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原始文件由香港政府部門或法定機構簽發,友邦財務策劃顧問可就文件進行核實認證。 如原始文件由其他國家的機構簽發,請攜同正本文件於客戶服務中心經由我們的客戶服務大使為您安排即時核實認證服務。 ✅ 如遺產 (只有現金、銀行存款及強積金) 的數額不超過150,000元,可由遺產管理官以簡易方式處理,而無須聘請律師。 如果死者的殯殮葬費用已由你預先支付,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歸還你所支付的殯殮葬費用。
- 在中国大陆,公民去世後需至户籍所在地之公安機關(公安局、派出所等)户籍管理部门註銷戶口並由其出具死亡证明书後,方能办理殯葬等善後手续。
- 該承諾書書面確認該第三者不能籍由償還按揭而獲得該物業的任何權利。
- 如申領死亡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須出示死亡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或其影印本,或以往翻查死亡登記紀錄的結果;否則,申請人須先行提出翻查死亡登記紀錄的申請。
- 巿民可透過對外服務輪候情況網上查詢系統查看現場輪候情況(亦可透過智能手機掃描於取籌機上方或輪候票上的二維碼進行查詢)。
- 而一切留言之言論只代表留言者個人意 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讀者及用戶不應信賴內容,並應自行判斷內容之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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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稅務局的遺產稅署可協助你核實遺產的情況。 死亡證副本 但是,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你作為授予書申請人便有責任向有關當局檢查及索取遺產的詳情,以及填寫指明表格N4.1。 該處的職員亦不會檢查及核實相關資料是否正確。 香港法院(包括遺產承辦處)的遺囑認證司法管轄權只涵蓋在香港的遺產。 因此,任何在香港境外(包括在中國內地及澳門)的遺產,均必須根據遺產所在地的相關法律和規例來處理和管理。 事實上,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24A條清楚說明,死者的資產與債務是指其在香港的資產與債務而已。
死亡證副本: 申請翻查出生、死亡或婚姻登記紀錄,或相關的核證副本
而遺產管理人的權力是來自遺產管理書,所以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應由遺產管理書上的日期開始,而不是從死者去世那一刻開始。 某些價值不超逾 $400,000 的小額遺產可根據簡化程序申報。 不過,這些簡化程序不適用於遺產涉及土地權益、業務權益、股票(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外)或準備進行訴訟。 至於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註冊的公眾公司,新規定適用於公司交付的首份周年申報表及其後的周年申報表。 公司首份周年申報表(連同有關的財務報表、董事報告及核數師報告的經核證真實副本)須於問21所述的申報表日期後的42日內交付登記。 在處理遺體及遺產時,都有機會需要提交或出示死者的死亡證副本,建議親屬在辦理死亡登記時申請足夠的副本。
每份外地公文都有其特定目的,例如:結婚證明書證明有效的婚姻關係,死亡證確認某人已去世,而出生證明書則顯示某人父母的身分。 不過,不同的國家會以不同的形式和語言發出公文。 就死者在香港的遺產,本處只會根據申請人在申請遺產承辦時所選用的法定語文(中文或英文),簽發一份授予書。 只要你符合所有法律上的規定和就司法常務官的所有提問已提供他認為滿意的答覆,法庭便會發出授予書。 所需的時間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一般而言,簡單直接的個案平均需要大約5至7個星期;不過,如果申請本身不是簡單直接及/或涉及遺產的性質複雜,所需的時間便可能會較長。
死亡證副本: 1 遺產承辦處的辦公時間是甚麼?
