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如有合理懷疑在任何車輛內,藏有偷竊或非法得來的物品,便有權截停、搜查及扣留該車輛(《警隊條例》第55條)。 正如之前的問答所述,警務人員可以截停任何形跡可疑的人。 公務員家人有案底2025 除截停及查問外,警務人員如發現有任何可能會危害到他們的物品,也可以向該人進行搜身。 求職方面,留有案底固然令求職變困難,即使簡單如一份普通銷售工作,如申請人擁有盜竊或不誠實行為的案底,僱主亦會對其誠信存疑。 值得一提,自美國眾議院於2019年10月通過《2019年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後,對港人簽證申請亦有所修訂,因參與維護民主及自由的抗議活動被拘捕,將不會被拒申請。
打架情節比較嚴重,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後果,或者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公安機關可以予以刑事拘留。 其實如果你報考的是,公安、法院類的特殊崗位,確實是會比較嚴格。 不乏有人考上公務員後,利用職權之便,爲家人開後門。 之前小編寫過一篇文章,說有幾類人,是一定不能報考公務員的,那今天就說說,就算你報考了,也不能被錄用的幾種情況。 新守則又表示,公務員應對過去有人曲解「政治中立」的含意有所辨識和警惕;任何國家的公務員都必須效忠自己國家,這是應有之義,並非任何新加諸公務員的要求。 在「反送中」運動爆發近5年後,香港當局建議修改公務員守則,重申公務員必須維持「政治中立」,但前提是效忠國家和香港。
公務員家人有案底: 陪審團如何作出裁決?
多數可公訴罪行可於裁判法院、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 控方有權選擇由哪一個法庭審理可公訴罪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4條),主要取決於案件的複雜性及可能判處之刑罰。 舉例,如案件的判刑可能是監禁 4 年,控方便會選擇於區域法院進行審訊(因區域法院最多可判監 7 年),而不會選擇由裁判法院進行審訊(因裁判法院之最高監禁刑期只是 2 公務員家人有案底2025 年)。 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6(1)條,任何人如保管或有權查閱由公職人員所備存關於被定罪人士之紀錄,在並非執行公職人員職責期間向他人披露該資料,即屬犯罪。
- 在離婚程序中有關子女撫養權的聆訊中,已喪失時效的定罪亦可被法庭接納為證據。
-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09B條,如果法庭判處不超過2年監禁,可下令緩刑1至3年。
-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 然而,如果他/她上訴得直,其定罪判決便會被撤銷。
- 因此,閣下在決定提出上訴前,必須要諮詢律師或尋求法律援助。
- 被判社會服務令的罪犯,其定罪將於他/她定罪3年之後,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 區域法院法官最高可判處罪犯入獄7年,他們毋須會同陪審團審理案件。
他/她必須向香港警務處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公務員家人有案底2025 公務員家人有案底 如申請人有定罪紀錄,即使已是多年前的定罪,香港警務署都不會簽發「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同樣,即使該定罪已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條被視為已喪失時效,香港警務署亦不會簽發「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公務員家人有案底: 案底消除條件:初犯 刑期短
如果被定罪人士同意,已喪失時效之定罪亦可被法庭接納為證據。 又或被定罪的人因個人理由要求提供已喪失時效之定罪的相關證據,法庭也可接納這類證據。 同樣,在任何程序中,如果審裁處認為已喪失時效之定罪的相關證據如不被接納,即不能公正裁判,亦可接納這類證據。 在離婚程序中有關子女撫養權的聆訊中,已喪失時效的定罪亦可被法庭接納為證據。 至於這些證據會怎樣影響聆訊的判決(如有影響),則因應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同時亦取決於該定罪的罪行性質。 例如,一項不小心駕駛的定罪,在爭取子女撫養權的聆訊中便沒有太大關係。
- 如案件需要先經過裁判法院處理,才會移交高院原訟法庭審理,這項程序便稱為「交付審判程序」(亦稱為「初級偵訊」),目的為某些案件進行初步檢視。
- 當知道部門有需要審查時,其實已經可說是「叫糊」,有機會獲聘。
- 在對擔任大律師、事務律師或會計師的人進行的紀律處分程序中,都必須披露當事人所有的定罪紀錄,包括已喪失時效的定罪。
