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繼分與特留分之規定訂立遺囑時,除非立遺囑人有特殊的考量,遺囑內容原則上不應該侵害到任何一位繼承人的特留分。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做成筆記,並記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分配財產前一定要先確認財產範圍以及分配方式,避免在遺囑中書寫錯誤、交代不清或留下不同解讀的餘地,尤其對於高資產家族而言,提前做好財產稅務規劃更是重要。 因此遺囑範例可以作為訂立遺囑時的教材或參考,如果遺產內容簡單明瞭、繼承關係單純,或許可以使用遺囑範例來快速製作,但還是要配合個人需要稍微調整範例內容,不建議完全照抄填空。
首先,我們先來瞭解一下現行民法所規定的各種立遺囑格式、方式與限制。 生前立遺囑(遺囑英文為will)可以清楚地進行遺產分配,避免死後子孫為錢而煩惱。 律師這篇將與您分享寫遺囑的重點,幫助您瞭解遺囑規範。 如果還有疑惑,可以參考文末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除遺囑之形式要件外,遺囑能力亦會影響遺囑效力。 原則上,遺囑人須有行為能力且年滿十六歲,方能為有效之遺囑。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口授 遺囑 之 方式 有 幾 種
,因為要拆封的話,須根據法定程序,不得私下任意拆封。 根據《民法》1213條規定,有封緘的遺囑,除了在親屬會議或是法院公證處之外,都不得打開看。 假設要拆封查看的話,需要製作紀錄,記明遺囑的封緘有無毀損的情形,或其他特別事項,並由在場的人同行簽名。 口頭遺囑又稱“口授遺囑”、“略式的口授遺囑”或“特別方式之遺囑”。 由於具有昜於被篡改和偽造,以及在遺囑人死後無法査證的缺點,各國對口頭遺囑的條件皆予以嚴格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第5項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 要,遺產進行遺囑信託前,要先繳納完遺產稅後,才能放入信託中。
- 不過這邊要先釐清一個迷思:委託律師不等於「律師認證」遺囑有效,雖然如此,還是有許多人選擇交由律師辦理遺囑,以求多一重保護,減少遺囑被質疑甚至推翻效力的可能。
- 因此不可以由旁人朗讀遺囑內容,再由遺囑人點頭或只回答「好」來表示同意,否則將不符合法定的遺囑製作方式,而不生效力。
- 一般而言,遺囑在繼承財產的方面上,其可能的內容包含了指定應繼分、遺贈和特留分等事項。
- 年月日不必明載某年某月某日,可得確定即可,例如載明結婚紀念日等、長男生日等亦可。
- 見解並不一致,但多數學者認為自書遺囑須遺囑人親自簽名,不得以印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以為代替,以防止遺囑之偽造或變造。
- 而遺囑見證人應於遺囑人為遺囑時,始終親自在場與聞其事,不得中途離場,否則仍不符民法規定之要件。
遺囑完成數日後始記明年月日,雖完成遺囑之日和記明之日期不同,仍以所記明之日為準。 因過失而記載與完成遺囑之日不同之日期,依其情形可推斷遺囑人有記明真實之日之意思表示時,則該遺囑仍為有效。 同一遺囑中有兩個以上之日期時,如無反證,應以最後一日期為完結遺囑之日期。 所謂的筆記、宣讀、講解之行為各自分立,各有其作用及目的,非必三者合一,因此見證人得互證所遺囑筆記、宣讀、講解之真實,而不限於同一見證人獨力完成筆記、宣讀、講解。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遺囑可否用點頭搖頭來替代口述方式?
而要做到這一點的唯一方法,就是預立好自己的遺囑。 真正能讓自己臨終時沒有遺憾,就是用正向的態度及時行動,在生命終點的盡頭,能好好地向親友家人說再見,將你對家人的愛,用具體行動規劃好,把身後事妥適安排,讓自己心願延續實現,讓家人不致紛擾徬徨。 不論無常何時到來,你會知道自己已做好準備,雖然難免不捨,但你必能用微笑與自信,戰勝對死亡的恐懼,人生的最終章不再無奈悲傷,而是美好的happy ending。 人皆有一死,死亡可說是世界上最公平的一件事,無論你是達官貴人還是平民百姓,都一定會有生命結束的那一刻。
而元配家族則是主張,應該以後面的遺囑為準,因為後面的代筆遺囑效力高於前面的公證遺囑。 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親自書寫,亦或以電腦打字等自動化機器製作均無不可)、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 至於張榮發所採用的密封遺囑,是由立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後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指定2位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 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本人親自寫,要說明繕寫人的姓名、住所,由公證人在封面記明,並由立遺囑人及見證人簽名。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遺囑可以指定遺產不要留給誰嗎?特留分可以被剝奪嗎?
