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股不同權,其實並不是一個新事物,但因爲小米上市所帶來的明星效應,港股和小米及其他新經濟公司間在互相成就。 同股不同權2025 毫無疑問,同股不同權已經成爲2018年資本市場“熱搜”榜的寵兒。 同股不同權2025 香港資本市場必將得益於新上市規則,然而中國市場作為一個需求巨大的市場,中國迅速開放,促進中國國際化程度不斷與香港接近,巨大的市場需求是香港不可能超越的。
為了應對可能出現的新問題、新風險,未來還將對這一權利設定更具針對性的特殊投資者保護措施。 但是,當阿里巴巴及小米加入了恒指成份股,便很難避免買賣,因為不少投資者均會買賣 盈富基金(2800),一些以恒指為基準的基金亦因此要買入這些同股不同權股票。 即使不投資股票,強積金亦可能會買港股,令香港人難以避免,令人反思這個不公平的制度。 同股不同權支持者最大的論點是,創辦人為公司靈魂,他們應該主導發展方向,上市只為集資繼續發展。 特別是一些科網股,它們的創辦人通常不以賺錢為主要目的,反而以商業運作,推動社會發展,如 Google(GOOGL),不應該被外來投資者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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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股不同權支持者經常以美國為例,證明投資者利益可受到保障。 同股不同權則是一間公司有不同類型的股票,不同的股票投票權不同,其他權利,例如收息則一致。 以小米為例,股份分為A股、B股,A股有一票投票權,B股則有10股投票權。 由於股東投票權不平等,手握特權股的管理層地位穩如泰山,在決策上甚至可獨行獨斷,毋須向股東問責。 於是,管理層的不受制衡決策能力主導了公司發展,若他們英明能幹,自然有利公司發展,相反若他們缺乏推動公司發展的動力及能力,或過份偏重私利,就可能會作出不利小股東的決策,投資者務必留意箇中風險。
- Masulits、Wang和Xie對於1995年至2002年間赴美上市的300至500家同股不同權的公司進行研究,發現此類公司的資金使用效率較為低、行政總裁薪酬較高、收購交易較難成功及資本回報率低。
- 這是由於同股不同權只是導致同一股份的投票權不同,但是同一股份的股息還是相同。
- 在我國當下的股權架構當中分爲兩種:一種是雙重股權架構模式,也就是俗稱的AB股。
- 在股東表決權的問題上,股東可以通過公司章程作出“不以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的規定,將出資比例與表決權設置為“不對稱”,並按此約定執行,從而真實體現股東意願、促進公司長遠發展。
- 在分配上,實際出資額少於社會公眾股的發起人卻拿到了遠高於社會公眾的股利。
- 後來,谷歌在2014年將股票分割,更產生出沒有投票權的C類股份(GOOG)。
時隔 29 年,隨著時代背景變遷,港股重啟同股不同權機制,旨在吸引獨角獸企業上市。 至於優化第二上市制度,陳茂波認為將有助吸納更多從境外迴流的中概股,主要對象是已在海外上市、沒有不同投票權架構、屬非創新產業的大中華公司來港作第二上市,並給予雙重主要上市的發行人更大靈活性。 同股不同權2025 市場預計,小米很有可能首批 “ 同股不同權 ” 的上市公司,預計最早會在 2018 年 5 月提交 IPO 申請。
同股不同權: 同股不同權是甚麼
同股不同權的股權架構,通常用於科技或初創公司,特權股份持有人多數為公司創辦人和管理層。 由於公司發展十分依賴創辦人作決策,但創辦人往往資金有限,要透過多輪融資引入投資者,公司纔有足夠資金發展,惟此舉又會攤薄了創辦人的持股,失去公司控制權。 Masulits、Wang和Xie對於1995年至2002年間赴美上市的300至500家同股不同權的公司進行研究,發現此類公司的資金使用效率較為低、行政總裁薪酬較高、收購交易較難成功及資本回報率低。 Li、Oritiz—Molina和Zhao的研究表明,同股不同權公司較同股同權公司更難吸引機構投資者。 由於包括香港在內的境外市場由機構投資者佔主導,機構投資者對這類公司的投資意願減少直接影響到這類公司的股價,也對公司爭取其他資本造成限制。 Bebchuk在研究有關激進投資者對美國上市公司影響的時候,發現激進投資者的介入對公司有正面影響,並據此在作推論,指出同股不同權公司對吸引激進投資者介入和公司表現都有負面作用。
- 上市時市值至少為400億港元;或上市時市值至少為100億港元及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收益至少為10億港元,同時公司必須已得到至少一名「資深投資者」提供相當數額的第三方投資。
