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及環境衛生署(食環署)負責處理 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第12條 訂明的妨擾行為。 如侵佔土地導致原告人遭受實際損失,例如土地因遭受破壞而貶值,原告人便有權取得賠償,以補償他的損失。 如被告人佔用原告人的土地,原告人可獲得的賠償便會是使用土地應支付的合理費用。 如案件涉及妨擾事故,除非土地擁有人的家人對土地擁有足夠的操控權,否則他們亦沒有權控告他人侵佔土地。
反觀上文提及的第15項訂明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任何樂器屬違法,容易使人覺得有違《基本法》第34條賦予巿民進行文化活動的自由,該項條文是否違反《基本法》第34條,須留待將來由法庭裁斷。 綜觀上述法例,執法人員如發現任何人士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或在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下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任何樂器,即可進行檢控。 妨擾罪2025 資料顯示,一二年時任社民連副主席的吳文遠,趁當時的國家主席胡錦濤車隊途經東涌時,涉嫌拋擲印有李旺陽肖像的T恤,被控普通法下的公眾妨擾罪。 當時裁判官曾建議修改控罪為《簡易治罪條例》下的公眾妨擾罪,惟考慮到對辯方不公,決定不修改控罪,最後被告脫罪。 減除令可規定任何人遵從相關的妨擾事故通知的各項或其中一項規定,或在該命令所指明的期限內減少妨擾事故,或採取必須的措施防止同類事故再發生。
妨擾罪: C.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於2005年,一個英籍男教師在六四前夕打扮成蜘蛛俠,爬上中環大廈外牆頂部,被控對公眾造成滋擾,判監21日。 過往控方以妨擾罪檢控示威活動的案件並不多,控方2013年曾以此控罪,控告時為社民連副主席的吳文遠,以印有已故民運人士李旺陽的T恤,擲向國家主席胡錦濤途經的車隊。 事實上,雨傘運發生前夕,雙學三子:黃之鋒、周永康及羅冠聰,在2014年9月26日晚上,因發起衝公民廣場被捕,最後亦只被控非法集結及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
如滲水發生在私人物業,業主應先查出原因,如情況許可,便應與相關住戶和業主合作,進行維修。 《狂犬病條例》 第7條
妨擾罪: 普通法控告須證明對公眾造成影響
訂明,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的特准人員可捕捉及扣留任何在公眾地方出現,而沒有繫上狗帶或受控制的狗隻;以及任何在其他地方出現,而按常理可從該處走到公眾地方的狗隻。 如特准人員獲賦權捕捉及扣留動物,但在合理情況下並不可行,他可改而毀滅該動物。 有些多層式大廈不容許業主或住客在處所飼養動物,大廈公契會列明業主或住客是否可以飼養動物,有時物業經理可批准個別業主或住客飼養動物,有些情況則訂明大廈完全禁止飼養動物。 由於小額錢債審裁處無權發出禁制令,強制停止您的鄰居繼續作出干擾行為,因此,如滋擾持續,小額錢債審裁處便可能不再適合解決紛爭;屆時,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視乎申索金額而定)便可能較為適合。 即使物業持有人或佔用人沒有製造滋擾,但明知滋擾存在、有可能知道滋擾存在,或有可能知道滋擾有機會在其單位內發生,卻仍然任由滋擾持續,他便須負上法律責任。 如受影響單位屬出租單位,租客便是興訟的正確訴訟人,但如果有關干擾造成永久損害而非短暫滋擾,業主便可就此提出訴訟。
用上述方式起訴,除了刑罰明顯較低,有時亦只會以傳票方式檢控。 妨擾罪 刑罰方面,最高只被判罰款500元及監禁3個月外,亦要在案發後6個月內提出檢控。 佔中三子及6名曾參與雨傘運動的人士,在事發生兩年多後才被控,還要是過往較少引用的妨擾罪名。
妨擾罪: II. 私人滋擾
第4條 妨擾罪2025 的規定,不得在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在住所發出擾人的噪音。 妨擾罪2025 律政司過去很少引用普通法妨擾罪起訴,較著名的案例是2008年8月9日一名外籍人士Pearce趁北京奧運開幕日,攀上青馬大橋龍門架示威,警察及消防處決定封閉大橋導致交通擠塞。
