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有關違例建築物是發展商做成,亦和管理公司無關。 發展商和管理公司是不同的法人,周女士無權將別人的責任放在管理公司身上。 法團指,兩個單位拖欠的管理費連利息已將近20萬元,法團早前經諮詢律師意見後,決定向法庭申請拍賣兩個單位以追討管理費。 今日,執達吏上門進行收樓程序,豈料收樓過程一波三折,先是於曹姓屋主單位發現人類骸骨,再於馬姓馬主單位遇到男子於單位內縱火事件。 法例雖然規定法團必須定期公開財務報表,但條例未有訂定懲罰制度,令個別法團有恃無恐。 欠交管理費案例 連續六七年未曾公布預算報表及年終核數報告的將軍澳居屋景明苑,早前遭前物業管理公司入稟追討600萬元欠交的管理費。
陳法官指出周女士在管理公司向她追討欠交管理費前,完全沒有作出任何書面投訴,而是在事隔5年後,才首次提出。 當時周女士的投訴亦只涉及單位外牆和冷氣機漏水,和A、B房無關,更沒有提過近200萬元的財物損失,而該些財物損失都在2004年9月才首次提出的。 除了拖欠管理費,屋主亦被銀行追債,其中花旗銀行自2009年起,多次向屋主追討其於2004年向銀行借的26萬元借款。 大廈的信箱見到,屬於該單位的信箱被不同信件塞滿,警方初步發現,最少自2013年起,屋主信箱已沒有被翻開過的跡象。 今日,執達吏上門收樓時,於單位一房間發現一副懷疑人類骸骨。
欠交管理費案例: 法官指若擱置售樓令,新業主的利益會受影響
業主所交的管理費,除用於屋苑保安和各項設施的日常運作與維修,盈餘可撥入維修基金,以便屋苑應付緊急大型維修項目,或支付大維修的費用。 因此當屋苑需要進行大維修時,如有充裕維修基金,便可減輕業主負擔,甚至全數開支都有機會由維修基金支付,業主便可以分毫不出。 欠交管理費案例2025 在1989年入伙的太和邨,單位數目近7,000個,於2000年透過租者置其屋計劃,把單位出售給所屬租戶,現時有八成單位已出售。 對於今次有單位懷疑偷電,據了解,管理處事後已報警,警方亦即場拘捕事主,現時疑用作偷電的電綫已被拆除。 「人無恥則無敵!」有太和邨居民向《香港01》投訴,有欠交管理費逾30個月的單位住戶,近日公然用多個電拖板接駁大廈電錶房,涉嫌偷電。
發現白骨的單位由姓曹屋主於1988年以38萬元買入,根據大廈張貼的通告,單位於2005年12月起開始拖欠管理費,至今已有近13年沒有繳交近8萬元的管理費。 而根據土地註冊處的資料顯示,業主立案法團自2009年起多次向屋主發出律師信件,指其拖欠管理費,要求繳交均沒有回音。 2017年,法團委託律師於當年向法庭申請押記令,向單位進行「釘契」。 欠交管理費案例 在懷疑欠交管理費的同時,該法團主席也被指拒交工程費用,放任大廈消防維修工程拖延。
欠交管理費案例: 每年按通脹調整
警方於10月26日及29日,拘捕兩名本地男子及一名本地女子,年齡介乎28至31歲。 案件列作「竊取電力」,交由大埔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二隊跟進。 三名被捕男女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11月下旬向警方報到。 據律師(一般)事務費規則(第159G章)第3條,如沒有預先協議,律師收費是依據附表所規定的費用。 附表I第1部是適用於成立按揭及押記事務。 欠交管理費案例2025 而解除及撤銷押記則是依據第II附表第2條計算。
- 一般管理費會每年根據屋苑的經濟情況、通脹、加薪幅度等作出調整,大多數情況下管理費每年都會向上調,就算屋苑管理費有盈餘,亦不會退回給業主,最多只會考慮凍結管理費水平。
- 在1998年及2002年立案法團(本案被告人)曾申請林玉駒(此案原告人)破產,後來事情解决了。
- 附表I第1部是適用於成立按揭及押記事務。
- 據我理解公契第23頁第11條(h)段第(i)分段是有關利息,我在上文第7段已有說明,這分段並不授權收取行政費。