授予書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通常授權承辦人全權處理遺產。 死亡證副本2025 因此,司法常務官有責任確保所有提問均已獲得他認為滿意的答覆,包括要求你提供證據和文件,證明在支持誓章內的事實(例如婚姻、出生、死亡等等)和各方之間的關係。 由於司法常務官有責任仔細審查申請人是否有資格取得授予書,所以你可能需要不止一次到遺產承辦處呈交增補資料和把進一步的文件或證據存檔。 假如你沒有時間或要處理其他事務,你可以書面授權他人替你把資料、文件或證據呈交和存檔。
- 死者的居籍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居籍決定了適用的法律,規管應向何人發出授予書,以及如何分配死者的遺產。
- 一般情況下,辦理辨認遺體的手續會於星期一至五(公眾假期除外)上午進行,請依照警方安排的日期及時間到達公眾殮房,並聯同負責死者個案的警務人員到接待櫃檯辦理登記手續。
- 費用:各家診所收費都不同,以台北市西醫診所收費表為例,相驗費大約2000~6500不等,死亡證明書前三份免費,每加一份260元,醫生出診交通費需由家屬支出。
-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你須攜同授予書的原件連同證明額外的資產及負債的文件前往稅務局遺產稅署申請修改遺產稅清妥證明書。
- 「自然死亡」及「非自然死亡」兩者之間的最大分別,就是後者的個案需要轉交死因裁判法庭。
- 如果輸入的資料與入境事務處的紀錄相符,你可以信用卡(VISA、Mastercard、JCB、銀聯)、繳費靈或轉數快繼續進行付款。
- 公司首份周年申報表(連同有關的財務報表、董事報告及核數師報告的經核證真實副本)須於問21所述的申報表日期後的42日內交付登記。
如公司及其高級人員擬親身到本處交付周年申報表,宜提前在星期五交付,以免需要繳交較高的登記費用。 如在限期過後的星期一交付周年申報表,便須繳付較高的登記費用。 另一方面,公司也可以考慮採用郵遞方式,在限期最後一日或之前交付周年申報表。 死亡證副本2025 如限期最後一日是星期日或公眾假期,請同時參閱問3。 如屬自然死亡的,申報人須攜帶在死者死前最後患病期間為其診治的註冊醫生所簽署的死因醫學證明書(表格18)和死者的香港身份證或旅行證件等文件。
死亡證副本: 第二部分 遺產承辦處
現時人們趨向於環保,故此為親人舉行火葬時,盡力保護環境,實為重要。 事實上,越來越多人同意,所選用的棺木,不論是式樣簡單,抑或是設計華麗,對死者同樣尊重。 因此,為親人選擇棺木時,最宜選用夾板、粗紙板或再造物料製造的棺木,因為這些棺木都十分適合火葬用途。 此外,金屬及貴重物品,亦不宜放置在棺木內進行火化。 死亡證副本 如在家中死亡,由子女或親屬將遺體移至硬板床上,換下臟衣服,也用溫水毛巾將遺體擦淨,換穿新衣褲後,將其口、眼合閉,然後將其手、足放直,以防遺體變形。
死亡證副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然而,如新的日期後於註冊日期,交契人士便須撤回先前的註冊申請,然後重新為文書辦理註冊。 假如親友不幸過身,無論係咪死於自然,身為家屬的首要任務係為其辦理死亡登記,亦即俗稱的 申請死亡證 ,辦理好死亡登記後,先可以為死者安排殯葬儀式。 根據《公司條例》,公司註冊處處長對於豁免繳付登記費沒有酌情決定權。
死亡證副本: 死亡登記之敘述證明翻譯
如死者並無立下遺囑提及上文第(1)段所指的財產,而死後遺下配偶,則該等財產須視為死者逝世後遺下給配偶、或為配偶的利益而遺下的財產。 “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是關於死者遺產的《知會備忘》於遺產承辦處登記時展開的。 請注意:“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本身在性質上是具“爭議性”的,很可能就是“訴訟”的開始。 採取任何步驟登記《知會備忘》、《警告書》、《應訴書》或《傳票》都可能會帶來法律後果,包括訟費。 因此,採取任何上述步驟前,你應先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死亡證副本: 3 遺產管理官在甚麼情況下會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遺產税署署長有權延遲繳税日期,而聆訊上訴的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亦可以上訴人的經濟困難為理由,豁免繳付遺產税款作為上訴的條件。 死亡證副本2025 如遺產執行人不清楚任何財產的價值,可於遺產申報誓章中註明該財產的存在,並承諾於財產的款額或價值確定後立即繳納遺產税。 遺產税是就死者「遺下」或應視為死者遺下的本港財產總值按相應遞增税率徵收的,該税率乃視乎死者逝世的日期而定,或 $100 的款額(就過渡期的遺產而言)。 另外,你必須申請及呈交資產及負債清單(包括額外清單)和遺囑(如有)的核證本和繳付217元(145元為法院費用,72元為謄寫費用)。
死亡證副本: 4 遺產承辦處的職員可以幫助我嗎?