- 審訊期間,辯方有承認吳曾拋出T恤,裁判官曾指出,因以普通法提檢控,其定罪原素須包括對公眾造成損害,故提出想改以《簡易治罪條例》提出檢控,但遭辯方反對,因這干擾了辯方的抗辯策略。
- 由於這屬刑事檢控,一經定罪,會留下刑事案底,最高刑罰為入獄7年。
- 原告人根據普通法就滲水滋擾事故提出民事訴訟時,必須證明(1)滲漏源自被告人的物業;及(2)被告人對其物業滲水有實質認知或推定認知。
- 賠償通常包括維修費用、暫住其他地方的費用、物業貶值帶來的損失,以及因遭受滋擾而不能享受方便舒適的生活所造成的一般損失。
- 一案中,法庭便裁定案中被告因燒香而產生的煙霧及氣味構成滋擾。
- 法庭會判斷有關行為是否可能破壞社會安寧,亦即考慮該種行徑有否可能觸怒普羅市民,但不會判斷社會安寧是否已遭到實際破壞。
- 蔡指出,警方向夏慤道的群眾施放催淚彈,結果引發了持續的佔領運動,其規模是完全沒有人預計得到,也是前所未有,這是施放催淚彈的結果,示威者原意只是短時間留下來。
過往佔中被捕者多以《公安條例》控告,何以今次改以普通法檢控,陸偉雄指律政司會按照個別案件的舉證、定罪機會及罪行元素,去決定以哪種控罪起訴。 如食環署信納法例訂明的妨擾事故確切或有可能發生,不論滋擾者是故意或疏忽而構成滋擾,署方仍可向滋擾者發出通知,要求他在通知訂明的期限內將妨擾減低,及/或採取行動預防有關妨擾再次發生。 如食環署認為適當,亦有可能在通知指明為達致上述目的而須進行的工作。 任何持續或重覆的行為或事態不合理地嚴重干擾他人的住所,或干擾他人使用或享用該住所,均視作妨擾事故或滋擾。 根據香港法例
妨擾罪: 香港
例如在刑事訴訟中,任何人如在警方調查過程中作出虛假口供,已可能觸犯這項罪行。 故今次起訴將會引用普通法提出刑事起訴,一旦入罪最高刑罰可判入獄7年。 佔中三子、學聯和多名民主派人士等9人,今天下午和傍晚被要求到警署報到,並預告將被控以「公眾妨擾罪」。 「公眾妨擾罪」在香港法例是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之下,一般只用以控告一些較輕微的滋擾罪行,最高刑罪不過罰款500元及判監3個月。 兩種控罪的不同,最大的分別在於,刑事成分的妨擾罪,其定罪原素必須包括對公眾造成損害。
妨擾罪: 公眾妨擾罪涉危害公眾生命財產
由於普通法罪行較空泛和模糊,惟刑事罪行的重要原則是要清晰和確定,讓市民知清楚明白哪些行為會墮入法網,因此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如英國、澳洲和香港多年都致力以立法形式訂明普通法罪行。 而《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則是以成文法訂明公眾地方的妨擾罪,第4A條更清楚訂明若有關行為對在公眾地方的人士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可罰款5000元或監禁3個月,並必須於案件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檢控。 妨擾罪2025 正因為成文法罪行的定義和罰則較清晰和明確,法庭一般較認同以成文法作起訴基礎。 妨擾罪2025 避開起訴時限和罰則規範不是選擇以普通法起訴的好理由,即是說如成文法的罪行較適合案情,律政司不能因為過了起訴時限,或希望被告得到較重的懲罰而選擇引用普通法罪行提出起訴。
妨擾罪: 妨礙司法公正
聯合辦事處亦可向法庭申請「妨擾事故命令」,命令有關人士減輕滋擾情況。 任何人沒有遵照法庭命令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另加每日罰款450元(《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第127(7)(a)條 及 附表9
妨擾罪: 【話你知】「公眾妨擾罪」最高囚7年
過去一般示威活動演變成衝突事件,一般只會控以非法集結罪,通常只在裁判法院審理;然而控方今次控以的妨擾罪,最高刑罰7年,大有可能轉至區域法院審訊。 隨着近年示威活動規模愈來愈大,控方引用的控罪似乎亦有愈來愈重的趨勢。 封閉令可禁止任何處所或船隻供人居住,但申訴人必須向法庭提出證據,致使法庭信納該等處所或船隻因妨擾事故而不宜居住,封閉令才可發出。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已發出
妨擾罪: F. 法庭的司法管轄權
