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的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不得低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額;低于規定數額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採取相應措施達到規定的數額。 第八十三條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熟悉與保險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在任職前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 保險業法2025 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契約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契約。
- 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 四、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未於當年底前完成前項專業訓練者,於次年度不得為保 險業簽署保險商品。
- 我國大陸保險業自20世紀80年代復業以來,不斷推進行業變革創新,保持強勁的發展勢頭。
-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説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説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另外,在臺灣從事保險相關產業的人數,據估計有超過三十八萬人,可說是一個龐大的工作族群。 最後,保險法除了涉及到私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的私法領域之外(保險契約法,保險法第1條至第135條之4);還有保險監理層面的公法議題(保險業法)。 但是國內保險法的教科書,在介紹保險法時,大都只有介紹保險契約法部分;對於保險業法部分,幾乎隻字不提。 同時,各種有關公職考試,若有考保險法,範圍也都只有侷限在保險契約法。 主要是因為國內保險法學者,對於保險業法的研究與教學,處於極度貧乏的狀態。
保險業法: 保險業法的形成
自民國十八年十二月公布施行以來,由於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交易模式的創新,保險契約法前後經過多次的變革,修正重點是提升消費者保護以及強化定型化契約的規制。 六、屬股票公開發行公司者,應增列:本聲明書將成為本公司年報及公開說明書之主要內容,上述公開之內容如有虛偽、隱匿等不法情事,將涉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四條或保險法等相關規定之法律責任。 保險業法 國外分公司之法令遵循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由當地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舉辦之法令遵循在職教育訓練課程十五小時,或參加主管機關或其認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或保險業自行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 四、會計師查核制度:由會計師於辦理保險業年度查核簽證時,查核保險業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並對其申報主管機關報表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表示意見。
2000年,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中保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並於同年6月在香港聯交所上市,成為中國保險業首家上市公司。 保險業法 中保集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中保集團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相繼成立。 同時,以太平人壽和太平保險的名義,全面恢復經營國內保險業務。
保險業法: 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保險業的法令遵循,其法令背後所欲實現的價值,不外乎基於保險產業的社會性、急難救助的最大善意制度本質,以及保險業只是一個危險管理者的角色而來。 保險業法2025 法令遵循制度所欲達成的規範目的也不外乎是監理的經濟性,以及對於整個保險產業的風險控管。 透過法令遵循制度的實踐,來達成上述價值的體現以及規範目的的達成。
- 預計適用最大股東折扣後,其繼承人仍需繳納10.6萬億韓元的繼承税。
- 第五十二條在契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契約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契約。
- 第五十五條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在契約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 第六十一條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 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契約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契約。
隨後,英國將壽險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擴展到其他保險領域,於1909年頒佈了《保險公司法》,併在以後的保險監管中不斷進行完善。 與此同時,奧地利於1859年,瑞士於1885年,德國於1909年也都先後建立了各自的保險監管制度。 保險業法2025 保險業法 20世紀20年代以後,西方工業化國家的保險監管制度也已基本形成。 值得註意的是,與經濟自由化趨勢相反,一些先進國家對保險業的監管一直朝著強化的方向發展。 保險監理,原則上雖不直接介入保險人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間的私權關係,但因為監理規範與監理作為的一般性與普遍性,且有預先保護被保險人的功能,所以對於被保險人權利的實質影響甚至可能高於保險契約法,因而具有高度的研究價值。
保險業法: 保險法第六章 保險業監督管理
3.保險中介人的法律制度保險中介人法主要是關於保險中介人的種類、資格、行為規則以及國家對其的監督管理規則等內容。 人事行政總處指出,本次「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係配合公教人員相關退撫法律的修正,並將公保保險年金規定擴及全體被保險人。 針對監理機構的調整,日本立法機構政府也著手保險公司監理法規調整,1900年所政府開始研修新保險業法,對1939年開始實施的舊保險業法進行了全面的翻修。 1996年4月開始實施新的日本保險業法,形成現在互助保險公司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五條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適用本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未取得合法資格的人員從事個人保險代理活動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保險業法: 保險法論(修訂十一版)
第一百三十二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分立、合並、變更組織形式、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解散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保險人名義訂立契約,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一百二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有自己的經營場所,設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經紀業務的收支情況。 第一百二十條以公司形式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代理人登記管理製度,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不得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保險業法: 保險法第三章 保險公司
第八十九條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並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後解散。 第八十八條保險公司聘請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解聘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應當說明理由。 前款規定的賬簿、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險契約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檔案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七十八條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自取得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失效。
保險業法: 第一章 總則
第六十六條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 第六十四條 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第三十七條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第三十二條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保險業法: 保險補償原則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第十七條 保險人在其提供的保險合同格式條款中對非保險術語所作的解釋符合專業意義,或者雖不符合專業意義,但有利於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應予認可。 保險業法 第九條 保險業法 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第一百七十二條 個人保險代理人違反本法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四十六條 接管期限屆滿,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保險業法: 第二章 保險契約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時,準用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 保險業法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