- 此外,當警方在單位內拘捕任何人後,他們亦可撿走任何在該人身上或單位內搜出而有調查價值的物品。
- 舉例,兩名司機因泊車位置爭吵,期間一名司機推撞對方,他可能會被警方以普通襲擊罪、或「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逮捕。
- 但若果情況緊急,搜查令可由廉政專員而並非由法庭發出。
- 如果閣下想知道更多有關貪污的例子,可瀏覽廉政公署網頁。
根據《少年犯條例》(香港法例第226章)第3條,10 歲以下的兒童毋須負上任何刑事責任。 公務員家人有案底 公務員家人有案底 勞教中心命令適用於觸犯可處監禁罪行、14至25歲的男罪犯,如其觸犯之罪行在法律上已有固定刑罰,則此命令不適用。 21歲或以上的罪犯,可被羈留在勞教中心3至12個月;21歲以下的罪犯,則可被羈留1至6個月。 警方或其他紀律部門在招聘人員時,可以查閱求職者是否曾被警司警誡,以此作為是否聘用的考慮。
公務員家人有案底: V. 刑事案件的檢控及法庭聆訊程序
舉例,兩名司機因泊車位置爭吵,期間一名司機推撞對方,他可能會被警方以普通襲擊罪、或「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逮捕。 如果這名司機是初次犯罪,而且向來行為良好,控方或會同意讓他不認罪,改為簽保守行為,承諾在12個月內遵守法紀及不再在公眾地方打架。 以定額罰款的方式,懲罰亂拋垃圾或違例泊車的人士,已成為當代生活的慣例。 公務員家人有案底 設立定額罰款是為了讓警務人員或某些其他特定公職人員,可以即場處理較輕微的反社會行為,以減少文書工作和開支。 須留意,此法例亦有例外情況,如不適用於高級公務員職位、紀律部隊、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師、保險代理人或銀行董事等等。 根據公務員事務局網頁,一般來說,所有人士在聘任前,均須經過不同程度的操守審查。
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C(2)條,警察及入境事務主任亦有權向任何15歲或以上之香港居民查閱身分證明文件。 教導所命令適用於觸犯可處監禁罪行、14至21歲的男性及女性罪犯,如其觸犯之罪行在法律上已有固定刑罰,則此命令不適用(例如謀殺罪,其刑罰已由法律固定,罪犯只可被處終身監禁)。 觸犯刑事罪行的未滿18歲人士,可以「警司警誡」的程序處理。 他/她須接受警方監管,為期兩年或直至年滿18歲(兩者中以較短的期限為準)。 如案底只屬輕微罪行,且前往美國領事館面試時,已符合《罪犯自新條例》,即可申請良民證,以證明案底時效已過,增加簽證獲批機會。 準備移民時,一般均需向警方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
公務員家人有案底: I. 刑事責任及刑罰種類
如要向一位女性搜身,而當時沒有女警在場,該女子便應被帶到最就近的警署,由女警為她進行搜身。 作為一個普通市民,閣下有機會在街上被警察截停、查問甚至搜身。 對於警察為何會採取這些行動,或在甚麼情況下才有權行使這些權力,閣下或會存有疑問。 由於法律事務司業務繁重,蔡清祥14日拍板由林映姿出任副司長,解決懸缺已久的問題,人事案定15日送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追認通過。 案底本身是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我國刑法中規定了前科如實報告制度。 對於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
公務員家人有案底: 公務員審查:家人有案底,本人政審過不去,公平嗎?
審查報告等於風險評估,如何決定是主事官員的責任。 舉一例子,假如一名公務員被發現因好賭而欠下一身債,政府可以決定不會因此取消他的晉升資格,只是要求他儘快清還債務並減少賭博。 同樣,一份審查政治官員人選的報告可能顯示他過往行為或品格有缺失,但特首可以判斷這些問題不會構成對政府的損害,於是決定提名他擔任某個職位。 除非品格審查報告公開(這根本不可能和不應該),外人永遠不知有關的審查報告是否有不足之處。 第三、涉及公務員的審查可以預早計劃,時間比較充裕。 公務員家人有案底2025 以今次新班子為例,從梁振英當選到7月1日上任只有幾個月,而從梁振英考慮提名某些人開始計算,相隔時間更短。
公務員家人有案底: 刑事案件的檢控及法庭聆訊程序
簡易程序罪行之提出起訴期限,通常為事件發生後起計的6個月內(除非法例另有列明)。 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負責本地的刑事檢控工作,而《基本法》第63條訂明,律政司之檢控工作是完全獨立及不受任何干涉。 此外,任何 15 歲或以上之香港居民 ,如無合理解釋而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香港身分證或護照)予警方查覈,亦屬違法,可被罰款 5,000 元(《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C條 )。
公務員家人有案底: 警方有權力搜查及檢查被捕人士身上所發現的手機的數碼內容嗎?