- 巴曙松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首席中國經濟學家、中國銀行業協會首席經濟學家、金融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 AB股在股利上並無差別,只是一份A股有10票投票權,而一份B股僅有一份投票權。
- 也就是說,可根據實際情況,賦予創始股東更多的管理權,同時適當減少其監督權;而對於其他股東,則適當增加其監督權,減少其管理權,以充分調動不同股東的積極性,兼顧公平與效率。
- 所以,這些投資人也願意繼續讓這些管理者在公司的決策中佔據決定地位,這樣也能夠保持公司的長期增長,讓他們的收益也有保證。
- 因此,深圳後續是否會將“同股不同權”公司主體擴大到“科技企業”以外的其他類型企業,還有待進一步觀察。
- “獨角獸”企業大多爲初創的高科技或者互聯網公司,該類企業的未來發展前景遠大,但是初期公司資金量不足,即便到了上市階段或許還沒有達到盈利,同時當前階段還需要大量的研發投入以及基礎設備的採購,對於資金需求迫切。
我相信,對大部分姊妹來說,單單聽「同股不同權」這個名詞,應該會有點摸不着頭腦。 當她看到新聞報道,知道港交所接納了「同股不同權」公司來港上市之後,學習細胞又活躍起來,再發WhatsApp問我有關的問題。 有上市公司的名字會有兩個英個字母同時出現,以阿里巴巴—SW (09988) 為例,即本港是阿里巴巴的第二上市地(S),同時阿里屬同股不同權公司(W)。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在網誌撰文,指昨天本港有兩項制度革新正式生效,包括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上市機制,以及優化在港第二上市制度。 他又回顧「同股不同權」制度,稱至今有逾60間「同股不同權」公司在港上市,累計集資超過5700億元。
同股不同權: 同股不同權的內容
今年 1 月,新加坡交易所宣佈允許「同股不同權」上市,有關條例將在今年上半年內制定。 同股不同權2025 他認為這種做法充分尊重了市場和經濟發展的規律,目前促進經濟增長的要素已發生變化,技術與科研人員成為企業發展的重要動力,允許這樣的企業上市,讓這些要素更好地創造價值,也是為了給投資者帶來更多的回報。 對此,趙錫軍表示,港交所目前的做法是在傳統規則基礎上,拓展了投資的範疇,給投資者帶來更多的選擇,而並未推翻原有規則。 對於不想投資「同股不同權」企業的投資者,依然可以選擇傳統股權架構的企業。
這一權利在本質上屬於財產權,但是跟物權、債權、知識產權有很大的區別。 超技術位嚟啦,一般預託證券的持股跟持正股無疑,處理決議案時都是一股等同一權,少數服從多數。 同股不同權2025 非持有實貨證券的股東可以委託證券行表達投票意向,同樣地,買了TDR的股民也可以委託存託機構表示投票意向。 不過,魔鬼在細節,一張Proxy Form就把預託證券的不公平結構勾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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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港交所曾在諮詢檔中披露,過去 10 年在香港上市的新經濟行業公司僅佔香港總市值的 3%,相比之下,倫敦交易所達到 14%,紐約交易所達到 47%,NASDAQ 該比例甚至高達 60%。 港交所要求,以同股不同權方式上市的公司最低市值要求為400億元;如最近一個財年收入10億元或以上,最低市值要求則為100億元;「特權股」投票權不得超過普通股10倍,即每股最多10票。 港交所 (00388)
同股不同權: 香港同股不同權例子
這就意味着,最大的股東並不意味着就是控股股東,並不意味着就擁有決策權。 正如小米此次遞交的招股說明書上顯示,雷軍擁有小米公司31.4%的股份,卻擁有公司53.79%的表決權。 同股不同權2025 註1:重大事宜包括修訂組織章程文件、委任及罷免獨立非執行董事、委聘及辭退核數師(審計師)、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帶權利的變動及上市發行人自願清盤;並必須按「一股一票」的基準投票表決。
同股不同權: 同股不同權 臺股不跟進 金管會:有害公司治理
