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訊踏入第57天,認罪被告林景楠接受盤問時同意有考慮勝選機會等,擬由立法會進出口界轉至新東參選,後在初選表現不好,再宣佈回到進出口界參選。 時任新東選舉主任楊蕙心供述裁定何桂藍提名無效的過程,在辯方盤問下透露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曾提供兩則何的 Facebook 帖文,她要求何解釋帖文內容。 6月2日,第六次提訊日的第二日,裁判官繼續處理戴耀廷等30名被告的交付高院程序。 裁判官羅德泉押後到6日繼續,但申請週四續列席旁聽的何桂藍、鄒家成及餘慧明,當中何、周提出下週一續旁聽獲批;餘則不再作申請。
- 若法官裁定表證成立,審訊繼續至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後,法官將作出總結,即所謂「引導陪審團」,指導陪審員須注意的法律觀點和證供。
- 【本報訊】六旬醫生被指於去年在停車場非禮其診所年輕女護士,包括摸胸、掃背、親吻等,他否認兩項非禮罪,反指因拒絕資助女事主考文憑試和護士課程而遭誣告。
- 提出爭議招認口供自願性的被告為林錦均(25歲),他否認暴動及刑事損壞罪受審。
- 袁強調,看不到國安委和律政司的做法不符合法治,他們完全尊重香港的司法獨立和法治。
辯方陳詞又披露,3名香港警務人員包括偵緝警長2828、高級督察葉劍鵬及總督察溫啟銘,曾於同年9月20日到深圳第二看守所找林,偵緝警長2828曾問林曾否於7月1日進入立法會或撞擊立法會,林多次否認,同時獲告知警方在立法會內檢獲一個有林指模的鐵盾,故他在港被通緝。 及後,總督察溫啟銘更在林否認指控後以威嚇回應,包括稱「你就繼續唔好認啦,我哋走㗎喇,唔會再返嚟,你得一次機會,冇人幫到你啦。你再唔認就繼續留喺度啦,唔使諗住返到香港」及「冇嘅話我哋就走㗎喇,真係走㗎喇!」林最終承認自己曾衝撞立法會玻璃。 關國安覆核聆訊2025 在香港,七一佔立法會案中一名被告爭議招認口供的自願性,週二(13日)開庭。 被告指案發後曾回鄉探親,遭內地公安以「尋釁滋事罪」扣留近兩個月,須撰寫「悔過書」承認不曾做過的事,其間有香港警員探視,威嚇他若不承認曾撞玻璃進入立法會將不能返港。 被告之後被移交港警,直接帶往警署,在沒有律師及通知家人下錄取口供,被要求默寫由警長所講述的句子作招認,由於不知悉玻璃位置,被警員「是但」指出涉案玻璃。
關國安覆核聆訊: 【國安法首案】被告覆核不設陪審團 律政司方強調陪審團審訊非基本憲法權利
楊家雄法官今頒布書面判詞,認為紀律程序並無違法,亦無程序不公,而且他並沒有對紀律程序判決提出上訴,故其擬提出的司法覆核沒有合理爭辯成功機會,拒絕其司法覆核申請,下令他須支付本案訟費。 人大釋法後,黎智英入稟高院要求律政司宣佈釋法並不會影響法庭的裁決,即黎智英獲準聘請 Tim Owen 作為代表律師,以及要求法庭就聘請海外律師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向行政長官索取證明書。 另一方面,法官亦以1999年「吳嘉玲案」中的補充判詞作為根據,明晰審查香港法律是否合憲的權力在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表示本地法院不能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亦不能質疑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會委根據《基本法》行使權力。 因此,李官在審核「唐英傑覆核案」時,將爭議的焦點落在律政司不設陪審團審訊決定的理由和程序問題,而非《港區國安法》與《基本法》之間的矛盾和衝突,因為本地法院無權裁定《港區國安法》違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不存在判刑管轄,但自1993年立法廢除死刑後,香港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無期徒刑)。 不過,《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規定,如果除該條例外,沒有任何成文法訂明某控罪的刑罰,則最高可判處七年監禁及罰款。 關國安覆核聆訊2025 換言之,要是高等法院裁定某人犯普通法罪行有罪,其最高刑罰為七年有期徒刑,可另加罰款。 高院接到控方公訴書存檔並排期審理後,先要進行案件管理聆訊,然後再正式開庭。 如果被告不認罪,則法庭首先要選任陪審員,然後纔可進入控方開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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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47人同時於西九龍法院應訊,惟毛孟靜、林卓廷等12人因疫情而未能上庭,李予信快速測試結果則呈陽性。 關國安覆核聆訊 懲教署早前首度宣佈,因疫情暫停3月7日至20日的公務探訪,不少律師或未有足夠時間與當事人會面。 至於獲準保釋的14人,辯方因疫情嚴重,申請將每週到警署報到的次數,由三至四次減到一至兩次,黃子悅則由每日報到減至每週三次,獲羅德泉批准,其餘保釋條件則維持不變。 被告為黎智英(74歲)及《蘋果日報》3間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危害國家安全等罪。
