實打擊濫用公屋,回收單位增加流轉,以確保資源用得其所,體現公屋政策的公平正義。 申請人必須提供有關文件以證明屬上述何種情況,並提供有關資助物業的土地註冊處前業主和現業主紀錄,以供房屋署考慮。 羅淑佩指,房署職員接獲有關舉報後,透過平臺上傳的照片,鎖定啟德屋邨一個單位,追查後證實違反租約,當局於是發出遷出通知書,戶主雖作上訴但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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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第四季獲編配入住公屋的一般申請約3,800宗,當中獲編配的長者一人申請約680宗。 另外,同一季度獲編配的配額及計分制下的非長者一人申請約為620宗。 沙田區房屋事務經理呂永雄對此回應,三個月的調查時段源於之前的裁決先例,在以往案例中,三個月的調查時限為當時裁決所認可,故之後便一直沿用;而在調查時具體採用多少家訪次數、水電錶查詢次數等則依照房署內部行政慣例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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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4年度的公屋入息限額獲得通過後,「富戶政策」下的入息和資產限額也會相應調整。 參考以往做法,小組委員會通過將1人至5人家庭的入息限額凍結在現行(2022/23年度)水平;6人及以上家庭的入息限額,則按照既定機制上調。 另外,小組委員會亦通過將所有家庭人數住戶的資產限額按既定機制上調1.9%。 不過,發言人亦指出,由於本地經濟正從疫情所帶來的影響中逐漸恢復,作為公屋目標羣組的低收入家庭的生計仍受到嚴重影響,在釐定2023/24年度公屋入息限額時,需繼續作出例外處理。 移民潮下,有港人在年底計劃定居英國,可是之前跟家人一起申請公屋,未有除名下獲得批覈去揀樓,事主陷入兩難,擔心自己移民除名會失去公屋,連累了留港家人需重新輪候。 另外,有網民建議港女搬走,「唔想忍就自己搬出去,或者靠男朋友吧」或「搬走租劏房好過,快靚正,如果人人咁都得嘅話,就唔使人排公屋啦」。
公屋戶主長期不在港: 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附表1第2段的規定,任何非中國籍人士,如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住在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便可成為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 公屋戶主長期不在港2025 公屋戶主長期不在港2025 如果你認為自己符合《入境條例》附表1第2段其他任何一項的規定而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你亦可於下次返港時,向入境事務處居留權組提交申請核實資格。 在1997年7月1日或該日以後上述第項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歲子女,但該子女出生時必須在任何地方(包括香港)均無居留權(根據本條規定取得的居留權除外)。
公屋戶主長期不在港: 公屋戶主長期不在港8大優勢2023!(持續更新)
羅淑佩指,房署已派員監察小紅書、Carousell、Airbnb等網上平臺,每當發現懷疑有人濫用公屋,便會展開追查,當中已有不少成功個案。 其中一宗個案涉及在拍賣網站Carousell出租公屋,當局透過「放蛇」證實真有其事,於今年9月底向涉事住房發出遷出通知書,戶主現正就個案上訴。 若房屋署發現不再符合編配公屋資格的申請者,以及沒有回應房屋署邀請以進行文件查覈及/或詳細審查的申請者,房屋署將會取消其申請。
(註) 只適用於符合以下條件的申請個案:申請人與同居人士同居於同一處所;申請人與同居人士共同分享經濟來源;和申請人同意向社署提供其同居人士的個人資料和經濟狀況,姑勿論其同居人士有否正領取廣東計劃下的津貼/其他津貼。 根據公屋租約規定,每個公屋單位只供戶主和名列在租約上的家庭成員居住。 公屋戶主長期不在港2025 公屋戶主長期不在港 如有成員出生、死亡或家庭狀況有所改變,戶主必須立即通知所屬屋邨辦事處或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讓房屋按現行政策處理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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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認為,十次的家訪次數已經足夠,當屋邨經理親自調查的時候也會有明確記錄,不會出現調查次數不足的情況。 朱梅葉女士是九龍竹園南村一間公屋的承租人,由於她患上認知障礙症(一般又稱腦退化症),加上行動不便,需在廣州居住治病,待病情轉好後再返港居住。 公屋戶主長期不在港 房署經過水電錶的調查後,認為該單位存在丟空問題而向朱女士發出終止租約警告。 上月底,該港人在facebook羣組「英國香港人生活交流區」發文,指出自己計劃今年年底跟伴侶前往英國,而姐姐就會留在香港。 事主很久之前與家姐以兩人名義聯名申請公屋,近日收到消息可以去揀樓,他擔心自己移民的計劃會影響姐姐獲派的公屋。 羅淑佩指出,署方抽查個案時,會與土地註冊處比對資料,保安員巡查時亦會留意單位是否長期空置,署方亦會向水務處瞭解,有關單位用水是否正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