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繳納完自己法定應分的遺產稅後,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公同共有的繼承登記。 又私有土地若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時,地政機關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辦理土地國有之登記。 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完畢後,即可就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但仔細一看,所有權顯示的方式是「公同共有」。 根據民法第1147、1148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而關於土地與建物的繼承,必須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這個時候,律師一般會建議在進一步決定要不要打官司或其他做法之前,可以先將不動產遺產辦理公同共有繼承,避免逾期(超過6個月)被地政事務所處以罰鍰。 所以在通常情況下,如果沒有發生糾紛或特殊理由,一般人會將遺產辦成「分別共有」,例如三兄弟一人3分之1的土地持分,如果大哥自己想要賣掉他的3分之1,不需要其他弟弟的同意,自己就可以賣掉了。 至於其他種類的遺產,例如銀行存款、保管箱、基金、公司股票等,要到各別銀行或證券商辦理繼承手續,各家手續要求都稍不相同,就要各自去詢問了。 基本上,各單位需要的文件應該都差不多,如果有按照本文之前的建議,多申請幾份文件備用,應該不是太大問題。 未申請印鑑證明之繼承人於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時親自到場,提出身分證正本,供登記機關人員查驗核符身分,即可免附印鑑證明。 第一步的時候雖然已建議一併申請印鑑證明,但多半當時只有取得其中一位繼承人的印鑑證明(就是去辦死亡登記的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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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 常見的情況是配偶和小孩按人數均分,例如繼承人有1位媽媽2個小孩,就是每個人有3分之1的不動產持分,銀行裡面的存款就是按人數平分。
- 如遺產中不動產繼承登記,可以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另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所取得遺產之多寡,不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 基於擔心事後會有人不認「遺產分割協議書」,有些繼承人會選擇「公證」,來增添效力;但其實分割繼承協議書並沒有規定一定要公證,「公證」只是可以讓遺產分割有強制執行力。 簡單來說,為了避免日後發生爭執,需要進行訴訟時,經過公證的協議書可以成為法院進行裁判的證據。 由此可知,倘若繼承人可依其應繼分估算出潛在之應有部分,即可比照或類推適用不動產之執行方法換價。 而繼承登記依法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應處登記費一倍的罰鍰,雖然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但對於繼承人而言,也是不小的負擔,又依據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的規定,一直未能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亦有被收歸國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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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609號民事判決從目的性解釋民法第1164條之後,已貫徹民法第1164條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繼承人可以隨時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 公同共有繼承2025 如未指定遺囑執行人時,流程上須全體繼承人主動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會同受遺贈人才能將不動產遺贈登記至受遺贈人名下,大部分的繼承人都有私心,不見得會主動辦理繼承及遺贈相關事宜。 建議被繼承人預立遺囑如有遺贈時,一定要指定「遺囑執行人」,被繼承人百年後由該遺囑執行人單獨來執行遺囑之內容,包含遺產稅的申報、繼承登記、遺贈登記、存款、有價證券等繼承相關事宜。 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可再與其他繼承人談判協商,再取得共識後,可以按法定應繼分,以「共有型態變更」為登記原因辦理登記,使產權變更為分別共有。 公同共有繼承2025 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最大的特色就不需徵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平均繼承及分割繼承都需全體繼承人同意),僅需任一繼承人單獨或部分繼承人會同辦理即可。
- 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
- 不動產所有權的型態除了最常見的單獨所有外,「共有」也是一種普遍存在的類型,也就是一個不動產的所有權由數人共同享有之意,每個共有人都有其可以自由處分的應有部分,又稱為「持分」。
- ❸變價分割:將共有物拍賣,各共有人依應有部分分配金錢。
- 而公同共有物之處分極為麻煩,為解決公同共有之狀態,需透過分割之方式來加以解決。
- 以下提供簡易的遺產分割協議書範例,不過如果不知道怎 麼寫得更精準,可以請專業律師幫忙撰寫,讓協議書可以更有保障。
