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署(社署)於2018年6月1日在公共福利金計劃下實施高額長者生活津貼,向較有經濟需要並符合資格的長者提供每月金額較高的津貼,以補助他們的生活開支。 公共福利金計劃的申請資格驗算在線服務,為有意申請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高齡津貼或長者生活津貼的人士進行初步驗算,以瞭解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綜援長生津資產限額調高 後日生效 – [on.cc 東網] 社會福利署公佈,綜援計劃及公共福利金計劃下長者生活津貼的資產限額,將按既定調整機制根據物價指數調高,後日(2月1日)起生效。 單身綜援申請人的資產限額將由3.2萬調升至3.3萬港元,單身長者或殘疾人士等的限額則由4.85萬升至5萬港元。 公共福利金計劃是為嚴重殘疾或年齡在65歲或以上的香港居民﹐每月提供現金津貼﹐以應付因嚴重殘疾或年老而引致的特別需要。 這項計劃包括普通傷殘津貼﹑高額傷殘津貼﹑高齡津貼、普通長者生活津貼、高額長者生活津貼、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
依此解釋契約,應兼顧意思(主觀)與表示(客觀)此二項構成契約的要素。 即應斟酌訂立當時及過去之事實,其經濟目的及交易上之習慣,而本於經驗法則,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為判斷。 而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故受任人給付勞務,僅為其處理事務之手段,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得在委任人所授權限範圍內,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一定事務之方法,以完成委任之目的。 僱傭之目的,即在受僱人單純提供勞務,對於服勞務之方法毫無自由裁量之餘地(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二七二七號判決要旨參照)。 參諸,兩造所訂之系爭委任契約書第一條係記載「甲方(指上訴人)委任乙方(指被上訴人)代為申請前開工程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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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上訴人提出上訴人辦理之商務簽證,並非是要方便被上訴人得以前往泰國辦理本件居留權事宜,因被上訴人早已於簽約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後之同年三月二日即已辦妥簽證,被上訴人未要求上訴人辦理此項商務簽證。 被上訴人之所以會如此辦理,是因被上訴人一再催告上訴人返還預付款,為了搪塞才替被上訴人辦理。 申辦泰國居留權政府所收取之申請及領取手續費僅需五萬二千泰銖,上訴人根本未送件,即收取二十萬元,顯屬暴利。 七、從而,上訴人主張就出售系爭不動產,沈O興應負表見代理之責,應可採信。 沈O興死亡後,其繼承人即被上訴人即繼受該契約之義務,即被上訴人負有移轉系爭不動產予上訴人之義務,故而上訴人依依買賣契約,請求被上訴人為繼承登記後,並為移轉登予上訴人,應予準許。
- 若受惠人/受委人未能在限期前遞交「郵遞覆檢表格」,應盡快將填妥及簽署的表格寄回社署。
- 業據原告提出臺中市政府九十年四月二十日函、先O公司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函、先O公司九十年六月五日函、九十年六月十一日之先O公司收受一百三十萬元收款證明、臺中市政府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函、協調會議記錄及原告簽發、指定先O公司為受款人、面額一百三十萬元之支票等件為證。
- 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等共同給付一百六十萬七千六百九十三元,嗣於訴訟進行中,縮減為請求被告等應共同給付原告一百五十六萬七千六百九十三元,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準許,合先敘明。
-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原係飛O報業廣告社實際負責人,於六十八年間,即以該廣告社名義與上訴人簽訂承攬廣告合約,七十六年間,另以訴外人即其妻林陳O霞為名義負責人,被上訴人為總經理,在臺北市北投區OO路O段一二五巷一號五樓另成立精O報業廣告社,仍續為上訴人招攬廣告業務,被上訴人負責業務之開拓,並綜攬全廣告社之經營業務,負責營業資金之運用收支。
- 之後,長者代表又即場用鞋「敲醒」印有林鄭月娥及羅致光頭像的「攔路虎」,並為兩隻老虎貼上「封條」,警告林羅二人不要再以「高齡海嘯」恐嚇市民。
- 發卡機構對持卡人所負之義務即為,讓持卡人得使用信用卡為支付工具。