根據律師行調查結果,時任法團涉及不當開支的金額超過240萬元,其中法團會議室裝修就花費了近74萬元,又購買了總值超過11萬元的佛具、另有水族器材、魚類等費用約7萬元。 其他問題開支還包括買酒、委員津貼等不合理費用。 將軍澳一個屋苑早前要進行大維修,入圍承辦商的工程費竟高達1.7億元起跳,惹起居民譁然,各小業主決意在業主大會上透過手上一票使招標程序推倒重來。
欠交管理費案例: 太和邨涉嫌偷電單位欠交管理費逾3年 法團忍無可忍擬釘契
高少瑋律師代表被告人,他說原告人尚有其他欠款,我批准被告人再入誓章列明所欠款項。 被告於7月24日及7月31日再存檔合共兩份誓章,被告用各附表列出原告人所欠的費用,但沒有詳細說明那一項已付,那一項未付。 據法例規定,法團管委會每年要擬備預算並列明各項支出的預算、每12個月擬備財務報表,以及每3個月擬備收支概算表。
個別業主擬報警,但苦於手上毫無證據,令調查困難重重。 欠交管理費案例 業主所交的管理費,除用於屋苑保安和各項設施的日常運作與維修,如有盈餘可撥入維修基金,以便屋苑可應付緊急大型維修項目,或支付大維修的費用。 所以當屋苑需要進行大維修時,如有充裕維修基金,可助業主減輕負擔,甚至有機會全數開支都由維修基金支付,業主可以分毫不出。
欠交管理費案例: More in 按揭指南:
此時,一直準時繳交管理費的小業主們才如夢初醒:何以管理費未落入管理公司戶口內? 每月所交管理費又落在誰人口袋? 欠交管理費案例 連串疑問未解之際,業主再得悉另一噩耗—官司敗訴,小業主要清付拖欠的管理費、堂費、利息,合共賠償819萬元,否則全幢大廈單位會被「釘契」。 如大廈公契指明,所有業主(不論新舊業主)均須承擔大廈拖欠之管理費,則新業主仍要負責舊業主所欠管理費。
欠交管理費案例: 【巧奪天工】用N個拖板從電錶房延伸偷電 太和邨居民被捕
據我理解公契第23頁第11條(h)段第(i)分段是有關利息,我在上文第7段已有說明,這分段並不授權收取行政費。 管理費一般會每年根據屋苑的經濟情況、通脹、加薪幅度等作出調整,大多數情況下每年都會向上調,就算屋苑管理費有盈餘,亦不會退回給業主,最多亦只會考慮凍結管理費水平。 一般管理費會每年根據屋苑的經濟情況、通脹、加薪幅度等作出調整,大多數情況下管理費每年都會向上調,就算屋苑管理費有盈餘,亦不會退回給業主,最多只會考慮凍結管理費水平。
欠交管理費案例: 銀行寄信追債 債仔已化白骨
但並非所有屋苑都有訂明「管理份數」,那些屋苑便會按照每戶所佔「業權份數」計算管理費。 如購買的是二手單位,則可以自費查找土地註冊處的記錄,以查閱相關資料。 其實管理費是按大廈公契的規定計算,大家在購買全新物業時,可以於樓書所載的公契摘要條文中找到管理費的計算方法。 樓書已列明每戶所佔的「管理份數」,管理公司會按每年屋苑的整體開支制定管理費預算,再根據管理份數佔比計算每戶的管理費。 但並非所有屋苑都有訂明「管理份數」,那些屋苑會按照每戶所佔「業權份數」計算管理費。 欠交管理費案例2025 欠交管理費案例2025 法官稱,葉投訴她的物業被出售時,她未有機會提出反對,因而要法庭把命令擱置。
欠交管理費案例: 香港文匯網
執達吏前往將軍澳寶琳康盛花園收樓時,先是於一個單位發現一副白骨,再於另一單位遇到屋主頑抗投擲懷疑汽油彈。 根據土地註冊處的資料,兩個單位已近10年沒有繳交管理費,被業主立案法團多次控訴。 欠交管理費案例 無論業主因任何原因欠交管理費,管理公司都可以根據公契條款,先向相關單位的業主給予通告,如將通知放入單位信箱,甚至於大堂貼出欠交管理通知公之於眾。
欠交管理費案例: 有關環聯