可以的,銀行與民間貸款皆可辦理,以銀行來說,最大的優勢,即在於優惠的土地貸款利率,但是以持分土地來說,不管是公同共有、分別共有,都算是產權不完整,如果要辦理土地貸款、房屋貸款,通通都需要所有的持分人簽字同意纔可以辦理,無法針對個人持有的部分權利範圍辦理貸款。 所謂遺產分割,指的是在繼承遺產後,因為土地的性質,所以讓土地變成「公同共有」的狀態,也因此大家並沒有土地的專有部分,也就是說,對於那筆土地或房屋,就沒有持分,而是所有人一起擁有,所以要買賣的時候纔要過半數人同意纔可以,所以並不能輕易跳脫公同共有的關係。 在期限屆滿前如仍未達成協議,大華最好出面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待辦竣登記後,再與大明及大友繼續協調,待三人達成協議後,訂定書面的遺產分割協議書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辦分割繼承登記。 不過因為這種繼承方式有可能侵害到某些繼承人的應繼分,所以在辦理繼承上會比較嚴謹,必須確保繼承人之間真的有達成協議,而確保的方式就是需要全體繼承人出具印鑑證明和印鑑章。 如因故無法取得全部繼承人的戶籍謄本,可在第二步後,攜帶死者的財產清單作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前往戶政事務所自行申請其他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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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另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增列因拍賣不動產所衍生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可優先分配。 黃世傑解釋,根據日本法新規,繼承人之一可以不經過所有繼承人同意,於銀行或郵局先提領費用,支付被繼承人的喪葬費用等,如此可免去許多無謂的刑、民事訴訟,也不至於影響其他繼承人的權益。 共同財產制下,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清償,夫妻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公同共有繼承2025 是以,夫或妻之債權人得自由選擇先就共同財產或債務人之夫或妻一方之特有財產請求清償,以保障其權益(第10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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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繼承人已經先立好遺囑,讓分割遺產有方法可循,便不需要再進行遺產分割這道程序。 但如果沒有遺囑,也沒關係,「全體繼承人」可以協議分割遺產,以達成對遺產分配的共識,並於協議完成後,共同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書」,向地政事務所辦理遺產分割協議。 分割遺產必須「經過」所有遺產繼承人的同意後,才能進行分割,不過遺產公同共有情況下如何辦理分割? 如果還有不清楚的地方,也可以參考文末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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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可由繼承人達成協議,共同向地政事務所為分別共有的登記,但「協議」就是所有繼承人之間的契約,契約要成立,就必需「全部」繼承人都出面且達成共識纔行。 若因其他繼承人不願配合,而導致無法辦理「分別共有」繼承,這時就得由一人申報遺產稅,並辦理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繼承 但請注意,實務上,送給地政事務所的遺產分割協議書必須蓋印鑑章,否則地政事務所是不會給予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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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確認誰是有權繼承人後,若有繼承人要放棄繼承的權利,則要依法進行拋棄繼承的程序,才能生效;而繼承人要取得各自的遺產,也要依法進行分割遺產的程序,才能對分得的財產進行處分。 故公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係屬潛在,與分別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為顯在者,迥然不同,公同共有人不得主張公同共有物有其特定之部分,亦不得單獨處分其公同共有物之權利。 不動產所有權的型態除了最常見的單獨所有外,「共有」也是一種普遍存在的類型,也就是一個不動產的所有權由數人共同享有之意,每個共有人都有其可以自由處分的應有部分,又稱為「持分」。 共有在民法上可分為「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這裡所要討論就是「公同共有」關係。
公同共有繼承: 辦理繼承登記應備文件?
需注意的是,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必須針對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為遺產分割,包括不動產(土地、建物)、動產、存款、股票、債權……等等皆須全部一起為遺產分割纔可以,而不可只選擇某一特定物。 公同共有的共有物,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原則上,應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 也就說產權為公同共有,繼承人無法就潛在應有部分單獨買賣或設定抵押權(房貸)。 繼承人雖然可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為了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遺產稅是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繼承人針對遺產稅互負連帶責任,其他繼承人如未繳納遺產稅,即便你已分單繳納自己法定應繼分的遺產稅,行政執行分署仍得強制執行你的財產。 如因繼承人中,有人自身有債務,為避免繼承後財產被債權人執行,而選擇透過分割繼承來放棄或減少該繼承人法定應繼分之遺產,不論事後私底下是否有補償,都有很大的機會被債權人訴請法院依民法第244條的脫產行為,而撤銷分割繼承。 而如果有債務的繼承人選擇透過拋棄繼承來避免被繼承人的遺產被查封執行等,從實務的判例可得知可以大幅度的降低被債權人撤銷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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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繼承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並於繳納後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並且依據實務見解(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4年度署聲議字第 110 號、 98年度署聲議字第 50 號聲明異議決定書、國稅局):「即便繼承人已經申請按照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遺產稅,而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來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二者最主要的區別是在處分共有物的難度上,若是動產或是金錢的部分,必須經過全體繼承人的同意,纔可以處分。 而登記為公同共有的不動產,因為沒有「應有部分」的概念,單一繼承人比較難以出售或處分公同共有的不動產。
