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以上數款所指提出聲明異議及作出決定之期限屆滿,且作出所需之更正後,須將年資表之一份文本送交澳門退休基金會。 二、受益權利人正在外地為本地區服務時接受第一款b項所指之護理,事後經有權限之委員會追認後,本地區承擔費用之100%。 四、在本條所指之培訓活動中,成績不及格或缺席,導致終止所給予之權利及福利,並須歸還行政當局已支付之費用。 一、身為學生之工作人員按其學習需要而在選定年假方面獲給予優先權,但證實與其所屬部門之年假計劃有抵觸者除外。
一、服務時間逾一年之工作人員得提前享受在緊接之曆年到期之年假;每月得提前享受兩日,每年最多為十個工作日,但對部門造成不便者除外。 三、部門應自行訂定年假的通知期限,並由部門領導批准享受年假;屬部門最高領導享受年假的情況,則由其監督實體批准。 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年假應在到期的曆年內享受;在不影響部門的正常運作下,應採取必要措施讓工作人員於每一曆年享受該年到期及累積的年假。 待命制度是指被部門預先編入名單的工作人員在其正常工作時間以外被召喚時,必須於指定時間內返回工作地點的制度。 一、容許公共部門為整個部門、特定附屬單位或人員組別訂定不同的固定上下班時間,且部分正常工作時間可在星期六、星期日或晚間的安排,視為特定工作時間。 十一、上款之規定不影響部門因本身之性質而應經常對公眾提供服務之正常運作;在此情況下,有關領導應採取適當措施。
公務員澳門: 第二百六十八條
如透過提交以專用印件作出之申請而要求,得預支日津貼最高至津貼總額之80%;津貼總額係按情況而定,根據公務之期間長短或預計之開支額而計出。 一、領導人員或等同領導人員者因其職務所需且在執行其職務時為禮節及接待工作而作出之開支,得透過許可而獲得償還。 在學校及培訓中心擔任領導及輔助職務之人,獲發表三所定之酬勞;但該等職務等同於公職內之職級或職務,又或設有本身報酬者,不在此限。 一、進行紀律程序、專案調查程序、全面調查程序或簡易調查程序之人員,負責以報告附件計算應得之酬勞,並為此詳細列明其本人及祕書在有關程序之每一階段之工作日數。 五、總督得以批示許可支付出席費予被委任參加第一款所指會議之公共機關以外之人,即使會議在正常辦公時間內舉行亦然。 公務員澳門 一、在工作人員因健康問題或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之年度內,如該工作人員在十一月一日仍在職,則按原定支付之金額獲發聖誕津貼。
- 如屬開考之情況,應在開考通告規定之報考期限屆滿前具備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及特別要件;如屬其他情況,則最遲應在作出許可任用之批示之日具備該等要件。
- 三、如答辯中揭露或表示出不屬控訴範圍內且與辯護無關之違紀行為,則須作出筆錄,並依此作成證明,且視作為提起新程序而作出之舉報。
- 三、本法律為職程訂定更高的入職學歷要求或專業資格要求不影響獲豁免符合所定入職要求而轉入該等職程的人員的晉級及晉階。
- 四、如母親在緊隨分娩後之因成為母親而缺勤之期間內死亡,父親有權獲免除工作以照顧子女,免除工作之期間與母親仍有權享受者相同,且不得少於二十日。
- 六、當不能或極難獲得上款所指之證明時,工作人員應向其所屬之部門呈交關於其病況或其親屬病況之一切文件及其他資料,由部門將該等文件及資料送交健康檢查委員會,以確認阻礙返回澳門之病況。
- 二、如紀律程序根據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而有待完成及作出最後裁定,則須將上款所指九十日之期間延長至所需之時間。
- 因成為母親、成為父親及收養而缺勤,應以主診醫生或醫院之聲明,又或以具足夠證明力之文件作合理解釋;上述聲明或文件須在緊接缺勤當日之第二個工作日結束前呈交予工作人員任職之部門。
一、如在職、已退休或離職待退休之工作人員死亡,其家庭之成員有權收取一項死亡津貼,其金額相等於有關月薪俸與在死亡日有權取得之全部固定報酬之和之六倍,或相等於在死亡日應收取之定期金之六倍。 二、工作人員在待命當日須返回工作地點時,除上款所指津貼外,尚有權收取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超時工作報酬,並可收取其他有權收取的法定補償。 一、根據第七十九-J條所指的制度待命的工作人員有權收取待命津貼,該津貼按已履行待命義務的日數計算,每日的報酬為薪俸表100點的0.5%。 公務員澳門 二、在其他確定性終止職務之情況中,工作人員有權連同最後薪俸一併收取聖誕津貼;如為不可能,則在隨後之六十日內收取;該聖誕津貼相當於津貼金額之十二分之一乘以在該年之完整工作月數,並按終止職務當月一日有權收取之月薪俸計算。 一、現職、離職待退休或已退休之行政當局工作人員,有權收取在每曆年十一月份支付之聖誕津貼,金額相等於薪俸加上年資獎金或相等於在該曆年十一月一日有權收取之退休金,視乎情況而定。 七、如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在獲支付假期津貼之日前死亡,其繼承人得根據與申領死亡津貼相同之規定取得收取該假期津貼之資格,金額則根據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計算。
