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及有關當局儘快檢視相關策略,並多管齊下加強各項措施和服務,以改善市民的精神健康。 精神病人犯罪香港 儘管學生受訪者的精神健康不是最差,但近四成學生受訪者指出「學業」對其精神健康有非常大/頗大的負面影響。 學校不但應為老師和學校社工提供培訓,以儘早識別需要情緒支援的學生,還要訂定合適和有效的策略協助學生減輕壓力,並幫助他們增強抗逆能力和適應技巧。
- 而被告李忠民之後被控兩項謀殺及三項傷人罪名,於5月10日早上荃灣裁判法院提堂,案件押後到5月24日再審,等候兩份精神科醫生的報告,期間需要還柙。
- 這邊的精神障礙和心智缺陷並不只是指「真實存在的疾病」,而是「行為時的狀況」,我們可以從過去的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7號刑事判決)中得知,法官曾認為「被告飲酒意識不清」,應依第19條第二項來減輕刑責(請注意:此判決並非確定判決)。
- 建議市民在安全及已採取適當防疫措施的情況下與親友會面(例如小型聚會、戶外活動等),保持聯繫,以達至「愛.伴.行」。
- 我們知道,精神病是一種長期慢性病,若不治療症狀往往會持續很久,許多精神疾病犯罪者在犯罪之前,往往已經拒絕治療,甚至早已出現明顯精神症狀及異常行為,但受限於法律規定,因為患者沒有自傷傷人,所以無法提早治療改善病情。
依刑法第19條第三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所以,雖然第19條第三項常因每一審級的法官解讀不同而導致判決結果有落差,但「喝酒的行為『故意』招致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這點是無庸置疑的。 今天假設是一個平常有定期就醫與吃藥控制的精神病患犯了竊盜罪,他在偷竊的當下可以控制自己的行為(有辨識能力),那他這樣「最多」也只能減刑,沒辦法就這麼規避掉所有刑事責任(補充:無罪=沒有犯罪,連罰錢都不用)。 精神病人犯罪香港2025 他解釋,現時有不少病人在得悉要被強制入院,會改變主意指自己願意入院,「唔同外國係捉就捉。」由於強制入院的決定要取決於病人何時做出危機行為,故當病人入院後未有作出類似行為,就很難再要求病人強制入院,「其實香港(「有條件釋放」機制門檻)係嚴過英國。
精神病人犯罪香港: 暴力傾向精神病人或增出院條件 李夏茵說一至兩年修例
最高法院在1983年4月對此案作出宣判,兇手六項誤殺罪及十九項蓄意傷人罪成立,依例判處羈留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無限期醫院令(變相終身監禁且一般不准獲釋),直至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才能獲釋[1]。 精神疾病患者於病情不穩時,的確可能出現較為危險之犯罪行為,此類患者因犯罪原因直接受精神疾病影響,單純施以自由刑希望嚇阻病患再犯,收效有限,穩定病情才是避免再度犯罪的途徑。 故司法院在109年12月28日通過《刑事訴訟法》「緊急監護修正草案」,對於在偵查及審判程序中犯罪嫌疑重大的刑事被告,若有精神障礙的可能情形,且具有危害性、急迫性時,法院可以即時運用緊急監護的制度,命被告進行監護治療。 近四成學生受訪者指出「學業」對其精神健康有非常負面/頗負面的影響、三分之一的在職受訪者認為「工作」對其精神健康有非常負面/頗負面的影響。 另一方面,較少受訪者認為「子女」、「家庭」、「居住環境」和「人際關係」對其精神健康有非常負面/頗負面的影響。 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存在精神障碍的人犯罪都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仍要经司法工作人员进一步判断陈某在案发时是否因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若陈某被认定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元洲邨安安幼稚園斬人案為一宗發生在香港涉及精神病患者的連環無差別刺殺案件,發生於1982年6月3日中午12時42分左右。 