如果密封遺囑無效,例如並沒有3個人在信封封緘處簽名,如果符合代筆遺囑或自書遺囑的形式,同樣可以轉換成上述的遺囑而為有效。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2025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最有意思的就是口述遺囑,在生命危急的情況下,可以做口述遺囑,但是口述遺囑與一般遺囑的差別,竟然只有差一名見證人,其餘要件都一樣,而且在遺囑生效後3個月內,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發生死亡結果,這份口述遺囑就失效。 遺囑有沒有效力需要根據實際製作的情況來判斷,如果製作流程、方式不符合法定要件,就算用範例仍可能做出無效的遺囑。 此外,一般書局或網路上提供的遺囑範例大多隻示範簡易的遺產分配,不見得符合每個人的需要。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其中的「自書遺囑」,是最為單純的一種遺囑,只要當事人自己將遺囑寫好(最好先擬好遺囑內容,再手抄一次,避免有錯字及修改)、標註日期並簽名,再密封由自己妥善保存就好。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遺囑
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註明製作的年、月、日。 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 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後於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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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夥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夥人,但不能採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夥人)擔任。 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係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 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範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一名父親生前擁有數筆房地產,在臨終前立下遺囑,把近億財產全留給2個兒子,5個女兒則分文未得。 姊姊們得知沒有分得父親遺產,氣得請求弟弟塗銷遺囑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 2個兒子稱遺囑為父親口述,且有2名見證人在場,加上5個姊姊早在9年前就拋棄繼承,該遺囑應為有效。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遺囑四、錄音遺囑
”見證的方法可以採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製作完畢後,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並由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糾紛問題凸顯,根據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見證人的原因不在於其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而在於他們與遺囑有直接利害關係,有可能影響遺囑人自願表達其內心意志,再者他們證明難以保持客觀性何真實性。 因此,法律明確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代書遺囑是遺囑的一種,是指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而製作的遺囑,又稱為“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 代書遺囑須在遺囑人不具有文字書寫能力,或者因某種原因不能親筆書寫的情況下,始得發生。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預立遺囑搞清楚 避免身後子女鬧家變
遺囑的法律效力代表遺囑的用途與功能,因此寫遺囑之前,一定要先了解遺囑的概念,認識遺囑法律效力有哪些,以及如何判斷一份遺囑有效無效。 自本公司成立十年來,面對到無數地主不知道如何處理名下土地,還有些地主連自己的土地在那裡都不知道? 無數的土地專業問題…….等等,太多的土地買賣問題困擾著地主,也有太多土地伴遀著日據時期就未辧理繼承之土地因近年來地政局對一些無主土地的地籍清理而找出繼承人,但因年代久遠使得這些繼承地主根本不知如何處置。 例如發生意外事故或因病失 去意識、失智症發病等情況下,妳想得到怎樣的照顧,或是關於末期醫療的希望、是否願意捐贈器官等。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遺囑見證人的資格