如業主仍不理會,長期拖欠管理費,管理公司可以向小額錢債審裁署,甚至入稟法院,向業主追討欠交的管理費及因拖欠導致的利息。 不過,業主如仍舊不理會判決,管理公司或業主立案法團可根據判決申請釘契,從而影響該單位的二手買賣和按揭申請,甚至申請拍賣單位還債。 所以業主不想被申請強拍,便要準時交管理費。 (b) 我沒有確實資料,那一項已付或未付,所以我無從解答(b)及(c)的問題。 如雙方未能根據我上述判决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可再向我申請要求評核。 被告需在聆訊前不少於十四天用宣誓形式確立原告人已付的數目和根據我批准的項目列出原告人所需付的項目,並同時把宣誓存檔於法庭及派送給對方。
欠交管理費案例: 銀行貸款成數按「估價」而不是買入價
大會舉行前夕,邨內離奇地出現一批自稱「義工」者。 根據街坊住所門口閉路電視拍攝到的影片,「義工們」在大廈「洗樓」期間,以各種話術誘導業主在一張只露出下半部空白處的紙張上簽名。 當業主揭開被遮蓋的上半部分時,發現該文件實為授權書,懷疑有人誤導業主,以收集授權書操控選舉結果。 欠交管理費案例 警方回覆《香港01》時稱,警方於10月26日晚上約9時接獲太和邨管理公司職員報案,指發現太和邨麗和樓一單位將電掣接駁至同層的電錶房,懷疑有人竊取電力。
欠交管理費案例: 法周刊 – 你的法律良師益友 香港法律常識 免費閱讀
法團出售物業後,扣取管理費,餘款一直放在法庭。 由於今次事態嚴重,正計劃將涉事單位申請「釘契」。 她又稱,邨內過往有逾80個單位欠交管理費,法團及管業處對此亦「非常頭痛」,有律師坦言,執行判令過程相當困難,「勝訴不代表追討得到」。 原審時,沒有證據顯示有關違例建築物是誰建造的,可能是上手業主建造的。 但周女士是業主,她購買該單位時,違例建築物已存在,她因此要負責,而更要負責違例建築物的維修。
欠交管理費案例: 業主欠交六萬管理費被拍賣物業 要求法庭擱置售樓令被拒
因此,在物業買賣成交時,一般雙方都會實行「對數」(apportionment),對清舊業主有無拖欠管理費。 另外,在一宗愉景灣的案例,法官認為,根據該大廈公契的規定,新業主無須為舊業主承擔所欠的管理費。 一般而言,大廈公契均訂明,如業主拒交管理費,管理人(即管理公司或立案法團)必須按規定給予業主通告。 大部分的公契都列明,只要把通告放在有關單位就算有效通知了業主。 欠交管理費案例 欠交管理費案例2025 一般通知均說明,如業主不清繳管理費,管理人會採取進一步行動,不予另外通告。 周女士承認欠交管理費,但指管理公司在維修大厦外牆時,容許工人站在她的單位頂上施工,更曾在她的單位A、B房頂上搭閣架儲物,導致單位嚴重漏水,令她及家人蒙受巨大損失。
這條文亦可理解為立案法團可減收此費用,但它無權收取手續費超愈$150.00。 我認為這分段對收取5%行政費用沒有幫助。 據我所知,這次訴訟並不是第一次的訴訟。 在1998年及2002年立案法團(本案被告人)曾申請林玉駒(此案原告人)破產,後來事情解决了。 欠交管理費案例2025 我從各誓章中所理解,原告人仍欠部份管理費,致於所欠數目我無法得知。 原告人並不爭議欠交管理費,有關數目如有需要我日後另作裁决。
西貢區議員方國珊表示,景明苑的例子只是冰山一角,不少法團與管理公司之間簽收文件等流程不清晰,賬目一團糟,資金去向十分難查。 法例雖規定法團必須公開賬目,但並沒有懲罰及投訴機制,法團不公開,小業主若控告法團必須自掏腰包請律師,法團卻能動用屋苑儲備請律師,這令小業主猶如以卵擊石。 根據法庭的判詞,該屋苑的業主每月將管理費交予法團,再由法團存入管理公司的信託戶口。
公契第24-25頁第11條(j)及(k)段是有關欠款用押記形式執行,這與立案法團通過收取行政費用無關。 若遲交管理費超過一個月者,將於第二個月開始加收行政費5%(每過期一個月,即現時管理費加收5%,過期二個月加10%,餘累推算)。 並於2004年7月1日開始生效。 由管理公司發通告通知各業戶。 要成功說服上訴法庭推反原審法官就事實所作的裁定,必需要有足夠的證據顯示(一)原審法官的裁決是完全沒有證據支持的,或(二)原審法官的裁定是和文件證據或其他不可推反的證據有抵觸的。 2001年3月1日起,周女士開始拒絕繳交大厦管理費,而至2004年6月30日周女士欠交管理費總額共17,840元。
