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 須 親 自 簽 署 申 請 表 及 可 選 擇 以 郵 寄 / 速 遞 方 式 或 在 網 上 遞 交 申 請 。 可 參 閱 街 道 索 引 ╱ 新 界 地 段 / 地 址 對 照 表 或 免 費 瀏 覽 網 上 版 本 或 向 地 政 總 署 索 取 相 關 資 料 。 查 冊 人 士 可 在 「 屋 宇 / 門 牌 號 數 」 欄 目 輸 入 「 屋 宇 」 、 「 門 牌 」 及 「 街 道 」 號 數。 本 頁 面 右 上 方 的「列 印」鍵 只 用 作 列 印 本 頁 顯 示 的 內 容, 不 可 列 印 街 道 索 引 或 對 照 表 檔 案 內 的 資 料。
- 如果物業或大廈違反建築物條例,例如有僭建、拆卸或改動過建築物等,被屋宇署發出清拆令,甚至被列為危險建築物而接獲維修令,有機會影響到物業估價,銀行更可能因此不批按揭。
- 現 時 , 土 地 登 記 冊 可 以 PDF 及 HTML 格 式 傳 送 。
- 在 同 一 宗 網 上 查 冊 交 易 中 的 每 張 訂 單 均 會 分 別 編 配 獨 立 的 訂 單 編 號 。
- 「 綜 合 註 冊 資 訊 系 統 」 網 上 服 務 只 供 訂 購 全 份 彩 色 圖 則 。
- 香港郵政的「查找郵寄地址格式」協助寄件人查找正確的本港郵寄地址格式,以避免因郵寄地址不全或格式錯誤而導致派遞上的問題。
- 表面上這文件的涵義很明確,但為確定遺失的是哪些業權文件,及遺失文件對業權有甚麼影響,應查閱該份聲明書。
一般業主買樓都會向銀行申請按揭,物業的樓契就會抵押於銀行。 如果業主在供款期間無力還款時,銀行就會循法律途徑,向法庭申請破產令,沒收物業,並將… 如果物業或大廈違反建築物條例,例如有僭建、拆卸或改動過建築物等,被屋宇署發出清拆令,甚至被列為危險建築物而接獲維修令,有機會影響到物業估價,銀行更可能因此不批按揭。 所以查冊時要留意會否出現「Order under Section XX of the Building Ordinance」的字眼,如有就要打醒十二分精神。 查冊可以看到物業的官方地址、地段編號、地契及地稅等資料,在填寫臨約時,地址一定要跟足查冊的地址。
物業參考編號: 物 業 參 考 編 號
根據《印花稅條例》,若正式買賣合約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十四天內簽署,則印花稅須於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三十天內繳付。 根據《土地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128章)第 3 (2)條,超過三年的租契或載有續租權的文書如沒有於土地註冊處註冊,對其後已付出有值代價的真正買家是絕對無效的。 轉讓契「摘要編號–UB291568」附載一張圖則,其後的買賣合約「摘要編號–UB 」亦附載一張圖則。 要確定兩張圖則之內容或有否牽涉物業任何部分被改動,可向土地註冊處索取圖則副本。 倘對任何改建的合法性存有懷疑,買家應尋求適當的專業意見。 物業資訊網發放的資料,乃取自差餉物業估價署的物業資料庫,該資料庫主要為評估差餉及地租而設。
《房屋條例》的轉讓限制限制業主在五年內在公開市場把物業出售。 五年限制屆滿後,業主可在繳付補價後把物業轉讓予買家,房屋委員會將發出「解除轉讓限制書」。 倘業主未能在買賣完成之前得到房屋委員會解除轉讓限制,有關買賣可能根據房屋條例第17B條變成無效。