公務員澳門: 紀律制度
六、如無薪假持續逾十年,而公務員未在該期限屆滿前申請回任,則其與行政當局之聯繫以免職方式自動消滅,但不影響法定之退休權利。 公務員澳門 一、由行政當局負擔費用而在外地修讀課程或參加其他培訓活動或研究活動之行政當局工作人員,視為助學金受領人。 一、自發生意外至康復之期間,或自發生意外至健康檢查委員會發出無工作能力聲明之期間,遇難人保持在實際服務時有權享受之一切權利及福利。 公務員澳門2025 一、部門領導接獲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所指之通知後,或在接獲該通知前已由其他途徑得知該事件時,應立即命令作出實況筆錄。 B)“隨診”:是指工作人員根據醫生的醫囑,為跟進病情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就診或經送外診治委員會批准在外地就診。
四、如證實程序具複雜性,或嫌疑人不在本地區,預審員在根據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款最後部分之規定獲許可,得給予較第一款所指者為長之期限,最多至四十五日。 二、尤其因嫌疑人下落不明而無法根據上款之規定作出通知時,將通告公佈在《政府公報》及在兩份報章上刊登,一份須為葡文報章,另一份須為中文報章,通知嫌疑人須自公佈日起四十五日內提交書面答辯。 一、紀律程序之預審應自將命令提起程序之批示通知預審員之日起十日內開始,並在四十五日內完成,經命令提起紀律程序之實體根據預審員說明理由之建議以批示覈準,方得超逾完成預審之期限。 四、提供上述證據後,命令提起紀律程序之實體須在四十八小時內決定是否替換預審員;如須替換,應作出有關之委任。 一、經考慮行為人之人格、生活狀況、在發生可處罰事實前、後之行為,以及該事實之情節後,如認為對該事實之譴責及處分之威嚇足以達到預防及責難違紀行為之目的,得暫緩執行第三百條第一款a項至c項所指之紀律處分。
公務員澳門: 第二百六十七條
此措施於2021年10月起已在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政府總部事務局、衛生局,以及行政法務範疇的公共部門及實體試行,現具備條件進一步將試行範圍擴展至特區政府所有公共部門及實體。 三、選擇及委任專案調查員、全面調查員及其祕書,以及根據本條之規定命令進行之專案調查程序或全面調查程序之預審階段,均受一般紀律程序中適用之部分規範。 五、獲悉嫌疑人下落後,須向其通知有關裁定,說明得在三十日內就裁定提起上訴或得在同一期限內申請重新開始該程序。 四、如嫌疑人仍然下落不明,則裁定之通知應根據第二款規定之方法作出,並說明得在公佈後六十日內就裁定提起上訴。 一、上級目睹或查明在其領導或主管之任何部門內實施之可科以第三百條第一款a項及b項規定之處分之違紀行為時,應按照以下各款之規定作成或著令作成實況筆錄。
三、不就職或在法定期限內不向部門報到而又無合理解釋者,任用即自動撤銷,且一年內不得投考或被任用於公共職務,但不影響第六款之規定。 二、包工合同不構成任何與行政當局之職務聯繫,作為合同一方之私人不受公職制度約束,尤其不受等級從屬關係約束。 五、續任及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須由部門最遲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促使辦理,或由利害關係人於任期屆滿後促請辦理;不論屬何種情況,續任或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均自前一任期屆滿之翌日起產生效力。
公務員澳門: 第一節
他向記者憶述,當日進場出席放映會均要出示身份證登記,中途不得離席,若「人有三急」去洗手間,便會被視為「缺席」,須擇日「補課」。 她續指,政府不會主動網上巡查,但現今如果公務員公開發表一些言論,不難傳到政府,如有不妥,當局不排除會跟進。 政府建議更新《公務員守則》,不可以公務員身分批評政府政策,繼續要求公務員保持「政治中立」,必須以效忠國家及香港特區為前提。 公務員澳門 這場運動結束後,政府要求所有公務員必須宣誓效忠政府及遵守基本法,一度令人覺得公務員的效忠立場更重於「政治中立」。 在「反送中」運動爆發近5年後,香港當局建議修改公務員守則,重申公務員必須維持「政治中立」,但前提是效忠國家和香港。 三、經總督決定,專案調查程序或全面調查程序得成為紀律程序之預審階段,由預審員提出控訴,並進行一般紀律程序之其他步驟。
公務員澳門: 第一百零一條
二、如屬引致改變公務員職務上之法律狀況之其他情況,該公務員須向其上級報到,而上級則應著令繕立有關之開始職務書狀。 取得服務的法律制度受12月15日第122/84/M號法令規範,而有關的條文經5月15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 四、署任之委任為期一年;如行政當局或公務員本人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不表示終止委任之意願,則委任以連續及默示之方式續期。 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澳門基本法》另有規定除外)、已成年、具擔任職務所需要的學歷或專業資格、有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 三、屬橫向職程的人員可根據本法律關於在該職程內晉階所需的服務年數及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直接轉入相對應的職階。 二、於轉入新職程之前,上款(二)項所指人員繼續任職於原職程,其在該職程提供服務的時間計入在該職程內晉級及晉階所需服務時間。