欠交管理費案例: More in 按揭指南:
陳法官根據案例裁定管理公司無責任維修違例建築物。 陳法官亦裁定周女士提出的損失,都沒有足夠證據或資料支持。 因此陳法官撤銷周女士的反申索。 其實管理費是按大廈公契的規定計算,大家購買全新物業時,於樓書所載的公契摘要條文中,可找到管理費的計算方法。 在樓書中已列明每戶所佔的「管理份數」,管理公司會按每年屋苑的整體開支制定管理費預算,再根據管理份數佔比計算每戶的管理費。
法官在判詞稱,雖然法團申請的過程確有不當,惟葉欠款在先,加上新業主是以合法過程買樓,若擱置售樓令,新業主的權益亦會受損。 大律師陸偉雄向記者稱,以現時法例,即使申訴人獲小額錢債審裁處判勝訴,並頒下判令要求被告清還欠款,「但不代表被告一定還到」。 他指出,頒下判令與執行判令可以「兩碼子的事」,最終追討仍依賴事主技巧,「對方可以用無錢等種種藉口為由拖延」。 兩年前爆出2,700萬天價外牆維修費的大埔太和邨,由「太和的後裔」組成的法團獲勝取代舊法團。 欠交管理費案例2025 樓齡達29年的太和邨,設施開始殘舊,大廈內有天花剝落情況。 任承認,邨內有石屎剝落,正進行維修,惟暫時法團財政仍算穩健。
我用附表所規定費用粗略計算每張扣押書的成立及清除費用約為$2,900.00,另加其他費用如土地註冊處所收的登記費等。 高律師認為這議决案是根據公契之上述第11條(h)段第(i)及(ii)分段及(i)、(j)和(k)段而通過,要求欠交管理費之業主每月多交5%的附加費作為行政費。 這是在土地註冊處查冊要繳交的費用。 據我理解,律師行或任何人士欲向註冊業主採取任何法律行動,必需檢閱註冊處的記錄,否則會產生很多問題,這些費用是必要的,我准許收取查冊費。 根據有關專家的證供,陳法官更裁定A、B房是違例建築物,而漏水亦是違例建築物做成,和大厦外牆維修無關。
2003年,管理公司入稟小額審裁處向周女士追討管理費。 申請人周延浩(又名周彥伊)女士是英皇道438號新都城大厦2219室的業主,而原告—北角樓宇服務有限公司是新都城大厦的前任管理公司(管理公司)。 任又透露,過去幾年已接獲82個單位欠交管理費,當中分別欠交3個月至3年不等,其中一宗為最嚴重的個案為今次涉嫌偷電的單位。 她無奈稱,「幾乎隔數日就獲悉有單位欠交管理費,簽入稟信件簽到手軟」,形容法團及管業處跟進過程「相當頭痛」,幾經努力,終追討60個單位的欠款。 記者向太和邨法團主席任肖雲了解,她確認涉事單位自2015年7月起至今一直欠交管理費,欠款約18,000元。
欠交管理費案例: 太和邨涉嫌偷電單位欠交管理費逾3年 法團忍無可忍擬釘契
被釘契的物業除了有機會影響日後成交,更可能導致下手買家要承受有關法律責任,銀行批核按揭的結果亦有機會受到影響。 (a) 大部份在備忘錄的項目,我均批准,但我不批准legal expenses(律師費)及Administrative charges(行政費)。 律師費應根據上述第19段原則計算,而行政費我完全不批准。 公契第24頁第11條(i)段陳述,任何欠款可以作民事起訴,起訴費用(即訟費)由欠款人負責,這是合理的條款,而其準則以律師向客戶收取之基礎為準。 但這條款並不容許立案法團收取訟費以外的任何費用。
周女士指管理公司要負責的直接財物損失達200萬元,另加上她一家五口每人每天1,000元的罸款賠償,總額超過1,000萬元。 周女士提出反申索,要求管理公司賠償1,000多萬元。 由於周女士的反申索款額巨大,案件轉至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 而同層另一單位,由姓馬屋主花31萬元於1988年購入,大廈通告顯示屋主自2007年開始拖欠6萬3千多元的管理費,業主立案法團亦多次發出律師信件,要求繳交管理費,惟屋主無視法團的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