再查上開買賣合約書上之日期為上訴人所填寫之事實,為上訴人所是認,若非上訴人為銷售之人,何以四、五個阿拉伯數字,承辦人員於簽約時不自行書寫,而需上訴人代勞? 是上訴人所辯東O公司於八十五年五月即向統O證券公司推銷,因被上訴人產品不良、服務品質不好,而轉向東O公司採購云云,殊不足採。 公共福利金計劃見證人 定有期限者-代辦關係定有期限者,則因期間之屆滿而契約終止,其代辦關係當然消滅。 未定期限者-民法第五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代辦權未定期限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個月前,通知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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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原告雖向被告給付勞務,但非僱傭關係已如前述,則揆諸前揭法條,自應適用委任之規定;且既當事人之任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則基於舉重明輕之法則,兩造合意使委任關係暫時處於休止之狀態,自非法之所禁;又委任關係之報酬,係受任人提供勞務之對價,若受任人未給付勞務,則不能依委任關係請求報酬,是於委任關係暫時處於休止狀態之情形下,受任人自不能請求受任人之報酬甚明。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係「被迫留職停薪」,並以卷附訴外人羅麗惠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發給原告之電子郵件為其依據,復主張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先請假約一星期,同年七月十日到十五日間,除七月十三日外均至被告公司上班,七月十五日被告公司之副董事長羅麗惠要求原告不要上班,逼原告留職停薪(九十年二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筆錄參照)等語,然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前揭電子郵件係建議原告自訴外人卡O公司留職停薪,而與被告無涉,原告就被告公司部分係無故曠職云云。 又按修正前公司法第三十八條「公司依章程之規定,得設副總經理或協理,或副經理一人或數人,以輔佐總經理或經理。」及第三十九條「公司之經理權限之規定,於副總經理、協理或副經理準用之。」等規定,雖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均刪除,理由均謂:配合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修正,凡經理人之職稱係由公司自行決定,無庸於本法規定,爰予刪除等語,可見協理之職位係在一般經理人之上,且有輔佐總經理之權,其職權雖非等同於經理,但非不可『準用』之。 基此,證人呂O國既是上訴人公司之業務協理,自有輔佐總經理之責,因公司要停止販賣富O達啤酒此種商品,逐獲派至被上訴人公司洽談貨款一事,則其權限自然與往常至被上訴人公司之一般業務員只可收取貨款不同,兩者之職權當然不可相提並論。
- 被告前曾於八十八年十月八日以臺北中山郵局第二二六六號存證信函要求原告就各項開之之狀況提出詳細之說明及單據,原告均置之不理;被告再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委託周羣律師另行發函通知原告進行清算,原告雖曾於同年十一月委請郭方桂律師回函,但並未提出相關單據,延後長達數個月時間,若原告真有上述單據,!
- 由於他在參加年金計劃後只有10萬元資產(投放在年金計劃的50萬元保費不計算為資產)及每月入息約5,400元(即每月退休金2,500元 + 每月年金約2,900元),因此他符合長者生活津貼的資產和入息規定(即單身人士資產總值不超過388,000元和每月入息不超過10,580元)。
- 而被告向其表示在八十九年五月間有二次拍攝到其丈夫與外遇對象相處,其即請求被告將錄有該前情之錄影帶交付,卻遭被告拒絕,且其丈夫並表示被告曾持該錄影帶恐嚇索取四十萬元,被告顯已違反職業道德且並未完成其所委任之外遇捉姦及蒐證事項,況兩造自簽約迄至其提起本件訴訟時已歷時四年八月之久,被告有給付遲延之情事,其亦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發函予被告為解除契約之表示,其自得依據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請求被告回復原狀,即將先前所領取之價金返還。
- 新金額本應2月1日起生效,但由於上屆立法會2021年10月底完結,當局計劃2月尋求財委會批准,一旦建議獲通過,社署會安排發放追溯款項。
- 參、證據:提出執行命令一件、被告與廖O弘間之清理債務委任契約書一件、被告製作之清理廖O弘債務明細表一件暨和解書(含和解人之身證正反面影本)、支票各廿一件為證。
- 系爭土地業經原告出售並移轉予第三人,委任關係已經終止,故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買賣事務之顛末報告原告,並交付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三百三十二萬元,為有理由,應予準許。
- 且如有委任情事,何以原告迄未依民法第五百四十條進行報告,亦未將收取之租金收入轉交,足見原告非基於受任人之地位處理事務。