物業參考編號: 申 請 訂 購 物 業 把 關 易
按 不 同 條 例 的 規 定 而 付 存 的 圖 則 , 只 可 以 在 我 們 設 於 金 鐘 道 政 府 合 署 19 樓 的 客 戶 服 務 中 心 查 閱 。 查 冊 人 士 須 提 供 已 付 存 圖 則 的 圖 則 編 號 或 存 放 號 碼 , 以 便 職 員 處 理 查 冊 程 序 。 查 冊 人 士 必 須 參 閱 重 要 告 示 , 並 小 心 將 其 與 手 上 其 他 方 面 的 資 料 相 互 對 照 , 以 確 保 所 獲 得 的 地 段 登 記 冊 確 實 是 你 要 查 找 的 物 業 。 如 超 過 一 個 屋 苑 / 樓 宇 名 稱 與 所 輸 入 的 資 料 相 符 , 系 統 便 會 顯 示 座 號 一 覽 表 , 內 載 分 座 編 號 、 地 段 編 號 和 座 號 名 稱 的 詳 情 。 查 冊 人 士 可 直 接 按 一 下 所 需 座 號 , 以 進 一 步 查 閱 有 關 紀 錄 。 一 般 來 說 , 土 地 登 記 冊 被 封 存 後 ,便 不 再 記 錄 其 後 進 行 的 交 易 。
市民如反對新應課差餉租值,可於三月二十二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期間提交建議書。 提交建議書時應使用指明表格( R20A ),並郵寄或由專人送交差餉物業估價署。 上述表格可在差餉物業估價署或民政事務總署各民政諮詢中心索取。 市民亦可選擇使用該署網頁內提供的「 遞交表格電子化 」服務,以電子表格( e-R20A)提交修改應課差餉租值建議。
物業參考編號: 註 冊
備存土地紀錄以供市民查閱旨在防止秘密及有欺詐成分的物業轉易,以及提供容易追溯和確定土地財產及不動產業權的方法。 土地紀錄內載的資料不得用於與土地紀錄的宗旨無關之目的,使用所提供的資料須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 坊間的網絡安全軟件種類繁多,功能各異,不能一概而論。
物業參考編號: 服務範圍
你可使用「物業資訊網」的「查詢差餉及/或地租帳目資料」服務,在網上查詢是項資料,每個物業記錄的查詢費用為 20 元。 已遞交註冊但基於某種原因而未載入土地登記冊的文件的簡略資料(地段編號、地址、註冊摘要編號、文書性質、涉及登記冊數目及交付日期),都會在尚未記入土地登記冊的註冊摘要列表內顯示。 土地註冊處出版港島、九龍及新九龍的屋宇號碼及地段索引(街道索引)旨在方便市民利用物業地址及相關的地段編號,查閱市區物業的土地紀錄。 物業的前業主「聯權共有人」Yau Yan Yan及Ko Kenneth曾簽訂法定押記向銀行(XYZ 物業參考編號2025 Bank)借貸以購買該物業。 表面看來發還書「摘要編號–YL899051」已解除法定押記「摘要編號–YL574261」。 在土地登記冊上,土地註冊處通常會把解除文件緊接編排於其解除的註冊法律文件之後。
物業參考編號: ( IV ) 查 詢 查 冊 / 訂 單 狀 況
物業資料對於買賣村屋尤其重要,因為可以識別村屋的正確位置,以及業權方面有沒有包天台、露台、花園等等。 政府房屋計劃下的物業一般不會個別發出佔用許可證,只會發出竣工證明書。 物業參考編號 物業參考編號2025 因為根據《房屋條例》第18條,《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第21條所指的佔用許可證不適用於房屋委員會興建的物業。 「特快專遞」帳戶客戶可在此網上平台準備投寄表格、追蹤派遞狀況、安排上門收件、訂購包裝物料和管理投寄紀錄。
