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一個很好的方法,如果仲裁人選任得當,透過溫和的互動,是有可能在工程進行中同時解決爭議。 仲裁具有確定的效力,除了撤銷仲裁判斷訴訟之外。 原則上仲裁判斷作出後,它就形同法院確定判決,具既判力,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第63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期間,彼擔任朸濬國際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聯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號:1355)的首席營運總監。 陳女士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起獲委任為燁星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聯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號:1941)的獨立非執行董事。 中華民國仲裁法2025 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本公司審核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主席、提名委員會及風險管理委員會成員。 彼於一九九五年獲倫敦大學頒授之財務經濟理學碩士學位。 彼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並自一九九六年起一直為英國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資深會員。
中華民國仲裁法: 法規資訊
第七十一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七十一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七十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 第四十一條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得由仲裁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 第70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 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 第24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5﹞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 大陸新華社昨起刊發「菲律賓南海仲裁案鬧劇系列評論」,人民日報等官網轉載,批菲國將南海問題交國際仲裁法庭處理。
- 1996年紐西蘭仲裁法第14B項和2009年庫克群島仲裁法第2項皆規範,仲裁協議本身即意味著保密資訊的禁止揭露的義務,亦即每一份仲裁協議被視為具有保密性的法源基礎。
-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前項逕行起訴之情形,不適用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近15年來,年平均受案量約為170件,其中包括公共工程、涉外商事及兩岸間經貿事件;逾900位本地及來自世界各地不同領域之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教授等專業仲裁人登錄於本會仲裁人名冊。 凡依法得和解之民事爭議,諸如工程、技術合作、海事、證券、保險、國際貿易、智慧財產權、房地產……等,皆可向本會聲請調解與仲裁,並由經驗豐富之法務人員為當事人提供案件專案管理服務。 本會可提供以中文、英文,或中英文雙語處理案件之服務,所作出之仲裁判斷依法律規定及司法實務在國內外具有執行力。 第七十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中華民國仲裁法2025 第七十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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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仲裁協議當事人之一方,依民事訴訟法有關保全程序之規定,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如其尚未提付仲裁,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法院,應依相對人之聲請,命該保全程序之聲請人,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 但當事人依法得提起訴訟時,法院亦得命其起訴。 保全程序聲請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付仲裁或起訴者,法院得依相對人之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 如果進入仲裁程序,從仲裁庭組成開始六個月內必須作成仲裁判斷,必要時可以依職權延長三個月,如無法作出判斷,須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才能延長。
第三十八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1﹞未依本法訂立仲裁協議者,仲裁機構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經他方同意後,由雙方選定仲裁人進行調解。
中華民國仲裁法: 仲裁實務
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 常見的「仲裁規則」有商務仲裁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投資仲裁的「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的仲裁規則」等。 因此涉及國際仲裁時,無論仲裁機構或仲裁規則,都有許多不同的選擇。 一般大眾因跨國經商比較有可能接觸商務仲裁,下次簽訂商務契約時,可以考慮與對方事先約定仲裁地點、機構與仲裁規則等,減輕未來發生爭執時的麻煩。 不過,新北地院認為,新北市府起訴此件民事的「撤銷仲裁判斷」訴訟,已逾規定的30天時間,加上簡培城等人所涉刑案尚審理中,未被判決有罪確定,判新北市府敗訴,新北市府上訴後,亦遭高院判決駁回。 不過,此案上訴最高法院後,遭廢棄發回高院更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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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當事人未同意的情形下,ICSID目前尚不得公布任何判斷,僅得公布仲裁庭就法律理由的摘要。 仲裁庭亦被要求就仲裁程序中所獲知的所有資訊、判斷和判斷的內容予以保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現階段ICSID條約和仲裁規則正在對仲裁程序的保密性或透明化的設定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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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如果從客觀上與當事人嫌隙已經達公開化的程度,雙方開庭就吵起來,基本上認為這是有合理懷疑公正性的可能,當事人聲請迴避,結果不迴避,這樣的狀況過去仲裁協會有這樣的案例給仲裁人警告的處分。 仲裁法訂有仲裁人倫理規範的要求,如果在仲裁事件的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認為仲裁人顯然有違背倫理規範的狀況,可以在仲裁程序進行中,除了聲請迴避外,讓仲裁機構看看這個人到底適不適合處理仲裁。 現在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已修訂仲裁人選定的仲裁聲明書,這是這幾年參考其他國際律師協會迴避衝 突規定所訂的告知聲明書,可以讓當事人在選任仲裁人的時候篩選掉顯然不公平或有疑慮的仲裁人。 第46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第38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34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58条第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中華民國仲裁法: 政府採購
2.依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仲裁制度很在乎的是在爭議處理過程中,能夠讓雙方的對立性降低,為什麼要這樣講?
中華民國仲裁法: 政府採購爭議處理
﹝1﹞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但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構)、學校時,非經同條項所定機關之核可,不得申請仲裁。 這種解決紛爭的方法可以疏減訟源,晚近在各國愈來愈流行,而且愈來愈受到各國政府的重視與鼓勵。 第七十二条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中華民國仲裁法: 仲裁是什麼?國際仲裁又是什麼?