年金計劃下發放的年金會被計算為長者生活津貼下的每月入息,但一筆過或分期支付的「投保保費金額」則不會被納入長者生活津貼資產計算,除非受惠人退出年金計劃或部分退保,有關的退保金額(如有的話)才會被計算為該長者的資產。 累算退休權益是指目前保留在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註)或其他退休金計劃內的退休權益。 該等權益的總額估計,可參考強積金/其他退休金計劃受託人最近期發出的週年權益報表或其他有效証明文件所提供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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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自八十三年八月至八十八年十月為被告墊付停車場管理費及車位設備維修等費用共一百二十一萬五千六百八十一元;八十三年八月至八十八年十月出租被告車位收入共四十九萬八千一百三十三元,相互抵銷後,被告尚欠墊款七十一萬七千五百四十八元,經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通知終止委任關係,並提出車位收支表,催告原告返還尾任墊款七十一萬七千五百四十八元,詎被告迄未清償,為此,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金額及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 公共福利金計劃見證人2025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 公共福利金計劃見證人2025 原告主張被告丙OO於委託原告代為照顧林O茵時,曾允諾每月支付報酬二萬元予原告,為被告所否認,則原告就其主張被告曾允諾每月支付原告報酬二萬元之利己事實,自應負舉證之責任。 查原告就被告曾允諾支付每月二萬元報酬部分,迄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委難逕信為真,原告雖以由被告甲OO之母曾每月匯交原告二萬元觀之,足證被告確曾允諾每月支付照顧林O茵之報酬二萬元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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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被告前受原告委託擔任臺中分公司之經理人而受有報酬,揆諸前揭說明,其有管理原告與臺中市政府間之委託管理合約書所委託管理事項之權限,即負責管理國O國宅空戶管理服務及空戶環境衛生。 依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中O化公司自得隨時終止該委任契約,且與誠信原則無違,亦無於不利時期終止委任而發生不法侵害上訴人之權利可言。 中O化公司抗辯其終止與上訴人間之委任契約,並無致上訴人受有如其主張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八條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可獲有合計三百十六萬四千六百十六元損害等情,自屬可取。 上訴人主張雙方縱屬委任關係,中O化公司無正當理由,仍不得片面終止兩造間之委任契約,其片面終止,應負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即非有據。
公共福利金計劃見證人: 津貼2023|租屋資助 52. 租金援助計劃
丙、本院依被上訴人聲請向香港上海匯豐O行信用卡中心調取助O旅行社及其負責人資料,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調取佛格名店簽約資料。 三、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所提出之簽帳單其上簽名並非上訴人所為,經原審將有爭議之簽帳單以及無爭議之簽帳單和上訴人當庭之簽名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該局鑑定結果認定上開有爭議之簽帳單其上簽名與被告之簽名不符,原判決卻不採信上開鑑定結果,有違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四)呈上,堪認系爭簽帳單十三筆並非上訴人本人或授權他人所為之簽帳消費,則依上開說明,上訴人就此部分之簽帳款項自不負清償責任。
公共福利金計劃見證人: 長者生活津貼的入息資產及限額:
從收租或分租所得的淨收益是會計算在入息內,而非自住的物業亦會計入在資產內。 公共福利金計劃見證人 申請人計算其個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的入息及資產,應以填寫申請表格當日(即在申請表格內填寫的日期)的入息及資產為準。 物業包括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的土地及任何用途的房產物業、車位等。 只有一項作為香港主要居所的住宅物業及自用車位會視作「自住物業」,可獲豁免計算資產;其他由申請人及/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分別或共同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的房產物業或車位,均視作「非自住物業」,須納入「資產」計算。 「入息」包括工資、手工業或生意上的入息等(包括薪金、工資、每月收到的佣金或獎金,以及從自僱所得的每月入息)、退休金/長俸、從收租所得的淨收益,以及從年金計劃所得的固定年金。 家庭成員或親友的金錢援助,以及在安老按揭計劃(只適用於以自住物業作抵押的安老按揭計劃)及保單逆按計劃下每月所獲得的款項則不包括在內,但款項中未動用而累積為儲蓄/現金的部分,會被視作「資產」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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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是指申請人移居廣東或福建,仍同樣受惠於高齡津貼或長者生活津貼,方便長者在廣東或福建過退休生活。 一般情況下津貼會每月一次存入申請人或其受委人的指定香港銀行戶口。 長者生活津貼2022|社會福利署宣佈,普通長者生活津貼(普通津貼)及高額長者生活津貼(高額津貼)的措施將於2022年9月1日落實合併,為有需要的長者提供更好支援。
公共福利金計劃見證人: 公共福利金計劃
由2022年9月1日起,普通長者生活津貼及高額長者生活津貼合併為長者生活津貼。 公共福利金計劃見證人2025 由該日起,75歲或以上的長者生活津貼受惠人可在香港的公立診所或醫院(包括急症室)獲得豁免醫療費用。 當他們到公立醫院及診所登記求診時,只須向醫院及診所職員表示他們是長者生活津貼受惠人及出示申請津貼時所使用的身份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或豁免登記證明書等),醫院及診所職員會透過「聯機查詢系統」確認受惠人的資格,安排豁免醫療費用。 公共福利金計劃見證人2025 豁免費用範圍包括公立醫院的住院服務、急症室服務、專科門診、普通科門診、日間醫院、社康服務,以及注射及敷藥服務,並包括於診治期間獲處方的標準藥物費用。 如受惠人未能出示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醫院及診所職員可能無法確認其資格而要求受惠人自行繳付醫療服務費用,社署不會發還有關醫療費用。 因此,受惠人在有需要使用公立醫院或診所服務時,應帶同有關身份證明文件以便向有關職員出示。
公共福利金計劃見證人: 申請4大資格(個人)
在五年內興建約30 000個單位,增加約四分之一公營房屋供應。 輪候傳統公屋三年或以上人士可申請入住「簡約公屋」提早上樓,以家庭為優先。 申請人可前往區內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或用電話﹑傳真﹑電郵﹑郵遞或網上表格方式提出申請﹐或由政府部門或其他非政府機構轉介。 政府「大腸癌篩查計劃」資助50至75歲及沒有症狀的香港居民在私營界別接受篩查服務,預防大腸癌。
公共福利金計劃見證人: 申請方法:
是依前揭之說明,被上訴人既無法證明上訴人指示之存在,則其本件消費款(即必要費用之償還)之請求,即屬無據,無從準許。 二、按持卡人依其與發卡機構所訂立之信用卡使用契約,取得使用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之資格,並對發卡機構承諾償付帳款,而發卡機構則負有代持卡人結帳,清償簽帳款項之義務。 此種持卡人委託發卡機構付款之約定,具有委任契約之性質,倘持卡人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就當期應償付之帳款僅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其餘應付款項由發卡機構先行墊付,持卡人則依約定給付循環利息者,又具有消費借貸契約之性質。
公共福利金計劃見證人: 公共福金計劃津貼2022調整後的金額
因被告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導致大樓管理維護、督導有疏忽,於辦理交接清點時,竟發現社區之公共設施有多項缺失。 臺中市政府乃要求原告與先O公司就國O國宅公共設施之缺失,進行協調,其等協議結果則由原告給付一百三十萬元與先O公司,而由先O公司概括承受公共設施之瑕疵,因被告之過失行為,造成原告有上揭損失,爰依委任關係提起本訴。 被告則以其管理國O國宅期間,不論是費用之收取、人員之管理及現場督導,均已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公共福利金計劃見證人: 津貼2023|中小企支援20223 5. 加大資助額
(一)原告與訴外人譚O元及張O文於民國(下同)六十四年間共同著作「醫院管理」乙書(下稱系爭著作)。 詎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出版該著作,侵害原告之著作權,依民法第八百三十一條、第八百十九條、著作權法第九十條、第八十四條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停止出版系爭著作。 目的 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長者生活津貼,「預立遺囑」能避免和你共度多年的愛人或親人,J.P.