依照民法規定,遺囑有五種訂立方式,分別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均有其相關規定,必須嚴格遵照以下規定內容訂立,纔是有效的遺囑。 遺囑執行人的職責是在遺囑人死亡後代為管理遺產,編制清冊向法院陳報,並根據遺囑意旨交付遺產、遺贈給繼承人與受遺贈人。 遺囑執行人不限定由律師擔任,但因為其角色可能與繼承人、受遺贈人利益相衝突,所以指定具有法律專業、作為公正第三方的律師擔任遺囑執行人也不失為聰明的選擇。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2025 這是因為印章比簽名或指印更容易被偽造變造,且法院見解認為,法條既已明文規定簽名與按指印兩種簽署方式,顯然是有意排除蓋章之適用。 至於公證、代筆、口授三種經過「口述」而做成的遺囑,多使用於遺囑人不識字或無法書寫的情況,若強行規定簽名,恐使人難以成立遺囑,反而失去保護遺囑人的立法本意,因此允許以按指印替代,但仍然不可以蓋章。 《民法》對於遺囑的成立方式與製作流程都有嚴格的規範,目前遺囑只有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5種法定形式,每種形式在記錄、見證、簽名等要件上都有特別的要求,不可以自創形式,也不可以弄錯要件,否則將使遺囑無效。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遺囑詳細解釋
遺囑見證人就如同「證人」,就是在立遺囑當下,全程在旁確認一切屬實的角色。 假如未來遺囑有爭議,法院也會請見證人做資訊確認。 同時,假如是用口授遺囑,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須於立遺囑人死亡後的三個月內,將該份口授遺囑提經「親屬會議」認定真偽,以確保這份遺囑的真實性。 假設對於親屬會議的認定有異議的話,可以聲請法院判定。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暗藏玄機的「簽名」
(3)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如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遺囑不得處分他人的財產。 須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主要在於防止錄音帶內容被他人增刪竄改,且以錄音帶、錄影帶或錄音筆錄音均可。 須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密封遺囑的特色在於遺囑的內容只有遺囑人知道,見證人、公證人無從得知,且遺囑人不必自己書寫遺囑全文,因此要求遺囑人應在遺囑上簽名,以表示遺囑的內容是出於遺囑人之真意,且簽名不得以指印替代。 須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年月日之是由公證人記明,遺囑人不能簽名者,得以按指印替代,但公證人應記明其事由,但見證人則須簽名,不得以指印替代。
可知,雖然遺囑可自由決定死後財產要分給誰,但不能違反「特留分」法律規定。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而「特留分」,簡單來說就是「法律特別留給法定繼承人的一部分」。 也就是你遺產再怎麼樣都不能獨留給任何一個你愛的子女,法律會強制你必須保留一小部份給每一個法定繼承人,透過遺囑自由分配是有法定上限的。 3.另所稱生命危急,須客觀上有死期將近之相當事實,而主觀上亦自覺死期近矣,始足當之。 蓋口授遺囑係考量遺囑人因生命危及或其他特殊情形,有不及為公證遺囑或密封遺囑,有不能握筆為自書遺囑,亦不能邀集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為代筆遺囑者,無法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而例外允許以口授方式書立遺囑,以簡化遺囑之方式。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遺囑寫了沒效?自書遺囑範例、預立遺囑範本報你知! – 85010
談起繼承,是許多人想要迴避卻又無法逃避的問題,為免除繼承衍生紛擾,影響到親族間的感情,愈來愈多的人選擇以遺囑交代身後事,但遺囑要怎麼寫? 民法第1196條,並請參考林秀雄(2004),〈民法繼承編:第十講──遺囑之方式〉,《月旦法學教室》,第24期,頁54-55。 例如「因為有什麼打算,所以如此分配」,把這些事以「附加事項」的形式補上去。 或是「一肩挑起照顧我的事,所以想留給長子多一些」等想法,事先附上所有繼承人都能理解的理由也很重要。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2025 而我的做法是,除了在寫好的遺囑中,把自己認為重要的資產與物品(例如個人最喜歡的藏書),進行指定與分配外,其餘日常使用物品,全都開始定期(至少年終大掃除時)或不定期進行清理與減量。
而且,見證人的資格,不能與遺囑的利益分配有關,或是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 民法第1189條規定法定遺囑形式有下列5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密封遺囑、口授遺囑。 其中自書、公證、代筆及密封遺囑,為普通之作成遺囑之法定方式;但口授遺囑,依民法第1195條規定,須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纔可以為之。 遺囑繼承是由設立遺囑和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所構成,它分別具有設立效力和執行效力。 設立遺囑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即受到法律的保護,具有設立效力。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注意事項!
