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也認為,雖然於公共空間擺放物品是錯誤的行為,但D管委會無權擅自丟棄他人擺放於公共空間的物品,最後法院判決D毀損罪成立。 公寓大廈的公共空間屬於住戶的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必須要遵照設置目的,與通常的使用方法來使用。 在迎向電動車普及的路上,除了公有充電站的建置議題外,民眾的私有停車位可否安裝充電樁,也一直被視為電動車能否被更多消費者接受的重要關鍵。 而民進黨立委趙天麟提案修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要就是針對電動車車主若要在自家大樓停車場裝設充電樁,管委會及區分所有權人,不得再以安全性、電力負載不足等理由拒絕裝設,目前已經一讀通過。
不過有值得討論的一個問題,機械停車位通常是多個車位一組,透過車位的上下、水平移動讓車輛得以停放及駛出,單一車位的「車台」是專屬某一住戶使用,是屬於約定專用部分無疑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機械停車位規範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區分所有人之間具有共有之法律關係,為維護建築物之良好狀態、增進整體之共同利益,住戶之間就建築物所有關係及管理有加以協商約定之必要。 但如果社區規約禁止住戶將約定專用之停車位提供予他人使用,或對於提供之人身分有所限制(例如規定僅能出租給同一社區住戶),則依規約之規定為準。 第三個部分,輔導公寓大廈設立管理委員會,提升住戶居住安全及品質,以及弱勢的照顧,為了保障經濟社會弱勢族群的居住安全,縣府編列預算協助進行公安檢查,並購置必要的消防安全設備。 前項公寓大廈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其歸責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並於一個月內,起造人再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機械停車位規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管委會有權擅自調漲停車位的費用?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機械停車位規範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 一般地下室停車位是以共同使用部分性質辦理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或部分有購買停車位者共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由各共有之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享有全部之使用權,但是透過共有人之分管使用約定,各購買停車位之區分所有權人就特定停車格即享有專用使用權。 此外,根據第15條第1項規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因此,無論其汽車停車位屬於共用部分或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都必須依社區規約及法令規範使用,停放機車、腳踏車或放置雜物等類似行為,通常會被規約所禁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機械停車位規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介紹
共有之共用部分設置停車場,如有分管契約,將其專有部分移轉於他人,其所屬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隨同移轉,縱就與其分管停車位相對應之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他人亦取得其所有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機械停車位規範 不過,對於到底怎麼樣才算是妨害安全、衛生,怎麼樣才算是妨害正常使用或違反區分所有權人之共同利益,相信對於許多住戶而言,恐怕也難以存有一個相當一致的標準,且住戶往往更會針對這樣子的問題爭論不休。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機械停車位規範 因此仍然建議,住戶在將停車格用作停放汽車以外之用途前,應該先瞭解一下社區對於「停車位使用」是否有透過規約訂有具體使用規範,以避免相關爭議的產生。 如同本文前面所提到的,法定停車位乃是所謂的約定專用部分,因此原則上來說,住戶即可於約定之範圍內自由使用收益;另外,就增設停車位或是獎勵停車位之使用戶而言,若該停車位乃為具有獨立產權之專有部分時,則使用戶對於該專有部分即有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
- 三、若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五款規定,於本停車場內私自安裝或堆置物品者,管理服務人員得逕予清除,並得禁止停車七日或處一千五佰元罰鍰。
-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 註二:所稱約定專用部分,係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參照)。
- 因此,將機車停放在未劃設機車格的地方,或以「見縫插針」的方式隨意停放機車,依一般具體情形判斷,極有可能構成上開民、刑事上法律責任。
- 約定專用部分之停車位使用權利,本質上為使用權,停車位使用權隨分管契約變動而變動僅係共用部分「約定專用或分管主體(持分移轉予他人)」變更,而不喪失其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
- 縱使該設備是數名住戶所使用,應解為「約定複數住戶專用」的部分,不應擴張成「約定共同部分」讓管委會要用公基金支出,等同讓其他完全沒使用到這組車位的住戶也要分擔修繕費,也有失公允。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機械停車位規範: 大樓機械式停車位損壞,維修費如何分擔?
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第十四條 公寓大廈有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機械停車位規範: 「車位是我買的,管委會可以重新劃位?」不動產律師教戰三個步驟,保障自身權益!