精神病人犯罪香港2025 但是,我們畢竟不可能24小時跟在患者旁邊,在他欲犯罪而未犯罪時就即時處理強制送醫治療,往往都是等到傷害造成,再來亡羊補牢,徒增遺憾。 3.3 為了解香港市民在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下的日常生活,調查亦問及受訪者在前兩個星期的生活和社交狀況。 調查結果顯示,近三成受訪者傾向不會親身到商舖購物或餐廳用膳,而會選擇網上購物或外賣餐點。
精神病人犯罪香港: 精神健康檢討報告提出擴大適用病人類別
但也有一些特別罪行叫「嚴格法律責任罪行」,犯案者不需有犯罪意圖,只要作出犯罪行為,便要負上刑事責任。 其中一個例子可參閱《水污染管制條例》(香港法例第358章)第8條及第10條,根據這條例,任何人將污染物質排放入香港水域的水質管制區內,便已犯法,控方毋須證明犯案者知道排放物含有污染物質,或是蓄意污染有關水域。 本案兇手李志衡(28歲)於1976年與鄰居打架被捕後,在青山醫院治療的六個月期間確診偏狂型精神分裂症[註 1]。 及後,其父李士榮(又名李釗)曾向院方要求不要把兇手在未完全康復的情況下釋放,但不果。
截至2010年代,李志衡已經獲第一階段假釋並離開監獄,但仍要在青山醫院法醫精神科大樓繼續留院,而其胞弟李志成仍有定期探望。 3.4 社交方面,約四成受訪者分別經常或有時與非同住親友見面、參加小型社交聚會以及探訪長者、患病或年幼的非同住親友;約四分三受訪者指自己會經常或有時透過電話、視訊、短訊或社交媒體與非同住親友聯繫。 值得留意的是,經常或有時進行以上4種社交活動的受訪者的精神健康指數平均分較高,但只有屬於實體接觸的社交活動與個人精神健康顯著地呈正面關係。
精神病人犯罪香港: 刑法第19條
於是,刑法第87條特別要求,因第19條被減刑或被判無罪者,必須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被赦免後到特定場所(可能是精神病院)實施監護處分,避免再有人受害。 第19條第三項指出,如果被告早有預謀或猜到後果,故意讓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狀態好在犯案後可以減刑,就不能依照第一項和第二項獲判無罪或減輕刑責。 即是每個人都應該在「心智正常」狀態下有預感自己在神智不清時可能會做出的違法行為。 早猜到可能發生卻還是放任自己陷入神志不清的狀態,那跟故意犯罪沒任何差別。 丁惟彬認為,相關檢討宜鬆不宜緊,因現時法律容許醫生可以按病人情況定位不同條件,如病人違反條件即會被召回醫院,惟相關病人或基本情況沒有變差,倡先精神評估相關病人才要求其入院。
- 如果你看过电影里那些法庭审判和法庭上自由辩论的片段,尤其是外国的,可能经常会有这种台词:「根据证人出具的司法精神鉴定报告显示,被告人某某某存在精神上的某种问题,于行为时并不明确清楚知道自己的行为性质与后果,请陪审团考虑从轻处罚」。
- 5月9日,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於下午到葵盛東邨視察後,會見記者。
- 其後,他也衝入寶血會嘉靈學校操場劈殺學生(其中一名11歲鄺姓學生因用球擲向兇手試圖自衛,反遭斬傷)。
- 他又指,這類病人在接受到適當的治療後,當意識到真實情況,得悉自己手刃親生骨肉,會大受打擊。
- 根據現行的《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為協助曾有刑事暴力行為或有使用刑事暴力的傾向,但病情已趨穩定的病人能重返社區生活,醫院現時可容許讓病人在特定條件下出院,特定條件包括居住在指明的地方、接受社區跟進、定期覆診及服用醫生所處方的藥物等。
