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未獲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而有關的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 2.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所有受僱傭條例所涵蓋之僱員 ,不論其工作時間,均享有僱傭條例的基本保障,此等保障包括工資的支付、有關工資扣減之限制、享有法定假期等。
如需在審訊時傳召專家證人,則必須事先向審裁處申請許可(批准),而傳召專家證人亦會招致額外費用。 如未能達成和解,審裁官會告知雙方是否需要提交其他文件證據,亦可命令雙方在指定日期內把有關文件呈交調查主任。 審裁處將要求閣下再次提供及核對被告人的正確地址。
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工作內容
僱主有法定責任去安排其僱員參與強積金計劃,而自僱人士亦須自己參與強積金計劃。 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在酬金期內受僱於不少於三個月之連續性合約的僱員,若他們被僱主解僱(由於僱員之嚴重失當行為而被即時解僱者除外)時,他們均有資格獲得按比例分配的年終酬金。 僱主應在不遲於正常發薪日向其僱員支付疾病津貼。 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2025 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2025 閣下可以拒絕這樣的指令,因為僱主並不能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除非在機器或廠房失靈或在任何不能預見之緊急情況下,則屬例外。 可是,僱員可以自願地選擇在休息日工作(18歲以下在工場工作的年輕人除外)。
僱主可看成僱員必須已接種至少一劑疫苗(或疫苗通行證當時規定的最少劑數),以履行有關僱員受僱於僱主進行的工作種類。 僱主有責任證明具有法定有效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理由。 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除非能證明有關更改具正當理由,否則主將被視為由於希望取消或減少《僱傭條例》賦予或將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而更改僱傭合約的條款。 同樣地,如果僱員按連續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而僱主未經僱員同意在僱傭合約沒有明文條款允許的情況下更改其僱傭合約條款,僱員可控告僱主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D. 假日 / 年假 / 病假 / 產假以及有關的工資繳付
如僱員被要求重新簽署合約變成「自僱人士」,他必須非常審慎評估所涉及的風險,因為他可能因此喪失在《僱傭條例》(及其他勞工法例包括《僱員補償條例》)下作為僱員的權益。 不過,若實際上雙方仍維持僱傭關係,僱員即使被改稱為「自僱人士」,法庭仍可根據案件實情以判定他仍是僱員身份及繼續享有《僱傭條例》(及其他勞工法例)下的各項權益。 根據《僱傭條例》,如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有效理由而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包括削減員工的薪酬或福利,而僱傭合約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這些更改,便可構成不合理更改合約條款。 在這情況下,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可向僱主提出申索。 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按《僱傭條例》,如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下列情況可被視為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1.
另一方面,僱主如未能向其僱員支付拖欠工資之利息,亦可被檢控,最高可被罰款$10,000。 如果僱主未能依時向其僱員支付有關工資,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200,000元💸以及入獄一年。 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另一方面,僱主如未能向其僱員支付拖欠工資之利息,亦可被檢控,最高可被罰款$10,000💸。 由2022年2月24日起,疫苗通行證適用於所有餐飲業務處所及另外23類處所,包括商場、百貨公司、酒店、超級市場、街市、會址、美容院、理髮店等等。 [2] 除豁免人士外,任何人如沒有疫苗通行證而進入上述處所,可被定額罰款5,000港元。
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公司要簽新合约,改假期制度
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以及超時補貼均涵括於工資的定義內。 僱主們,記得好好記住以上嘅法律條明喇,為咗保障自身利益,就算情況有多困難,一定唔好違反以上要求,否則到時就真係水洗都唔清,再俾你嘅僱員敲鑊金。 另有網民提議,如果僱主只允許透過口頭方式訂立僱傭合約,僱員應盡可能保護自己的勞工權益,以錄音方式紀錄聘用條款,以免僱主出爾反爾。 網民:如又想做,無合同就記得保護自己,可以錄音,講清楚工資、月薪/日薪、上下班時間、工作內容、辭職時間、病假年假,並記錄自己每天出勤記錄,如影低工卡。
- 如有關的款項沒有訂明,該款項應相等於一整個月工資的金額(就月薪制僱員而言)或在其他情況下,該款項為26天的工資,該26天的每天工資以每個完整的工資期的每天平均工資而計算。
- 「工資」意指就一名僱員所做或將會做之工作,以任何形式設定或計算而應付予此僱員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小費及服務費。
- 僱主如果未能夠依時向其僱員支付終止合約款項,可能會被檢控,最高刑罰可以被罰款港幣200,000元及入獄一年 。
- 有關的酬金期將在僱傭合約中訂明,如沒有訂明,則以農曆年度計算。
- 為逃避支付遣散費,某些僱主可能會採用一項措施,即與同一僱員訂立一連串的僱傭合約(每份合約年期少於 24 個月),而有關僱員會被要求於每個合約期之間作小休。
- 《僱傭條例》的「僱傭保障」部分,目的是防止僱主為了逃避條例規定的責任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若然僱員被僱主拖欠其工資、代通知金、遣散費或其他合約性的款項,有關僱員可以(以債權人身分) 向法庭申請破產令(如僱主不是一間有限公司),或申請清盤令(如僱主是一間有限公司)。 僱主如未能依時向其僱員支付終止合約款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200,000元及入獄一年。 僱傭合約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訂立,並包括明示及隱含之條款。 隱含條款可以從《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 以及其他有關的僱傭或勞工法例包含在僱傭合約內。 如果僱主未能依時向其僱員支付有關工資,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200,000元以及入獄一年。
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被告人可否反對審裁處在他 / 她缺席聆訊的情況下作出的裁斷?