公務員澳門: 第二節*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補充休息日”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每週休息日”的提述。 公務員澳門2025 二、簡易調查程序為一簡單之調查程序,旨在查明部門內倘有之違紀行為或不當情事,以便提起紀律程序或專案調查程序。 一、如屬全面調查程序,調查員得在程序開始後立即透過在一份葡文日報及一份中文日報上刊登之公告,以及透過告示宣佈有關調查程序;告示之張貼須向行政當局或警察當局申請。 三、如因受處分而出現之空缺已由其他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填補,情況予以維持,但不應影響受處分公務員或服務人員之年資。 三、如答辯中揭露或表示出不屬控訴範圍內且與辯護無關之違紀行為,則須作出筆錄,並依此作成證明,且視作為提起新程序而作出之舉報。
公務員澳門: 第二百五十九條(*)
一、就作出最後裁定前發出之非單純事務性之批示,得自獲悉該批示起十日內或在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二款所指通告公佈後二十日內向總督提起訴願。 一、預審員應在二十日內詢問證人,並命令調查嫌疑人所要求之其他證據資料;如因作出上條第二款最後部分規定之措施所需,上述期限得延長至四十五日。 三、上款所指通告僅應列明:針對嫌疑人之紀律程序待決;得查閱有關卷宗之地點;得要求取得針對嫌疑人而作成之控訴書之副本,以及提出答辯之期限。 一、就一名公務員或服務人員作出之所有違紀行為,僅須提起單一程序;如已提起多個程序,則將該等程序合併在較嚴重違紀行為之程序內;如嚴重程度相同,則合併在最先提起之程序內。
公務員澳門: 第二百六十四條
四、如公務員或服務人員死亡,上款所指家屬擬在葡萄牙定居,且在公務員或服務人員死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要求,則保持收取由本地區負擔之交通費之權利。 四、有權限就程序作出決定之實體如認為負責進行程序之人員所指之日數超越工作之性質及複雜性所需之日數,得將該日數減少。 二、工作人員處理之往來款項每月金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方獲發錯算補助;不論往來款項屬收入或開支,以金額較高者為準;金額如非固定,則應按全年總額計算。 公務員澳門2025 一、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參加會議時,如會議係該等工作人員所參與之委員會、項目組或工作小組之會議,且經總督預先許可而在正常辦公時間外舉行者,應獲發出席費。 五、自年資表張貼後第五日起之三十日內,得以年資表中之遺漏、排列或狀況之錯誤,又或以錯誤計算服務時間為依據,提出聲明異議。
公務員澳門: 第二十六條
二、作出上款所指之通知後,工作人員如已開始其職務,則立即終止職務,無須退回已收取之報酬,並返回倘有之原職務。 三、處於派駐狀況時工作人員不佔其駐在部門編制內的職位並以同一職程、職級及職階擔任職務,或以不同職程擔任職務;如屬後者,則該職程所需入職學歷須與工作人員所處職程所需入職學歷相同,且工作人員須具備執行該工作所需資格。 九、如上款所指之人員屬公務員,則適用經作出適當配合後之領導及主管人員之定期委任制度及本條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規定。 四、於本法律生效之日屬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的人員,如實際擔任相關職務,獲承認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起有權收取經本法律第六十一條修改的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六款所指的每月附加報酬。
公務員澳門: 缺勤