警員11時35分上前拘捕時,李毫不反抗,只道:「房署不讓我調單位,個個都拿我開玩笑同迫害我,我嬲,所以用刀斬他們」,並帶警員在垃圾桶起回刀鋒長12厘米的兇刀。 精神病人犯罪香港2025 約11時15分,李沿樓梯走到地下,女保安陳少玲勸被告把刀放下,反惹來襲擊,她胸口及背部總共捱了3刀。 兇手刀傷3名女子後再轉移陣地,衝入旁邊的盛安樓管理處,捅傷男物業管理主任梁耀宗,梁負傷呼叫男同事郭放基逃跑,豈料郭被其追殺,其中1刀更直捅心臟致不治。 但是父亲的成功和生活条件的优越并没有让他多开心,反而在中学这个阶段,欣克利的性格发生了一些变化,他变得自闭,情绪低落,常常沉迷在文学和音乐的世界里。
精神病人犯罪香港: 精神病友按時服藥就好?新店隨機殺人案,政府沒做到的事
1.2 分析按受訪者的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婚姻狀況、經濟活動身份、住戶人數、住戶收入及子女數目的組別,比較其精神健康指數平均分的差異。 結果顯示,65歲或以上的長者、退休人士或有子女的受訪者的精神健康較好。 值得指出的是,年齡、婚姻狀況、經濟活動身份及子女數目與個人的精神健康狀況在統計學上呈顯著關係。 年齡介乎25至34歲、離婚/分居或待業的受訪者的精神健康顯著較差。 性別、教育程度、住戶人數及住戶收入與個人精神健康指數則沒有顯著的關係。 他又指,這類病人在接受到適當的治療後,當意識到真實情況,得悉自己手刃親生骨肉,會大受打擊。
精神病人犯罪香港: 張天目:應思考是否仍須相關機制「控制」病人
精神疾病患者若犯罪,其處遇思維本就與一般犯罪者不同,需要的是正統精神科治療,以穩定病情代替傳統懲罰。 依台灣現行法律,已有監護處分制度,例如:《刑法》第87條規定,如犯罪行為受精神疾病影響,「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即針對因病情不穩而犯罪的精神疾病患者,可經法院判決強制入院治療,但因需經檢察官調查、起訴、醫院鑑定、雙方法律攻防、法院判決等,往往曠日廢時,期間如果放任病情不穩定病患於社區內,形同不定時炸彈,造成治安疑慮及社區恐慌。
精神病人犯罪香港: 所謂「行為時『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
李夏茵表示,有意見提出將「有條件釋放」涵蓋至有嚴重自殺傾向、但無刑事暴力行為的人士,當局認為社區已有相關支援,現時對於評估何謂「嚴重」並不客觀,現階段將機制涵蓋至有關人士不適合,擔心反而更嚇怕他們的求診意欲。 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委員、香港社區組織協會社區組織幹事阮淑茵表示,暫未知現時的檢討方向為何,但建議其中一個方向可為定期覆檢個案,因現時機制下無定期覆檢個案,意味著如病人不懂自己上訴,或需背負相關身份一輩子。 5月9日,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於下午到葵盛東邨視察後,會見記者。 而葵涌醫院證實,疑兇是他們的精神病人,於2004年入院,於9日後出院,他一直有覆診,上次覆診時間為4月22日。 而被告李忠民之後被控兩項謀殺及三項傷人罪名,於5月10日早上荃灣裁判法院提堂,案件押後到5月24日再審,等候兩份精神科醫生的報告,期間需要還柙。
精神病人犯罪香港: 社會對此事件的反映
第一季改編自《心理罪之第七個讀者》和《心理罪之畫像》該劇主要講述了犯罪心理學天才方木,歷經四起大型連環兇殺案件,探尋善惡真相後,涅槃重生的故事(強姦城市案/吸血鬼案/第七個讀者/畫像)[2]。 第二季改編自《心理罪》系列小說中的《教化場》和《暗河》[3]。 《心理罪》(英語:Criminal Minds),共兩季,是根據作家雷米所著的同名系列小說改編的中國大陸犯罪懸疑網絡系列劇集。
精神病人犯罪香港: 有條件釋放|收緊或擴闊明討論 學者質疑成效 醫生指助病人治療