要求他們披露這些資料,並不意味求職申請會自動被拒絕。 要求詳盡披露,是為了可以恰當地評估求職者是否適宜擔任該職位。 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1)(c)(i)(ii)(iii)條,除第3(3)及(4)條另有規定外,如果罪犯的定罪被視為「已喪失時效」,所有有關該定罪的證據均不得在任何程序中被接納。 換言之,該「已喪失時效」的定罪、或罪犯不披露該定罪,均不得作為將他/她從任何職位、專業、職業或受僱工作撤除或排除的理由,亦不得作為令他/她在該職位、專業、職業或受僱工作上蒙受任何不利的理由。 警司警誡的先決條件包括:有足夠證據作出檢控、犯案人必須承認犯罪、犯案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必須同意接受警誡。
公務員家人有案底: 在甚麼情況下,警方可以進入我的住宅或辦公室搜查?警方是否一定要得到「搜查令」纔可採取行動?如果我不讓他們進入,會有甚麼後果?警方是否可以在單位內撿走任何物品?
如果你的配偶、直系親屬及三代以內旁系親屬有下面3種情況,在政審這一環節將不會通過。 1、參與過民族宗教、非法宗教、暴力恐怖等犯罪活動,且被判刑或勞動教養情況的。 2、被判處死刑或者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情況的。 3、有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的,或者是其他非法組織成員情況的。
公務員家人有案底: 我有些銀行貸款逾期未還。最近,一些自稱是替銀行收數的人經常打電話給我,並向我說粗言穢語,但沒有威脅要殺我。這種行為是否已構成「刑事恐嚇」或其他刑事罪行?
香港現時有七個裁判法院,裁判官可審理多種簡易程序罪行及可公訴罪行。 一般來說,裁判官可就單一罪行最多判處監禁 2 年,如罪犯同時被控 2 項或更多項可公訴罪行,則最多可被判監 3 年。 就某些條例而言, 裁判官有更大權力, 可判處監禁 3 年和罰款 500 萬元。
公務員家人有案底: A. 刑事犯罪紀錄
上述罪行的例子包括:一名公務員在履行公職時,在未經行政長官許可下而收受利益;或一名私人公司職員為了協助競投者成功取得合約,向競投者透露投標資料,而職員因此獲得利益。 如果閣下想知道更多有關貪污的例子,可瀏覽廉政公署網頁。 公務員家人有案底 警方必須用被捕者能理解的簡單非技術語言告訴他被捕的基本法律和事實理由。
《罪犯自新條例》所指的「監禁」並不包括法庭判處羈留於感化院、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或羈留院。 公務員家人有案底 公務員家人有案底 對於這些罪犯,幫助他們改過自新,比懲罰他們更重要。 這類羈留式刑罰沒有固定執行期限,法庭判處下令將罪犯羈留在感化院、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或羈留院,但不會指明羈留時期。 公務員家人有案底 獲發定額罰款通知書的人士可以選擇不繳付罰款,並向法庭提出異議。
社會服務令要求罪犯進行指定時數的無薪工作,以彌補其犯罪的過錯。 根據《社會服務令條例》(香港法例第378章)所判處的社會服務令,並非監禁式刑罰。 被判社會服務令的罪犯,其定罪將於他/她定罪3年之後,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當定罪被視為已喪失時效後,罪犯便無須披露該定罪或命令,但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4條申請指定職位者除外。 目前,任何人被定罪後,除非上訴成功,否則留於警方或法庭的案底便不能被刪除。
樓宇按揭、學生資助貸款(如Grant Loan),或者一般信用卡金額不大的分期付款問題不大,但如果有大金額私人貸款、欠卡數便可能要預備合理解釋,至於何謂「大金額」,每部門嚴謹程度不一,又是很難說。 公務員家人有案底2025 如有馬會戶口,部分投考職位如警察還會作審查,如果每每「落重注」,可能過不了關。 一般情況下,完成審查才會安排身體檢查(上述的conditional offer除外)。 一般文職職位的體檢亦不會太嚴謹,度高、磅重外,還會照肺部X光、驗尿、驗眼(包括視力和辨認顏色)、量血壓等,最後會見醫生。 至於合格的規定亦會較嚴格,聽說過的不合格例子,包括血壓太高(考救護)、色弱、兒時哮喘(考消防)病歷等等。 但補充一句,特別是紀律部隊,有時身體有某些毛病,重點不是人家會否聘請你,反而是自己是否適合(見另文:學懂放手)。