讀者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要自行判斷及審慎處理,更要自行掌握市場最新變化。 若不幸招致任何損失,概與本網頁及相關作者與受訪者無關,本網頁概不負責 。 而本網頁所有專欄作者的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就死者身材的大小不同,棺木也分不同大小尺寸。 而食物環境衛生署對進入火化爐的棺木尺寸大小都有所規定,規定的尺寸上限為高度710毫米/闊度760毫米/長度1980毫米。
死亡證副本: 6 申請人的人數和年齡方面是否有任何規定?
有關指引可於遺產承辦處索閱,或於其網站下載。 遺產承辦處印有這些表格備取,其網站亦有這些表格可供下載。 另外,你必須帶同一切有關的證件、文件和證據,以證明你有權獲得授予書。 遺產承辦處協助司法常務官處理申請和提出提問,以確使授予書發給在法律規定下的適當人士;此外又協助他執行其他法定職能,包括遺產管理官的工作。 申請費用以及需要提供的證件,根據申請開立死亡證明地點的不同,都會有些微的差異,詳細情形以該處公告為準。 一般來說,死亡證明書我們會建議家屬一次申請10~15份正本,以防數量不夠的情形,減少再一次跑行政流程的時間消耗。
死亡證副本: 銀行服務及支付
我們將以已故客戶戶口內的可用結餘,抵銷其信用卡部分或全部未清還的欠款。 若戶口結餘餘額不足,我們將致函遺產代理人說明須償還的金額。 若遺囑認證並非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出,我們在遺囑認證取得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重新蓋章後,方可依照遺囑認證採取行動。 若海外遺囑認證不能取得高等法院重新蓋章,您需要申請新的授予承辦書。 遺產申報誓章及遺產呈報表須交予遺產税署,而有關税款亦須於遞交上述文件時或於死者去世日期起計 6 個月的限期內清繳(以較早者為準)。 如上述文件於死者去世日期起計超逾 12 個月才交予本署,除非對逾期提交有合理辯解,否則,本署會就該延誤徵收雙倍遺產税款。
死亡證副本: 5 死者去世多時,但從來沒有人申請/取得授予書,我現在還可以申請嗎?