因此,筆者建議,應放寬《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條件,只要因精神疾病造成明顯社會功能受損,就可強制讓個案接受治療(雖然暫時剝奪個案自由,但長期看來,改善病情絕對是有利於個案,詳見筆者文章〈精神科醫師:提醒法官大人,公約不只有一條〉)。 近年來數起精神病患傷人或是殺人事件,不但造成社會及民眾恐慌,更凸顯目前社會安全網對於精神病患者未規則治療造成病情不穩定而衍伸的各種犯罪行為,缺乏相關因應策略。 就算行為當下依照刑法第19條規定按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一項(行為不罰應諭知無罪判決)判無罪。 但被告還是有犯罪行為在先,沒人敢擔保被告往後不會再次侵害他人權益。
精神病人犯罪香港: 心理罪 (網絡劇)
根據現行的《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為協助曾有刑事暴力行為或有使用刑事暴力的傾向,但病情已趨穩定的病人能重返社區生活,醫院現時可容許讓病人在特定條件下出院,特定條件包括居住在指明的地方、接受社區跟進、定期覆診及服用醫生所處方的藥物等。 據醫管局早前回覆,現時跟進的病人中約1,300名病人屬於「獲有條件釋放」,較 2010年時有650病人多逾一倍。 但實際執行層面上,筆者認為現行強制住院條件過於嚴苛,限定必須有自傷及傷人之行為或有自傷傷人之虞,方能申請強制。 我們知道,精神病是一種長期慢性病,若不治療症狀往往會持續很久,許多精神疾病犯罪者在犯罪之前,往往已經拒絕治療,甚至早已出現明顯精神症狀及異常行為,但受限於法律規定,因為患者沒有自傷傷人,所以無法提早治療改善病情。 港大臨床醫學學院精神醫學系臨床副教授張頴宗亦指,現行機制並非適用於所有患者,只有可能傷害到人並須強制入院的患者才會納入機制中,此類病人需要社會上有一定的支援才可出院,而現行機制則可確保患者可得到相關治療。 精神病人犯罪香港2025 他強調,在平衡病人權利的同時,亦要保障病人有接受治療權利,現行機制可適時找到有病發先兆的精神病患者,並及早治療他們。
精神病人犯罪香港: 法醫精神科醫生歷盡殺人悲劇 精神病母妄想嬰兒是魔鬼殺親生兒
在斬傷鄺姓小學生後,兇手繼續向第5、6座方向狂飆;正當安安幼稚園男校工安排教師帶領倖存的十多名師生疏散時,刀手回頭向其伏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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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未來法院或是檢察官執行業務時,若發現疑似精神症狀,可直接送醫,由精神科醫師判定是否為精神疾病,需執行何種治療,以現有《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制度再來進行優化即可,不須捨近求遠,再訂一個四不像的新法律。 香港市民在2019冠狀病毒病(COVID-19)疫情下的日常生活 3.1 三分之一受訪者指出,疫情對其精神健康造成非常大/頗大的負面影響。 與2020年中的調查結果相比,有所下降,並在統計學上呈顯著水平。 早前八旬老翁殺長期病患妻一案,陳醫生也提到,很多精神病患者一生從未觸犯過暴力罪行,卻因嚴重的抑鬱,令他產生萬念俱灰的思維,以為殺死伴侶才能為她帶來最大的益處。
不過,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委員、港大臨床醫學院精神醫學系講座教授陳友凱不同意相關說法,認為部份思覺失調的患者對自己行為不知悉,故有時病人與其家屬對於病人所做的行為描述會有不同,醫生會根據當時病人的狀態作出判斷,以決定相信誰。 他重申,現時本港「有條件釋放」的病人數字相對低,因為現時只有強制入院的病人才可以作「有條件釋放」,變相有很多自願入院的患者不可納入機制內。 政府計劃擴大「有條件釋放令」機制至自願入院、有刑事暴力傾向病人。 醫務衞生局副局長李夏茵表示,預計需要一至兩年完成法例修訂,希望從公眾安全及病人自身權益考慮達致雙贏局面,希望可以支援相關精神病患者重返社區,否則醫護人員以安全起見,不容許他們出院,只會令他們留院時間更長。 阮淑茵則表示,暫未知現時的討論方向為何,惟她同意現時機制需要檢討。 她指出,有別於住院病人每住滿一年即要覆檢個案,以判定其是否需要繼續住院;「有條件釋放」機制並不會定期覆檢個案,意味着如病人不懂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上訴,或需背負相關身份一輩子。