在控辯雙方作出結案陳詞後,法官會向陪審團總結案件,讓他們重溫雙方的證供及論點。 法官通常都會向陪審團解釋控方須證實哪些事項纔可令被告入罪,但是否相信有關證供則仍會由陪審團決定。 在某些例外情況下,如法官認為依賴現有證據而將被告定罪並不穩妥,法官便可能會指示陪審團判被告無罪。
公務員家人有案底: D. 披露已喪失時效的定罪
如果警方欲延長扣留時間,便必須把閣下帶到裁判法院作出有關申請,而閣下亦有權反對並申請保釋( 詳情請看問題14)。 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0(1)條,如警方合理地懷疑某人已經犯案,他們便可拘捕該人。 警方必須根據現場的客觀事實情況而作出判斷, 但他們毋須在當時確定該人觸犯哪一條法例,已可作出拘捕。 若警方持有裁判官發出的手令(又稱搜查令),他們可進入任何單位進行搜查。 警方須以宣誓方式向裁判官提出證據,證明他們有理由懷疑在某建築物或地方內,藏有任何有調查價值的物品。
例如,一名被法庭判處監禁120日(即4個月)的人,可以因行為良好而於服刑80日(少於3個月)後獲得釋放。 然而,他/她的定罪並不能夠根據《罪犯自新條例》而被視為「已喪失時效」,因為他/她被法庭判處的監禁刑期超過3個月。 公務員家人有案底 若案底未過時效(下文詳述),警方將不會發放良民證,並會向相關移民局表明申請者所犯罪行;若符合《罪犯自新條例》條件,申請者可獲發良民證,但有關案底亦會被列出,並標記在香港法律下已喪失時效。
公務員家人有案底: 相關新聞
在問答1經已提過,10歲以下的兒童毋須負上任何刑事責任。 根據《少年犯條例》(香港法例第226章)第11條,任何10至13歲的兒童都不得被判處監禁。 關於14至15歲的少年人,如有任何其他適當的處理或懲罰方法,亦不得被判處監禁。 《刑事訴訟條例》(第221章)第109A(1)條亦訂明,除非法庭認為沒有其他更適合的判刑方法,否則便不應對16至20歲的少年犯判處監禁。
公務員家人有案底: D. 披露已喪失時效的定罪
有關這方面的更多資料,可參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9D條及9G條。 在裁判法院的首次聆訊或其後的聆訊中,閣下可以申請當值律師服務,以獲得免費的法律代表。 如案件需要轉往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繼續聆訊,閣下可以向法律援助處申請免費或資助的法援服務。 欲知更多有關當值律師服務或法律援助的資料,請參閱另一個題目 ─ 免費或資助的法律支援服務。 如閣下純粹被警方要求協助調查,便沒有責任去提供協助或前往警署。
上訴法庭要先決定是否頒布上訴許可令纔可正式審理案件,但這項決定通常會與上訴在同一聆訊中進行。 公務員家人有案底2025 法官會根據陪審團的決定而正式宣判被告有罪或無罪。 在定罪後,控方會將被告之背景(特別是任何案底)告知法庭,而被告或其辯護律師可在此時提供一些資料作出求情,以嘗試說服法庭判處較經之刑罰。 隨後,法庭便會即時判刑,或等待閱覽一些報告後(例如感化、社會服務令或精神狀況報告)才作出判刑。
公務員家人有案底: 警方有權力搜查及檢查被捕人士身上所發現的手機的數碼內容嗎?
《罪犯自新條例》中有關「已喪失時效的定罪」之規定,可應用的範圍十分有限。 該條例只適用於以往從未曾被定罪的人,而且其目前定罪的判刑,必須是不超過3個月監禁或不超過罰款1萬元,而他/她必須於被定罪後3年內沒有再被定罪。 舉例,此安排不適用於高級公務員職位之求職者;如欲申請擔任或認可為律師、會計師、保險代理人或銀行董事,上述安排亦不適用(詳情可參閱《罪犯自新條例》第3條及第4條)。 此外,如有關罪犯準備移民而向警方申請無犯罪紀錄証明書(俗稱「良民証」),警方仍會在這文件上列出有關案底,但會註明此案底在香港法律下已喪失時效。
公務員家人有案底: V. 刑事案件的檢控及法庭聆訊程序
如有需要,閣下也可以申請向他發出證人傳票以確保他會出庭。 證人傳票是一份根據法庭命令而發出的文件,用以強制某證人出席審訊。 閣下告知律師的所有資料都會保密,未得閣下之同意,律師不能將犯案事實告知法庭或其他人。 所以,閣下應以坦誠態度和律師討論案情,令他可以提供適當的法律意見。
公務員家人有案底: 刑事罪行有多少種刑罰?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17條,廉署人員可以向裁判官或高院法官申請搜查令,以搜查任何私人單位或地方。 如法庭認為有理由相信在該單位內,有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的證據,法庭便會發出搜查令。 公務員家人有案底2025 但若果情況緊急,搜查令可由廉政專員而並非由法庭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