物業參考編號: 註冊摘要表格指南
倘按揭人向承按人再次借貸並以同一物業作抵押,雙方一般會簽立再進行押記,在這個案例裏,受再進行押記「摘要編號–UB 」保障的貸款額是「一切款項」(all monies)。 因為這兩項按揭及再進行押記是仍然有效的產權負擔,在物業買賣成交前應先解除。 表面上這文件的涵義很明確,但為確定遺失的是哪些業權文件,及遺失文件對業權有甚麼影響,應查閱該份聲明書。 雖然聲明書註冊後物業曾經轉易,這並不一定表示物業業權良好。 如你使用繳費靈繳付費用,請填妥並寄回「不成功個案通知書」申請退款的回條部份。
物業參考編號: ( I ) 訂 購 土 地 登 記 冊
易寄取是一項提供簡便投寄方式及靈活領件安排而且經濟實惠的本地郵遞服務,具備派遞/領件通知及基本郵件追蹤功能。 物業參考編號 在作出購買決定前,閣下應仔細閱讀所有相關的資料及文件。 買方是將取得土地權益 、建於該土地上的樓宇的權益及/或使用和佔用樓宇內的物業的權利。 差餉物業估價署是以物業在二○二○年十月一日的指定估價依據日期的市值租金,來評定所有應課差餉租值,以確保差餉及地租繳納人按照物業評估的應課差餉租值公平分擔繳納差餉及地租的責任。 租約各方若然不肯定應否在土地註冊處註冊該租約以保障其優先權,應當徵詢法律意見,以確定是否有必要註冊該租約。
物業參考編號: > 物業搜尋
此 外 , 你 亦 可 儲 存 附 有 二 維 條 碼 的 電 子 付 款 收 據 於 流 動 裝 置 以 便 於 櫃 位 領 取 訂 購 的 文 件 。 為 方 便 日 後 查 詢 訂 單 和 與 土 地 註 冊 處 聯 絡 , 亦 務 請 你 列 印 或 儲 存 有 關 認 收 頁 , 以 作 參 考 之 用 。 「 綜 合 註 冊 資 訊 系 統 」 網 上 服 務 流 動 版 沒 有 訂 購 集 體 政 府 租 契 ─ 契 約 / 地 段 目 錄 / 圖 則 及 註 冊 資 料 卡 的 服 務。 登 記 用 戶 可 以 在 桌 面 版 訂 購 有 關 的 紀 錄。
物業參考編號: 投資服務 | 香港第一太平戴維斯
物 業 參 考 編 號 可 於 土 地 登 記 冊 內 找 到 。 此 外 , 客 戶 在 「 綜 合 註 冊 資 訊 系 統 」 網 上 服 務 及 自 助 查 冊 終 端 機 的 查 冊 畫 面 輸 入 地 址 或 地 段 資 料 後 , 電 腦 系 統 亦 會 顯 示 相 關 的 物 業 參 考 編 號 。 一 般 來 說 , 丈 量 約 份 地 段 的 地 段 類 別 代 碼 寫 法 是 「 DDxxxL 」 , 客 戶 亦 可 使 用 「 綜 合 註 冊 資 訊 系 統 」 的 「 找 尋 地 段 類 別 」 功 能 以 取 得 有 關 資 料 。 若 要 查 閱 地 段 類 別 代 碼 , 可 在 「 查 閱 土 地 登 記 冊 」 畫 面 點 擊 「 找 尋 地 段 類 別 」 連 結 。
物業參考編號: 查詢商業登記號碼
公 眾 可 透 過 「 查 閱 業 主 名 下 物 業 資 料 」 服 務 申 請 查 閱 在 其 本 人 名 下 註 冊 的 物 業 資 料 。 為 防 侵 犯 其 他 人 的 私 隱 , 土 地 註 冊 處 不 會 接 受 要 求 查 閱 他 人 名 下 註 冊 的 物 業 資 料 的 申 請 , 除 非 申 請 人 可 提 供 有 關 人 士 的 授 權 文 件 。 這 項 服 務 的 申 請 費 為 港 幣 1 , 元 , 費 用 不 會 退 還 。