)。 妨礙司法公正(英語: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出自英格蘭和愛爾蘭法律,是指在司法過程中通過干擾、欺騙等手段,使法庭作出偏向自己或第三者的判決,以致公義不能得以彰顯。 由於部分司法管轄區沒有就該可公訴罪行制定罰則,所以可判處的監禁刑期並沒有上限[1]。 遭受「私人滋擾」影響的人一般有權減除他人作出的滋擾,因此可在不破壞社會安寧的前提下進入滋擾者的物業。 不過,一般情況下,並不建議使用此方法解決問題,此方法這只適用於相對簡單的事件——這些事件一般不值得花費開展法律程序,或不急須即時處理。 減除安排對犯錯者及其他無辜人士所造成的影響,必須減至最低;如有減除以外的其他方法處理問題,則必須選擇及採取對犯錯者損害最低的該種方法。
妨擾罪: 【法律百科.妨擾罪】以普通法起訴妨擾罪 最高可判入獄7年
第24條 ,將狗隻咬人的事故通知最近的警署,並以穩妥方式扣留該狗隻;如有違例,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元。 除非已取得有效的建築噪音許可證,否則任何人均不可於下午7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使用機動設備進行裝修工程( 妨擾罪 《噪音管制條例》 第6(1)條
妨擾罪: 干擾的範圍、程度及持續時間
如特准人員獲賦權捕捉及扣留該狗隻,但在合理情況下並不可行,他可改而毀滅該動物。 但凡特准人員有合理理由相信扣留該狗隻將相當可能影響其他同樣遭扣留的動物之健康,法例亦容許他將該捕得的動物毀滅。 香港法例 第421章《狂犬病條例》 妨擾罪2025 第24條
妨擾罪: 動物產生的噪音
如成功定罪,則可將刑罰大幅提高至最高判囚7年,並會留下刑事案底。 控方亦可以引用普通法就妨擾罪提出刑事檢控,若控方認為當中所涉的擾亂行為,有可能對他人生命或利益造成威脅或影響,且不止是少數的鄰居或街坊,而是令廣泛市民也受影響,便會用這方式提出檢控,故控罪原素亦須包括對公眾造成妨礙。 由於這屬刑事檢控,一經定罪,會留下刑事案底,最高刑罰為入獄7年。 除了「私人滋擾」,部分滋擾亦屬法例訂明的滋擾,即是以法例條文明確訂明滋擾,或透過條文隱含的意思界定滋擾。 如閣下的鄰居作出法例訂明的滋擾行為,您可向相關政府部門投訴,當局可向您的鄰居發出「妨擾事故通知」,要求他減少或停止作出滋擾行為;如情況沒有改善,滋擾者便觸犯刑事罪行。
附表9 妨擾罪2025 )。 如受滋擾者須進入他人物業以減除滋擾,除非屬緊急狀況,否則須發出通知。 先是被告之一戴耀廷昨天自辯,他為香港爭取民主運動及公民抗命辯護,結案陳詞融合了法理、道德、政治、個人宗教信仰的依據。 其餘幾位資深大律師接著連續兩天為其餘八位被告逐一反駁控方的指控,並就憲法權利、示威、集會、表達自由作陳述。 律政司以普通法中的妨擾罪和煽動妨擾罪起訴前年雨傘運動的發起人與參與者。
妨擾罪: A. 滲水的常見成因是甚麼?
任何住用處所的業主、租戶、佔用人或掌管人,於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明知而准許或任由噪音從該住所發出,並因此對他人構成煩擾,即屬犯罪( 《噪音管制條例》 第4(2)條 )。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元及監禁6個月(香港法例
妨擾罪: 妨擾罪不應成為武器
法律學者指出,根據過往案例,公眾妨擾罪定罪元素,包括被告行為有否危害公眾生命財產,或阻礙公眾行使共享權力。 就佔中案,他指出,人大八三一決定規定了行政長官選舉辦法,對香港政制有根本的影響,所以引起廣泛的關注,反對該決定的市民有權示威,這是《基本法》賦予的權利,學民思潮和學聯就是要反對這個決定。 但警方卻封鎖前往政府總部的道路,而控方沒有重要的證據證明警方的措施是必須及合比例,甚至為何是合法。
第127(7)(a)條 及 附表9 妨擾罪 妨擾罪 )。
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任何人的行為如對他人構成實際傷害或可能構成實際傷害;或對某人的財產構成實際傷害或可能構成實際傷害,而當事人在場,便屬破壞社會安寧。 如有人擔心自己因襲擊、聚眾毆鬥、動亂、非法集結或其他滋擾行為而受傷害,亦表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已經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