尚存租用人並須取得遺囑執行人/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的書面同意,並在其在場下才可取去有關物品。 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可申請檢視證明書,並須提供足夠證據支持申請。 在這情況下發出的檢視證明書會列明有關的事項。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9條規定了可提出申請授予書的人士的優先次序。 不過,要解答上述問題,還是要對規則中的一些專門名詞有所理解,以及對有關的遺囑加以詮釋。 你如果有任何疑問,應該考慮徵詢獨立的法律意見。 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在沒有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遺囑認證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辦妥後申報人會獲簽發死者的死亡登記記項核證副本(一般稱為“死亡證書”)。 如死者有訂立遺囑,便應由遺囑執行人提出遺產承辦,並申請遺產承辦書。 但如死者沒有訂立遺囑,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可提出的申請人仕的優先次序如下: 配偶, 死者的子女,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死者的兄弟姊妹。 遺產承辦書不可以發給超過四名人士,如遺產涉及未成年的受益人或享有終身權益的人,則必須發給不少於兩名人士。 一個人去世後可能會留下一些遺產,例如銀行存款、汽車、股票、物業等等。
非自然死亡的先人遺體,一般經由警察送至所屬地區之公眾殮房,然後由警方為先人之親屬安排日期到殮房辦理認屍手續。 系統會要求你輸入申請檔案編號和資料當事人的出生日期。 如果輸入的資料與入境事務處的紀錄相符,你可以信用卡(VISA、Mastercard、JCB、銀聯)、繳費靈或轉數快繼續進行付款。 死亡證副本 但是,如果授予書基於某些原因遺失或錯置了,而管理遺產或其他方面需要使用該授予書,你可以親自或經由香港的律師行申請授予書複本。 死亡證副本2025 如果受益人已達成共識,你可以將有關工作或其任何部分轉交專業人士,如律師和會計師。 但是,遺產承辦處的職責並不是協助承辦人管理遺產,而該處的職員亦不會提供此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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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處理死者的遺產前,必先要到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提出遺產承辦,依照法律程序從而取得遺產承辦書。 死亡證副本 遺產承辦書是由遺產承辦處發出的一份法庭文件,授權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領取所有遺產,清還死者的債項及分配遺產予遺產受益人。 遺囑執行人的權力是來自死者的遺囑,所以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由立遺囑人去世那一刻便開始。
死亡證副本: 聯合辦事處 – 辦理死亡登記、申請及安排火葬、土葬
如公司不再經營業務,你可考慮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750條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撤銷公司的註冊,或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V部將公司清盤。 本局對已故納稅人生前收入的徵稅期限,為已故納稅人去世日期起計的一年內,或在《遺產稅條例》所規定的任何誓章遞交日期起計的一年內,兩者以較遲者為準。 如〝遺囑執行人〞不打算代已故納稅人申請個人入息課稅,則不需在有關報稅表內呈報已故納稅人在合夥業務所佔利潤的資料。 所有屬於非自然死亡個案,均會報告予死因裁判官。
死亡證副本: 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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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公眾公司如在申報表日期後的42日內交付周年申報表,每年登記費用為港幣140元。 如沒有在訂明時限的42日內交付周年申報表,便須繳付大幅度提高的登記費。 公司須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62條就每一個財政年度,在公司的申報表日期後的42日內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 公司須根據《前身條例》(即在《公司條例》(第622章)生效前不時有效的《公司條例》(第32章))的第109條,在每年的周年大會後的42 日內,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 《公司條例》(第622章)附表6第3部只適用於公眾公司及擔保有限公司。 該條規定,公司交付周年申報表時,必須一併交付財務報表及附連的核數師報告和董事報告的經核證真實副本。
不過,銀行可能會要求尚存租用人提供足夠證據,證明死者去世超過 12 個月。 」表格作登記用途,並詢問你會將遺體「土葬」或「火化」。 如欲將死者遺體交由政府代為收殮,請通知殮房職員。 出生登記處的地址及辦公時間死亡登記處的地址及辦公時間婚姻登記處的地址及辦公時間此外,你亦可瀏覽上述網上服務的常見問題。 當你到達領證登記處時,你需提供確認書的列印本或申請檔案編號,以便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有關證書的核證副本。 即翻查不屬於「特定查冊」類別的紀錄,例如該名人士的個人資料不能確定(申請人未能提供該名人士的確實姓名及∕或確實出生日期,以供本處翻查紀錄)。
本頁將為你介紹哪些人士可使用這項網上服務、服務使用方法、以及在哪裏可找到詳細資料。 《2005 年收入(取消遺產税)條例》[下稱 “條例”] 於 2006 年 2 月 11 日生效。 隨著取消遺產税,無須就該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遞交遺產申報誓章或呈報表,或領取遺產税清妥證明書以申請遺產承辦書。 凡在 2005 年 7 月 15 日或之後但在 2006 年 2 月 11 日之前去世的人的遺產(“過渡期的遺產”),如基本價值超逾 $7,500,000,只會被徵收 $100 的象徵性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