由 2005 年 2 月12 日 起 , 如 辦 理 註 冊 時 註 冊 摘 要 載 有 各 方 的 中 文 名 稱 , 這 些 資 料 都 會 記 入 土 地 登 記 冊 內 。 如 未 能 在 土 地 登 記 冊 找 到 有 關 資 料 , 可 索 取 相 關 的 轉 讓 契 約 或 其 他 文 件 副 本 , 查 看 是 否 載 有 業 主 的 中 文 名 稱 。 你 可 在 訂 購 物 業 把 關 易 申 請 表(PDF 格 式)(MS Word 格 式)(網 上 表 格)「 訂 購 詳 情 」 部 分 選 擇 以 英 文 或 中 文 收 取 物 業 把 關 易 通 知 書 及 提 示 短 訊 。 你 所 選 擇 的 選 項 將 適 用 於 你 同 一 申 請 下 的 所 有 訂 單 。 若 要 查 閱 「 尚 未 記 入 土 地 登 記 冊 的 註 冊 摘 要 資 料 」 , 在 填 寫 「 分 段 」 的 「 RP 」 時 , 必 須 加 上 括 號 。
你 可 考 慮 訂 購 有 關 物 業 的 土 地 登 記 冊 , 看 看 其 上 是 否 載 有 所 需 資 料 。 可 就 有 關 物 業 進 行 查 冊 , 所 得 的 土 地 登 記 冊 上 便 會 顯 示 已 註 冊 文 件 的 註 冊 摘 要 編 號 。 要 查 閱 小 型 屋 宇 的 土 地 登 記 冊 , 必 須 要 有 地 段 類 別 和 編 號 。 如 果 你 不 知 道 小 型 屋 宇 的 地 段 編 號 ,可 參 考 新 界 地 段 / 地 址 對 照 表 ( 土 地 註 冊 處 網 站 提 供 網 上 版 本 供 免 費 瀏 覽 ) 或 向 地 政 總 署 的 相 物業參考編號2025 物業參考編號 關 分 區 測 量 處 查 詢 。
物業參考編號: 網上查冊服務(「綜合註冊資訊系統」網上服務)
他 們 亦 可 致 電 本 處 的 查 冊 服 務 支 援 小 組 要 求 協 助 。 你 可 在 確 認 訂 單 後 至 翌 日 上 午 三 時 三 十 分 網 上 服 務 時 間 結 束 前 使 用 「 查 詢 查 冊 / 訂 單 狀 況 」 功 能 瀏 覽 / 下 載 土 地 登 記 冊 / 查 閲 尚 未 記 入 土 地 登 記 冊 的 註 冊 摘 要 資 料 。 而 已 訂 購 的 土 地 文 件 可 於 三 個 服 務 日 內 再 次 瀏 覽 或 下 載 檔 案 。 查 冊 人 士 可 查 閱 尚 未 記 入 土 地 登 記 冊 的 註 冊 摘 要 列 表 , 查 看 是 否 有 已 送 交 註 冊 , 但 由 於 某 種 原 因 而 尚 未 記 錄 於 土 地 登 記 冊 內 的 其 他 文 件 。
所以在這案例中,買家應查閱解除備忘錄「摘要編號–UB 」以確定Tsang Ho Yan是否仍受上述附屬濟助申請的影響,能否自由出售物業。 私人住宅物業(鄉村式屋宇除外)的差餉及 / 或地租繳納人可使用物業資訊網的「個別繳納人的物業資料(面積及樓齡)」免費服務,查詢物業的實用面積及樓齡。 市民在此期間亦可登入差餉物業估價署網站()或該署「物業資訊網」(),查閱估價冊及地租登記冊所載資料。 你 可 於 網 上 上 載 你 的 公 司 註 冊 證 明 書 副 本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每 個 上 載 的 文 件 檔 案 大 小 限 制 為 5 M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