關國安醫生大圍 被告關國安被控於去年3月14日,先後兩度在停車場猥褻侵犯其診所21歲的女護士。 楊官裁定歐直至去年7月仍是支薪的警員,涉案紀律程序仍可繼續,繼續紀律程序 關國安覆核聆訊 的做法,並無違法或違反任何程序公義。 而且警方去年6月截獲歐並告知他該判決及判處,以及他可提上訴的權利,他仍拒絕接收信件,亦選擇不提出上訴,故未耗盡其他補救方法。 楊官認為是次申請沒有合理爭辯之處或成功機會,拒絕其司法覆核申請。 關國安覆核聆訊 香港特區政府以指定法官的資料涉及個人私隱和屬機密資料為由,拒絕向公眾披露指定法官的完整名單[2]。
關國安覆核聆訊: 診所醫生涉非禮女護士判囚候上訴 醫委會今準延後紀律聆訊六個月
控方這次表示需時處理上萬小時的警方錄像與案發現場監控視頻。 依照香港《基本法》,根據「一國兩制」制度, 香港仍然保留1997年政權移交前的普通法系司法體制,其審訊程序與英國(蘇格蘭除外)和多個英聯邦國家或地區大同小異。 10月29日,前「港獨」組織「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被起訴分裂國家等罪名,被香港法院裁定不準保釋,收押候審,2021年1月7日再提訊。
關國安覆核聆訊: 指定程序
對於辯方要求控方交代控罪元素、是否公開審訊及設陪審團等,蘇惠德拒絕,稱自己無權指示控方,沒有答允辯方的要求。 案件押後至7月8日再訊,同時拒絕袁嘉蔚保釋申請,需要繼續還押,其餘11人獲準繼續保釋。 然後辯方會提出請求輕判理由(mitigation),俗稱「求情」。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串謀勾結外國危害國家安全等罪,案件不設陪審團審訊,由3位指定國安法法官審理,並訂於9月25日開審,黎一方今(2日)向高等法院先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黎一方陳詞指,任命國安法指定法官的制度實施時欠缺透明度,造成公眾疑慮,以及律政司就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事件屬逼害,而非對黎作出檢控。 他強調,《港區國安法》第46條創造了「一種新的刑事審訊模式」,除可由傳統陪審團審理外,亦可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團處理。
關國安覆核聆訊: 高等法院法官關注進度出現重大延誤
一般而言,裁判法院裁判官可判處最高監禁兩年、罰款10萬港元(1.3萬美元;8.6萬元人民幣),數罪並罰則最高可判處三年監禁;裁判法院特委裁判官無權判處監禁,只能罰款最高5萬港元;區域法院法官最高可判處七年監禁。 梁天琦案於2018年2月21日選出九人陪審團,並正式開審。 至同年5月18日,陪審團一致裁定梁天琦一項暴動罪和一項襲警罪和一項參與暴動罪成立,一項煽惑暴動罪不成立,另一項暴動罪無法達成裁決。 2016年5月10日提堂,控方再撤控一人,餘下33人部分再因相同原因押後至6月28日再提堂。
關國安覆核聆訊: 醫生非禮護士囚5個月 準保釋至覆核聆訊
高院今(28日)召開聆訊處理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則強調國安委的決定不容司法覆核挑戰。 《國安法》指定法官、首席法官潘兆初聽取雙方陳詞後,指關乎重大議題,需時考慮,將於一個月內宣判是否批出許可。 甫開庭,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表示,十分關注昨晚有傳媒之報道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P(2)條限制,即發佈本案保釋程序的受限制內容,重申有關報道對被告造成不公,亦對法律穩健性有不良影響。 楊續指出,在黎智英涉國安法一案中,高等法院法官彭寶琴表明,為了保障被告利益及審訊公正,傳媒只可報道法例中涵蓋的保釋事項。 因此,控方希望法庭可公開提醒大眾遵循有關法例,以免造成任何不必要影響。 大律師馬維騉回應指,不知楊指的是甚麼報道,僅留意到昨日傳媒廣泛報道他提出的剔除報導保釋限制申請,即探討是否可以報道保釋程序,希望律政司可以具體指出有甚麼報導涉嫌違例。
關國安覆核聆訊: 案件在不同級別法院審理有何分別?