針對美國仲裁的國家報告強調,保密義務的要求是普遍被接受的實踐。 而根據2000年統一仲裁法第17項,仲裁人得依權限發布裁決,以防止任何保密資訊的公開。 而根據加拿大聯邦商務仲裁法,保密的義務應由協議而非法令來保全。
中華民國仲裁法: 仲裁週校園演講~郭清寶大律師主講《如何規劃適當的仲裁條款與風險趨避》
﹝1﹞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1﹞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仲裁委員,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二年通知勞工團體及雇主團體各推薦公正並富學識經驗者十二人至四十八人任之,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4﹞法院因裁決程序或內容與法令牴觸,未予核定之事件,應將其理由通知裁決委員會。 ﹝2﹞裁決經依前項規定視為當事人達成合意者,裁決委員會應於前項期間屆滿後七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請裁決委員會所在地之法院審核。 ﹝2﹞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1﹞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
中華民國仲裁法: 仲裁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目前的研究顯示,採取保密義務法域的增加數量是2010及2012年研究報告發表時的兩倍。 儘管大部分的法域並未就保密義務有任何條文規範,然而以區域仲裁中心聞名的國家,對保密義務是採取默示義務或明確法定義務作為規範。 而愈是近期所制定的條款,其涵蓋了更多細節資訊:包括義務的範圍、拘束的對象與法定的限制。 如此一來,連同在一開始介紹時所提到的2010年White & Case/QMUL的報告,為1988年台灣仲裁法的修訂案,其中增加目前所欠缺的保密義務的條款,提供了充分的理由。 為使我國仲裁更貼近現代趨勢,並且強化其隱私的特性,就仲裁程序有關的資訊、文件、證據及判斷,在其保密的定義與範圍上,都應該在仲裁法的修正建議中有適當的細節規範。
中華民國仲裁法: 工程技術專案
﹝1﹞仲裁協議當事人之一方,依民事訴訟法有關保全程序之規定,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如其尚未提付仲裁,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法院,應依相對人之聲請,命該保全程序之聲請人,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 ﹝1﹞仲裁協議所約定之仲裁人,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出缺,或拒絕擔任仲裁人或延滯履行仲裁任務者,當事人得再行約定仲裁人;如未能達成協議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仲裁機構或法院為之選定。 ﹝3﹞仲裁協議約定由單一之仲裁人仲裁,而當事人之一方於收受他方選定仲裁人之書面要求後三十日內未能達成協議時,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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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時當事人、代理人和證人的陳述和仲裁人的詢問都有完整紀錄。 中華民國仲裁法2025 另外,在開庭日期的安排、當事人雙方陳述機會,都會充分尊重並配合安排,在程度上與打官司略微不同。 專家判斷:仲裁人都是擁有各行業專門知識或經驗的專家,熟悉有關行業交易的實務與習慣,比法院更適合解決工商界由於複雜或技術性的商事交易所引起的專業紛爭問題。 第六十五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因此,仲裁判斷書的公開可以督促仲裁人維持仲裁判斷的品質。 二、仲裁結果不利機關:大家常說仲裁會輸,但是仲裁會輸的原因是什麼? 當然仲裁不公平是一個主要的原因,不過很多原因也是因為機關業主本來就應該輸,因契約規定得就不公平。
第六十九条 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十三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既然新加坡法律承認隱私和保密是仲裁的特性,保密的義務便得以仲裁合意的方式自隱私之特性涵攝於仲裁程序中。 因此,在新加坡的仲裁保密義務,係仲裁法的教義及奠基於不成文法之上。 當事人之一方,就仲裁人之選定或仲裁程序應通知之事項未受適當通知,或有其他情事足認仲裁欠缺正當程序者。 第二十八條 仲裁庭為進行仲裁,必要時得請求法院或其他機關協助。 受請求之法院,關於調查證據,有受訴法院之權。
“在武漢的房子都租好了,公司卻突然通知這個崗位不招人了。 “跳槽”不成反失業,是用人單位不誠信還是勞動者太冒失? 中華民國仲裁法2025 業內人士認為,“跳槽”需謹慎,勞動者可以通過與用人單位協商,處理好辭職和再入職的接續關係。 值得注意的是,打算“跳槽”後,勞動者應及時與新單位確認是否被錄用,並督促其發送入職通知書、簽訂勞動合同,避免承擔“被動失業”風險。 打算“跳槽”後,勞動者應及時與新單位確認是否被錄用,並督促其發送入職通知書、簽訂勞動合同,避免承擔“被動失業”風險。
中華民國仲裁法: 協會消息
﹝1﹞仲裁進行程序,當事人未約定者,仲裁庭應於接獲被選為仲裁人之通知日起十日內,決定仲裁處所及詢問期日,通知雙方當事人,並於六個月內作成判斷書;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1﹞當事人本於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裁決決定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或避免損害之擴大者,得於裁決決定書經法院核定前,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2﹞當事人於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定期間提起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者,法院仍得進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仲裁法: 第六章 訴訟費用之暫減及強制執行之裁定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建立有主任仲裁人名冊,裡面必須符合嚴格的積極資格要求,且無不符消極資格之仲裁人方可納入。 如果仲裁人作了仲裁判斷,在三年內或五年內曾經被撤銷,依據消極資格之限制,該仲裁人就不能在名冊內出現。 在這樣的制度下,仲裁人就會很小心,為了要被放在主任仲裁人名冊,必須確保仲裁品質。 仲裁協會定期檢討,如果有這種情況發生,可以透過委員會決議的方法把該仲裁人排除。 當然它可以找出比較有經驗的仲裁人,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常常是法官在選任主任仲裁人時參考的名冊。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有做過幾個案例,比如這個案件過去曾經有個判斷,有既判力效力所及,仲裁人明知有既判力,還作了一個違背既判力的判斷,這個會以違背仲裁人倫理認定,因為這是太明顯違背法令的問題。
中華民國仲裁法: 仲裁协议的转让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中華民國仲裁法 第五十六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第四十七条 中華民國仲裁法2025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 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