此次港股的滑鐵盧事件,促使聯交所作出適應市場的改變,並於2018年4月開始讓WVR股權架構公司在港上市。 (1)股東協議及章程明確約定基於《公司法》的規定,“同股不同權”的相關內容在股東協定、章程中作出明確約定,是相應股東行使權利的重要依據。 建議在各股東自由意志、達成合意的基礎上,在股東協定、章程中明確約定出資比例、不同事項的表決權比例、分紅權比例以及該等條款修改的程式等相關內容,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框架內實現各股東的訴求。 根據該條規定:股東分紅權是股東各項權利的核心,股東應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投資收益——應當注意的是,股東分取紅利的計算基礎是“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而非“認繳出資比例”。
同股不同權: 同股不同權
Adams和Ferreira的研究表明,同股不同權導致龐大私人利益的存在即控股股東犧牲非控股股東權益獲得私人利益的假設合理。 在同股同權的狀態下,兼任高管的控股股東必須保證自己持有較多或佔優勢的股份才能保證其高管的位置不會被輕易取代。 然而,在同股不同權的情況下,兼任高管的控股股東只需持有少量的投票權較多的股份便可阻止自己被其他股東罷免。 一個較為極端的例子就是,當公司面對個值得市場討論的議題利潤豐厚的上級,但高管不但沒有為公司爭取該商機,反而將商機轉給高管本人控制的另一家公司。 假設其他股東知悉這種情況,正常來說改名高管會被問責或辭退。
同股不同權: 法律知識庫
因為是二級市場中的股東,他們對企業戰略發展,對企業發展情況, 不太瞭解, 而且不具備經營決策權, 因此在這些股東中,利益受損最大的是自然股東。 股東和股東之間還會形成剝削關係, 大股東會因為自身的權利特性,利用自己在治理結構中的優勢,藉助一些手段整合小股東的利益。 在企業經營發展過程中,大股東可以對企業的經營結構進行調整,提升企業整體經濟效益,當企業獲得了更大的效益時,一同和股東進行共用收益。 但是,大股東存在的控制權,它可以藉助控制權傷害小股東,從而為自身獲取更大的利益。
同股不同權: 【同股不同權】陳茂波:共逾60間「同股不同權」公司在港上市 累計集資超過5700億元
聖馬丁的通告剛好就解釋了預託證券如何玩弄小股東,操控股東大會。 據聖馬丁3月23日出的通函,公司的企業管治被獨立股東質疑,獨立股東要求公司解釋為甚麼拒絕交代一單低價印股的潛在賣殼及動議罷免整個董事局。 同股不同權 同股不同權2025 聖馬丁早前已被告清盤,獨立股東後來也追加了議案,要求成立調查委員會,交代中東和聖馬丁債務等事宜。 聖馬丁董事局有心作對,刻意把股東大會安排在中山市坦洲鎮舉行。 董事局做法不尋常,因以住聖馬丁股東大會都在香港進行,而且這潛在違反港交所《有關股東大會的指引》,因為指引講明會議的地點和時間應方便大多數股東。 近來港股中的新經濟股炒到不亦樂乎,例如騰訊(700)、小米-W(1810),有讀者便問,點解小米及阿里巴巴-SW(9988),有個奇奇怪怪的英文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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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容許「同股不同權(Weighted Voting Right)」公司上市。 同股不同權的公司發行最少兩類股份,兩類股份的每股投票權不相同。 至於阿里巴巴(09988),與小米、美團等「1股10票」也有不同。 阿里巴巴只讓公司合夥人有董事提名權,與其他股東的股份權利不同,但合夥人在投票時同屬「一股一票」。
不過,此類公司在指數裡的個別成份股比重上限為5%,不同於其他成分股的10%比重上限。 同股不同權2025 以小米集團(SEHK:1810)為例,上市以來,小股東的權益就一直被內部人士行使購股權所攤薄。 小米在2018年7月9日掛牌上市,禁售期在2019年1月9日期滿。 自從禁售期結束,小米的員工行使購股權的情況不時出現,以低價獲取B類股份。
即使創始家族或創始人所持有的股份數目只有10%,只要所持股份有足夠的投票權,就可以完全控制一間有90%股權屬外人的公司。 在公司的決策中,實際出資少於社會公眾的發起人事實上成為公司的真正決策者。 而社會公眾股的意願卻得不到體現,公司的分配等都由大股東控制。 香港市場有史以來一直奉行同股同權制度,所有上市公司股東不論身份還是持股量,持有的每一股都享有相同的投票權,投票權的比例和股東擁有股份數量成正比。 同股不同權 香港過往一直實行同股同權制度,不過於2014年時,阿里巴巴曾計劃來港上市,但正因為香港的同股同權規定,最後轉到美國上市。
同股不同權: 【投資101】何謂 同股不同權?對股東有何影響?