暫委裁判官鄭潤聰將案件押後至7月28日進行覆核聆訊,期間批准被告以3000港元保釋,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於報稱地址,及不準離港。 惟被告突然改聘資深大律師清洪作代表,並表示已就定罪提出覆核,申請保釋候訊。 六旬男西醫被指在停車場非禮其診所年輕女護士,不但向對方掃背接吻,更伸手入對方裙內摸胸1分鐘。
關國安覆核聆訊: 審訊期間各人去向
案件已訂於9月25日開審,預計審訊40天,同案6名壹傳媒前高層早前已認罪候判,部分被告將於本案以控方證人身份作供。 另外,案件訂於明天(30日)早上於高等法院進行案件管理聆訊,預計需時1小時。 另一方面,《香港國安法》授權中國中央政府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在指定情況行使案件管轄權,在此情況下,檢察權由中國最高檢察院指定檢察機關取代香港律政司行使,審判權由中國最高法院指定法院取代香港司法機構行使。 如案件留在裁判法院審判,被告人不服判決,可在宣判後14天內先申請覆核裁決,若覆核敗訴,可向高院原訟庭上訴。 這程序也非高院專利,雨傘運動期間發生,被香港媒體稱為「七警案」的曾健超被警員毆打案就曾經有17天庭審用於審理「案中案」,以裁定一批電視新聞片段能否呈堂。 最終這「案中案」成了定罪關鍵,終審法院今年4月拒絕其中五名被告的上訴許可時,判決書也重點討論了這些視頻的可靠程度。
關國安覆核聆訊: 高等法院開庭處理11人保釋覆核
黎智英的入稟狀交代背景指,國安委於2023年1月11日召開會議,討論2022年12月30日人大釋法。 袁國強指,本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是有限的,例如根據《國安法》第55條,若案件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出現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的情況,或國家安全面臨重大威脅的情況時,便會由國家安全公署行使管轄權。 根據《國安法》第62條,當《國安法》與本地法不一致時,應以《國安法》為準,以本案情況而言,本地法律容許司法覆核,但《國安法》第14條則指國安委工作不受司法覆核,當兩套系統不一致時,應採用《國安法》規定,故此可以推論第14條凌駕本地法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袁國強續指,人大原意是海外律師問題在香港製度內解決,即法院提出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那國安委便沒有需要介入,但若果法院沒有提出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國安委便會介入,兩種情況均不需尋求中央處理,反映香港高度自治權獲得最大的尊重。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海外律師的問題是簡單的「是/非」問題,但釋法沒有直接回答該問題。 彭形容國安委的角色有如一名防守球員(a backstop),如法院未有取得特首的證明書,國安委纔有權力決定該問題是否涉及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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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美籍人權律師關尚義(John Clancey)被帶離位於中環的何謝韋律師事務所拘捕。 新式會計師查覈報告與現行的三大不同,一是第一段就要明確說明會計師的查覈意見,有沒有允當表達或不實表達;二是增加揭露關鍵查覈事項,及採用的因應查覈程序;三是敘明會計師與公司管理階層、治理單位(即審計委員會、獨董)的責任,要求公司治理單位須與會計師加強溝通。 關國安覆核聆訊2025 例如先前的樂陞案,其無形資產價值即影響其公司價值,會計師就應在其查覈報告中列明;另外會計師也要揭露相關查帳風險,例如公司可能有過多庫存,究竟是自家生產商品還是寄銷商品,公司財報是否允當表示;同時行業風險,未來是否有重大事件可能影響公司營運等,都要適當揭露。 3月7日,溫哥華支聯會在溫哥華Granville街中國領事館前舉行快閃集會,在美國,多個紐約人權組織在時代廣場舉行活動聲援,呼籲外界關注香港問題。 區諾軒:3月23日因大聲公襲警案原本判決被律政司覆核成功,被改判囚9星期。
暫委裁判官鄭潤聰認同本案嚴重,但考慮到一段時間後才處理覆核申請等程序,批准被告以3,000元保釋。 鄭官認為辯方說法站不住腳,X事後失去護士工作,反而無助她取得金錢。 案件原定今天判刑,被告改由資深大律師清洪代表,辯方庭上就定罪提出覆核申請,以及為現正還柙的被告申請保釋。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指案件嚴重,違反僱主僱員誠信,罪行可判監禁至少數個月。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供民眾可以在平臺上提出公共政策建議,但是權責機關可依自行需要,決定是否回應這些建議。 張振山表示,現在財報裡的「會計師查覈報告」大部分都是制式化,大約三段,表達財報是否允當表達、無不實內容等;今年3月可能會增加為7段,且各家公司因為關鍵查覈事項不同,內容也會有所不同,投資人可以仔細看一下此查覈報告,瞭解相關風險。 此時代表答辯方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站起來,指彭耀鴻所舉的兩個例子並不代表答辯方的立場,批評他誤解答辯方的陳詞。