公同共有繼承: 共同共有、分別共有 不一樣?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表示,分割繼承的原理在於將繼承登記及共有遺產的分割在一次登記中完成,各繼承人之間可以自行協議繼承的部分,繼承之後,各繼承人可以依照各自協議取得的遺產權利範圍單獨處分繼承取得的遺產。 公同共有繼承2025 「應繼分繼承」乃指依據《民法》的應繼分規定繼承遺產。 公同共有乃是本於繼承公同關係所為之繼承,因為各繼承人並沒有明確的應有部分,公同共有的不動產,處分仍需全體公同共有的繼承人同意為之,各公同共有人均不得單獨處分其所有權。 該局說明,繼承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並於繳納後申請核發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全部遺產稅款未繳清前,不得就該公同共有不動產為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按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在公同共有關係下,各繼承人對遺產的權限有諸多限制,欲管理或處分公同共有物,需其他繼承人同意,如繼承人較多,常致無法達成共識,因此多數情況下各繼承人會希望早日分割遺產,以求能自行管理處分所分得的遺產。
公同共有繼承: 「公同共有」及「分別共有」的簡述及差異
另外請注意,公同共有是一種暫時的狀態,只要繼承人達成共識,隨時可改成分別共有。 公同共有之共有人如需賣出所繼承的不動產遺產,必須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分別共有繼承則是任一繼承人均可自行賣出所擁有的持分。 如果其他繼承人跟您說遺產會大家平均繼承,很熱心地要幫大家跑繼承流程,並跟您索取印鑑證明的話,恐怕您需要問清楚情況了,因為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的繼承過戶,如果是辦理應繼分繼承,是不需要印鑑證明的。 常見的情況是,哥哥一家都跟爸爸住一起30年了,爸爸走了,其他兄弟姐妹都同意這個房子應該全部給哥哥一家人繼承。 或是大家都認為某位繼承人照顧父母特別辛苦,所以大部分遺產都給某位繼承人繼承。
繼承開始時在中華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者,應檢附拋棄繼承權有關文件;其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拋棄人應親自到場在拋棄書內簽名。 須包含鄉鎮市區、段、小段、建號、街路、段巷弄、號樓、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遺產權利人及分配比例。 民間貸款唯一缺點是利息較銀行高,但同時也有更高彈性,貸款者能更快取得資金,另外如果是個人信用瑕疵以及負債等,沒有過多限制,皆可辦理,放款時間也較銀行快速。 20年前因母親過世而繼承了她名下的土地,因為當時3名子女都未成年,也和爸爸一起繼承,當初繼承時也沒分割,到現在還是「公同共有」的情況之下。
例如:就A土地全部而言,如果甲持有A地1/2,乙也持有A地1/2,則可說甲乙分別共有A地各1/2;但在公同共有情況下,甲乙都持有A地之全部,而沒有比例之區分。 公同共有,係指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而成立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公同關係,而享有一物之所有權。 民法第827條規定:「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但看到這邊,大概還是不易理解,我們繼續說下去。 若以「分別共有」的方式繼承,共有人產權分明,比較可以有效率的使用並創造價值,也可以避免將複雜的產權問題留給下一代。 「公同共有」會使不動產產權不明確,因為所有共有人都擁有全部產權。
分割繼承登記16,000元同上公同共有繼承登記16,000元同上共有型態變更登記12,000元同上遺囑繼承登記16,000元1.包含公證、代筆、自書遺囑等。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那如果公同共有的人少,為什麼還需要分割遺產,有什麼意義嗎? 答案是有,而且意義重大,其一是在土地公同共有的情況下,對於土地的處分非常非常麻煩,而且容易因為意見不合,導致公同共有人之間的紛爭,舉例來說,如果想要在土地上蓋一間便利商店,但是另外有人想要種水果,這個時候就會導致土地無從利用,進而促使情感分裂,人倫不合。 三、戶籍謄本:為確認被繼承人已死亡,繼承人尚生存及被繼承人與繼承人間之關係,須向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
公同共有繼承: 康代書 / 不動產貸款專家
最特別的是,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充其量只有「潛在的應有部分」。 而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如無法律或契約之根據,亦未得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就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則屬無效。 「應有部分」,是指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所享抽象權利之比例持分,而公同關係則是指公同共有基礎之法律關係。 但在公同共有的狀態下,是不能處分不動產的,所以假如想要出賣或轉讓繼承而來的公同共有土地的話,勢必需要終止公同共有的關係、轉為分別共有才行。
共同共有~幾個人共同擁有不動產,但每個人持有比例還不確定,需待協議完成或法院判決後,才能確定個人的持有比例。 公同共有繼承 四、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依照民法的規定製作繼承系統表以供地政機關審查,並應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其實《土地法》第73條就有說到,不動產所有權人死亡後,繼承人應於6個月內申請繼承登記。 每超過1個月有登記費額1倍的罰鍰,最高不超過20倍。 並請參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637號民事判決:「……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 如果遺產內包括很多大大小小的動產、不動產,或是有多數繼承人,便很容易無法達成共識,無法好好利用遺產,造成所有繼承人的困擾。 此時,就有必要消滅對遺產的公同共有關係,改為「分別共有」關係。
公同共有繼承: 方式②:以持分抵押質借貸款
而公同共有物之處分極為麻煩,為解決公同共有之狀態,需透過分割之方式來加以解決。 (註:如果被繼承人留有遺囑定有分割之方式,則依照遺囑之方式分割)。 公同共有繼承2025 不動產持分仍有客觀價值,共有人之一可將其持分作為抵押品申請貸款,變現做其他利用,但實務上較不常見此種利用方式,因較難以持分申請貸款而為其他利用。 該局特別提醒,部分繼承人雖已按應繼分繳納稅款,但遺產稅是由全體繼承人負清償責任,如逾期未繳清全部稅款,仍將一併移送強制執行,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