那麼這也就是說馬雲和他的合夥人即使拿到只有10%以下的股權,卻可以通過控制董事會來控制整個公司。 也就是說如果在公司裏面一股股東他僅僅擁有10%的股權,卻可以擁有51%的決策權和表決權都是有可能的。 通常情況下這些公司一般將股東分爲兩類:A類股東一股一權、一股一票,而B類股東則享有一股多票的表決權。 “同股不同權”的情況下,公司的控制權與公司的所有權是分離的。 其中,股東是最重要的角色,股東出資設立公司,擁有公司的股權。
H0lmen對1985年至2005年間的208家瑞典公司進行了分析,發現同股不同權公司的平均股價折讓高達12%。 Smart、Thirumalaib和Zut—ter以及Pajuste的研究分別得出類型結果。 代表新經濟的 “ 獨角獸 ” 企業成為各地市場搶奪對象,中國推出 CDR (中國存託憑證) 吸引海外上市新經濟企業回歸 A 股,港股的上市規則的改革也在市場預期之內。
至於怎麼分配如何限制,則依據私法自治原則來解決,以體現程序的公平性。 投資者們都是理性的市場人,只要他們瞭解所面臨的風險,風險自擔便無可指摘。 因此,對於同股不同權公司,與其一棒子打死,不如敞開大門,交由市場和投資者來檢驗。 1997年前,Wheel Lock和其他此類公司(怡和、連卡佛和太古等)被港交所叫停,因爲政府認爲AB股可能會被不當使用。 現在,港交所重啓同股不同權,並非什麼破天荒的創舉,不過是“胡漢三我又回來了”的捲土重來而已。 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表示:“ 這是港交所 25 年來最大一次變革 ”。
同股不同權: 同股不同權是什麼?港交所 IPO 最大變革
在這個過程中會獲得溢價,溢價會變動,會隨著股價增加而不斷增加。 溢價收購可以真實的反映出大股東控制權擁有價值量,同時它也表明瞭控制權更多是為私人收益服務,這就是大股東溢價根源。 在持股數量相同的情況下,擁有較多投票權的股東以較小的股本投資便能擁有對公司的控制權。 而對同股同權的公司而言,只有擁有較多或佔優勢的股份才能取得公司的控制權。 對前者而言,控股股東指的擁有較多投票權的股東,而對後者而言,控股股東指的持有較多股份的股東。
同股不同權: 服務團隊
亞洲金融風暴後,Lemmon及Lins對8個東亞國家的800家公司進行研究,結果發現同股不同權的公司在亞洲金融危機後的表現比大市差20%。 這是國內立法中首次確立“非上市公司”的“同股不同權”制度。 陳茂波在網誌提到,他去年委託了港交所及證監會,研究在本港引入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上市制度。 經過約半年的加緊工作和市場諮詢,現行方案切實地平衡了市場拓展、審慎監管和保障投資者的需要。
同時,擁有高投票權的股東,或有機會為了自身利益而剝削小股東的權益。 就如上文提過的小米 (01810),其初步招股文件的風險因素一欄就有提及:特權股份持有人「未必會以我們獨立股東的最佳利益行事」。 若然創辦人和管理層能力十足,一直作出明智的商業決定,這固然最好。 但由於普通股東的投票權不足,難以左右公司決策,創辦人和管理層一旦作出錯誤決定,就會令公司受累。
同股不同權: 同股不同權壞處:權力過度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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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的報導,作為市場參與這的興業證券就在諮詢文件回覆中指出:“ 香港交易所本次改革,市場所需,國家戰略所需。 同股不同權 ” “ 同股不同權 ” 的新上市規則將會吸引更多企業選擇來港上市,以長遠的角度來看,也將增強港股市場資金流,也有助於提升市場估值水平。 同股不同權的吸引之處,就是管理層決策時不用擔心其他股東的幹預。 因為大多新科技項目在初期都需要鉅額的投資,後期的持續性投資,而且要等待市場逐漸接納產品纔有豐收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