辯方反駁指,該兩宗案件由高等法院終審法庭處理,過程較長,但本案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處理。 根據香港國安法,行政長官應該指定部份現任裁判官及各級法官處理中國國安罪行案件。 在授予指定前,行政長官可以選擇諮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國家安全委員會。 關國安覆核聆訊2025 他又指,若果國安委有更大的權力,甚至擴展至第47條的權力,人大釋法便會直接說行政長官和國安委均有權決定是否涉及國家安全,而不是現在釋法所用的說法。 根據《國安法》第47條,特區法院在審理國安案件中遇到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祕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下稱「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關國安覆核聆訊: 關國安醫生大圍: 醫生資料
被告為黎智英(74歲)及《蘋果日報》3間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危害國家安全等罪;同案6名壹傳媒前高層早前已認罪候判,部分被告將於本案以控方證人身份作供。 黎一方早前表示,於開審首天將就案件由3名法官而非陪審團審理,先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香港國安法》授權香港特首每年在各級法院中指定若干名法官,專責處理《國安法》相關刑事案件。
關國安覆核聆訊: 保釋人士領文件
目標一「加速資料釋出驅動資料再利用」,主要意涵為政府開放資料(open data)之加速開放與再利用。 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表示,各行業的關鍵查覈事項(KAM)都有一定的定義,且由會計師依其專業去判斷哪些事項會影響公司營運、獲利及財報準確度,揭露出來後,要說明自己如何查覈,且公司是否提供足夠的證據及說明,對公司未來營運是否會產生重大疑慮等。
年逾五旬的醫生去年3月涉嫌於尖沙嘴海港城停車場非禮其私人診所護士,案件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審訊,被告否認兩項非禮罪。 事主X案發時任職關位於大圍診所的護士,曾因抑鬱症而諮詢心理醫生。 案發當天,關駕駛私家車載X前往尖沙嘴海運大廈午膳,下車後疑用手掃X的背部至臀部,又拖起X的手。 兩人用膳後取車,事主登上座駕的後座期間,關涉嫌站在車門外用手隔著衣服撫X的左胸,X立即反抗,但關未有停止,其後伸手入X的背心裙底繼續摸其左胸,過程達半分鐘,直至事主面有難色才停止。 醫委會今日主要就關國安醫生的兩項控罪展開紀律聆訊,除早前被裁定罪成的兩項非禮罪外,關國安未在定罪後28日內向醫委會報告,涉嫌違反《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
從雨傘運動、「反送中」到中國頒布《香港國安法》,隨著牽涉社會運動參與者與相關行為的案件增加,香港司法體系如何審案,越來越受公眾關注。 以下介紹香港刑事案件的司法流程,以及《香港國安法》實施是否會衝擊與這些流程的關係。 其中,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香港支聯會主席李卓人、民主活動人士「長毛」梁國雄、黃之鋒等26人因參與「六四」事件31週年悼念活動,被控「煽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案件三度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之後,裁判官批准轉介區域法院審理,11月3日再由區域法院法官提訊。 女護士報案後,曾錄取過2份口供,解釋自己錄第1份口供時情緒不穩,故補錄的第2份口供較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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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起的士司機(出租車司機)涉嫌偷拍女乘客餵哺母乳並把照片上網發表案件因此被叫停,在協和小學案終審後,此案於2019年7月宣佈撤控。 在高院原訟庭一審的案件通常由一名法官連同七至九人組成的陪審團共同審理;區域法院案件由一名法官獨自審理;裁判法院案件由一名裁判官(magistrate)審理,一些不足以判處監禁的案件則可由特委裁判官審判。 關國安覆核聆訊 梁天琦承認一項襲警罪,但否認暴動等三項控罪,法官裁定撤銷保釋,即時收押。 若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則控方要提交公訴書,待排期審理,此後從宣讀控罪到法官裁決部分與在裁判法院審理並無分別。 2016年6月28日,案件第四度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這次控方再將五人撤控,但同時起訴兩名新被告。 主控官同時提出將梁天琦等10人轉介高院原訟庭受審,三人轉介區域法院受審,三人留在裁判法院受審,餘下被告案件再押後,等待警方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