2.又按口授遺囑應依民法第1197條之規定,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交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 是口授遺囑若不經認定程序,不生效力(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2690號判決)。 代書遺囑時須由遺囑人指定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名見證人代書,寫成書面遺囑後,由代書人向遺囑人宣讀,或者給遺囑人過目審閱,以確保遺囑的確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如果遺囑人認為代書的遺囑沒有準確表達其內心意願時,可要求代書人反覆修改,直至遺囑人認可為止。 經遺囑人認定無誤後,遺囑人、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須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法律扶助
第三者家族,立刻依據公證遺囑,向法院提出交付遺贈與遺產分割的訴訟。 而原配家族也不甘示弱,提出了第二份的代筆遺囑。 雙方在法院針鋒相對,第三者家族主張,自己的遺囑有經過公證,應該具備法定效力,所以法官應該將5千萬元的遺產交付給第三者作為遺贈,另外在不侵害特留分的情況下,由2名外遇所生的子女各繼承2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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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無法選擇是否死亡,我們所能選擇的,只有面對死亡時的態度,而這個態度是什麼,就會決定你在真正臨終時會感到慌張遺憾,還是從容豁達。 為免這種狀況發生,專家建議,自書遺囑的立遺囑人最好收集自己的筆跡附於遺囑後面,可做鑑定證明用。 或者利用手機錄影功能,在自書遺囑時錄影存證,也可增加自書遺囑的效力。 但若父母在當初的贈與契約或遺囑中註明,當初這些因為「結婚、分居或營業」所做的特種贈與,無須歸扣的話,那就不用加回應繼遺產,再計算扣除,對這些子女會比較有利,能分到更多的財產。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遺囑特性及實務上爭議
遺囑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並於創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4、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與繼承遺產無利害關係的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和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他們與繼承死者的遺產有切身之利害關係,因此,不能作為遺囑代書人,見證人。 雖然,自書遺囑是目前5種法定遺囑方式中,最為簡便、經濟的遺囑方式,但也正是因為自書遺囑不需見證人或是公證人在場的便利性,導致繼承人更容易對自書遺囑進行法律上的爭執。 再次提醒大家,若預立遺囑時採用自書遺囑的方式,記得把握三個小訣竅,確保心願能如實被完成。 才能進行(民法第1191、1194、1195條規定參照)。
法律規定遺囑只有這5種製作方式,分別為不同情況所設計,遺囑人可以根據自身狀況與需求選擇最適合的遺囑形式。 雖然本條只是訓示規定,沒有說明家屬不遵守的話會有什麼後果,但實際上,如果遺囑人清楚表達自己的喪葬意願,也可以免去繼承人間不少爭議。 在不侵害特留分的情況下,遺囑人可以透過遺贈,將一部分遺產給予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法人或團體等,也可用以捐助財團。 2.要有兩名見證人,其中1人做成筆記,記明年、月、日,由全體見證人共同簽名。 其中,所謂的「口述」是指遺囑人自己以口頭陳述,倘若遺囑人因故而無法言語,僅能以其他舉動,或是由公證人發問,而其以點頭、搖頭示意者,不能解為「口述」。 這種方式是指,遺囑人自行書寫遺囑的全文,並記上年、月、日後,並親自簽名。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土地新聞專區
二、代筆遺囑:依民法1194條規定,即因遺囑人無法自行書寫遺囑,而由其指定三人見證,並由其中一人於其口述時記下遺囑書面。 依照民法第1189條規定,立遺囑之方式有五種,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 6.錄好以後,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最後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即可完成口授錄音遺囑。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遺囑範例
遺囑人一旦死亡,他所設立的遺囑即具有執行效力,由繼承人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遺產。 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囑託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執行遺囑;如果沒有此項囑託,則全體繼承人以平等地位參與遺囑的執行。 為了保障未成年的繼承人和不在繼承開始地點的繼承人的利益,遺囑人可以囑託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充當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 遺囑執行人通常是遺囑人所信賴的、能體現遺囑人意願的無利害關係人,他在執行囑託任務時,繼承人無權對遺產進行處分。
不過,實務上曾遇過,有民眾口述遺言後,健康情況好轉,又以其他方式另立遺囑,依民法規定,符合口授遺囑的遺言,自另立遺囑起,3個月後失效。 由公證人於遺囑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後,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且為了避免遺囑人在情況危急下精神錯亂而口誤,或是見證人誤聽、誤會,更避免見證人藉此故意扭曲遺囑人之真意,因此,規定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須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將該口授遺囑提至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 因為口授遺囑是遺囑人在生命危急的情況下所為的簡略方式遺囑,而不須經由遺囑人之認可,以及簽名或按指印。 為了確保遺囑人之真意,當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該口授遺囑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