十四、屬實習或培訓不合格及工作人員在實習或培訓中取得合格但沒有被任用至新職務的情況,其與所屬部門的聯繫及在職務上的法律狀況予以維持。 (二)如屬公務員,應按定期委任制度進行實習,如實習人員的原薪俸高於上項所指報酬,則維持收取原薪俸,而有關負擔由負責實習事宜的公共部門承擔。 廢止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覈準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三款、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零二條。 二、為年資的效力,每週休息日、公眾假期及補假日,均予以計算,但在無薪假期間或在根據法律規定不視為實際服務的性質相同的連續缺勤期間的每週休息日、公眾假期及補假日,則不予計算。 三、除上兩款的規定外,因親屬患病而缺勤達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上限,如工作人員仍需為陪伴親屬而缺勤,則可向部門領導申請每一曆年不超過十五個工作日的喪失薪俸缺勤。
一、紀律程序屬簡易程序;如法律未有明文規定行為方式,則採用為查明真相而必需之行為方式,並摒除一切不必要、不適當及拖延時間之措施。 一、澳門退休基金會須返還不適當徵收之款項,另加自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之日或自基金會獲悉徵收之不當情事之日起,直至就許可返還之批示作出通知之日內之年息4%。 一、撫卹金相當於供款人在死亡之日所收取或假設在該日離職待退休而有權收取之退休金金額之50%,後述之情況僅以為退休金作扣除之時間與為撫卹金作扣除之時間相同為限。 公務員澳門 二、退休人員最後任職之部門須將放棄之通知送交澳門退休基金會,並立即就獲悉之引致退休狀況終止之事實作出報告。 公務員澳門 一、自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又或由利害關係人或其所屬部門作出通知,並由該部門將申請或通知附同退休之依據及組織卷宗所需之文件送交澳門退休基金會後,退休程序隨即展開。 三、根據第一款之規定作出之選擇,導致合資格繼承人喪失領取撫卹金之權利,但不對退休人員之整體權利及義務造成任何改變。
三、如作出上款所指選擇,應於本法律生效後一百八十日內訂立新的個人勞動合同,而新訂合同的效力追溯至本法律生效之日。 二、訂定《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的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表一及表二,由本法律附件四的相應列表取代。 二、編制外人員的配備按公共部門的年度活動計劃,尤其按公共部門擬執行的項目而定,並受每年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限額約束。
一、對於退休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停職處分以喪失在相等於停職期間內之退休金代替,罰款處分則不得超過相當於二十日退休金之金額。 公務員澳門 公務員澳門 公務員澳門 四、倘需要時,以上數款之規定不影響根據特別稅務執行程序之規定而作出執行,並以裁定違紀之批示之證明作為執行名義。 公務員澳門 公務員澳門2025 二、被科處罰款或退回任何款項之處分之嫌疑人,如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繳納有關罰款或款項,則在其應收取之薪俸、手續費或定期金內扣除。 三、如未被處分或該處分不影響任用,又或如屬晉升之開考而不引致喪失年資,則該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如常獲得任用,其職位列入年資表內,並有權收取報酬差額。
四、適用工作時間的一般制度及彈性工作時間的人員,如公眾假期與第一款所指其中一個每週休息日重疊,則於下一工作日獲得補假。 公務員澳門 六、就職後,隨即開始擔任職務;但獲任用於職程職位,且公務員正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領導或主管職務,又或處於派駐及徵用狀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澳門2025 如屬開考之情況,應在開考通告規定之報考期限屆滿前具備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及特別要件;如屬其他情況,則最遲應在作出許可任用之批示之日具備該等要件。
公務員澳門: 第一章
三、如人員在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第一款(一)項,以及上款(三)項及(四)項所定服務時間減少一年。 公務員團隊有憲制上的責任,貫徹落實「一國兩制」,為香港謀發展的同時,亦必須考慮國家利益,這是歷史的深刻啟迪,也是現實的必然要求。 更新「守則」澄清「政治中立」的含義,表明「政治中立」不等於「中立」於特首、政府和中央,公務員不能按照自己對政治工作的理解或自己的政治信念而拒絕執行政府的政策和決定。 更新版守則擺正逾17萬公務員的價值觀,最核心之處是引導公務員清晰瞭解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主動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讓公務員更自覺效忠中央和特區政府,更好地服務市民,為建設國家和香港作出更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