惟該同意書並非為一要式行為,故無庸被上訴人於同意書上蓋用公司大、小章,方能使同意書有效成立。 且被上訴人對於同意書上所蓋用其公司之大、小章等情,並不爭執,復經證人王O弘證述綦詳(見原審卷第一三八、一四O頁)。 上訴人因同意書未蓋用被上訴人公司之印文主張該同意書為不具無證據能力,容有誤會。 緣被告甲OO與同案被告乙OO於八十六年一月間,共同取得坐落臺中縣霧峯鄉OO段霧峯小段三六五之七四九地號、三六五之一O八七地號、三六五之一O八八地號、三六五之一一OO地號等土地及臺中縣霧峯鄉OO路一五八巷二六三弄十六號房屋,並由被告甲OO為主債務人,同案被告乙OO為連帶保證人,據以向臺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 八十六年十二月間,被告甲OO為使債務關係單一化,乃偕同被告乙OO至臺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洽談債務承擔事宜,由被告甲OO將上開不動產相關之權利義務全數移轉予被告乙OO,並獲當時合作社經理林O益同意將上開不動產之貸款二百六十萬元改由乙OO承擔,此業據林O益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O四一四號刑事偵查案件中供述甚詳。
信用卡使用契約既具有委任契約之性質,則發卡機構處理信用卡簽帳款之清償債務事務時,依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應依持卡人之指示為之。 而持卡人在簽帳單上簽名,可視為請求代為處理事務之具體指示,若特約商店就簽帳單上之簽名是否真正,未盡核對之責,發卡機構竟對之為付款,其所支出之費用,尚難謂係必要費用,自難依民法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向持卡人請求償還,從而持卡人如主張信用卡係因遺失、被盜而被冒用、盜用,除發卡機構能證明持卡人有消費行為,或就其簽名之真正,特約商店已盡核對責任外,尚不得請求持卡人償還墊款。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消費明細表、簽帳單為證,上訴人固不否認曾向被上訴人申請信用卡使用,惟辯稱系爭簽帳款非其所消費。
詎料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支領該年六月份薪資時,被告竟違法扣減應發薪資新臺幣一萬八千七百二十元;且自八十九年七月起,即逼迫原告留職停薪,使原告自八十九年八月五日起即未收到薪資,至九十年一月五日止,共計未付薪資達新臺幣四十三萬二千元。 是依兩造間之僱傭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三、第查被告與廖O弘間所立委任契約,兩造約定廖O弘授權任職律師之被告處理其債務之清理,被告對其享有報酬請求權;廖O弘並交付其退休金,俾被告與其債權人和解之用,衡酌兩造間之契約,實屬委任、寄託之混合契約。 又依被告稱其收受廖O弘前揭退休金後即積極清理廖O弘之債務,並有其提出之其製作之清理廖O弘債務明細表一件暨和解書(含和解人之身證正反面影本)、支票各廿一件;並參之原告提出之被告寄發原告之空白和解書以觀,被告顯尚未完成委任事務內容。 (三)兩造間既因表見代理關係而成立出版契約,則關於被告得否繼續出版系爭著作,自應依民法關於出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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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者必須如實申報其個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的入息及資產狀況。 公共福利金計劃見證人 否則,在不正確申報下獲發的津貼均會被視為多領款項,並會被悉數追收。 長者生活津貼受惠人在保險計劃下的現金價值(包括紅利或利息等)可獲豁免計算在資產內。 公共福利金計劃見證人2025 這是基於現時採用簡單的入息和資產申報機制,以方便長者,而且顧及有經濟需要的長者所購買的保單大都是人壽、醫療及危疾等類別,而有關的現金價值亦需長時間累積得來,在有需要時作應急之用,所以作出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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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提:消費明細表影本二紙、消費暨繳款明細表二紙、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乙份為證。 公共福利金計劃見證人2025 九、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就其勝訴部分,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準許之。 三、系爭簽帳款其中一筆五萬八千一百三十六元在助O旅行社之消費已調回簽帳單正本,並據助O旅行社人員陳明類似此種大額消費,於持卡人刷卡消費之同時皆會要求持卡人出具其他身份證明,待詳核身份後影印存查,而本件於當時亦留有上訴人之身份證影本,上訴人辯稱無該筆消費簽帳,亦非可採。 參、證據:除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外,補提在助O旅行社簽帳單正本、上訴人之身分證影本、在佛格名店簽帳單為證。 又被上訴人提出之簽帳單經上訴人否認為真正,系爭簽帳單是否為上訴人所持之真正信用卡所簽刷,應由被上訴人負舉證證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