因此,類似個案有時在控辯雙方精神科醫生均認為疑犯受嚴重精神病影響下驅使殺人,同意頒布醫院令減免刑責。 青山醫院是全港唯一提供法醫精神科服務的精神科醫院,主要為涉及刑事罪行的精神病患者,提供臨床評估及治療,為法庭撰寫過疑犯的精神醫療報告和出席聆訊。 陳炤佑醫生歷盡不少精神病人殺人的悲劇,他說殺人犯未必如大家想像如窮兇極惡的「大壞蛋」,更多的是在不知道的情況下殺人。 法官在做無罪判決時,除了考慮到被告的精神狀況(是否真的有精神方面的疾病),還會考慮「犯案當下」是否有辨識能力,並依照刑法第19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來評估是否應該減刑或不罰(無罪)。
她亦重申,有研究在分析不同推行類似制度地方的成效後,均指沒有證據表明相關措施可有效減少相關暴力事件,故應重新思考是否仍須相關機制去「控制」病人,如病人未達至要強制入院或病情較輕,應考慮無條件釋放其出院。 張天目多年來研究「有條件釋放」機制,並在2020年以問卷調查及訪談形式接觸過相關患者。 精神病人犯罪香港 不過,港大臨床醫學學院精神醫學系臨床副教授張頴宗則認為,現行機制在平衡病人權利的同時,亦保障到病人有接受治療權利,可適時找到有病發先兆患者,及早治療,故有可取之處。 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臨床醫學院精神醫學系講座教授陳友凱指,現時只有少數患者可有條件釋放,認為機制有必要擴闊至自願入院者。 醫管局早前展開檢討「有條件釋放」機制討論,預料在下月提交予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再作討論。 2017年精神健康檢討報告提出40項建議中,曾建議醫管局檢討「有條件釋放」機制,當中考慮涵蓋範圍擴大至包括曾證明有高風險自殺的病人、或情況惡化至可能對他人構成危險,但沒有違反釋放條件的患者。
精神病人犯罪香港: 怎樣才算是「行為時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呢?
這也是社會大眾最擔心的問題,被告有沒有被定罪並不是重點,大家真正希望的是以後不要再有類似的悲劇上演。 但願往後的日子能盡快找出兩全其美的方法,以免又產生下一個受害者。 如果只是單純吃了感冒藥感到想睡、反應較平常來得慢,但對旁人所說的話還是能夠思考甚至做答覆,就不能算是「精神障礙」。
精神病人犯罪香港: 精神疾病誰說了算?當罪犯可能是病患,「緊急監護」不是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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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犯罪香港: Category:香港精神病人犯罪案件
陳炤佑說病人面對這類「喪親之痛」,需要接受後續的心理治療,康復路長。 另外,刑法第19條是用來判斷「責任能力(做有罪、減刑或無罪判決)」,與決定刑度輕重的刑法第57條不同。 與2020年中的調查結果比較,2021年中香港市民的精神健康較好,平均分上升至48.03分;低於52分處於不合格水平者下降至53.0%;達72分或以上良好水平者輕微上升至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