第十五條、因個人疏失造成公共設施〈備〉毀損者,應主動告知管理中心,並負賠償之責。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機械停車位規範2025 如未主動告知,經管理中心舉證查報後,加收舉證查報費新台幣元,此項罰款納入大樓管理費收入統籌運用。 第十條、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品〈易燃物、爆裂物等〉,管理人員如發現可疑時,得經車主或駕駛人同意後,查驗車內及後車箱,以策安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機械停車位規範: 二、停車場屬於「約定專用」,需依規約使用
第四條、本大樓地下停車場為大樓住戶專用,所有車位使用人應共同維護地下停車場之安全及清潔事宜,違者依住戶規約及相關法令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機械停車位規範 有法院見解認為上開機械設備既屬多人使用,即認定係「約定共用部分」,會變成管委會有修繕的義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機械停車位規範2025 綜上,來函所詢事宜,請依個案事實之認定及上述有關規定,本於職權核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機械停車位規範: 大家問車位及停車權益 律師親自回答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 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曾有人在遭到管委會反對安裝充電設備時指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2條有提到「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來要求管委會應依法設置,不過這條法律是民國108年才新增的條例,而行政法並不溯及既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機械停車位規範: 寓大廈管理條例 機械停車位 規範-房地產熱門討論及分析,精選在PTT/MOBILE01討論議題
「剛才講到聖母院有尖塔,我們可以注意到,泰姬瑪哈陵的屋頂也是尖頂,同樣象徵著天空和地球之間的聯繫。皇帝沙賈汗希望透過泰姬瑪哈陵向上連接,跟他⼼愛的瑪哈王后能夠永恆緊密在⼀起。」泰姬瑪哈陵在風水上還有一個特點,就是利用水池來達到陰陽平衡的作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機械停車位規範 「水是陰性的象徵,而白色大理石所建造的陵墓則是陽性,因此,水池的存在可以平衡建築物和自然環境之間的陰陽能量,創造出和諧的能量和氛圍。」除此之外,江老師也認為在像印度這樣炎熱的地區,利用水池的清涼氣息,撫平人們的情緒、創造安定氛圍,進而幫助人們減輕壓力、放鬆身心。 因此泰姬瑪哈陵也是一個「應天、應地、應時、應人而制宜」而建成的建築典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機械停車位規範: 公寓大廈個人停車位能否堆放私人雜物?
大廳、花園、樓梯間、停車場等公寓大廈的公共空間,是所有住戶都有權可以使用的空間。 但,有些住戶的「使用」卻不太一樣,例如在公共空間裡堆置鞋櫃、紙箱、裝潢木板到你難以想像的其他私人物品。 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具有機械停車設備丙級裝修技術士資格之昇降設備檢查員得充任機械停車設備檢查員併發給臨時檢查員證。 但應於期限內依第一項規定取得檢查員證,逾期未取得檢查員證者,不得辦理機械停車設備檢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機械停車位規範: 大樓不得拒絕裝設充電樁 電動車霸王條款一讀通過
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五十四條規定,於依前項召開或成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準用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 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機械停車位規範: 公寓大廈管理,案例分享,社區標識實用圖檔分享,
I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如果冷氣是懸掛在公寓大廈的外牆上,因為公寓大廈屬於民法第799條規定的區分所有建物,外牆在構造上和使用上不具有獨立性,所以是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不能認為是該樓層住戶單獨所有,而任由該樓層住戶任意使用。 第五十九條之一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處理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專家、學者及建築師、律師,並指定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辦理公司登記,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後,始得執業。 第十二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機械停車位規範: 管委會可以限制汽車位不能停「機車」嗎?律師談實務:其實多數法院這樣判決….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例如,住戶A擅自在地下二樓的防空避難空間以木材製作隔間,當作私人儲物室,B管委會因此請清運大隊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機械停車位規範2025 但法院認為,雖然住戶A濫堆雜物違反規約與法律,但依照法律,B管委會只有報請主管機關處理的權限,並沒有將他人物品視為廢棄物而清運的權限,因此判決B管委會有賠償責任。
又例如,如果是發生在桃園市,依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6點第2小點規定,就算是拍照列管的情況,如果影響公共安全、公共通行、古蹟保存,或違反公寓大廈規約規定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舉報者,仍應查報拆除。 您應釐清機械式停車設備可承受重量為何,對方之使用是否會造成機械式停車設備毀損。 若有造成設備毀損之虞,您可以請管委會制止對方之行為,若不接受可依民法第821條、767條中、後段請求除去或防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機械停車位規範2025 郭紀子表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的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過但書所指的約定事項,不得違反以上條例及建築法令的規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修正施行前,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得設置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並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其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之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設置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機械停車位規範: 第二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這種爭議在大樓屢見不鮮,其實在公寓大廈裡,除了非常少數有獨立出入口或車庫鐵門,而有獨立產權的車位外,大部分以持分約定專用(在謄本上建物持分會比沒有車位的人多)的大樓車位,都必須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地下停車空間就是停車用,依法是不得堆放雜物的。 住戶違反上述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住戶仍不遵從,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主管機關得依第49條規定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亦可按其性質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看到上面內容,這個判決是說社區有效規約制訂之「地下停車場管理辦法」,明文禁止將機車停放於汽車停車格內,所以住戶請求法院同意機車可放在停車位,但是法院沒有允准。 這種爭議在大樓屢見不鮮,其實在公寓大廈裡,除了非常少數有獨立出入口或車庫鐵門,而有獨立產權的車位外,大部分以持分約定專用(在謄本上建物持分會比沒有車位的人多)的大樓車位,都必須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地下停車空間就是停車用,依法是不得堆放雜物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機械停車位規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機械停車位規範 其實在公寓大廈裡,除了非常少數有獨立出入口或車庫鐵門,而有獨立產權的車位外,大部分以持分約定專用的大樓車位,都必須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地下停車空間就是停車用,依法是不得堆放雜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