由於在2002 年10月1日被解僱或辭職的僱員,其可得的遣散費 / 長期服務金最高為$370,000,所以上述僱員有權獲得$370,000。 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繳付(例如就月薪制之僱員,有關工資將在每個月之最後一天完結時到期繳付)。 僱主應該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其僱員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 不得遲於有關工資期屆滿後之第七天。 假若僱主在工資到期日的七天內未能繳付有關工資,僱主須就拖欠的工資繳付利息予僱員 (利率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不時釐定)。
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勞資審裁處執行甚麼工作?
如僱主於工資到期後的一個月內仍未能支付有關工資,僱員可當作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終止,在此情況下,僱員除可獲得其他法定及終止合約賠償外,還可獲得解僱代通知金。 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2025 首先,閣下應與該公司負責人再次細閱該份僱傭合約,因合約內可能有條款以規管現時所發生之情況。 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2025 如欠缺這些條款(很可能如此),閣下或可視僱傭合約之規定(例如終止合約的預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與一般連續性僱傭合約相同。
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強迫簽新合約 – 更改僱員合同條款
法定最低工資於2011年5月1日開始實施,首個法定最低工資水平是每小時28元。 由2023年5月1日起,法定最低工資水平調整至每小時40元。 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2025 僱員在任何工資期的工資,按他在該工資期內的總工作時數以平均計算,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的水平。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香港法例第59章)為保障工業工人的安全和健康訂定條文。
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C. 法定最低工資
條例草案旨在減少僱主與僱員之間因疫情及防疫措施引起的爭議。 當然,《僱傭條例》的建議修訂仍有待條例草案在立法會提出及通過修訂,方可作實。 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2025 若僱員因遵守第599章的規定而連續缺勤4日或以上,該僱員將享有病假津貼(但須符合《僱傭條例》的其他規定)。 如並無 (a) 疫苗通行證規定或 (b) 其他政府規定或建議:顯示僱員已接種至少一劑疫苗的紀錄、文件或資料。 如有需要,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的職員會協助閣下填寫一份上訴表格。
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我將會以其中一個「有效的解僱理由」 解僱我的職員。我是否需要給予他預先通知或代通知金?
就斷件計工資或每天工資均不同之僱員,其所享有之有薪年假金額,應為相等於該名僱員在每個完整的工資期內所賺取的每天平均工資。 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前述的工資期為一個在年假前或在僱傭合約解除前不少於28天而不多於31天的期間。 若然休息日是以非定期形式發放,僱主必須於每個月開始前通知其僱員該月所指定之休息日。 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2025 應支付員工的遣散費 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 長期服務金可因強積金之供款(僱主供款部分)而減少,但須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服務年資有關的款額為限。 但是任何超過法定之優先償還上限的未付工資、代通知金或遣散費,均為「非優先債項」,僱員在索償該非優先債項時,將被視為一名普通的債權人。
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IV. 勞資審裁處及勞工處
根據《僱傭條例》第6 及31G條,任何一方均可隨時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對方其終止合約的意向而終止該合約。 僱主須在合約完結後7日之內向另一方付給代通知金、遣散費及年假補償金。 遣散費金額為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的三分之二,或$22,500的三分之二,兩者以較小款額為準。 補償金款額相等於假若該僱員緊接僱傭停止後即獲給予應享假期時本應收取的年假薪酬。
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
此外,他在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的指示,於下午6 時至7 時期間超時工作。 該僱員由上午9 時至下午1 時以及下午2 時至7 時的時間,均屬於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 除《最低工資條例》外,如果按照僱傭合約或僱傭雙方的協議,有關時間被視作僱員的工作時數,則在計算最低工資時,該段時間也須包括在內。 任何違反上述規定的人士,可能被罰款$25,000。 若一名在工業經營地點的受僱人士故意及沒有合理理由下做任何事情致令其自身或其他人受危險,他 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 她可被罰款$50,000以及入獄6個月。
「有薪病假日」指僱員有權獲付給疾病津貼的病假日。 (a) 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僱員的行為; (b) 僱員在履行其職務時的能力或資格; (c) 裁員或其他真確的業務運作需要; (d) 法例規定;或 (e) 其他重要原因。
但我們認為僱傭合約應以簽約日作為生效日,設追溯期是較為不合理。 如僱員的工資期並非公曆月,備存總工作時數紀錄的金額上限(即每月11,500 元的金額上限)會按比例計算。 如案件還需要其他資料或證據,審裁官可以將案件押後,另定日期續審。
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勞工法例線上諮詢
如仍無法送達,審裁處可下令採用其他形式將申索書送達被告人。 審裁處的登記處會給予申索人 表格三(即聆訊日期地點通知書)。 審裁處會安排在申索書提交後10至30天內進行聆訊。 審裁處也會安排把表格一、表格二及表格三的副本送達各被告人。 另外,以被告人的每個地址計算,每個地址收費港幣10元,作為送達文件的費用。 若申索成功,閣下可向審裁處申請在經裁斷的款額中,加上因申索而招致的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